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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文职人员政策制度介绍

2013-11-15 2页 doc 32KB 6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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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文职人员政策制度介绍军队文职人员政策制度介绍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施行,这是我军适应形式任务的发展变化,对干部人事制度进行的一项重大调整改革。当前,我军建设正处在整体转型时期,学科门类越来越多,专业分工越来越细,科技含量越来越高,不可能完全依靠自身力量满足日益增长的人才需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家不断强化市场在配置人才资源上的基础性作用,这就为在军地通用性强、社会人才来源丰富的专业扩大人才使用范围创造了条件。实行文职人员制度,有利于进一步消除用人上的体制性障碍,在军队用人单位和...
军队文职人员政策制度介绍
军队文职人员政策制度介绍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施行,这是我军适应形式任务的发展变化,对干部人事制度进行的一项重大调整改革。当前,我军建设正处在整体转型时期,学科门类越来越多,专业分工越来越细,科技含量越来越高,不可能完全依靠自身力量满足日益增长的人才需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家不断强化市场在配置人才资源上的基础性作用,这就为在军地通用性强、社会人才来源丰富的专业扩大人才使用范围创造了条件。实行文职人员制度,有利于进一步消除用人上的体制性障碍,在军队用人单位和地方人才市场之间架设桥梁,开辟广泛利用社会人才的新渠道,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服务于军队现代化建设;有利于形成开放灵活的进出机制、竞争择优的使用机制、按岗定酬的分配机制、军地衔接的保障机制,最大限度提高人才的使用效益。 一、军队文职人员的性质地位 文职人员是按照规定的编制聘用到军队工作,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其基本含义包括:一是文职人员没有军籍,是军队使用的社会人才;二是实行聘用制管理,通过签订合同明确聘用双方的权利义务、约束相互之间的行为;三是在全军统一编制的岗位工作,是军队力量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四是岗位职责与军队同类岗位现役干部基本相同,履行相应的服务保障职能。鉴于文职人员既不像政府公务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也不像外军文官行使管理军队的职权,因而《条例》未将文职人员纳入国家公务员队伍。 二、文职人员的编制范围和岗位设置 军队军级以上机关和驻边远艰苦地区以外非作战部队的教学、科研、、卫生、文体、图书、档案等专业技术岗位以及部分管理事务和服务保障等非专业技术岗位,可以编制文职人员。文职人员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初、中、高三个等级,非专业技术岗位由低到高分为六级至二级职员五个等级,分别与军队专业技术干部和地方职员的职务等级相对应。 三、文职人员有参加作战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义务 《条例》规定,文职人员应当根据军队需要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在此期间不得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这是由文职人员的岗位性质决定的。《宪法》也明确规定每个公民都有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的义务,赋予文职人员参战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职责,既符合工作性质的要求,也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为保证文职人员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条例》还明确文职人员在执行这些任务期间,生活待遇、医疗保障、伤亡抚恤等参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为便于统一指挥和管理,《条例》还规定文职人员在执行这些任务时应当着制式服装。 四、文职人员聘用合同应依法签订 聘用合同是军队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建立聘用关系的法律。为确保依法签订合同,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聘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五、文职人员聘用合同期满可以择优续聘 对聘用合同期满的文职人员,聘用单位可以根据其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及考核结果,确定是否续聘。合同期满需要续订的,由文职人员在合同期满6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按照规定的聘用审批权限批准后,于本期合同期满30日前与聘用单位办理书面续订手续。 六、文职人员首次聘用年龄和最高工作年龄 初、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和相应等级非专业技术岗位文职人员,首次聘用年龄分别不超过35岁、40岁和45岁,最高工作年龄分别为40岁、45岁和60岁(女55岁)。同时,为保留稳定聘用时间较长、贡献较大的高层次人才,规定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和二级职员岗位工作的文职人员,被同一单位连续聘用满10年,且男满50岁、女满45岁,本人提出申请,考核合格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期限至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的合同。 七、文职人员的生活待遇 在工资报酬上,文职人员的工资水平根据聘用岗位、工作任务和实际贡献,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在住房保障上,文职人员的住房实行社会化、货币化保障,具体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住房补贴、房租补贴随工资发放。在社会保障上,文职人员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由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比例和标准,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八、文职人员的落户 文职人员的落户及其配偶子女随迁,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不符合当地落户条件的,可以通过办理工作居住证或暂住证的方式解决聘用问题。 九、文职人员的人事代理 军队聘用单位委托当地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文职人员的人事行政关系以及档案等有关事宜。具体有以下五类事项:一是接收、管理、转递文职人员的人事关系和档案;二是代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三是代办文职人员的社会保险事宜;四是代办文职人员的住房公积金事宜;五是依据档案出具有关证明材料。这种做法既可以使军队用人单位从传统人事管理的日常业务中解放出来,集中精力搞好人才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提高管理效益,又可以使文职人员解聘后各种关系及时转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和问题。 十、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终止和解除 对合同期满且不再续聘的文职人员,聘用单位提前30日将终止合同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本人。文职人员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的,提前30日向聘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聘用关系自动解除,聘用单位为被解聘的文职人员出具相应证明,说明合同期限、聘用岗位、终止或解除合同日期等情况。如本人要求,可以在证明中说明解除合同的原因。文职人员解聘后,应当于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30日内,与聘用单位办理人事档案、党团组织、社会保险等关系调转手续。 十一、聘用双方人事争议处理 考虑到文职人员与聘用单位是平等自愿的契约关系,其人事争议属于民事行为,须按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处理。聘用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协商、上级机关调解的方式解决,也可申请人事仲裁机构裁决,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文职人员的退休 鉴于文职人员中一些高层次人才在军队服务到最高工作年龄时,也相应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为保证他们享有国家规定的退休权利,《条例》明确,文职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同类人员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由于文职人员参加了养老保险,根据国家关于参保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改革办法,《条例》明确文职人员退休后的管理服务和生活保障,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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