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物权请求权_债权请求权与债权关系的解析

2009-12-29 4页 pdf 176KB 41阅读

用户头像

is_371996

暂无简介

举报
物权请求权_债权请求权与债权关系的解析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HANDONG NORMAL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2005 年第 50 卷 第 6 期 (总第 203 期) 2005  Vol. 50  No. 6 ( General No. 203) 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与债权关系的解析 3 宫玉静1 ,葛洪涛2 ( 1. 山东经济学院 法学系 ,山东 济南 ,250014 ;2. 山东大学 法学院 ,山东 济...
物权请求权_债权请求权与债权关系的解析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HANDONG NORMAL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2005 年第 50 卷 第 6 期 (总第 203 期) 2005  Vol. 50  No. 6 ( General No. 203) 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与债权关系的解析 3 宫玉静1 ,葛洪涛2 ( 1. 山东经济学院 法学系 ,山东 济南 ,250014 ;2. 山东大学 法学院 ,山东 济南 ,250100 )   摘要 :  债权是一种兼具救济性手段与基础权利双重性质的权利。起初 ,债权是作为基础权利的救济手段而 存在的 ,此时 ,各种债权有其各自的基础权利 ,此后 ,由于债权的被侵犯问题而渐次产生了其自身的救济性的手段 ———债权请求权 ,此时 ,债权取得了基础权利的地位。理解债权的双重性质 ,是厘清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债权 和请求权几个概念的关键 ,而对这几个概念的清晰认识 ,对于以请求权为枢纽的整个民法体系的内部和谐 ,对于正 在制订中的我国民法典的体例设计 ,皆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  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债权 ;债权请求权 ;基础权利 ;救济权 中图分类号 :  D9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 - 5973 (2005) 06 - 0120 - 04 3 收稿日期 :2005 - 10 - 11 作者简介 :宫玉静 (1969 — ) ,女 ,山东章丘人 ,山东经济学院法学系副教授 ;葛洪涛 (1976 — ) ,男 ,山东聊城人 ,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研 究生。   请求权是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通常人 们在两种场合使用请求权一词 ,一是在与支配权、形成权、抗 辩权并列的场合使用 ,将其作为一种权利的类型 ,且每次都 举出债权为典型的请求权的例子 ,以此与作为支配权的物权 相对应。二是在权利及权利救济的媒介的意义上使用的 ,任 何一种权利 ,无论债权与物权 ,既然是法律上赋予其力的利 益 ,皆应有其保护与救济的与手段 ,这种方法与手段是 法律上力的体现 ,是权利之所以成为权利的依据 ,请求权就 是保护、救济基础权利的一种最常见的手段。然而任何权利 以正常实现为常态 ,故作为其保护与救济手段的请求权一般 是隐而不彰的 ,而只有当权利被侵害时 ,才需要后者的救济 , 可见请求权是“由基础权利而发生 ,乃权利的现 ,而非与权 利同属一物”。[1 ] (P92) 这是请求权使用的第二种场合。正是请 求权的双重意义的交替使用 ,为债权与请求权、债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诸概念关系的混乱埋下了伏笔 ,也造成了对物权 请求权与债权、债权请求权关系的争论。本文意以请求权为 中心 ,从权利与权利救济的动态角度 ,厘清几个概念的关系 并促进以请求权为枢纽的整个民法体系的内部和谐。 一、物权请求权 依通说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为了保持物权的完满状 态 ,排除或防止他人对物权的侵害而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 行为的权利。一般认为有狭义、广义之分 ,狭义的仅指基于 物权而产生的物权请求权 ,而广义的还包括占有保护请求 权。作为物权的一种救济性手段 ,物权请求权容易理解 ,但 在其与债权、债权请求权的比较中 ,则产生了混乱。 王利明认为 ,“物权请求权 ,又称物上请求权 ,我认为两 者有区别 ,一方面 ,物权请求权基于物权而产生 ,物上请求权 是基于物产生 ,前者表明的是自己源于物权的绝对性与支配 力 ,是物权权能实现的保障与效力的体现 ,而后者没有抽象 出这种法律特征 ,另一方面 ,前者与债权请求权相对 ,因此 , 物权请求权更为科学。”[2 ] (P101 - 102) 王利明的分析使物权请求 权的含义更加明确与清晰 ,与债权请求权的对比使用显出了 法律术语之形式上的工整 ,但也有其不足之处 :物权请求权 源于罗马法上的对物诉讼 ,是基于物而产生的诉讼权利 ,从 这一点上讲 ,物上请求权这一概念更能体现出其自身的历史 渊源。更为重要的是 ,任何概念的准确化也就同时意味着外 延的缩小和涵盖面的降低 ,物权请求权概念的采用及其与债 权请求权的对照使用 ,也就排除了其与债权请求权的上位概 念债权对照使用的可能性 ,而在法学界关于物权请求权的性 质之争中 ,主要的焦点就是物权请求权应否脱离出债权的体 系而成为一种独立的请求权。明显的 ,在与债权的比较中 , 物上请求权这个概念比物权请求权更为妥当。可见 ,物权请 求权与物上请求权两个概念的采用各有利弊 ,前者体现了将 物权请求权独立于债权而与债权的下位概念债权请求权相 对使用的思想 ,而如果认为物权请求权就是债权的一种或至 少认为物权请求权不仅与债权请求权相对 ,而且也与债权有 纠缠不清的瓜葛而有对比分析的必要的话 ,该学者则可能更 021 © 1994-2009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偏爱物上请求权。而以上的争论中 ,我们发现的问题是 ,作 为权利的救济性手段 ,物权请求权是与债权请求权显然是处 于同一层次上的概念 ,可为何物权请求权还能与债权进行比 较 ? 传统理论认为物权请求权有返还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 权及妨害防止请求权三种。[3 ] (P11) 梁慧星主持起草的物权法 建议稿除了支持传统的三种物权请求权以外 ,又增加了损害 赔偿请求权 ; [4 ] (P210 - 211) 王利明教授则认为除了三种传统的物 权请求权以外 , 还应包括确权请求权与恢复原状请求 权。[2 ] (P109 - 136) 关于物权请求权种类和体系的不同观点 ,说明 了关于何为物权请求权没有一个统一的。一般认为 ,物 权请求权应建立在物权的基础之上 ,而王利明教授却将物权 确认请求权也纳入了物权请求权的体系 ,而更为不可思议的 是梁教授将针对物权的损害赔偿这一传统的债权形式规定 为物权请求权的一种。如果说传统的三种物权请求权的独 立是由于其目的、优先性与时效方面与债权格格不入的话 , 那么物权请求权保护的范围的扩大则体现了立法者意欲以 基础权利为中心建立权利保护体系的冲动。而既然可以将 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一传统上的典型债权轻松拉入物权请求 权 ,说明债权与物权请求权之间并无不可逾越的鸿沟 ,反过 来 ,将物权请求权纳入债权的体系也并非没有可能。物权请 求权独立说的学者们意欲扩张物权请求权种类的举动没有 想到反而给了物权请求权为债权说的学者以反证。以上我 们得出的启示是 :对权利的分类并无一定之规 ,基于不同的 视角可其作出不同的分类 ,而一种分类的存在并不影响另一 分类的进行 ;相反 ,却可相互获得启发。既然强调体系工整、 逻辑严密的大陆法系的学者们也每每破坏自己标榜的严密 的体系 ,我们为什么不可以放开自己的手脚 ,摆脱传统物权 与债权界限明晰的束缚 ,采用新的视角灵活地考查相关的概 念呢 ?   二、债权的双重性质 ———作为基础权利的债权与作为救 济手段的债权   虽然两者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 ,但债权与物权的严格 两分仍是大陆法系财产法体系的主要结构。债权与物权此 种意义上的比较使用 ,让我们看到了债权的基础权利属性。 但另一方面因为债权又是请求权的一种 ,所以产生了物权的 救济性手段 % %物权请求权是否归入其体系之内的讨论 ,此 时 ,债权又与物权的下位概念物权请求权对照使用。债权的 性质到底是什么 ? 传统理论认为债权与请求权没有实质性 的区别 ; [5 ] (P69) 梁慧星认为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得要求他人 为特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在权利体系中居于枢纽之地位 , 因为任何权利 ,无论其为绝对权或相对权 ,为发挥其功能或 回复不受侵害之圆满状态 ,均须借助于请求权之行使也 ⋯⋯ 债权为典型的请求权 ⋯⋯但须注意 ,债权与请求权为两个概 念 ,不可混淆 ,债权为请求权的基础权利 ,请求权系债权所具 有的作用之一 ,债权的另一作用为受领给付 ,请求权系由基 础权利发生 ,必先有基础权利 ,而后始有请求权。因此 ,请求 权以其基础权利不同 ,可分为 :债权上请求权、物权上请求 权、知识产权上请求权 ⋯⋯唯债权上请求权系债权成立时当 然发生 ,且请求权为债权最主要作用 ,因此可以说债权是典 型的请求权。而其余的请求权 ,则多于基础权利受侵害时 , 方才发生。”[6 ] (P79 - 80) 可见 ,传统理论讲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 , 又讲有请求权必有其基础权利 ,在此种情形下 ,作为请求权 的债权应有其基础权利 ,而另一方面又讲通常意义上债权是 作为一种基础权利使用的 ,此时 ,作为债权的请求权又具有 了基础权利的性质。这非常让人费解。其实 ,上述混乱的原 因就在于如引言中所述请求权在两种意义上的使用。为了 避免这种混乱 ,我们决定转换一下视角 ,从权利及其救济出 发予以探讨 ,以期能对债权的性质及其与请求权的关系有个 清晰的认识。 作为基础权利救济手段的债权的思想并非完全不可理 解 ,至少侵权之债的性质符合这一判断。也正是侵权之债的 此种性质 ,不少的学者主张将其独立出债权。而最难理解的 是合同之债也具有基础权利救济手段的性质。下面让我们 来看合同之债。 合同之债的债权产生于何时是问题的关键 ,债权是产生 于合同生效时还是合同被违反时 ? 也许有人会怀疑一个问 如此问题的人的神智是否清醒 ,债权当然于生效 (或成立) 时 当然发生。但只要我们把债权的定义与合同中的请求权得 以行使的时间进行一个简单的对比 ,就会发现问题并非如此 清楚。债权是一种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如 果债权产生于合同生效时 ,则债权人得随时请求合同的相对 人履行债务 ,而实际上因为合同一般具有一定的履行期限 , 在履行期限未届至前债权人是无权要求对方履行的 ,即在合 同生效后而履行期届至前的时间内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 , 根据债权的定义 ,不可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显然不是债权。可 见 ,债权发生于合同生效时的判断与合同权利人得以行使请 求权的时间不符。史尚宽说 :“请求权有即时请求行为之意 味 ,而在债权惟于届清偿期时始发生即得请求之请求 权。”[7 ] (P27) 另有学者主张“其实契约关系中的请求权也是‘隐 而不现’的 ,如果不是契约被违反 (或侵害) 或者有被违反之 虞 ,那么契约就没有请求之必要 ,有谁见过正常状态下存在 的请求权。”[8 ]史尚宽注意到了债权清偿期与请求权的行使 问题 ,但有两点仍值的讨论 ,一是如果合同义务人在合同届 清偿期而清偿 ,权利人亦无须行使请求权 ,唯有义务人在合 同届清偿期而未清偿时 ,方有行使请求权之必要 ;二是史先 生讲的“债权”惟于“届清偿期时”始发生即得请求之请求权。 那么 ,未发生即得请求之请求权的权利是债权吗 ? 故我们认 为合理的解释应为 ,因为请求权的发生是在合同被违反时 , 所以 ,“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的”债权亦应发生 于合同违反时。有学者认为 ,合同之债的债权就是发生于合 同生效时 ,在合同生效后 ,债权人根据债权的请求权得随时 向债务人请求给付 ,只是义务人可以根据合同未到期限而为 抗辩。我们认为 ,这种解释有些牵强 ,抗辩权固然是专为延 缓或消灭请求权而存在的 ,但是 ,抗辩权应是针对复杂 121 © 1994-2009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纠纷中 ,不可预见的、非常态的可对抗请求权的事由 ,为平衡 双方当事人的权益而设计的。而对于未届清偿期之合同 ,如 果我们赋予权利人以随时履行之请求权 ,再赋予相对方以未 届清偿期此一简单明了的事由而行使抗辩权 ,那就像赋予人 们得向任何无干系的他人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而该他人得以 未侵权而抗辩一样没有意义。总之 ,合理的解释应是合同之 债的债权发生在合同被违反时。那么 ,又产生了第二个问 题 ,合同生效后履行期未届至时权利人享有的如果不是债 权 ,又是什么性质的权利呢 ? 有学者认为 ,未届清偿期的债 权属于期待权性质 ,对于这一主张 ,张广兴予以有力的驳斥 , 并进而将债权分为静态的债权与动态的债权 ,静态的债权指 债权人尚未行使或尚不能行使的债权 ,动态的债权指债权人 已能行使或正在行使的债权。[9 ] (P23) 在未届清偿期的债权的 性质为是否为期待权问题上 ,我们认为张广兴观点有力 ,但 不赞同张先生作的静态与动态的债权的分类 ,因为静态的债 权同样不符合债权的定义。我们认为 ,合同生效后的权利人 所享有的就是合同利益的受领权。在正常情况下 ,合同的权 利人只需受领义务人的给付即可实现其权利 ,而实践中合同 权利大多数也是在常态下实现的 ,此时 ,无请求权发挥作用 的余地 ,而只有在合同被违反时 ,才有请求的必要 ,才须借助 于请求权。即请求权只是合同权利的救济手段或合同权利 的一种变态实现方式。在这里 ,我们看到了债权作为一种请 求权所应具有的基础权利 ———合同未被违反时的合同利益 受领权。只有当该权利被破坏时 ,债权作为其救济性手段 ———合同利益受领权请求权始告发生。而在合同利益受领 权作为基础权利与物权、知识产权相对应时 ,债权与物权请 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也便一同取得了基础权利救济手段的 请求权地位。 依同样的思路 ,侵权行为之债作为一种救济性请求权的 基础权利也可追溯到各种被“侵”之“权”:人身权、财产权、知 识产权等。发生在以上各种基础权利之上的请求权是以请 求内容 ———给付行为的类同性被笼统地归到了侵权行为之 债的名下 ,而不是以基础权利为中心 ,与各自的基础权利的 其他救济手段一起构成基础权利的请求权体系。在这个角 度 ,我们可以将侵权行为之债看作各种基础权利的救济手段 的混杂规定。而对于一种具体的请求权 ,是规定在侵权行为 之债的名下还是规定在以其基础权利为中心建立起来的请 求权体系内 ,则没有一个固有的标准而只是以是否有利于对 基础权利的保护为根据。如占有的保护因侵权行为之债未 将其纳入而被迫以被保护的基础权利 (或具有利益的事实状 态)为中心规定了的物权性保护与债权性保护两种请求 权。[10 ] (P834) 实践中对一种具体的请求权在何处规定也有不同 的观点。如梁慧星在其《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就将物 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从侵权行为之债的名下纳入了物权请 求权的范围。而蒋志培也认为知识产权请求权中也应含有 不当得利返还这一债权形式的请求权。而其他几种不当得 利、无因管理、单方允诺、缔约过失之债也可找到其基础权 利。这几种债存在的目的无非是使债权人受到损害的财产 权得以回复或使其合理的期待权或信赖利益得以满足。而 从有关债的论述中 ,我们也可得到债的从属性地位的认识。 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的潜台词是在近代以 前债权在法中的地位是不优越的。而“债存在的目的就是为 了消灭债”则生动地说明了债作为一种手段的性质 ,而作为 一种为了消灭自己而存在的事物 ,肯定存在着其实质上的理 由和目的 ,将这个实质上的理由和目的归结为其权利基础 , 不失为一种合理的解释。 有学者讲债权的场合天然地排斥请求权的使用 , [8 ]却没 有说明为何排斥 ,我认为天然排斥是因为债权作为一种有着 其基础权利、并为其基础权利服务的一种救济性的请求权 , 与请求权的连用只会造成同义反复。 并非在所有的场合债权皆排斥请求权的使用 ,法律实践 及法学研究的深化使的法学理论体系日渐庞杂 ,正像法律这 一克服人之任性的工具能够成为人们信仰的对象一样 ,债权 这一手段性的请求权也能上升为与物权平等甚至优越的权 利 ,进而为了维护其自身的完满状态亦可衍生出自己的请求 权 ———债权请求权 ,此时 ,债权摇身一变成为一种基础权利。 根据传统的论述 ,作为一种相对权 ,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 张权利 ,但随着债权相对性的减弱 ,学界逐渐接受了债权得 成为侵权行为的标的的理论 ,这样债权的义务主体也不再仅 仅限于债务人而扩大到了不特定的第三人 (任何故意对债权 实现造成破坏的人) , [11 ] (P665 - 698) 而作为债权救济性手段的债 权请求权 ,其可为主张的对象也当然地扩张到了任何不特定 的对债权造成侵害之人。 以上是从债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含混使用中获得启示后 , 将债权视为一种具有双重性质的权利 (基础权利的请求权与 进而取得的基础权利地位) 而进行的论证 ,这种对债权性质 的解释只是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 ,并没有否认债权可与物权 并列的地位 ,也不否认在债权之上可再建立请求权的可能性 与必要性。任何大而宽泛的权利皆可细化为若干小而具体 的权利 ,后者是前者实现的手段与途径 ,而无论前者还是后 者 ,作为一种权利 ,又都需要法律的保障。   三、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及其与债权、债权请求权的相互 关系   从权利及其救济的角度出发 ,以作为权利的救济性手段 的请求权为中心 ,我们可以较好地厘清本文几个相关概念的 关系。 由于基础权利的不同 ,物权请求权作为物权完满状态保 障和救济的手段与作为债权的保障手段的债权请求权界限 清晰 ,也由于基础权利的不同 ,两者表现出不同的属性与特 征 ,如过错要求、优先性与时效等 ,但两者统一于作为权利救 济手段的请求权的基础之上。 物权请求权与债权却存在着复杂与含混的关系。由于 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相互对应与经常比较 ,而债权系 债权请求权的基础性权利与物权请求权的基础权利处于同 一层次之上 ,这使得物权请求与债权的比较产生了一种错位 221 © 1994-2009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的感觉 ;但是当我们转换一种视角 ,从债权的请求权性质出 发 ,将其视为建立在其基础权利之上、以保护其基础权利而 存在的从属性的救济手段时 ,则两者获得了比较的意义。债 权是以义务主体的特定性为标准 ,将各种不同基础权利的救 济手段统领于麾下 ,此时债权相对的不仅是物权 ,而是各种 基础权利 ,因而其获得了更为宽泛的外延 ,在此意义下 ,债权 应包含物权请求权。[12 ] 而物权请求权与知识产权请求权、人 身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等划分的标准则是其各自不同的基 础权利 ,其分别是以各自基础权利为中心建立的权利保护的 手段体系。而关于物权请求权是应独立于还是归属于债权 体系 ,众说纷纭 ,主流的学说认为基于物权请求权与债权的 诸多差异应将其独立 ,同时有的学者认为从逻辑推理的角度 应认为物权请求权就是一种债权 ,但出于利益衡量的考虑应 将其独立 , [12 ]也有的学者认为物权请求权就是一种债权 ,应 将其纳入侵权请求权的体系内予以一并规定。[13 ]我们认为物 权请求权是独立还是纳入侵权之债之中规定皆无不可 ,两种 主张只不过体现了两种不同视角而已。而问题是 ,传统的物 权请求权并未建立起对物权的全面保护 ,其目的只是恢复物 权的圆满支配状态 ,适用范围只是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有恢 复可能之场合 ,而对于已无恢复可能的物权的救济手段 ,则 仍作为债权性的保护方法规定于债权的体系内。同时考虑 到物权请求权与作为一种请求权的债权在性质与特征上的 诸多差异 ,如过错要求、时效、优先性等 ,在归于债权体系之 内时 ,也可以通过作出相应特殊规定而解决。因为不包括物 权请求权的债权体系也并非整齐划一 ,各类债权对过错、时 效等也有不同的规定。所以 ,我们更倾向于将其纳入债权的 体系 ,与物权的债权性的保护一并规定 ,这样物权保护的零 散规定问题得以解决 ,同时 ,也符合我们得出的债权系基础 权利的救济手段的结论 ,从而使得立法体系在逻辑上显得更 为清晰。 法律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的秩序 ,而社会静之安 全作为追求财富流转与社会活力的基础 ,显然是社会秩序的 首要目标 ,故有关法律主体的人身权制度与调节物之归属的 物权制度的首先确立理属应当 ,此时 ,债权是作为各种基础 权利的救济手段而存在的 ,而同样作为物权的救济手段的物 权请求权是独立还是纳入债权的体系内的争论则一直存在 ; 随着社会的发展 ,债权渐次取得了优越的地位 ,于是 ,也要求 法律规定对其进行保护的救济性的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得以 产生 ;对照不同的对象 ,债权既可以是基础权利救济手段 ,又 可以是一种基础权利 ;正是债权的这种双重性质 ,引发了债 权与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三个概念之间的含混与模糊。 我们认为 ,是作为救济性手段的请求权 ,将债权与各种基础 性权利及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联系到一起 ,也只有从请 求权出发 ,才能厘清诸概念的关系 ,而其中 ,理解债权的双重 性质是问题的关键。 参考文献 : [1 ] 王泽鉴. 民法总则[M] .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2 ] 王利明. 物权法研究[M] .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3 ] 史尚宽. 物权法论[M] .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4 ] 梁慧星.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 M] . 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 社 ,2000. [5 ] [德 ]迪特尔·梅迪库斯. 德国民法总论[M] . 邵建东译. 北京 :法律 出版社 ,2001. [6 ] 梁慧星. 民法总论[M] .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1. [7 ] 史尚宽. 民法总论[M] .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8 ] 张晓霞. 民法中请求权概念辨析[J ] . 法学家 ,2002 , (2) . [9 ] 张广兴. 债法总论[M] .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7. [10 ] 王利明. 物权法论[M] .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11 ] 王利明. 违约责任论[M] .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12 ] 尹田. 设立物权请求权的制度价值[J ] . 法律科学 ,2001 , (4) . [13 ] 王明锁. 物权请求权与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 [J ] . 中国法学 , 2003 , (1) . Relationship Among Right of Real Claim , Right of Obligatory Claim and Obligatory Right Gong Yujing1 ,Ge Hongtao2 (1. School of Law , Shandong Economic University , Jinan , Shandong 250014 ; 2. School of Law , Shandong University Jinan , Shandong 250100) Abstract : The obligatory right is a kind of right with dual qualities : the basic right and the remedy to right . Originally , it exited as a remedy and has its basic right . Because of the problem of its being infringed , the obligatory right has ob2 tained its own remedy - right of the obligatory claim , and became a basic right gradually. Understanding dual qualities of the obligatory right is the key to distinguish each concept . And the distinction among these several concepts bears impor2 tant meanings not only to the harmony of the civil law , but to the system design of our state’s civil code. Key words : right of claim ; right of real claim ; obligatory right ;right of obligatory claim ; basic right ; the right to relief 责任编辑 :李小虎 321 © 1994-2009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
本文档为【物权请求权_债权请求权与债权关系的解析】,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