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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地税发[2009]59号关于启用《江苏省(地税)通用发票》的通知

2013-11-11 5页 doc 1MB 4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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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地税发[2009]59号关于启用《江苏省(地税)通用发票》的通知苏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苏州地税发〔2009〕59号 关于启用《江苏省(地税)通用发票》的通知 各市、吴中、相城地税局(常熟不发),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在网上开票系统推广应用,已实现系统实时控管的基础上,为进一步简并票种,简化发票日常管理,自2009年5月1日起,启用《江苏省(地税)通用发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监制,一式三联,票样见附件,以下简称《通用发票》)。 1、《通用发票》开具适用范围为,除按国家规定必须使用专用发票外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具体包括适用以下票种的经营业务: 《江苏省苏州市交通...
苏州地税发[2009]59号关于启用《江苏省(地税)通用发票》的通知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苏州地税发〔2009〕59号 关于启用《江苏省(地税)通用发票》的通知 各市、吴中、相城地税局(常熟不发),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在网上开票系统推广应用,已实现系统实时控管的基础上,为进一步简并票种,简化发票日常管理,自2009年5月1日起,启用《江苏省(地税)通用发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监制,一式三联,票样见附件,以下简称《通用发票》)。 1、《通用发票》开具适用范围为,除按国家规定必须使用专用发票外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具体包括适用以下票种的经营业务: 《江苏省苏州市交通运输业通用发票》、《江苏省苏州市服务业通用发票》、《江苏省苏州市广告业专用发票》、《江苏省苏州市技术贸易专用发票》、《江苏省苏州市通用发票》、《江苏省苏州市文化体育娱乐业通用发票》。 2、《通用发票》暂适用于网上开具,除受经营业务限制外,不得与税控装置、定额发票同时使用。原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的纳税人申请使用网上开票的,应办理票种核定变更,缴销原使用发票。 3、鉴于《通用发票》的启用对原有奖发票使用量有一定影响,各单位应提前考虑,合理测算有奖发票使用量变动情况,及时调整有奖发票印制数量、奖项分布与数量。 附件:《江苏省(地税)通用发票》票样 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 附件: 《江苏省(地税)通用发票》票样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9年4月30日印发 公文属性:主动公开 打字:章琰君 校对:征管处 钱景雯 - 2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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