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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规-包存宽

2013-11-05 50页 ppt 2MB 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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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规-包存宽1包存宽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2011,4,20北京2011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前培训2同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环境管理与可持续发展学科责任教授,环境管理研究所副所长,从事战略环境评价、生态规划与管理教学与研究2003至今:上海市杨浦区环境保护局局长助理,国家环保部,上海市环保局、江苏省、海南省、广东省等省环保厅,福州、深圳、厦门、无锡、苏州等市规划环评、生态规划咨询专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HJ/T130-2003)起草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影响...
1--法律法规-包存宽
1包存宽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2011,4,20北京2011年环境影响工程师考前培训2同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环境管理与可持续发展学科责任教授,环境管理研究所副所长,从事战略环境评价、生态规划与管理教学与研究2003至今:上海市杨浦区环境保护局局长助理,国家环保部,上海市环保局、江苏省、海南省、广东省等省环保厅,福州、深圳、厦门、无锡、苏州等市规划环评、生态规划咨询专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HJ/T130-2003)起草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研究与编制者之一参加了EIA工程师考前培训教材(2006版)修订,EIA工程师考前培训班教师,2005、2006、2007年度(全国),2008、2009(广西),2010、2011(专业培训机构,2011年第五次)个人3出版有《战略环境评价导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方法及实例》、《政策可持续发展评价》3部专著,教材《环境规划与管理》(副主编)、《城市环境规划》两部(副主编)、《环境影响评价》(参编)三部。主持完成、参加以及参加评审的规划环评涉及领域或部门:化工基地及化工集中区规划、保税港区、高速公路线网规划、城市(区)总体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开发区规划、旅游渡假区规划等多个规划环评项目。研究领域与成果45如何备考?6以前三门为主、案例也是以前三门为基础,要结合前三门来复习;便于考前加深印象,至少应在考前一个月按大纲整理完资料,尤其是利用好集中培训或学习时间整理则效果更佳,并在考前半个月的时间记一些重点内容(数据);各门课紧扣大纲来复习,自己全面整理,利用网上资料不断更新,并和同行讨论,通过网上论坛等来完善自己整理内容。7几个论坛EIA环评网http://www.huanping.com环评俱乐部http://www.eiaclub.com中国环境影响评价论坛http://www.eia.net.cn/phpbb2/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信息网http://www.cneia.net/8讲授的基本思路紧扣考试大纲?(指挥棒)突出重点(掌握、熟悉、了解)基于“参考教材”(复习的抓手)融入个人的经验,并结合2005-2010考试情况,以及近年参加培训、与学友交流的体会强化应试能力(加深印象、辅助学习)都是重点,认识程度和考试型不同~9第一科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10考试目的通过本科目考试,检验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所必需的法律法规、政策等相关知识了解、熟悉、掌握的程度和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中正确理解、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能力。11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划环评条例》及配套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5.环境政策与产业政策第一科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12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第一科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131.1熟悉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国际环境公约环境保护专项法环境保护综合法环境保护相关法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政府部门规章地方环境国家环境标准地方政府规章宪法地方性环境法规141.1熟悉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一)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1982年通过的《宪法》中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十条、第二十二条也有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宪法的这些规定是环境保护立法的依据和指导原则。151.1熟悉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环境保护法律包括环境保护综合法、单项(专项)法和环境保护相关法。(1)综合法环境保护综合法是指198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占核心地位。该法共六章47条。其中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相关要求。(二)环境保护法律161.1熟悉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171.1熟悉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2)环境保护单行(专项)法针对特定的污染防治、保护对象或规范行为而制定的。它分为污染防治法,生态保护法和其他专项法。污染防治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181.1熟悉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生态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其他专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1.1熟悉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3)环境保护相关法包括自然资源保护和其他有关部门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20(三)环境保护行政法规1.1熟悉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它分为两类:一类是为执行某些环境保护单行法而制定的实施细则或条例;例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另一类是针对环境保护工作中某些尚无相应单行法律的重要领域而制定的条例、规定或办法。例如《自然保护区条例》等。211.1熟悉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四)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规章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规章是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单独发布或者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它以有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制定,或针对某些尚无法律法规调整的领域作出相应规定。221.1熟悉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五)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环境保护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是依照宪法和法律享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及计划单列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特殊的环境问题,为实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制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231.1熟悉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六)环境标准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使环境执法和环境管理工作的技术依据。我国的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地方环境标准。241.1熟悉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七)环境保护国际公约环境保护国际公约是指我国缔结和参加的环境保护国际公约、条约和议定书。国际公约与我国环境法有不同规定时,优先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25宪法至上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后法优于前法原则;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原则(国内法或签署时有保留或声明的除外)。1.2了解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各层次之间的相互关系法律的效力层次遵循的原则: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26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科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27考试大纲(10点):(1)掌握环境的含义;(2)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3)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有关规定;(4)熟悉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区域、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水源涵养区域、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的有关规定;(5)掌握加强对农业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6)掌握产生环境污染和公害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7)掌握新建和技术改造的企业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8)掌握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9)熟悉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加强防范的有关规定;(10)熟悉违反建设和使用污染设施的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82.1掌握环境的含义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9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2.1掌握环境的含义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0这里的环境即保护的对象,有三个特点:一是其主体是人类;二是既包括天然的自然环境,也包括人工改造后的自然环境;三是不含社会因素,即治安环境、文化环境、法律环境等并非《环境保护法》所要调整的环境。2.1掌握环境的含义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1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2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322.2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主权所及的所有区域,包括领土(领陆)、领水和领空。“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是指除领海以外,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国际惯例,我国仍然享有管辖权的其他海域,包括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33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3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34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3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有关规定35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4熟悉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区域、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水源涵养区域、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的有关规定362.4熟悉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区域、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水源涵养区域、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的有关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37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5掌握加强对农业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382.5掌握加强对农业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化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产激素。39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8条)2.6掌握产生环境污染和公害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40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2.6掌握产生环境污染和公害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41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7掌握新建和技术改造的企业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见第25条)422.7掌握新建和技术改造的企业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43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8掌握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的"三同时"规定(见第26条)442.8掌握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的"三同时"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45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9熟悉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加强防范的有关规定★(见第31条)462.9熟悉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加强防范的有关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1)立即采取措施处理,(2)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3)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47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10熟悉违反建设和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有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482.10熟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492.10熟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排污单位擅自拆除环保设施的法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502.10熟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3)未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单位的法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51第一科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配套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52考试大纲(5点):3.1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及原则3.2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3.3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3.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3.5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及配套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533.1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及原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及配套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543.1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及原则3.1.1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立法目的3.1.2掌握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3.1.3掌握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及配套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553.1.1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立法目的3.1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及原则(见第1条)56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3.1.1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立法目的3.1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及原则573.1.2掌握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3.1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及原则(见第2条)583.1.2掌握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3.1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及原则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593.1.3掌握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3.1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及原则(见第4条)603.1.3掌握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3.1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及原则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613.2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及配套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623.2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共14个点)3.2.1熟悉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类别、范围及评价要求;3.2.2掌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内容;3.2.3掌握有关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以及专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内容;3.2.4了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责任主体的有关规定;3.2.5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3.2.6了解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草案报送的有关规定;633.2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续)3.2.7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时限;3.2.8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收审查应当包括的内容;3.2.9熟悉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或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收意见的情形;3.2.10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采纳的有关规定;3.2.11掌握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相关规定;3.2.12了解规划编制机关和审查机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违反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3.2.13了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3.2.14熟悉推进重点领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643.2.1熟悉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类别、范围及评价要求3.2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见第7、8条)65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3.2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3.2.1熟悉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类别、范围及评价要求66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依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3.2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3.2.1熟悉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类别、范围及评价要求673.2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3.2.1熟悉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类别、范围及评价要求1、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类别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有两类:一类是综合性规划,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见第7条);另一类是专项性规划(包括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可见第8条)。682、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评价要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提交的评价结果有两种形式,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第一类规划和指导性专项规划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除指导性专项规划以外的专项性规划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3.2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3.2.1熟悉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类别、范围及评价要求693、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范围根据《环评法》)第九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7月3日颁布了《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98号)文件,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划定了具体范围。3.2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3.2.1熟悉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类别、范围及评价要求70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一、工业的有关专项规划省级及设区的市级工业各行业规划二、农业的有关专项规划1、设区的市级以上种植业发展规划2、省级及设区的市级渔业发展规划3、省级及设区的市级乡镇企业发展规划三、畜牧业的有关专项规划1、省级及设区的市级畜牧业发展规划2、省级及设区的市级草原建设、利用规划7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四、能源的有关专项规划1、油(气)田总体开发2、设区的市级以上流域水电规划五、水利的有关专项规划1、流域、区域涉及江河、湖泊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和供水、水力发电等专业规划2、设区的市级以上跨流域调水规划3、设区的市级以上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72 六、交通的有关专项规划1、流域(区域)、省级内河航运规划2、国道网、省道网及设区的市级交通规划3、主要港口和地区性重要港口总体规划 4、城际铁路网建设规划 5、集装箱中心站布点规划 6、地方铁路建设规划七、城市建设的有关专项规划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专项规划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7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八、旅游的有关专项规划省及设区的市级旅游区的发展总体规划九、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1、矿产资源: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2、土地资源:设区市级以上土地开发整理规划3、海洋资源:设区的市级以上海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4、气候资源: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规划74  一、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区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国家经济区规划三、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1、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2、全国防洪规划3、设区的市级以上防洪、治涝、灌溉规划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75  四、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海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五、工业指导性专项规划全国工业有关行业发展规划六、农业指导性专项规划1、设区的市级以上农业发展规划2、全国乡镇企业发展规划3、全国渔业发展规划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76  七、畜牧业指导性专项规划1、全国畜牧业发展规划2、全国草原建设、利用规划八、林业指导性专项规划1、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品林造林规划(暂行)2、设区的市级以上森林公园开发建设规划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77  九、能源指导性专项规划1、设区的市级以上能源重点专项规划2、设区的市级以上电力发展规划(流域水电规划除外)3、设区的市级以上煤炭发展规划  4、油(气)发展规划十、交通指导性专项规划1、全国铁路建设规划  2、港口布局规划3、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78  十一、城市建设指导性专项规划1、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总体规划(暂行)2、设区的市级以上城镇体系规划3、设区的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十二、旅游指导性专项规划全国旅游区的总体发展规划十三、自然资源开发指导性专项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勘查规划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79需要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综合性规划和指导性专项规划(水利规划?)。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类型:综合性规划及指导性专项规划以外的专项性规划(林业规划?)。3.2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3.2.1熟悉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类别、范围及评价要求803.2.2掌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内容;3.2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81第八条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  (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  (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  (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突出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应关注环境问题的宏观性、整体性、战略性、长远性。“规划环评条例”第八条:823.2.3掌握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以及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内容(“环评法”第7条第2款和第10条)3.2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83根据第7条第二款规定可知,规划实施后的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二是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3.2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3.2.3掌握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的主要内容84《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0条规定: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3.2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3.2.3掌握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的主要内容85  (一)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 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 。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 等措施。  环境影响报告书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主要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规划环评条例”:第十一条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863.2.4了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责任主体的有关规定;3.2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87第十二条 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明确了规划环评的实施主体,即内部评价(规划机关实施)和技术部门实施(外部评价),但责任主体都是规划编制机关。“规划环评条例”第十二条:883.2.5熟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见第5、11条,)3.2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89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3.2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3.2.5熟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90公众参与----是指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方式,按照一定的程序,参与与其环境权益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目的是)使制定规划或者审批建设项目的决策者的决策过程民主、透明,决策结果符合广大公众的利益。3.2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3.2.5熟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91第十一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3.2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3.2.5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92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3.2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3.2.5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93根据本法规定可知,法律只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而且还是实施后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的、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必须进行公众参与,对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并未强制要求。3.2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3.2.5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943.2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3.2.6了解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草案报送的有关规定;95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96应把握的问题:⑴、报送单位是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⑵、报送的时间是在报送该专项规划草案的同时;⑶、规划审批部门要一并审查规划草案和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⑷、对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草案,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审批报审的规划草案,这是法律的强制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973.2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3.2.7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时限(见第13条)98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3.2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3.2.7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时限(续下页)99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3.2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3.2.7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时限100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规划环评条例”101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时限在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已经将该规划草案及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上报给该规划的审批机关之后、审批机关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审批、决策之前的这一时间段内。3.2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3.2.7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时限102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只规定了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没有作具体规定,本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授权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3.2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3.2.7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时限10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8号令发布的《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第五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会同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3.2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3.2.7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时限104《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第八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审查小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审查意见提交专项规划审批机关。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查,专项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审批专项规划。在审批中未采纳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3.2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3.2.7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时限1053.2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3.2.8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审查意见应当包括的内容;106第十九条 审查小组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不得干预。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  (二)评价方法的适当性;  (三)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五)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  (六)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审查意见应当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审查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和反映。“规划环评条例”第十九条:1073.2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3.2.9熟悉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或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收意见的情形;108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的意见:(一)基础资料、数据失实的;(二)评价方法选择不当的;(三)对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不准确、不深入,需要进一步论证的;(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存在严重缺陷的;(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或者错误的;(六)未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或者不采纳公众意见的理由明显不合理的;(七)内容存在其他重大缺陷或者遗漏的。“规划环评条例”第二十、二十一条:109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一)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程度或者范围不能作出科学判断的;(二)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规划环评条例”第二十、二十一条:不予通过的是报告书,还是规划草案?应该是通过环境报告,建议规划草案不予以通过。也说明规划及规划环评都具有极大不确定性或环境风险。1103.2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3.2.10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采纳的有关规定(见第14条)111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1123.2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3.2.11掌握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相关规定113第十五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环评法”114⑴、跟踪评价是一项新制度。⑵、跟踪评价的对象是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⑶、组织进行跟踪评价的主体是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而不是规划的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机关,也不是环境影响评价机构。115⑷、跟踪评价的时间是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⑸、跟踪评价的内容是对该规划实施后的环境影响进行检查、分析、评估。⑹、及时提出改进措施。⑺、跟踪评价结果报告该规划的原审批机关。116第四章 跟踪评价 第二十四条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强化了跟踪评价是对的,由于规划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对于综合性、宏观性、全局性的规划,不确定性更强,应对不确定性的一个有效措施就是强化跟踪评价。涵盖综合性规划与专项规划及其指导性规划。跟踪评价的责任主体是规划编制机关。 “规划环评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至第三十条117第二十五条 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实施后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之间的比较分析和评估;(二)规划实施中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有效性的分析和评估;(三)公众对规划实施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意见;(四)跟踪评价的结论。 跟踪评价需要公众参与 “规划环评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至第三十条118第二十六条 规划编制机关对规划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评价,应当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走访、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第二十七条 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向规划审批机关报告,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规划环评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至第三十条119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第二十九条 规划审批机关在接到规划编制机关的报告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建议后,应当及时组织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采取改进措施或者对规划进行修订。明确了环保主管部门在跟踪评价中的主动性。即对于规划实施的环境影响,规划编制机关有跟踪评价的责任,环保部门有核查的责任。 “规划环评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至第三十条120第三十条 规划实施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暂停审批该规划实施区域内新增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明确了“区域限批”的法律定位,作为一项管理手段,正式以法规形式确定下来。“规划环评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至第三十条1213.2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3.2.12了解规划编制机关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22规划编制机关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环评法”123适用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必须满足以下要件:⑴违法主体是规划的编制机关。⑵规划编制机关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⑶规划编制机关的弄虚作假或者失职行为导致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规划编制机关除有违法事实外,还必须有违法后果,才承担法律责任。124规划编制单位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有失职行为,一般有下列五种情况:(1)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做环境影响评价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具体划定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确认,即2004年98号文);125规划编制单位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有失职行为,一般有下列五种情况:(2)按规定应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只在规划中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的;(3)应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而未征求的;126规划编制单位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有失职行为,一般有下列五种情况:(4)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不附送对公众参与意见是否采纳说明的;(5)规划编制机关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资料,或者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评价结论失实的。127“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一般认为是评价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环境影响评价是否严重失实可从三方面判定:(1)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的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时,认为规划编制机关组织的环境影响评价有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有误,严重失实,审查小组有上述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128环境影响评价是否严重失实可从三方面判定:(2)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时,发现规划实施后产生的社会效益或环境效益与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有明显差异,严重失实,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或环境影响的;(3)规划实施后,产生的社会效益或环境效益与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明显不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或环境影响,被公众举报。129违法主体--规划编制机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规划编制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是对人员而不是单位的处罚!130受行政处分者----对规划编制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指在规划编制机关中直接负责规划编制并对规划编制违法行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包括对违法行为做出决定或者事后对违法行为予以认可和支持,或因疏于管理和放任,对违法行为有不可推卸责任的领导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规划编制过程中没有依法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直接实施违法行为的规划编制工作人员。131违法主体--规划编制机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类型----是行政责任中的行政处分。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132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主体----规划编制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是监察机关。133第三十一条 规划编制机关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于规划编制机关,还有应开展规划环评而未开展规划环评的违法行为,应开展跟踪评价未开展跟踪评价的违法行为。对于这些行为,没有明确其法律责任,是本条例一大缺失。“规划环评条例”134第三十四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失实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技术机构不平等,比如明确了刑事责任,同样可以作为规划环评实施者的规划编制机关,却没有刑事责任这一说。规划环评技术机构的法律责任:规划环评条例1353.2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3.2.13了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136第二十三条 已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第三十条 规划实施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暂停审批该规划实施区域内新增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划环评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137完善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按照《条例》规定,将规划环评结论作为规划所包含建设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建立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当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开展环评的,不予受理其规划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其包含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适当简化,简化的具体内容以及需要进一步深入评价的内容都应在审查意见中明确。环境保护部关于学习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09〕96号)第四条1383.2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3.2.14熟悉推进重点领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环境保护部关于学习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09〕96号)139大力推进重点领域规划环评。切实加强区域、流域、海域规划环评,把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的整体性、长期性环境影响作为评价的关键点。努力提高城市规划环评质量,把规划环评早期介入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建设规划编制,实现与规划的全过程互动作为切入点。不断强化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环评的实效性,把保障资源开发区域的生态服务功能作为落脚点。认真做好交通及重要基础设施规划环评,把协调好规划布局与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关系作为着力点。严格规范各类开发区及工业园区规划环评,把园区布局、产业结构和重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的环境合理性作为评价工作的重中之重。当前,要进一步加强对钢铁、水泥等产能过剩行业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将区域产业规划环评作为受理审批区域内高耗能项目环评文件的前提,避免产能过剩、重复建设引发新的区域性环境问题。环境保护部关于学习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09〕96号)第五条1403.3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1413.3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3.3.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3.3.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与报批3.3.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3.3.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3.3.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3.3.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1423.3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考试大纲:3.3.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3.3.1.1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3.3.1.2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中类别确定的原则规定;3.3.1.3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中环境敏感区的规定。1433.3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3.3.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3.3.1.1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见《环评法》第16条)144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3.3.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3.3.1.1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145(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3.3.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3.3.1.1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14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3.3.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3.3.1.1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147(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3.3.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3.3.1.1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1483.3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3.3.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3.3.1.2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中类别确定的原则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10月1日实施)14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10月1日实施1、新名录,23大类,198个小类;2、区域、流域开发规划项目划出;3、修订新增34个项目,如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场项目等;4、提高等级的42个项目,降低等级的30个项目;5、明确了环境敏感区的定义150第二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3.3.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3.3.1.2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中类别确定的原则规定151第四条规定: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3.3.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3.3.1.2掌握环境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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