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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上)

2013-11-01 3页 doc 27KB 2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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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上) “营改增”后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上)   “营改增”试点扩围工作正在逐步推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相关企业在增值税会计核算环节存在着税法不够完善,理解不够清晰,抵扣不够准确,操作不够规范等问题。对此,笔者将对“营改增”后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做详细介绍。   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可以从销项税务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中情况:   (一)接受服务的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允许抵扣,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
“营改增”后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上)
“营改增”后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上)   “营改增”试点扩围工作正在逐步推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相关企业在增值税会计核算环节存在着税法不够完善,理解不够清晰,抵扣不够准确,操作不够等问题。对此,笔者将对“营改增”后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做详细介绍。   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可以从销项税务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中情况:   (一)接受服务的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允许抵扣,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服务的价款计入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案例1】上海市某交通运输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2年1月15日将某项运输业务分包给另外一个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服务款1万元,增值税款为0.11万元,款项已通过银行支付。会计处理如下:   支付运输款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100   贷:银行存款11 100   企业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营改增”前应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营改增”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案例2】北京市华通运输公司2013年1月接受陕西某运输公司的运输服务,取得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单据上注明运输费用20 000元,建设基金500元,装卸费1 000元,保险费100元,款项已付。   由于陕西运输公司处于非试点地区,因此其运费结算单据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可以扣除的进项税额=(20 000+500)×7%=1 435元,共支付银行存款=21 600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 16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435   贷:银行存款21 600   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案例3】上海市某运输公司委托北京某运输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运送一车货物,事后收到该运输企业由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金额为8 000元,款项已支付。会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7 4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60   贷:银行存款8 000   【重要提醒】交通运输业进项税额的抵扣要注意取得的凭证种类和凭证的来源地区,种类和地区不同,则进项税额的抵扣方式不同。   (二)购进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其支付的价款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案例4】上海市某文化创意企业(一般纳税人)2013年2月购进电脑一台,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 000元,增值税款为850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   贷:银行存款5 850   (三)接受投资转入   企业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投资货物价值,借记“原材料”、“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案例5】上海市某有形动产租赁公司接受外单位设备投资,该设备协议价为5 000 000元,投资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增值税额为850 000元。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5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 000   贷:实收资本850 000   (四)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   企业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捐赠货物的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案例6】宁波市某研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3年2月收到公益团体捐赠的光盘一批,双方协议确认价值100 000元,取得捐赠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注明货款100 000元,增值税款 17 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000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117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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