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ll第六讲、日尔曼法
教会法
城市法和商法第六讲、日尔曼法
教会法
城市法和商法 一、欧洲封建历史 一、欧洲封建历史null凯撒的《高卢战记》与塔西陀的《日耳曼尼亚志》所反映的日耳曼社会
null◎ 畜牧业(牛奶和肉类主要食物来源)
→农业(定期轮换耕地和耕种)
◎ 游牧(逐年迁徙)
→定居(相对稳定)
◎ 公有(“任何人不能单独保有土地”)
→经济分化(耕地分配的不平等)。
◎ 平等(民众大会、长老议事会)
→地位差异(贵族特权化和军事首领权扩大)。nullnull日耳曼人与罗马人的初步交往
◎战争
前102年马赛利亚战役:入侵高卢与马略军队反击
公元9年条托堡战役:莱茵河流域重创罗马军队。
2世纪中叶,交战十余年罗马帝国允许边境居住。
◎贸易
罗马帝国与北欧波罗的海的商业通道即琥珀之路。null日耳曼人迁徙的社会背景
◎ 人口的增长与生存空间的需要。
◎ 罗马的衰落。
◎ 匈奴人西迁的压力。nullnull日耳曼人的分支日耳曼人的分支
东日尔曼人: 哥特人、汪达尔人、伦巴德人。
西日尔曼人: 法兰克人、 盎格鲁人、萨克逊人、朱特人。
北日尔曼人: 丹麦人、瑞典人、挪威人。 null◎、起点374年
匈奴人渡过顿河,
进入哥特人地区。
◎、西哥特人
黑海草原→色雷斯→罗马(410年)→高卢→西班牙
◎ 、东哥特人
潘诺尼亚→意大利。日耳曼人迁徙的基本进程null◎ 、盎格鲁人、撒克逊人、朱特人
日德兰半岛→不列颠
◎ 、法兰克人
中欧→高卢
◎ 、东哥特人
潘诺尼亚→意大利
◎ 、伦巴德人
潘诺尼亚→意大利北部。nullnull 迁移的后果:欧洲早期封建国家建立◎法兰克王国法兰克王国:5世纪、第一个接受基督教查理帝国:800年,在罗马加冕为帝凡尔登条约三分帝国(843年)法兰西、德意志、意大利◎ 英吉利王国
( 9世纪早期、盎格鲁、萨克森)法兰克王国法兰克王国墨洛温王朝
加洛林王朝
nullnull墨洛温王朝:《萨利克法典》墨洛温王朝:《萨利克法典》
◎ 编订于克洛维时,反映5-6世纪法兰克社会。
◎ 马尔克即农村公社。
◎ 公有与私有的并存——过渡与分化。墨洛温王朝: 基督教影响墨洛温王朝: 基督教影响
最早处非法状态。
米兰敕令后,基督教取得合法地位。
380为罗马国教。
496年克洛维率3000亲兵摒弃原始宗教,皈依基督教仰。
墨洛温王朝:采邑改革墨洛温王朝:采邑改革
采邑一词本意为“承担义务的封地”。
封主封赐土地与提供保护。
封臣之负担兵役。
非世代相袭。nullnull加洛林王朝:历史加洛林王朝:历史丕平于751年即位。
754年得到罗马教皇的加冕。
丕平之子查理扩张。nullnullnullnullnull查理帝国:分裂查理帝国:分裂 814年查理曼死后, 其子路易即位,形成内战局面。 843年的凡尔登条约, 法兰克王国三分天下。法国法国
◎ 西法兰克王国→法国。
◎ 分裂的格局:
法兰西岛: 巴黎、奥尔良。
公国: 布列塔尼、诺曼底、勃艮第、阿奎丹。
伯国: 安茹、香槟、土鲁斯。null法国法国◎ 腓力二世:扩大领地。
◎ 路易九世:完善机构。
◎ 腓力四世:建立三级会议, 包括教会贵族、世俗贵族、市民。 议会君主制由此形成。
nullnullnull德国德国
◎ 东法兰克王国→德意志王国
◎封建化进程缓慢:罗马化程度低。
马尔克传统与小农经济的分散性。
◎萨克森王朝
◎法兰克尼亚王朝
◎霍亨斯陶芬王朝nullnullnullnull德国:教俗之争德国:教俗之争焦点:主教任命权。
格里哥利七世的改革。
卡诺莎事件(1077年)。
沃姆斯宗教协定(1122年):德国主教由教会选举产生,其宗教权力由教皇授予,世俗权力由国王授予。
nullnull意大利意大利使徒兄弟派
纲领:公有、平等、暴力。
行动:1303-1307年起义。
宗教氛围的政治环境与宗教形式的政治运动。
nullnull意大利:城市与商法意大利:城市与商法◎城市共和国
威尼斯
佛罗伦萨nullnullnull英国:早期历史英国:早期历史
◎土著:主要是克尔特人。
◎ 罗马占领:前55-54年恺撒入侵。
◎ 日耳曼人迁徙征服克尔特人。
◎ 丹麦人入侵:海盗。
◎ 阿尔弗雷德的抵抗。
879年和约:
东北属丹麦人,西南属阿尔弗雷德统治。nullnullnull英国:早期历史英国:早期历史◎ 初步的封建化进程
罗马人军事占领、克尔特人野蛮状态
日耳曼人征服、克尔特人依附。
◎王权的强化
1066年诺曼征服与不列颠的统一。
亨利一世:王室法庭及巡回法官。
亨利二世:王室法庭权限扩大。
◎议会君主制:1215年内战:《自由大宪章》nullnullnull西班牙西班牙◎西哥特王国。
◎穆斯林的统治:阿拉伯帝国的行省。
◎文化的交流: 阿拉伯文化传入西欧桥梁。
nullnullnullnullnull东欧诸国东欧诸国拜占廷
俄罗斯拜占廷
拜占廷
◎罗马帝国分裂初期
◎查士丁尼时代:《罗马法大全》
◎希拉克略王朝与军区制: 军事封邑体系。
◎伊苏里亚王朝与破坏圣像运动:遏制教会势力。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俄罗斯俄罗斯
◎基辅公国
◎ 基督教化
988年,基辅大公弗拉基米尔接受基督教。
◎ 封建化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俄罗斯俄罗斯11世纪基辅公国走向分裂
蒙古西征:1240年攻陷基辅。
金帐汗国的统治:1243年建立金帐汗国。
莫斯科公国
莫斯科公国与金帐汗国的战争:1395年蒙古人统治结束。
俄罗斯统一null nullnullnull二、日耳曼法二、日耳曼法 (一)、概念 (一)、概念1、公元5世纪至公元9世纪
2、以马尔克为主要
3、西欧早期封建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
(二)、历史沿革(二)、历史沿革1、日耳曼法的形成
2、日耳曼法的发展
蛮族法典的编纂
与罗马法的并存
3、统一运动
查理曼法律统一运动
王室法令的发展(三)、基本制度(三)、基本制度1、适用法律的规则:
A、采用属人主义原则
B、在属人法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利益最大一方的法律2、土地占有制度2、土地占有制度A、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权
B、大土地所有权
委身制、特恩权和采邑制
C、农奴份地 3、债法3、债法A、债法不发达,形式主义严重
B、保证债务履行的方法
宣誓
名誉担保
扣押财产
扣押人身
设定质权 4、婚姻、家庭、继承4、婚姻、家庭、继承A、实行一夫一妻制;
B、婚姻方式:买卖婚、抢夺婚;
C、夫权和父权;
D、实行法定继承。 5、违法行为5、违法行为两者没有明确界限:
A、犯罪
没有故意、过失之分
种类少:主要有叛逆、逃兵、放火、暗杀
B、侵权行为
只要求加害行为和结果
不问主管意图
允许复仇---802查理曼禁止。(四)特点和地位(四)特点和地位1、特点
团体本位
属人主义
缺乏抽象概念和规范
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的外部表现
2、地位
早期封建时期占主导地位
西欧封建法律的基本构成因素之一
是西欧近代法律的历史渊源之一(五)日耳曼法与罗马法的关系(五)日耳曼法与罗马法的关系
1、并存
早期日耳曼人适用日耳曼法,罗马人适用罗马法,两者发生冲突时,日耳曼法有优先适用的法律效力。null2、融合
《伦巴德法典》确立“二法并存”的双轨制,体例上完全仿效了罗马法的立法体系。
7世纪中叶,在西哥特王国中融合迅速: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并行不悖原则,王室法典的编纂在罗马法学家的帮助下用拉丁文完成的,如《尤列克法典》。null3、罗马化
7世纪西哥特王国改革推行“共同法体系。
9世纪初查理曼大帝以罗马“永续帝国”理论为指导,罗马化和推动法律统一。null融合和罗马化程度不同: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又称为民法法系、罗马法法系。主要有法国、德国、比利时、荷兰、瑞士、意大利等。
英美法系: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又称为英国法系、普通法系。主要有英国、美国、加拿大、缅甸、马来西亚等。 三、教会法 三、教会法null(一)、基督教1、公元1世纪:巴勒斯坦,忍受苦难
2、4世纪时定为国教
3、 11世纪分裂。罗马: 天主教、君士坦丁: 东正教
4、发展
西罗马:蛮族国家(4个国家教会:西班牙、法兰克、英格兰、伦巴德教会)---丕平献土---查理曼帝国---格利高利改革
东罗马:世俗统治之下
5、宗教改革运动: 新教产生null罗马教皇null世界上首屈一指的袖珍国家——梵蒂冈,尽管面积仅有
0.44平方公里,却是世界天主教的中心,图为圣彼得大教堂 “教皇权力好比太阳,国王权力犹如月亮,它的光是向太阳借来的”
——教皇英诺森三世null马丁.路德改革(德国)
主张“因信称义”学说,认为只有靠信仰才能得救,不能靠善功、圣礼和神职人员;
张贴《九十五条论纲》,宣称赎罪卷功效微不足道,只要内心真成悔罪,就能赦免
)创立反对罗马教皇的新教.
null加尔文改革(法国)
反对天主教的等级观念,否定教皇
权力,主张人只有依靠信仰才能
得救
建立不受制罗马教皇的政教
合一的加尔文教;
创办日内瓦学院,培养传教士
加尔文null 加尔文在日内瓦宗教改革运动:废除弥撒、拜圣像以及出售赎罪券;改进礼拜仪式,改进教会组织。加尔文教的仪式 (二)概念 (二)概念 基督教制定的对其信徒和神职人员在信仰伦理和教会制度等方面具有拘束力的法律总称。
广义:整个基督教会(天主教、东正教、新教)的法规
特指:天主教会法规(三)产生发展(三)产生发展1、早期发展阶段(4~9世纪)
2、全盛时期(10~15世纪)
3、衰落时期(16世纪以后)
(四)渊源(四)渊源1、《圣经》
2、教皇教令
3、宗教会议决议
4、罗马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五)制度(五)制度1、教阶制度
教皇
大主教(红衣主教)
主教
神甫 2、财产制度 2、财产制度 A、教会财产的主要来源
接受赠与、征税、经营自己农业商业等
B、教会财产的保护
主要是土地
查理大帝前占法兰西土地三分之一
农奴制土地占有制度
自由施舍土地保有制度
弃绝罚制度3、契约制度3、契约制度A、履行
宣誓、承诺:契约必须履行
B、效力
正当价格原则:不违反良心、公平竞争
禁止重利原则:但死抵押权实际上规避了教会禁止高利贷原则 ( “死抵押”即债权人有权获得抵押的土地或财物中的孳息收入,但不准以此种收入抵债)4、婚姻家庭与继承4、婚姻家庭与继承A、一夫一妻;永不离异;合意;宗教仪式。
反对包办、多配偶
B、应禁止的婚姻
誓守童身愿、贞节愿等;
与异教徒;近亲、法亲、神亲。
C、遗嘱继承:遗赠教会及活着的配偶和子女
无遗嘱继承:教会法院处理 5、犯罪与刑罚5、犯罪与刑罚早期:罪孽=犯罪
11世纪晚-12世纪初两者加以区分:而且罪孽分为:一般罪孽(思想罪孽)和刑事罪孽
刑罚种类:惩治罚、报复罚、补偿6、诉讼制度6、诉讼制度A、诉讼程序:
面
B、宣誓,重罚伪证;允许代理(教会法首倡,非代替)
C、二元程序:正式和简易
D、司法调查:法官依据理性和良心
E、纠问式审判
F、特别程序:宗教裁判所(异端裁判所) 7、特点和地位 7、特点和地位 A、特点
与基督教神学密切联相
是封建法律体系
深受罗马法影响
B、地位
是西欧中世纪三大法律支柱之一
是西方法律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六)日耳曼法与教会法(六)日耳曼法与教会法
基督教吸引日耳曼民族。
基督教促进了日耳曼法成文化。教会神职人员帮助。
蛮族国家建立发展教会充当重要角色。
国王颁布法令受御前会议限制,御前会议是由基督教高级僧侣和胜俗贵族组成。
四、城市法和商法四、城市法和商法从劳役制庄园到行会城市从劳役制庄园到行会城市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商法产生:罗马法复兴商法产生:罗马法复兴罗马法复兴的背景
罗马法复兴的经过、影响
注释法学派:西欧资本主义经济:以意大利为发源地
商法内容商法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