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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健食品标签中不适宜人群标示问题的复函

2013-10-24 1页 doc 24KB 1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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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健食品标签中不适宜人群标示问题的复函关于保健食品标签中不适宜人群标示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3〕113号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保健食品标签中“不适宜人群”标示问题的请示》(食药监办〔2013〕18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和原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2号)等有关要求,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根据...
关于保健食品标签中不适宜人群标示问题的复函
关于保健食品标签中不适宜人群标示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3〕113号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保健食品标签中“不适宜人群”标示问题的请示》(食药监办〔2013〕18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和原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卫监督发〔2009〕52号)等有关要求,保健食品标签、应当根据保健食品批准的内容进行标注。   特此函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三司             201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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