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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美容护肤小窍门

2013-10-17 3页 doc 32KB 6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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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美容护肤小窍门湖北省属高等学校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湖北省属高等学校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篇一: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1〕126号]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1〕12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为规范事业单位...
天然美容护肤小窍门
湖北省属高等学校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湖北省属高等学校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篇一: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1〕126号]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1〕12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为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决定在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为适应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促进事业单位体制、机制创新和发展的原则,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建立起关系合理、机制健全、调控有力、秩序规范的绩效工资管理运行体系。(二)基本原则。1.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以工作人员实绩和贡献为依据,搞活内部分配,完善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2.坚持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收入分配秩序,严肃分配纪律。3.坚持分级分类管理。完善工资分级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地方和部门职责,合理调控地区间、行业间事业单位的收入差距。4.坚持统筹兼顾,注重综合平衡。着眼社会收入分配全局,努力形成和保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其他公职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群体的合理收入分配关系。二、实施范围和时间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其他事业单位范围为:除已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之外的其他事业单位。上述单位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录(聘)用的在册在岗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2010年1月1日以后其他事业单位正式聘用和调入人员,从聘用和调入下月起执行;调离单位的,从调离的下月起不再执行。三、清理核查津贴补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要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省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外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实际发放水平以及机构编制、实有人数,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对清理核查后的津贴补贴进行归并,作为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入绩效工资。清理核查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下同)和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协调,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四、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及调控(一)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构成。实施绩效工资后,不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二)各地根据合理调控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差距的需要,合理确定当地其他事业单位年度绩效工资水平基准线和控制线。各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不得高于控制线。绩效工资水平基准线应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所在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水平、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首次确定的水平低于基准线的,可在综合考虑当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提高或逐步提高到基准线;高于基准线的,通过控制线予以调控,其中,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原则上按基准线调控,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一般按不超过基准线的25倍掌握,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按上年度津贴补贴总量为基数核定,以后年度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增加将同经营效益和公共服务效能挂钩,随着经营效益和效能增减而浮动。基准线和控制线的具体比例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其他事业单位年人均绩效工资水平高于调控线部分按累进办法征收绩效工资调节基金。征收的绩效工资调节基金不用于平衡预算,全部用于帮助贫困地区或低收入单位提高收入水平。绩效工资调节基金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三)首次核定绩效工资水平时,要统筹考虑清理核查后津贴补贴的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国家及我省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的事业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及调控时给予适当倾斜。通过科技开发经营、技术服务等方式取得合法收入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超过核定及调控绩效工资总量的部分,经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可暂时保留,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四)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综合考虑当地财力、单位经费来源和经济效益以及公共服务效能等情况予以调整。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除政策性调整工资、津贴补贴以及人员增减变化等情况外,一般当年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按本指导意见的管理权限报批。(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各单位及主管部门上报总量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和调整本级政府直属或各部门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总量组织实施,并将实施结果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五、绩效工资的分配(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的70%-40%,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单位类别、岗位职责和经费来源等因素,一般按月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系数可参照义务教育学校分配系数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的30%-60%,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础上发放。绩效工资的具体比重由各地确定。(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绩效工资分配,应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不能单纯注重经济效益,要同时考虑公益目标完成情况及社会效益。各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考核制度,根据各类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三)其他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在本单位公示,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四)其他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规定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主管部门对其考核结果,可以在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由主管部门统一分配,也可以在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分配。单位主要负责人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主管部门根据单位类别、层级、效益等因素确定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其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水平比例。其中,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工资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的2倍以内;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工资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的2-3倍以内,具体比例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六、相关政策(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其他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奖励性等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出台新的项目,不准提高现有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实施绩效工资后,过去发放的津贴补贴即行取消。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予以保留,地方规定的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等,清理核定后予以保留。(二)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纳入绩效工资总量。(三)按规定由政府投入的人才基金、创业基金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特殊报酬,以及临时性科研课题(项目)报酬等如何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研究确定。(四)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的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分别按照转正定级后拟聘岗位的最低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内确定。(五)在工作人员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离休人员的补贴,按照中央纪委和财政部等部门《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和省纪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鄂纪发〔2009〕22号)精神,执行机关公务员同职务离休人员补贴标准。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当地机关同等条件退休人员的标准确定。退职人员补贴标准,按照同职务(岗位)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的80%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后,原发放的津贴补贴即行取消。(六)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病事假及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其绩效工资的发放办法另行规定。七、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一)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按照单位性质和现行财政补助政策,由当地财政和事业单位分别负担。省级财政对贫困市县给予适当支持。(二)退休人员增加补贴所需资金,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按原经费渠道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级财政补助。同时,在职人员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三)各单位必须按《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的规定设立绩效工资会计科目,用于核算本单位发放的绩效工资,其他科目一律不准再核算发放工资及各种津贴补贴。(四)各单位一律不得自行提高绩效工资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按照规定发放的绩效工资,一律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八、组织实施(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各地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经同级政府批准,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实施。各县(市、区)的实施办法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二)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及有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资金落实到位;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督促事业单位落实各项政策,规范事业单位收支行为和内部分配,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清理及实施绩效工资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纪行为。(四)实施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时要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五)绩效工资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和敏感度高,在实施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政策规定,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主题词:人事工资通知抄送:省委各部门,省军区,各人民团体。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12月24日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篇二: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为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决定在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为适应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促进事业单位体制、机制创新和发展的原则,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建立起关系合理、机制健全、调控有力、秩序规范的绩效工资管理运行体系。(二)基本原则。1.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以工作人员实绩和贡献为依据,搞活内部分配,完善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2.坚持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收入分配秩序,严肃分配纪律。3.坚持分级分类管理。完善工资分级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地方和部门职责,合理调控地区间、行业间事业单位的收入差距。4.坚持统筹兼顾,注重综合平衡。着眼社会收入分配全局,努力形成和保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其他公职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群体的合理收入分配关系。二、实施范围和时间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其他事业单位范围为:除已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之外的其他事业单位。上述单位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录(聘)用的在册在岗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2010年1月1日以后其他事业单位正式聘用和调入人员,从聘用和调入下月起执行;调离单位的,从调离的下月起不再执行。三、清理核查津贴补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要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省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外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实际发放水平以及机构编制、实有人数,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对清理核查后的津贴补贴进行归并,作为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入绩效工资。清理核查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下同)和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协调,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四、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及调控(一)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构成。实施绩效工资后,不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二)各地根据合理调控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差距的需要,合理确定当地其他事业单位年度绩效工资水平基准线和控制线。各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不得高于控制线。绩效工资水平基准线应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所在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水平、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首次确定的水平低于基准线的,可在综合考虑当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提高或逐步提高到基准线;高于基准线的,通过控制线予以调控,其中,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原则上按基准线调控,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一般按不超过基准线的25倍掌握,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按上年度津贴补贴总量为基数核定,以后年度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增加将同经营效益和公共服务效能挂钩,随着经营效益和效能增减而浮动。基准线和控制线的具体比例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其他事业单位年人均绩效工资水平高于调控线部分按累进办法征收绩效工资调节基金。征收的绩效工资调节基金不用于平衡预算,全部用于帮助贫困地区或低收入单位提高收入水平。绩效工资调节基金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三)首次核定绩效工资水平时,要统筹考虑清理核查后津贴补贴的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国家及我省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的事业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及调控时给予适当倾斜。通过科技开发经营、技术服务等方式取得合法收入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超过核定及调控绩效工资总量的部分,经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可暂时保留,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四)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综合考虑当地财力、单位经费来源和经济效益以及公共服务效能等情况予以调整。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除政策性调整工资、津贴补贴标准以及人员增减变化等情况外,一般当年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按本指导意见的管理权限报批。(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各单位及主管部门上报总量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和调整本级政府直属或各部门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总量组织实施,并将实施结果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五、绩效工资的分配(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的70%-40%,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单位类别、岗位职责和经费来源等因素,一般按月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系数可参照义务教育学校分配系数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的30%-60%,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础上发放。绩效工资的具体比重由各地确定。(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绩效工资分配,应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不能单纯注重经济效益,要同时考虑公益目标完成情况及社会效益。各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考核制度,根据各类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三)其他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在本单位公示,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四)其他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规定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主管部门对其考核结果,可以在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由主管部门统一分配,也可以在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分配。单位主要负责人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主管部门根据单位类别、层级、效益等因素确定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其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水平比例。其中,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工资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的2倍以内;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工资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的2-3倍以内,具体比例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六、相关政策(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其他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奖励性等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出台新的项目,不准提高现有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实施绩效工资后,过去发放的津贴补贴即行取消。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予以保留,地方规定的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等,清理核定后予以保留。(二)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纳入绩效工资总量。(三)按规定由政府投入的人才基金、创业基金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特殊报酬,以及临时性科研课题(项目)报酬等如何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研究确定。(四)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的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分别按照转正定级后拟聘岗位的最低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内确定。(五)在工作人员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离休人员的补贴,按照中央纪委和财政部等部门《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和省纪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鄂纪发〔2009〕22号)精神,执行机关公务员同职务离休人员补贴标准。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当地机关同等条件退休人员的标准确定。退职人员补贴标准,按照同职务(岗位)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的80%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后,原发放的津贴补贴即行取消。(六)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病事假及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其绩效工资的发放办法另行规定。七、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一)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按照单位性质和现行财政补助政策,由当地财政和事业单位分别负担。省级财政对贫困市县给予适当支持。(二)退休人员增加补贴所需资金,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按原经费渠道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级财政补助。同时,在职人员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三)各单位必须按《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的规定设立绩效工资会计科目,用于核算本单位发放的绩效工资,其他科目一律不准再核算发放工资及各种津贴补贴。(四)各单位一律不得自行提高绩效工资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按照规定发放的绩效工资,一律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八、组织实施(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各地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经同级政府批准,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实施。各县(市、区)的实施办法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二)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及有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资金落实到位;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督促事业单位落实各项政策,规范事业单位收支行为和内部分配,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清理及实施绩效工资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纪行为。(四)实施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时要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五)绩效工资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和敏感度高,在实施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政策规定,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篇三:鄂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鄂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试行)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人[2008]15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意见(试行)的通知》(鄂教规[2009]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试行)。一、考核目的及原则实施绩效考核的目的是:服务和促进义务教育的科学发展,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师成长规律、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教师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引导广大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充分调动和激发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广大教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尊重规律、以人为本;以德为先,注重实绩;激励先进,促进发展;客观公正,简便易行;以校为主,优绩优酬。二、考核对象全市按规定执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三、考核内容教师绩效考核包括师德考核和履职考核。(一)、师德考核。师德主要考核教职工能否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特别是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的情况;能否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有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能否不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二)、履职考核。履职主要考核教职工能否履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法宝职责,以及完成学校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实绩。履职考核实行分类考核。1、教师履职考核。教师履职主要有六个方面。(1)、教学工作量:主要考核教师承担教育教学工作、班主任工作及其它工作任务的情况。教师教学基本工作量参照《湖北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鄂政办发[2001]112号),结合各地各学校实际,合理确定教师基本工作量、测算办法和具体要求,其中,班主任工作量按本学段教学人员基本工作量的一半确定。教师组织课外实践活动、文体活动以及寄宿制学校教师对学生的课外辅导与管理等也应计算工作量。(2)、教育教学过程:主要考核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重点考核教学准备、课堂教学实施、德育渗透、课后辅导、作业批改、组织考试和课外实践活动等常规教学过程的落实情况。(3)、教育教学效果:主要考核教师的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和工作的实际效果。包括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学目标、学生达到基本教育质量要求情况,学生身心健康、学习方法、学习习惯、学习成绩情况。不得把考试排名、升学率作为考核目标。(4)、教师专业以展:主要考核教师拓展专业知识、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教科研能力的情况。包括教师参加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学分,参与教学研究、教学科研活动情况。(5)教育教学工作贡献:主要考核教师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做出的突出贡献和工作成绩,包括教师主讲优质课、公开课的情况,获得教育教学成果奖励情况等。(6)、出勤:主要考核教师出勤情况。2、班主任履职考核。班主任的工作是教师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班主任工作考核的重点烛班主任对学生的教育引导、班级管理、组织班集体和团队活动、关注每个学生全面发展的情况。3、校长的履行考核。校长的履职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德:主要考核校长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作风和职业道德。能:主要考核校长办学治校的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办学治校的能力主要考核校长科学决策、民主管理中、依法治校、组织协调、开拓创新以及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等方面的能力。自我发展能力主要考核校长办学理念,岗位培训、指导教学等方面的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事业心和责任感,深入课堂、深入教师、深入学生情况以及勤奋敬业等到方面情况。绩:主要考核校长的工作实绩,包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校管理水平等方面的实绩。廉主要考核校长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廉洁自律的情况。4、学校书记、副校级干部、其他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履职考核按照其工作职责确定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量、工作态度、管理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重点考核其履行岗位职责、提高自身素质、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情况。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核结果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1、违法违纪,受到法律处理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2、不遵守工作纪律、违反师德规范等行为情节严重或出现安全责任事故,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3、经查实,组织参与乱办班、乱收费,强行向学生推销、滥订、代购教辅资料或其他商品,或以上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的。4、擅自脱离教育岗位,造成严重教育教学失误或责任事故的。5、工作量严重不足又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且无正当理由的。各地各学校要围绕以上履职考核内容,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建立并不断完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逐步达到符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要求,体现课程改革方向,发挥激励导向作用,达到激励性与约束性的有机统一。四、考核方法1、绩效考核工作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实施。基础性绩效工作考核与年度考核结合进行,每年底组织一次;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每学期组织一次。2、基础性绩效工资考核按鄂州市事业单位年度考核文件规定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采取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教师自评与学科组评议、组评议、考核组评议相结合等方法进行,适当听取学生、家长及社区的意见。3、校长的绩效考核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一般与年度考核结合进行。4、学校书记、副校长级干部的绩效考核参照校长绩效考核办法,在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其他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考核,由学校参照教师考核办法进行。5、承担多个岗位职责的人员,按岗位分别参加考核,然后按一定比例综合计算考核结果。五、考核程序1、制定。各区、街办中心学校要认真研究制定本地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报市教育局备案,并指导各义务教育学校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工作。市直义务教育学校要根据实际,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研究制定本校绩效考核分配方案,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送市教育局审批后实施。2、组织考核。平时的绩效考核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处度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个人述职。被考核人进行自评,形成个人年度#工作总结#。在全校或学校一定范围内述职。(2)、组织评定。教师由所在年级组或学科进行初评,其他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由所在处室初评后,考核小组按照考核细则确定分数或等次。(3)、公示结果。考核结果在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4)、审核确定。绩效考核结果学校评定后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后执行。考核小组对教职工提出的申诉要认真进行复议,并提交教职工大会讨论,确定最后考核结果。六、奖励性绩效工资项目及指导性比例1、奖励性绩效工资以学校为单位,以规定的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为基数核定总量,不突破,不进行校际调节。2、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属于任何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项目包括班主任津贴、岗位职务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和其他综合考核奖励。3、奖励性绩效工资各项目的指导性比例是:班主任津贴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15%左右,岗位职务津贴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15%左右,超课时津贴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20%左右,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20%左右,其他综合考核奖励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30%左右。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各项目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所占比例。4、各地各学校要合理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等次,坚持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工倾斜,适当拉开分配差距。各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师绩效考核档案。绩效考核结果也要作为教师资格认定、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七、工作要求1、绩效考核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为切实加强对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领导,市教育局成立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小组,各地各学校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切实做好教师绩效考核工作。2、绩效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随时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和质询。要建立健全正常的申诉、答复的复核机制,妥善处理教职工正常的申诉。3、绩效工资是教职工工资收入的组成部分,当年度绩效工资分配结果要及时向全校教职工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4、各地各学校要不断探索和完善绩效考核的机制和方法,认真分析和解决绩效考核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总结和推广绩效考核的典型,努力提高绩效考核工作水平。二OO九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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