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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发改〔2013〕1522号

2013-10-08 3页 doc 19KB 36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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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发改〔2013〕1522号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3〕1522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房屋征收办公室,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行为,促进房地产价格评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本市依法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活动并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的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本通知相关规定。二、以房产为主的各类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评估...
京发改〔2013〕1522号
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3〕1522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房屋征收办公室,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行为,促进房地产价格评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本市依法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活动并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的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本通知相关规定。二、以房产为主的各类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评估费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见附件。三、委托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组建的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果进行技术鉴定的,鉴定费收费标准按照不高于政府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的50%收取。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并按照不高于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与委托方通过合同约定具体的收费标准。五、各有关评估机构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相关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各级价格执法机构将依法予以查处。六、本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之前双方已达成正式服务合同的,沿用原有规定。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特此通知。附件:北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6月9日附件北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差额定率分档累进) 档次 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 100以下(含100) 4 2 100以上至1000(含1000) 2 3 1000以上至2000(含2000) 1.2 4 2000以上至5000(含5000) 0.6 5 5000以上至8000(含8000) 0.3 6 8000以上至10000(含10000) 0.2 7 10000以上 0.1注:本标准执行中可下浮,不得上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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