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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人大网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综合练习——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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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人大网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综合练习——论述题论述题 【58080】试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即行政法治原则,它是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与实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它具有不可替代的非常重要的作用。行政法治原则作为法治原则在行政法上的反映,涵盖了对行政法主体的所有要求,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概括为依法行政,对其他行政法主体的要求则是必须守法,依法监督行政行为等。 行政法治原则可具体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它是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体内容...
2013年人大网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综合练习——论述题
论述题 【58080】试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即行政法治原则,它是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与实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它具有不可替代的非常重要的作用。行政法治原则作为法治原则在行政法上的反映,涵盖了对行政法主体的所有要求,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概括为依法行政,对其他行政法主体的要求则是必须守法,依法监督行政行为等。 行政法治原则可具体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它是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体和要求是:(1)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任何没有法律根据的职权都不应存在。(2)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即要求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既不能违反实体行政法,也不能违反程序行政法规范,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依法定程序进行。以上三方面的内容与要求构成一个有机统一体,不可分离。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说,任何一个推行法治的国家,合法性原则都是其行政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它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合理性原则作为一个普遍适用的行政法原则,有以下具体内容和要求:(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立法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平等适用行政法规范,不因时因地因人而变;(3)行政行为的内容合乎情理。符合自然规律,如符合法定的"合理采伐林木"、"合理利用土地"符合社会道德,如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合理性原则既有利于保障行政权的合法行使,又利于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利益。   【58083】论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答案: (1)行政行为主体合法 ①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必须由行政机关作出,无论是其他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无权作出行政行为。 ②行为在行政主体权限范围内。 (2)行为内容合法 ①行为有事实根据,证据确凿。 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③行为必须公正、合理,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 (3)行为程序合法 ①行为符合行政程序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②行为符合法定步骤、顺序。 【58085】论行政处罚的原则。   答案: 行政处罚的原则是: (1)处罚法定原则,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体现和要求,指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①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行政主体。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③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这是指行政处罚不仅是制裁行政违法行为的手段,而且也起教育的作用,是教育人们遵守法律的一种形式。 (3)公正、公开的原则,公正原则是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具体体现,因此又叫合理处罚原则。公开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公布,没有公布的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二是依法给予违法者的处罚要公开,使受罚者本人及群众对处罚能有较充分的了解,既便于群众监督,又有利于对广大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4)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法除依照法治原则,按照正当法律程序对当事人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作出规定,还要赋予当事人许多程序性权利。《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请求。" (5)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行政处罚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该条确立了行政处罚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 另外还有一事不再罚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这是指对相对方的某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处罚。①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范,可给予两次以上处罚,但只能处罚款一次。②一个行为违反一个法律规范,处罚机关可以并处两种以上处罚。③违法行为性质严重已构成犯罪的,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所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①全面弄清事实。②正确适用法律。③自由裁量适当。 【58086】论述我国行政处罚的特征及其应遵循的原则。  答案: 行政处罚的特征有:(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2)行政处罚是针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制裁;(3)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4)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行政处罚的原则是: (1)处罚法定原则,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体现和要求,指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①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行政主体。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③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这是指行政处罚不仅是制裁行政违法行为的手段,而且也起教育的作用,是教育人们遵守法律的一种形式。 (3)公正、公开的原则,公正原则是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具体体现,因此又叫合理处罚原则。公开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公布,没有公布的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二是依法给予违法者的处罚要公开,使受罚者本人及群众对处罚能有较充分的了解,既便于群众监督,又有利于对广大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4)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法除依照法治原则,按照正当法律程序对当事人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作出规定,还要赋予当事人许多程序性权利。《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请求。" (5)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行政处罚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该条确立了行政处罚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   另外还有一事不再罚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这是指对相对方的某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处罚。①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范,可给予两次以上处罚,但只能处罚款一次。②一个行为违反一个法律规范,处罚机关可以并处两种以上处罚。③违法行为性质严重已构成犯罪的,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所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①全面弄清事实。②正确适用法律。③自由裁量适当。 【61275】论司法审查的范围。 答案: 含义:司法审查的范围,是指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就是说,人民法院对哪些行政案件拥有审判权。我国的司法审查范围应从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和司法审查的排除范围两个方面来加以完整地理解和把握。 (概括式)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 (列举式)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 (排除式)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参见《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根据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不受理下列行政案件:(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2)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3)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5)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91911】论述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答案:     (1)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即为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①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有三个,即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缺损其一,即为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②行政行为不适当。所谓不适当即指行政行为有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合乎风俗习惯等情形; (2)行政行为被撤销即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①行政行为通常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 ②行政行为因行政主体或行政相对人的不同过错而有不同的责任后果。 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引起,而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对人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相对人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相对人应对自己的过错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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