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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进口宠物食品和狗咬胶的检验检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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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进口宠物食品和狗咬胶的检验检疫要求欧盟对进口宠物食品和狗咬胶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一部分 欧盟对从第三国进口宠物食品和狗咬胶的总体要求 欧盟第1774/2002号条例附件VIII所列产品,只有满足下列条件时,才允许输入欧盟。 1宠物食品只能来自已被欧盟列入允许进口的第三国名单的国家或地区。确定该名单时,特别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 1.1第三国立法; 1.2第三国主管机构及其检验机构,检验机构的权力及其所受的监督情况,主管机构对法规执行情况的有效监控; 1.3拟出口至欧盟产品的生产、制造、搬运、存放、发运过程中实际卫生状态; 1.4第三国能达到相关卫生...
欧盟对进口宠物食品和狗咬胶的检验检疫要求
欧盟对进口宠物食品和狗咬胶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一部分 欧盟对从第三国进口宠物食品和狗咬胶的总体要求 欧盟第1774/2002号附件VIII所列产品,只有满足下列条件时,才允许输入欧盟。 1宠物食品只能来自已被欧盟列入允许进口的第三国名单的国家或地区。确定该名单时,特别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 1.1第三国立法; 1.2第三国主管机构及其检验机构,检验机构的权力及其所受的监督情况,主管机构对法规执行情况的有效监控; 1.3拟出口至欧盟产品的生产、制造、搬运、存放、发运过程中实际卫生状态; 1.4第三国能达到相关卫生条件的保障措施; 1.5第三国产品在欧盟营销经历和欧盟进口检查结果; 1.6所有欧盟在第三国的检查结果; 1.7第三国家畜、其它家养动物和野生动物的卫生状态,尤其是外来动物疾病和对欧盟公共卫生和动物健康构成风险总体卫生状况; 1.8第三国提供发生动物传染病信息的规律及速度,尤其是OIE的A类和B类陆生动物传染病及OIE水生动物卫生法典规定应通报的; 1.9第三国防止和控制动物传染病的现行有效的法规及其实施情况,包括从其他国家进口的规定。 2在该名单中的国家或地区的主管机构向欧盟委员会承诺其加工厂符合欧盟要求,并在第三国内处于官方的监督之下。 3 宠物食品须来自第三国主管部门批准并注册的加工厂。 4宠物食品来自符合要求的加工厂,并货证同行。 5如果第三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在宠物食品生产、制造、加工、存放和运输过程中,采取的卫生措施与欧盟采取的措施等效,欧盟应予以承认。 6欧盟委员会可派专家组到第三国考察和审查。 第二部分 输欧宠物食品、狗咬胶加工原料的要求 1对原料的一般动物卫生要求 1.1原料必须来自安全的非疫区,不是来自因动物疫病而受限制的地区、农场、加工企业; 1.2原料不得来自因感染或怀疑感染传染病而屠宰的动物; 1.3如果原料来自因动物疫病而受限制的地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3.1原料的获取、搬运、运输和存放完全分开,或者在不同时间生产,完全符合动物卫生要求; 1.3.2在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厂进行了足以消除动物卫生问题的处理; 1.3.3进行了适当的标识; 1.3.4相关产品在国内允许自由销售。 2对原料的特定要求 2.1宠物食品原料 宠物食品原料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适合人类食用,仅由于商业原因而不供人类食用。 2.2狗咬胶原料 符合下列条件的产品可以作为狗咬胶的加工原料: 2.2.1来自适合人类食用的屠宰动物,仅由于商业原因而不供人类食用; 2.2.2来自适合人类食用的屠宰动物胴体,虽被作为不适合人类食用产品,但不是因为受到可感染人或动物的传染病征兆的影响; 2.2.3在屠宰场屠宰,经过宰前检验证明适合人类食用的动物的皮张、蹄、角、猪鬃和羽毛; 2.2.4在屠宰场屠宰,经过宰前检验证明适合人类食用的非反刍动物的血液; 2.2.5来源于加工人类食用产品的动物副产品,包括去油骨和油渣; 2.2.6除餐饮废弃物外,原本为动物源性食品或含有动物源性产品的食品,但由于商业原因或生产、或包装、或其他缺陷原因而不用于人类食用,但对人或动物不构成危害; 2.2.7动物原奶,产奶动物没有可传播给人或动物的传染病临床症状; 2.2.8公海捕捞的用于生产鱼粉的鱼或其他海洋动物,海洋哺乳动物除外; 2.2.9源自生产人类食用鱼产品加工厂的新鲜鱼副产品; 2.2.10蛋壳、孵化副产品、破蛋,产蛋动物没有可传播给人或动物的传染病的临床症状。 3对宠物食品、狗咬胶动物性原料供应商(生产、存放企业)的要求 3.1合法进口,经检验检疫合格;或者 3.2来自出口食品卫生注册企业;或者 3.3来自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监管的屠宰加工企业;或者 3.4来自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的其他出口宠物食品厂;或者 3.5来自符合下列条件的原料中间加工厂(指采购符合“1”和“2”要求的动物性原料后,经过一定的加工,然后向宠物食品、狗咬胶生产企业提供原料的加工厂)或存放企业: 3.5.1中间加工厂的要求 3.5.1.1车间和设施至少符合下列要求: a.远离公路、屠宰场等公共设施; b.加工厂应分清洁区和非清洁区并充分隔开; c.为了防止由于新进动物副产品污染成品,工厂内新进原料卸货区域与加工区域、成品存放区域要完全分开; d. 应有非露天的场所接收进厂的原料; e.工厂结构便于清洗消毒,地面便于排水; f.应有足够的厕所、更衣室、洗手池供工作人员使用; g. 应有适当的有害生物(昆虫、啮齿动物、鸟类等)防控设施; h. 应有符合要求的废水处理系统; i. 如果必要,工厂应具备足够容量的有温度控制的存放设施,保证产品保存在合适的温度下,并能进行温度监控和记录; j.应具备对接收原料的装载容器或仓库、运输工具(船舶除外)进行清洗消毒的设施,具备对运输工具轮胎进行消毒的足够设施。 3.5.1.2 对原料中间加工厂的一般卫生要求 a.只能从事符合上述“2”要求的产品的进口、收集、分拣、切割、冷却、冷冻成块、暂存以及其他活动; b.在分拣过程中应避免任何动物疫病传播的风险; c.在分拣、存放过程中,不同类别的产品应分开操作、存放,防止病原体传播; d.在出厂前应妥善存放,必要时进行冷却、冷冻。 3.5.2 对原料存放企业的要求 车间和设施至少符合下列要求: 3.5.2.1不得与不符合上述“2”要求的其他产品存放在同一建筑物内; 3.5.2.2仓库应: a. 有非露天的场所接收进厂的原料; b. 工厂结构便于清洗消毒,地面便于排水; c. 应有足够的厕所、更衣室、洗手池供工作人员使用; d. 应有适当的有害生物(昆虫、啮齿动物、鸟类等)防控设施。 3.5.2.3. 应具备对接收原料的装载容器或仓库、运输工具(船舶除外)进行清洗消毒的设施。具备对运输工具轮胎进行消毒的足够设施。 3.5.2.4在出库前应妥善存放,必要时进行冷却、冷冻。 4原料运输要求 4.1运输工具和装载容器 4.1.1应使用新的密封包装、或有覆盖物的防漏容器或运输工具; 4.1.2与原料接触的运输工具、重复使用的装载容器、所有重复使用的设备或装置应: a. 在每次使用后进行清洁、冲洗、消毒; b. 保持清洁; c. 用前清洗、干燥。 4.1.3重复使用的装载容器应专用,最大限度地避免交叉污染。 4.2 运输文件要求 4.2.1在运输过程中,动物性原料应随附合格的原料生产企业或存放企业签发的《供货证明》。 4.2.1.1在《供货证明》中注明: a. 品名; b. 数量; c. 来源地,如适用,注明上游原料来源企业名称或注册登记号; d. 收集或生产日期,如适用,注明在原料生产企业加工处理的性质和方法 e. 承运人名称和地址; f. 收货方名称、地址和注册登记号; g. 原料生产或存放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注册登记号(如果有); h. 原料生产或存放企业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 4.2.1.2《供货证明》一式三份(1份正本和2份副本),正本随货物到达目的地,由收货方保存;原料供货方保存1份副本;承运人保存1份副本。 4.2.2当地兽医卫生监督部门签发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正本随货物到达目的地,由收货方保存。 4.3 运输温度要求 运输过程中应保持适当的温度,需要在冷藏或冷冻条件下运输的,运输工具的设计应全程保持适当的温度(在发运后24小时内加工的除外)。 第三部分 欧盟对宠物食品、狗咬胶加工厂 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 1.生产宠物食品、狗咬胶的加工厂应符合以下要求 1.1应具有足够的设施确保安全地存放和处理进厂原料: 1.1.1应有非露天的场所接收进厂的原料; 1.1.2 工厂结构便于清洗消毒,地面便于排水; 1.1.3 应有足够的厕所、更衣室、洗手池供工作人员使用; 1.1.4 应有适当的有害生物(昆虫、啮齿动物、鸟类等)防控设施; 1.1.5 如果必要,工厂应具备足够容量的有温度控制的存放设施,保证产品保存在合适的温度下,并能进行温度监控和记录; 1.1.6 应具备对接收原料的装载容器或仓库、运输工具(船舶除外)进行清洗消毒的设施。具备对运输工具轮胎进行消毒的足够设施。 1.2应具有足够的设施确保按要求处理生产后的动物副产品残余废弃物,或者将这些残余废弃物送往其他处理厂、焚化厂或共同焚化厂处理; 1.3应有符合要求的废水处理系统(如果适用); 1.4符合欧盟1774/2002/EC条例规定的生产要求; 1.5根据加工工艺建立并实施监控和检查关键控制点的方法; 1.6根据不同产品,抽样送主管部门认可的实验室检测,检查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 1.7加工厂应保留上述1.4和1.5项的相关记录,以便检验检疫机构检查。各种检查和实验室检测结果至少保存2年; 1.8上述1.5项中有关检测结果或者其它表明对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存在危害时,应检验检疫机构。 2 加工要求 2.1罐装宠物食品:使用Fc值不低于3的热处理方法处理; 2.2非罐装宠物食品: 2.2.1 必须: 2.2.1.1经过至少90℃的彻底热处理;或者 2.2.1.2 动物源性成分经过至少90℃的热处理;或者 2.2.1.3 完全使用符合下列要求的动物源性成分: a. 经过至少90℃的彻底热处理肉或肉制品; b. 已按照欧盟(EC)No.1774/2002的要求加工的动物副产品或制品:奶和奶制品,明胶,水解蛋白,蛋制品,胶原质,血液制品,鱼粉、炼制的油脂和鱼油等动物蛋白,磷酸氢钙,磷酸钙或内脏调味料。 2.2.2 热处理后,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产品不被污染; 2.2.3 产品用新的包装材料包装。 2.3狗咬胶: 2.3.1 加工过程中应充分加热处理,以杀灭病原体(包括沙门氏菌); 2.3.2热处理后,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产品不被污染; 2.3.3产品用新的包装材料包装。 3 产品要求 3.1不得含有禁止使用的药物和添加物; 3.2允许使用的药物残留不超过限量标准(MRL); 3.3沙门氏菌,25克产品中不得检出,n=5,c=0,m=0,M=0; 3.4肠杆菌,1克产品中,n=5,c=2,m=10,M=300。 4 对宠物食品、狗咬胶加工厂自检自控的要求 4.1必须建立、实施并维持根据HACCP原理制定的长期操作规则,特别是: (a) 确定并控制工厂内关键控制点; (b) 建立并实施如何检查和监控关键控制点的方法; (c) 如果是加工厂,抽取代表性样品,以便检查以下项目: (i) 每批生产的产品都符合欧盟1774/2002/EC条例规定的要求(对微生物的要求); (ii)符合欧盟立法规定的最大残留限量; (d) 须保留与上述(b)项和(c)项相关的各种检查和实验室检测结果记录至少两年,以便主管机构检查; (e) 建立起能确保对每批产品进行溯源的体系。 4.2如果抽样检测上述第4.1款第c项时,发现检测结果与本条例不符,加工厂经营者须: (a) 立即向主管机构通报样品的详细情况和产品生产批次; (b) 找出不符合因素; (c) 在主管机构监督下,对污染批次的产品进行再加工或者处理; (d) 在主管机构监督下再加工前,确保没有可疑或已知污染的产品离开加工厂,并由官方进行重新采样,确保符合本条例制定的标准,否则将产品进行处理。 (e) 增加采样和检测次数; (f) 检查与检测样品相关的动物副产品记录; (g) 调查加工厂内消除污染和清洁处理措施。 第四部分 输欧宠物食品和狗咬胶检验检疫监管要求 检验检疫机构应对宠物食品注册登记加工厂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1检验检疫机构已注册登记的宠物食品和狗咬胶加工厂的检查和监督按照如下要求进行: 1.1检查: (ⅰ)工厂厂房、设施和员工的一般卫生状况; (ⅱ)工厂按照第三部分“4”的规定自检自控的情况,尤其是检查和实验室检测结果的有效性; (ⅲ)加工后产品的标准。应依据科学公认方法进行分析和检测(优先采用欧盟法规规定的方法,如果没有,采用国际公认标准,如果还没有,采用国家标准); (ⅳ)存放条件; 1.2采集实验检测所需的样品; 1.3 进行其它必要的检查。 2 为了执行第1款规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有权力在任何时候进入到加工厂任何部门并检查记录、商业单证和卫生证书。 3 根据HACCP体系,按照工厂大小、生产产品类型、风险评估等因素来确定检查和监督频率。 4 检验检疫机构检查发现加工厂有一个或多个与不符合要求的问题时,须采取适当措施。 5 每个检验检疫机构必须列出并在网上公布其辖区内的已获注册登记的工厂名单和注册登记编号,适时更新维护,并向上级检验检疫机构及时报告注册登记工厂名单的相关信息。 第五部分 输欧宠物食品和狗咬胶卫生证书要求(略) 16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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