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房产三项费用扣除基数的问题有关房产三项费用扣除基数的问题
2010-8-17 11:3 国税总局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
请问:1、根据国税发[2009]31号规定 对于未完工产品所取得的预售款应确认税务上的收入,即根据地方预计利润率计算预计利润,那三项费用扣除基数是否也应根据税务上确认的收入(即预售款)计算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2、如果一个新办房产公司2008年成立尚未取得预售收入,应适用[2009]31号文,不能税前扣除,但是否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结转年限是否有所规定?
【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
有关房产三项费用扣除基数的问题
2010-8-17 11:3 国税总局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
请问:1、根据国税发[2009]31号规定 对于未完工产品所取得的预售款应确认税务上的收入,即根据地方预计利润率计算预计利润,那三项费用扣除基数是否也应根据税务上确认的收入(即预售款)计算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2、如果一个新办房产公司2008年成立尚未取得预售收入,应适用[2009]31号文,不能税前扣除,但是否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结转年限是否有所规定?
【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
》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因此,只要符合税法收入确认条件,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按照税法的计税收入进行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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