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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谁“埋单”?

2009-08-03 1页 doc 21KB 1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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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谁“埋单”?解除劳动关系谁“埋单”?   陆小姐在某香港公司上海代表处工作仅1年多,就突遭全球金融危机,公司向陆小姐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陆小姐为此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及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日前,陆小姐的请求获得了上海静安区法院支持,由香港公司支付陆小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200元、代通知金2800元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52万元。   2007年9月20日,陆小姐进入香港华贸公司上海代表处工作。去年11月中旬,香港公司上海代表处以“全球经济不景气,公司订单减少”为由,向陆小姐送达解...
解除劳动关系谁“埋单”?
解除劳动关系谁“埋单”?   陆小姐在某香港公司上海代处工作仅1年多,就突遭全球金融危机,公司向陆小姐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陆小姐为此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及未签署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日前,陆小姐的请求获得了上海静安区法院支持,由香港公司支付陆小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200元、代通知金2800元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52万元。   2007年9月20日,陆小姐进入香港华贸公司上海代表处工作。去年11月中旬,香港公司上海代表处以“全球经济不景气,公司订单减少”为由,向陆小姐送达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因双方对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发生争议,离职后的陆小姐向静安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获得了裁决认可。   今年3月,不服裁决的香港公司向法院起诉称,陆小姐是香港公司上海代表处的雇员,该代表处的注册地及办公地均在延安中路某号,而香港公司的注册地及经营地均在南汇区。香港公司与香港公司上海代表处是两个独立的公司,唯一相关联的是香港公司上海代表处全体员工的社会保险费,都挂靠在香港公司处代缴。为此,原告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该支付陆小姐裁决的各类款项。   法院认为,这家香港公司上海代表处是境外公司设立在沪办事机构,在境内不得与劳动者直接建立劳动关系。尽管实际聘用陆小姐的单位为香港公司上海代表处,但该代表处通过香港公司为陆小姐办理招、退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发放工资,香港公司与陆小姐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还认为,这家香港公司上海代表处解除了与陆小姐的劳动关系,未履行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义务,应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的一个月工资2800元及经济补偿金4200元。同时,因公司没有与陆小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国家《劳动合同法》规定,香港公司应支付陆小姐主张的聘用期间的双倍工资2.52万元。 文章来源: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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