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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仿警察审讯索财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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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仿警察审讯索财的行为如何定性模仿警察审讯索财的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 鲁强 发布时间: 2009-02-11 09:24:39 -------------------------------------------------------------------------------- [案情] 2006年1月16日晚上8点多钟,被告人吴某同余某(另案处理)、赵某(另案处理)发现中学学生王某、吴某、柴某等三人偷了学校的课桌,于是用手铐将王、吴二人铐住,将三被害人带至余某租住处, 开始向三人要钱,王某等人拿出10元钱。吴...
模仿警察审讯索财的行为如何定性
模仿警察审讯索财的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 鲁强 发布时间: 2009-02-11 09:24:39 -------------------------------------------------------------------------------- [案情] 2006年1月16日晚上8点多钟,被告人吴某同余某(另案处理)、赵某(另案处理)发现中学学生王某、吴某、柴某等三人偷了学校的课桌,于是用手铐将王、吴二人铐住,将三被害人带至余某租住处, 开始向三人要钱,王某等人拿出10元钱。吴某并模仿警察对三被害人予以审讯,吴某问三被害人主谋是谁,作案经过,是否私了,且叫余某记录。期间吴某不时用脚踢王某的脸部,用玩具手枪和铁杯子殴打王某的头部和背部,迫使柴某答应拿150元钱、王某答应拿200元钱予以私了,二人还同意赔偿打坏的玩具手枪。第二日上午10点多钟,吴某带柴某、王某回家拿钱时被二人的母亲发觉,并当场扭送至公安机关而案发。 [分歧]对吴某构成何罪出现三种不同的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构成抢劫罪。吴某等人将被害人带至出租屋,威逼使得被害人拿出10元,应是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故应当按抢劫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的行为触犯敲诈勒索罪。因为吴某的主观方面现为敲诈他人财物,非法拘禁是为敲诈勒索作前置准备,在敲诈勒索的数额未达到法定的数额时,马到成功吴某就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吴某构成非法拘禁罪。吴某的行为属非法拘禁罪与敲诈勒索罪之牵连犯。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要准确无误地界定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吴某并未当场劫取被害人的财物,而是将被害人带至出租屋内以威胁的方法如公了私了,出于敲诈的犯罪故意,迫使被害人交出10元钱,可见被告人吴某没有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客观表现,根据主客观应相一致的原则,笔者认为吴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二、吴某实施了二个社会危害行为。   吴某客观方面实施了二个危害行为,一是将被害人带至出租屋内非法审讯限制人身自由14小时的行为;二是以公了或私要挟勒索钱财的行为。吴某实施的二个行为之间具有持续性和连续性并且存在着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构成牵连关系。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业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构成牵连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牵连犯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这是构成牵连犯的前提条件。行为人只有实施了数个行为才有可能构成牵连犯。(2)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即具有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关系。(3)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分别触犯不同的罪名。本案中,吴某以非法拘禁的手段来达到其勒索钱财的目的,分别触犯了我国刑法中非法拘禁和敲诈勒索二个罪名,故应按牵连犯来进行处罚。   三、吴某应当按牵连犯的处理原则予以处罚。   我国刑法理论对牵连犯的处理采用吸收原则,即按数行为成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一罪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11号,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吴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数额并未达到构成犯罪之程度,但他拘禁被害人达14小时,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已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在本案中非法拘禁罪较敲诈勒索罪处罚要重,因此应当按非法拘禁罪来对吴某定罪量刑。 作者单位: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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