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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法学家精神

2013-07-26 8页 pdf 3MB 1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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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法学家精神 作者简介: 喻中,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 法理学。 ① 本文引用的托克维尔的言论,全部来自《话美国的民主》( 汉译本) 上卷第 2 部分第 8 章。详见托克维尔: 《论美国的民主》 上卷,董果良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2009 年,第 301 - 309 页。 何谓 “法学家精神”? 喻 中 ( 四川大学 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4) 摘要: 在《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第 2 部分第 8 章,托克维尔在“美国怎样削弱多数的暴政”这个标题 之下,重点讨论了“美国的法学家精神及其如何成为...
何谓法学家精神
作者简介: 喻中,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 法理学。 ① 本文引用的托克维尔的言论,全部来自《话美国的民主》( 汉译本) 上卷第 2 部分第 8 章。详见托克维尔: 《论美国的民主》 上卷,董果良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2009 年,第 301 - 309 页。 何谓 “法学家精神”? 喻 中 ( 四川大学 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4) 摘要: 在《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第 2 部分第 8 章,托克维尔在“美国怎样削弱多数的暴政”这个标题 之下,重点讨论了“美国的法学家精神及其如何成为平衡民主的力量”,从而为我们描绘了一幅关于美国 法学家以及欧洲法学家的精神肖像。这样的“法学家精神”构成了当代中国“法学家精神”与法治观念的 一面镜子。 关键词: 托克维尔; 法学家精神; 论美国的民主 中图分类号: DF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257 - 0246 ( 2011) 01 - 0183 - 08 “法学家”是一个常见的概念,“法学家精神”则不然。在我有限的视野中,鲜见国内学者对这 个问题作出过专门的论述。①“法学家精神”作为一个理论问题或学术概念,也许是因为过于疏阔、 空洞,外延太大,内涵太小,漫无边际,讨论起来有诸多不便,让人觉得很难作出扎扎实实的分析, 也不容易得出有理有据的令人信服的结论,因而让研究者们避而远之。尽管面临着这样或那样的疑 难,“法学家精神”依然是一个颇有意义的问题。因为,探讨 “法学家精神”,事关法律共同体内的 每一个成员———按照托克维尔的说法,就是在走向“法学家的心灵深处”,这个过程本身,就体现了 法学家群体对于自身的察看。 一般说来,法学家说什么、不说什么、怎么说,法学家做什么、不做什么、怎么做,实际上都是 某种特定的“法学家精神”的外化。有什么样的“法学家精神”,就有什么样的法学家; 反过来大致 也是成立的: 有什么样的法学家,就有什么样的 “法学家精神”。那么,到底何谓 “法学家精神”? 单从字面上看,“法学家精神”也可以称为法学家的品性。它主要在于回答这样一些问题: 法学家特 有的价值观念是什么? 法学家到底应当置身于何处? 法学家到底应当以何种立场、何种姿态面对政治 与社会,并以法学家特有的方式作用于政治与社会? 对于这个问题,在《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第 2 部分第 8 章,托克维尔在 “美国怎样削弱多数的 暴政”这个标题之下,重点讨论了“美国的法学家精神及其如何成为平衡民主的力量”,从而为我们 描绘了一幅关于美国法学家以及欧洲法学家的精神肖像。托克维尔描绘的精神肖像是否具有普遍意 义? 是否具有时代意义? 它对于当代中国意味着什么? 都是一些值得思考的根本性问题。 一、历史上的法学家 托克维尔观察的焦点是美国的“法学家精神”,但他首先讨论的却是欧洲历史上的法学家。他通 过对历史的察看,发现了这样一个规律: “500 多年以来,法学家在欧洲一直参加政界的各种活动, 381  他们时而被政权用作工具,时而把政权作为自己的工具。在中世纪,他们为王权的扩大效了犬马之 劳; 从那以后,他们却坚定不移地致力于限制这个权力。在英国,他们同贵族结成了亲密的联盟。在 法国,他们以贵族的最危险敌人的面目出现。” 法学家群体的这种“履历”明,至少在托克维尔之前的欧洲,法学家的精神或立场是变动不 居的: 他们与各个时期的政权相互利用,他们与王权分分合合,他们与贵族或敌或友。这就是历史上 的法学家。他们作为一种政治力量,作为一个阶层或一个群体,并不因为享有 “法学家”这种看似 风光的称号,就天然地生活在道义的高地上; 他们也未必总是代表历史进步的方向,甚至与现代性的 历史进步方向并没有什么关联; 更不会因为他们熟悉法律,就一定是正义的化身或转世的 “正义灵 童”。因为———恰如托克维尔所说——— “支配法学家的东西,也和支配一般人的东西一样,是他们的 个人利益,尤其是眼前的利益”。这个朴实的判断,剥去了一些人臆想出来的、笼罩在法学家身上的 某种光环,露出了法学家的功利本性,把法学家还原成了追求眼前利益的 “功利人”,实际上是对历 史上的法学家群体进行了“脱魅”化的处理。 托克维尔还注意到: “有一种社会,其法律界人士在政界如果不能获得他们在民间所处的地位。 在这种社会体制下,我们可以肯定法学家必将成为革命的急先锋。”典型的事例是,“1789 年推翻法 国的君主政体,主要应当归功于法学家”。托克维尔在此暗示,法学家之所以充当了推翻君主政体的 急先锋,主要原因在于: 法学家没有机会参与制定法律,或者说是没有在政界获得足够的地位。由此 我们发现,“法学家反对革命”也许是一种表象,至少存在着明显的例外。托克维尔的观察告诉我 们,当法学家觉得自己的政治地位比较低下时,他们不但不反对革命,反而会率先举起革命的旗帜。 单从这一点上说,法学家对于自身政治地位的追求,甚于对稳定的追求。按照这种规律,如果一个政 权愿意赋予法学家较高的政治地位,是否就会极大地减少这个政权的敌对因素? 从托克维尔的逻辑来 看,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当然,这个结论的普遍性不宜夸大,它顶多只能适用于托克维尔之前 的欧洲。 按照托克维尔的这些论述,欧洲历史上的法学家并没有什么特殊的 “法学家精神”。他们与王 室、贵族等政治力量一样,都是自身政治利益的追求者。既然如此,托克维尔刻意强调的 “法学家 精神”又是什么呢? 二、法学家的贵族本性 托克维尔说: “在法学家的心灵深处,隐藏着贵族的部分兴趣和本性。”这种本性的形成,是因 为他们对法律做过特别的研究,“从工作中养成了按部就班的习惯,喜欢讲究规范”,“这一切,自然 使得他们特别反对革命精神和民主的轻率激情”。 这几句话,隐藏着托克维尔关于 “法学家精神”的核心观点: 法学家具有贵族本性,贵族精神 就是“法学家精神”的主要。在托克维尔看来,法学家和贵族有很多共性: 第一,他们都是一 些保守的社会力量,总体上说,都不喜欢民主的轻率激情,都不喜欢革命———尤其是当革命不能给他 们带来现实的利益时。第二,法学家研究规范、热爱规范; 贵族也一样,非常尊重规范———譬如中国 春秋时期的宋襄公,在跟楚国人打仗的时候,即使冒着失败伤亡的危险,也要坚持 “不鼓不成列” 的习惯,这就是典型的贵族精神。① 如果要追问贵族与法学家对规范的尊重有什么差异,那就是: 法学家偏于知,但却可能知而不行 ———有些法学家熟悉规范,但照样违反规范或者故意规避规范; 贵族偏于行,但却可能行而不知——— 晓得该怎么做,但却不知道为什么要这样做。法学家对规范的尊重,是 “学”或 “研究”的结果, 481 社会科学战线·2011 年第 1 期·法治理念和路径 ① 《左传·僖公二十三年》。 贵族对规范的尊重,是“习”或“浸染”的结果。法学家心灵深处的贵族本性,使他们不喜欢民主 的轻率激情。法学家为什么不喜欢民主的轻率激情呢? 托克维尔解释说: “他们在执业当中时时觉得 自己优越,他们是一门尚未普及的不可缺少的科学的大师,他们经常在公民中间充当仲裁人; 而把诉 讼人的盲目激情引向正轨,又使他们对人民群众的判断产生一种蔑视感。”这就是说,法学家无论是 充任法官还是律师,都是一些极其理智的人,而民众在诉讼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判断,则大多不够理 智: 有的显得冲动而轻率,有的又像在钻牛角尖,还有的因为愚蠢、无知而上当受骗。在这样一些 “诉讼人”面前,法学家很容易滋生出一种智力上的优越感和对于民众的蔑视感。因此,法学家 “也 和贵族一样,对群众的行动极为反感,对民治的政府心怀蔑视”。法学家为什么有底气否决民众的判 断,甚至不惮于否定体现民意的议会立法,心理上的根源或许就在这里。 托克维尔认为,法学家虽然习惯于反对民主、蔑视民意,具有贵族的部分本性,倾向于与贵族保 持一致,似乎是贵族的同路人。然而,“当贵族政体为法学家关上晋升的大门时,法学家就会变成它 的最危险的敌人。这个敌人在财力和权力上虽然不如贵族,但在活动上却可以独立于贵族,并认为自 己的智力与贵族不相上下。但是,每当贵族愿意将其某些特权分给法学家时,这两个阶级便能十分容 易地联合起来,甚至可以说能够成为一家人”。 可见,决定贵族与法学家之间关系的核心要素,是政治权力的分配。如果掌权的贵族愿意把政治 权力拿出来与法学家共享,那么,两者之间就可以相安无事,甚至可以 “团结如一人”,但是,如果 掌权的贵族在政治上排斥法学家,那就会遭到法学家的激烈反扑。看来,法学家是天生的政治动物, 天生就喜欢在政治丛林中穿梭出没; 离开了政治,法学家将会惶惶然如丧家之犬———法学家的这种特 性,让托克维尔“偏于相信,一个国王经常可以轻而易举地使法学家成为自己政权的最有用工具”。 托克维尔作出这个判断,也许是断定: 君主作为政治权威发出的召唤,对法学家构成的吸引力,实在 不是法学家能够抗拒得了的。看来,一个聪明的君主应当充分利用法学家的这种工具价值。托克维尔 还相信: “让法学家参加政府,对国王比较有利。如果政府的专制是以暴力进行的,那么,在把政府 交给法学家管理以后,专制在法学家手里将会具有公正和依法办事的外貌。”这对于专制政府的政治 正当性,无疑会产生较大的支撑作用。“因此我认为,一个君主面临日益高涨的民主而欲削弱国家的 司法权和减弱法学家的政治影响,那将大错特错。” 托克维尔还说: “尽管法学家往往与人民联合起来打击行政权,但法学家与行政权之间的自然亲 和力,却远远大于法学家与人民之间的这种亲和力。”这就是说,托克维尔眼里的法学家,主要是立 足于权力,而不是立足于人民; 法学家爱权力,甚于爱人民。 三、法学家与民主政体 尽管法学家热衷于追逐权力,具有贵族本性,对民主的轻率激情看不上眼,但民主政体还是更有 利于加强法学家的政治权力。托克维尔说: “如果把富人、贵族和君主撵出政府,法学家在政府里就 将总揽大权,因为那时唯有他们是人民能够达到的最聪明能干的人了。”因此,法学家虽然并不喜欢 民主本身,但却极大地受益于民主政体———这种政体可让他们在政治舞台上独享垄断与通吃地位。 民主政体下的法学家虽然蔑视民众,但是,人民却信任法学家,“因为人民知道法学家的利益在 于对人民的事业服务; 人民听法学家的话而不气恼,因为人民预料法学家不会出什么坏主意。事实 上,法学家根本不想推翻民主创造的政府,而是想不断设法按照非民主所固有的倾向,以非民主所具 有的手段去领导政府。法学家,从利益和出身上来说,属于人民; 而从习惯和爱好上来说,又属于贵 族。法学家是人民和贵族之间的天然锁链,是把人民和贵族套在一起的环子”。如果我们相信这段描 述,那么,法学家就是贵族派驻到民主政府中的使节,是贵族撤退之后潜伏到民主政府中的卧底,他 们是贵族的化身,是贵族政体在民主政体时代的历史遗留物。在民主政府中,君主、贵族都黯然隐退 581何谓“法学家精神”? 或不复存在,空空荡荡的政治殿堂中,只剩下法学家在那里指点江山。换言之,在从贵族政体转变到 民主政府的过程中,法学家是最大的赢家———他们以 “非民主”的方式与手段,成为了民主政府的 领导者。 这样的结局不仅是法学家的福音,而且更是民主政体的福音。托克维尔说: “民主精神如不结合 法学家精神,我怀疑民主可以长期治理社会; 而且,如果法学家对公务的影响不随人民权力的增加而 增加,我也不相信我们这个时代一个共和国能够有望保住其存在。”这句话,体现了托克维尔的另一 个核心观点: 民主精神需要“法学家精神”的制约,由于“法学家精神”主要就是贵族精神,因此, 民主精神需要贵族精神的制约。 在西方政治演进史上,民主政体大多脱胎于君主政体,是君主政体的替代物。但是,民主政体的 长治久安,却有赖于君主政体下的贵族精神——— “法学家精神”是它的另一种存在形式。托克维尔 的这个判断,揭示了美国式民主的核心秘密。从学理上看,托克维尔时代的美国式民主,可以称为共 和民主。共和民主的实质就是贵族精神对于民主精神的限制。按照共和民主的理念及其制度,“民主 是个好东西”,① 但在这个“好东西”的旁边,还有另一个至少是同等重要的 “好东西”,那就是贵 族精神或“法学家精神”。它对民主的限制、约束,是民主政体有效运行的前提条件。可见,美国式 的政治体制,既得益于民主精神,更得益于贵族精神或 “法学家精神”,是民主精神与贵族精神 ( “法学家精神”) 合力塑造、共同孕育的结果。仅从民主的角度,并不能真正理解美国的政治制度。 而且,由于“法学家精神”就是贵族精神的替代物,法学家在相当程度上就是传统贵族的精神 传人。因此,在传统贵族隐退之后,法学家就取代贵族成为了民主的制约因素。在美国式的民主政治 中,为什么法学家总是处于政治舞台的中心? 为什么法学家的思维方式能够成为政治生活与社会生活 中处于支配地位的思维方式? 原因都在于: 法学家所特有的贵族本性,法学家对于民主的盲目激情的 约束与限制。 四、英美法学家与法国法学家 同样是法学家,由于身处不同的文化传统,他们身上表现出来的 “法学家精神”是大相径庭的。 通过比较分析不同的“法学家精神”,有助于更细致地描绘多元化的 “法学家精神”。托克维尔已经 注意到: 英美法学家更偏好古老的事物,他们反反复复地引证别人的观点,极少发表自己的见解; 他 们尊重先例,具有浓厚的尚古气息,对祖先的思想百依百顺。与之不同的是,身在大陆的法国法学 家,则习惯于从理论上论证一个法律问题,习惯于更多地展示自己的观点。 在这两种法学家当中,托克维尔认为,英美法学家更典型地代表了 “法学家精神”。他说: “我 试图描绘的这种法学家的形象,在英国表现得更为突出。英国法学家之所以尊重法律,并不是因为法 律良好,而是因为法律古老; 即使他们要对法律进行某些修改,使其适应社会的时势,他们也是万变 不离其宗; 对祖先留下的东西进行修修补补,只发展祖先的思想,只完善祖先的业绩。不要期待他们 会以革新者的面貌出现,他们宁愿被人指为荒谬绝伦,也不愿承担冒犯老祖宗遗训的大罪。这就是英 国人对待法律的态度。”托克维尔还打了一个比方: “英国的立法工作就像侍弄一棵古树,立法者向 这棵树上嫁接各式各样的枝条,希望枝条结出千奇百怪的果实,或至少让繁茂的枝叶簇拥支撑着它们 的树干。”在这里,托克维尔形象地描述了两种法学家传统: 英国的经验主义精神与法国的理性主义 精神。托克维尔作为法国人,理应对法国的理性主义精神有更多的认同,但是,他的贵族身份让他倒 向了英国经验主义精神,在这种思想倾向的背后,是他对自由主义理念的服膺。 如果说在法国法学家与英美法学家之间横亘着一条较深的鸿沟,那么,美国法学家与英国法学家 681 社会科学战线·2011 年第 1 期·法治理念和路径 ① 俞可平: 《民主是个好东西》,《民主》2007 年第 1 期。 则具有更多的家族相似性。不过,由于在北美这片“新大陆”上,根本就没有土生土长的传统贵族, 因此,法学家一开始就“形成了一个高等政治阶级,他们是社会上最有知识的部分。于是,他们只 有舍弃改革,使自己的爱好秩序的本性增添了保守的志趣。假如有人问我美国的贵族在何处,我将毫 不迟疑地回答: 他们不在富人中间,富人没有把他们团结在一起的共同纽带。美国的贵族是从事律师 职业和坐在法官席位上的那些人”。 可见,较之于英国的法学家,美国的法学家更幸运,他们坐在律师席或法官席上,他们自始就是 美国的贵族。由于历史的机缘,美国法学家的这种身份和地位产生了巨大的政治效果: “法学界是美 国的能够平衡民主的最强大力量,甚至可以说是能够平衡民主的唯一力量,”而且,“美国人赋予法 学家的权威和任其对政府施加的影响,是美国今天防止民主偏离正轨的最坚强壁垒”。 如果要进一步追问: 民主是如何偏离正轨的? 法学家是如何防止这种 “偏离”的? 托克维尔的 解释是: “当美国人民任其激情发作,陶醉于理想而忘形时,会感到法学家对他们施有一种无形的约 束,使他们冷静和安定下来。法学家秘而不宣地用他们的贵族习性去对抗民主的本能,用他们对古老 事物的崇敬去对抗民主对新鲜事物的热爱,用他们的谨慎观点去对抗民主的好大喜功,用他们对规范 的爱好去对抗民主对制度的轻视,用他们的处事沉着的习惯去对抗民主的急躁。法院是法学界对付民 主的最醒目工具。”换言之,法学家守护民主,独立的法学家阶层就是民主政体的守护神。如果 “削 弱司法官员的独立性,不仅打击了司法权,而且打击了民主共和制度本身”。可见,在托克维尔时 代,美国的民主绝不是“民主至上”理念下的民主; 美国的政体,也不是典型的、孤立的民主政体, 而是民主政体与贵族政体的混合物,或称之为混合均衡政体,庶几近之。不过,由于美国没有传统意 义上的贵族,贵族的功能实际上是由法学家来担当的。 此外,托克维尔还注意到,“在美国,几乎所有政治问题迟早都要变成司法问题。因此,所有的 党派在它们的日常论战中,都要借用司法的概念和语言。大部分公务人员都是或曾经是法学家,所以 他们把自己固有的习惯和思想方法都应用到公务活动中去。陪审制度更把这一切推广到一切阶级。因 此,司法的语言差不多成了普通语言; 法学家精神本来产生于学校和法院,但已逐渐走出学校和法院 的大墙,扩展到整个社会,深入到最低阶层,使全体人民都沾染上了司法官的部分习性和爱好”。由 于没有传统贵族留下的阴影,美国的法学家直截了当地把自己的 “法学家精神”势不可挡地传播到 整个社会,这样的机会,可遇而不可求,无论是英国的法学家还是其他国家的法学家,都无法比拟。 以上所述,基本反映了托克维尔关于 “法学家精神”的认知。说了这么多,托克维尔所谓的 “法学家精神”,到底是一种什么精神? 或者说,“法学家精神”的实质是什么? 不妨一言以蔽之,那 就是贵族精神。法学家,就是无贵族时代、无贵族国度中的贵族。具体而言,作为贵族精神的 “法 学家精神”,又主要体现为这样一些特质: 他们热爱规范,尊重传统,知识丰富; 他们不喜欢革命, 但又愿意为自己的政治地位而抗争; 他们看不起民意,但民主政体又给他们提供了最大的政治空间; 他们以法院作为据点或堡垒,充当了平衡民主、限制民主的主要力量———这就是托克维尔给我们描绘 的“法学家精神”。 五、现代中国有没有美国式的 “法学家精神”? 托克维尔是法国贵族。《论美国的民主》上卷问世于 1835 年。其时,托克维尔年仅 30 岁。这几 个方面意味着,这是一个外来的贵族眼里的美国“法学家精神”。在写作这本书的过程中,托克维尔 经常把美国的情况与法国的情况加以比较———据他自己说,这正是 “本书成功的主要原因”。既然托 克维尔的成功源于比较,那么,笔者的这篇注疏要获得成功,就不能只看托克维尔的文字,而是要把 托克维尔的论述,要把美国的情况与中国的情况相比较,才可能为这篇用汉语表达的注疏赋予意义。 既然是注疏,那就应当是“注”与“疏”的结合。如果上文的分析可以视为 “注”,那么,从托克 781何谓“法学家精神”? 维尔的观点与结论出发,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一些延伸性的讨论,就可以视为“疏”吧。 首先,现代中国有没有美国那样的“法学家精神”? 笔者认为是没有的。 美国本土确实没有欧洲传统意义上的那种贵族,但美国的 “法学家精神”却主要体现为贵族精 神。托克维尔注意到,19 世纪初期的美国法学家沿袭了英国的贵族精神: 固守传统,遵循先例,尊 重规范,充当了“人民信赖的唯一知识阶层”,因而得以有效地把“法学家精神”扩散至全社会,深 入到最低阶层。但在百年中国,不要说法学家不具备那种固守传统、遵循先例的贵族精神,就是搜遍 整个中国社会,也找不到这种贵族精神的踪影。100 多年来,中国政治与中国社会持续不断的主旋律 是革命与改革,是永不停息地追逐新鲜事物,用一个字来概括,那就是 “变”。这就意味着,陈旧的 都是消极的,都不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只有“革新”才有积极意义。在这种语境下,“遵循先例” 既不可能,“固守传统”也无从谈起。当然,在现行的主流意识形态中,一直在强调对于 “革命传 统”的尊重,甚至在现行宪法的序言中,也在凸显“光荣的革命传统”。这样的表达与修辞,仿佛是 在向传统表达敬意。然而,这种需要尊敬的传统却是“革命传统”,而“革命传统”的实质,依然是 “改变”,依然是“颠覆”。可见,尊重规范、尊重古老事物的精神,是极度缺乏的; 在现代中国,并 没有托克维尔所讲的那种“法学家精神”。 但是,当代中国的法学又是一门显学,并不缺少法学家。那么,当代中国的 “法学家精神”是 什么呢? 从实然的层面上看,这是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20 世纪上半叶的中国法学家,主要是一些 到“西天取经”的“现代唐僧”,他们以学习、、模仿、传播西方法律精神为己任。但在 20 世 纪中叶以后,这些法学家被彻底边缘化,不仅不能发出自己的声音,一些人甚至连肉体都不能保存。 近 30 年来,中国又出现了一个庞大的、新兴的法学家群体。但是,他们的精神已不能用 “一言以蔽 之”来概括,因为,既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学家共同体,也没有一种统一的 “法学家精神”。在法学家 内部,已经出现了明显的话语分裂: 有的置身于政治与法律的实践领域,完全融入到现行的政治体系 中,无论是思维方式还是语言表达都被现行政治体系所同化,法学家区别于其他群体的个性已经消失 殆尽。有的致力于把西方的新旧法学教义移植到中国来,习惯于以西方人的眼光看中国,类似于在中 国旅行的海外汉学家 ( 也像在美国旅行的托克维尔) 。更多的人在申报层出不穷的 “国家级课题”、 “省部级课题”,申报成功之后,在课题经费的支持下,写了很多研究报告、法学论文和法学著作。 托克维尔时代的美国“法学家精神”主要是守护传统的贵族精神,但是,现代中国没有贵族, 中国法学家也没有传统可守。从这个角度上看,美国“法学家精神”与中国“法学家精神”,是风马 牛不相及的两种事物。 此外,美国的法学家蔑视民意、制约民主———这是托克维尔在考察美国的民主时得出的结论。然 而,把这个结论移植于当代中国,用来期待当代中国的法学家,行吗? 当然不行。一方面,当代中国 的法学家不能宣称自己蔑视民意、反对民主,这在政治上就不正确,是 “政治错误”。另一方面,当 代中国的主流法学家并不反对民主,他们普遍表示尊重民意,基本上都是民主主义者,基本上都在为 民主辩护,为民主呼吁,都把民主作为追求的目标、前进的方向。① 因此,托克维尔看到的美国法学 家与当代中国的法学家,虽然都叫“法学家”,但差距不可以道里计。精神不同,行为迥异。这是中 国人在阅读西方法学经典时必须注意的前提。 六、现代中国有没有美国式的民主观念? 中国法学家虽然不愿置身于民主的对立面,虽然普遍站在民主这一边,但是,中国法学家追求的 民主与美国式的民主是否一致? 美国承认民主的价值,承认议会与总统由人民普选产生,但是,美国 881 社会科学战线·2011 年第 1 期·法治理念和路径 ① 蔡定剑: 《民主是解决当前社会矛盾的关键》,《法学研究》2007 年第 4 期。 更承认对于这种民主的制约与限制。法学家就是制约民主的主要力量,法院 ( 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 就是制约民主的基本制度安排。 托克维尔具有贵族本性,他虽然承认民主,但他并不是一个纯粹的 “民主至上”论者,并不迷 信民主主义———这位中国人奉为神明的 “德先生”。因为,在托克维尔看来,民主是可能偏离正轨 的,民主可能走向多数人的暴政。在价值层面上,多数人的暴政并不优于少数人的暴政,因为两者都 是暴政,本质都是一样的。因而,少数人的暴政需要防范,但多数人的暴政同样也需要防范。托克维 尔注意到,美国人及其建立的政治制度比较注重防范多数人的暴政。他们的方法就是让法学家有权 威,使之成为防范多数人暴政的坚强壁垒。 美国建立司法审查制度,让法学家组成的法官团队来评判、审查反映民众意愿的议会立法,在这 种制度安排的背后,是法学家对于多数人暴政的防范,是要依靠法学家来限制民主。换言之,司法审 查制度的本质,是对民主的不信任。因为不信任民主,因为要防范多数人的暴政,所以才建立法官审 查议会立法的制度,所以才形成了司法权、立法权、行政权之间的分立与制衡。由于总统与国会议员 都是通过普选这种民主渠道产生的,因而,无论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审查,还是司法权对于立法权的 审查,本质上都是法学家 ( 贵族) 对于民主的审查。 国内学术界喜谈中国的分权制衡,一直在构想中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或违宪审查制度。① 然而,国 内学术界与主流意识形态一样,秉持的基本理念都是民主主义,都是对民主的无限推崇与无限信任, 都是要加强民主。这就构成了一个致命的悖论: 我们试图模仿的典型性的司法审查制度,正是源于对 民主的不信任; 但我们的整体目标,却是迈向民主主义,是对民主的无限信任。基本理念上的这种南 辕北辙,相互撕裂,相互抵消,既无助于完善民主,更无助于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因此,从理论层面 上看,只要孤立地恪守民主立场,司法审查制度就不可能确立自己的思想根基; 反之,如果要建立司 法审查制度,就必须修正既有的民主观念。然而,在当代中国的语境下,有可能修正我们既有的民主 观念吗? 有可能确立一种限制民主的新理念吗? 一种超越民主、限制民主的新理念在当下的中国符合 时宜吗? 中国的民主已发展到需要限制的程度了吗? 如果这些问题的都是否定性的,那么,在当 下的中国讨论建立美国式的司法审查制度,很可能就是一座没有根基、没有前提的海市蜃楼。 七、美国的 “法学家精神”与中国先秦法家精神 现代中国虽然没有托克维尔笔下的“法学家精神”,但是,中国春秋战国时代的法家精神,却与 欧美的“法学家精神”具有一定的可比性。两者之间既有共性,也有差异。让我们先来看看两者之 间的共性: 首先,他们都是在传统贵族衰败之后崛起的。美国是一片 “新大陆”,虽然没有本土的贵族,但 美国的法学家正是在传统贵族缺位的情况下,占据了政治舞台的核心地带。从欧洲政治的演变过程来 看,无论是英国还是法国,法学家都是在传统贵族撤退之后,依靠民主政体这个新的平台,充当了政 治生活的主导者。与之相仿,春秋战国时代的法家恰好也经历了这样的 “发家”史: 周天子分封的 传统贵族逐渐衰败了,传统贵族的经验与 “做派”在争霸战争的险恶环境中显得捉襟见肘,在这样 的背景下,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无论是管子、商鞅还是韩非、李斯,因为理智与学识,分别都成为 了各国政坛上举足轻重的人物。 其次,他们都蔑视民众的判断。欧美的法学家尽管受益于民主政体,但对人民群众的盲目激情、 不合理判断不以为然,因而在民众面前,能够产生强烈的优越感。春秋战国时代的法家人物,同样具 有这种蔑视民众的品质。在法家的理论逻辑中,民众始终是被驱使的对象。《韩非子》一书反复阐述 981何谓“法学家精神”? ① 参见关宝英: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法律理念探讨》,《社会科学战线》2008 年第 1 期。 的政治关系,基本上就是君主与大臣的关系,至于民众,在政治关系中根本就没有独立的地位。① 法 家后期的代表人物李斯主张“以吏为师”,在这项基本国策的背后,正是法家在智力上相对于民众的 优越地位。 再次,在君主政体下,欧洲的法学家很容易成为君主的工具,从而为君主的专制统治披上了一件 依法办事的外衣。这种现象也见之于春秋战国时代的法家人物。严格说来,法家人物就是君主专制统 治的工具。法家的核心思想与核心技术,就是人君南面之术。这也是法家人物在春秋战国时代受到各 国君主广泛欢迎的根本原因。欧美法学家与中国古代法家之间存在的这些共性,属于历史转型时代的 巧合。两者之间的差异才是根本性的。 一方面,是政治背景的巨大差异。美国的法学家身在民主政体之下,身处政治舞台的中心,可以 相对独立地行使权力,相对自由地表达思想,他们是民主政府中的贵族。春秋战国时代的法家人物, 身在君主政体之下,是君主雇佣的“职业经理人”或“高级打工仔”,但也是君主时时提防之人——— 商鞅与韩非都分别死于自己效劳的君主手上。另一方面,在欧洲的君主政体时代,倘若贵族阶层愿意 让法学家一起分享政治权力,法学家就可以跟贵族阶层结盟。当然,如果贵族阶层不承认法学家的政 治地位,法学家就可能为了自己的政治利益而与贵族阶层决裂。与之不同的是,传统中国的法家人 物,一般不能与贵族阶层结盟,他们与传统贵族之间,形成了此消彼长、你进我退的敌对关系: 法家 的崛起意味着贵族的后退。而且,法家人物也不会为自己的政治地位而抗争,更不会成为革命的急先 锋,他们与贵族虽然持有不同的政见,但却共同效忠于君主。他们不可能像 18 世纪的法国法学家那 样,成为推翻君主政体的急先锋。 最后,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点是,美国的法学家在政治体系中承担着一个特殊的功能: 通过限制民 主的方式,从根本上保障民主共和体制的生命力和有效性。但对于传统中国的法家人物来说,民主这 个东西,可以说是闻所未闻,他们的政治目标与政治功能,是“霸术”与“主术”,是富国强兵,是 战国背景下对于“力”的追求。 责任编辑: 朱志峰 091 社会科学战线·2011 年第 1 期·法治理念和路径 ① 参见喻中: 《韩非天下第一》,《比较法研究》2009 年第 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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