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llnull 6 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据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诉讼案件事实的一切根据和方法。
客观性--证据必须客观存在的事实
关联性---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具有的某种内在的联系
合法性---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形式的合法性。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的合法性。指证据材料要成为证据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
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证据规定》第68条明确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非法证据:
(1)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隐私权);
(2)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私自安装窃听器材)。
将非法证据限定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的范围。也就是说,除了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权)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这意味着,以前不被法庭采用的一些证据,如私下录制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将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null 本 证 反 证
理论分类 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
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
证据 书 证
物 证
证人证言
法定种类 当事人陈述
视听资料
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
一、证据的种类二、证据的分类二、证据的分类1.本证与反证(依照证据与证明责任承担者的关系所作出的分类) 此种分类方法应和举证责任联系起来,有举证责任的人提出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为本证。没有举证责任的人提出的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为反证。
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依照证据是否可以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所作出的分类)
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间接证据,就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原始证据与派生证据(依照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所作出的分类
如证人根据别人所说的案件事实所作的证言,物证的照片、复制品,书证的抄本、影印件等属派生证据证据的法定种类证据的法定种类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
书证的特点
(1)书证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情;
(2)以文字、符号或者图形所记载的思想
内容需要借助于一定的载体表现出来;
(3)真实性较强,即使伪造,也易于鉴定。
null2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痕迹、血迹、物品······null3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所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常见的视听资料有:录像带、录音带、胶卷、储存于软盘、光盘、硬盘中的电脑数据
电子签名法裁判的第一起案例
电子签名法裁判的第一起案例
北京市民杨某状告韩某借钱不还,并将自己的手机交给法庭,以手机短信作为韩某借钱的证据。但手机短信能否成为法庭认定事实的依据?2005年6月3日,海淀法院3名法官合议审理了这起《电子签名法》出台后的第一案。
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两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null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
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 null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移动电话短信息即符合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同时移动电话短信息能够有效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经本院对杨先生提供的移动电话短信息生成、储存、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进行审查,可以认定该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作为证据的真实性。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录音录像及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数据电文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还应有其它书面证据相佐证。
在本案中,针对主要证据—手机短信息,法官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的规定及相关规定审查了该证据的真实性,在确定能够确认信息来源、发送时间以及传输系统基本可靠的情况、文件内容基本完整的情况下,同时又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否定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的情况下,认可了这些手机短信息的证据力。
对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而私自录音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视听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这个问
,
2002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是这样规定的:‘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就是说,只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而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如果未经相关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该录音录像资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思考:偷拍、偷录的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 nul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视听资料作为定案根据的条件视听资料作为定案根据的条件1. 不存在疑点;
2.不得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获得;
3.不是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例如,在他人住处擅自安装窃听装置进行窃听获取证据的行为;
4.视听资料应当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F69: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Z68: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Z69: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Z70: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区别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区别
书证: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物证:以物的形态来证明案件事实。 视听资料:在作为证据使用时需要借助于一定的工具。 注意:书证一旦形成后,不易改变,直观性比较强;而视听资料形成之后容易改变。 4证人证言4证人证言 (1)证人的资格:单位和自然人(以能否正确表达意志为
) (2)不能成为证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和办理本案的法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以及参与民事诉讼的检察人员。 (3)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原则 如果无正当理由,证人不出庭的,其提交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注意:掌握不出庭的情形 法定不出庭作证的情形法定不出庭作证的情形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56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null5当事人陈述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注意:和解和调解中当事人陈述的效力: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
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1)当事人所作的对自己有利的陈述;(《证据规定》第76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null(2)当事人所作的对自己不利的陈述。(自认) 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8条的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6鉴定结论 6鉴定结论 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作出的结论
(1)鉴定程序的启动:当事人提出申请。(《证据规定》第26条)
(2)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期限:举证期限届满之前。(《证据规定》第25条)
(3)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确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证据规定》第26条)
(4)自行鉴定的效力: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证据规定》28条) 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证据规定》第27条): ①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②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③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④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nullZ28: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与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z25: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null7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对与有争议的有关现场、物品进行测量、拍照后制作的笔录,是通过勘验、检查等方法形成的证据。
勘 验 要 求勘 验 要 求F73: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院对证据的保全法院对证据的保全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有可能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据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进行,对证据予以固定和保护的
。
证据保全的方法Z24: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
1.诉前的证据保全 可以由公证机关进行,由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的主要适用于商标权和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只能由申请人申请,法院不能以职权进行。申请人在采取诉前保全证据措施后15日内没有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2.诉中(法院受理诉讼后、开庭审理之前)的证据保全
(1)当事人可以申请诉中的证据保全
(2)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对证据在诉讼中进行保全
注意:仲裁中的证据保全
根据《仲裁法》第46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根据《民事执行规定》第12条,在涉外仲裁过程中,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证据保全的条件证据保全的条件1. 待保全的事实材料与案件有关联性;
2.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存在毁损、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 F74 );
3.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Z23);
4.证据保全主要由诉讼参加人申请,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5.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就证据保全申请提供担保(Z23) 。 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明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明(一)证明对象——待证事实
1.证明对象的范围:
民事实体法事实:产生、变更、消灭、防碍、纠纷
程序法事实;当事人适格,法院管辖权,审判人员回避
证据材料真实性
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习惯;
经验法则 证据能力的规则证据能力的规则证据能力
亦称证据资格,证明能力或者证据的适格性,是指证据资料可以被采用为证据的资格。
我国证据能力的规则
(1)证人资格 ;
(2)禁止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
(3)调解或者和解中的让步不具有证据能力;
(4)证据或者证人证言须接受询问、质证。
诉讼中自认诉讼中自认诉讼中自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对事实的自认可分为诉讼上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明示自认和拟制自认、当事人的自认和代理人的自认等。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8条第2款规定,“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诉讼上的自认的法律效果
诉讼上的自认的法律效果
1)自认者不能对其自认的事实再为争执;
2)当事人对于己不利的事实的承认,可以免除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的证明责任,法院可以该事实作为裁判依据。
3)自认不能随意撤回。只有在特殊情况撤回
即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涉及身份关系如收养婚姻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证据规定》第8条)
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的情形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的情形法律规定的免证事实(《证据规定》第9条)(绝对免证和相对免证) ①众所周知的事实; ②自然规律及定理;(绝对免证) ③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④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⑤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⑥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例外:前款①、③、④、⑤、⑥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举证责任的分担 (二)举证责任的分担 举证责任,也称证明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通过提出证据,证明所主张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避免因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而承担不利诉讼后果
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一般证明责任分配的 规则 --民诉64#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null1.
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证据规定》第5条) 第五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null3.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证据规定》第6条) 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4.法官的裁量规则(《证据规定》第7条)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举证责任的倒置举证责任的倒置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负担的证明责任改由否认权利的 另一方当事人就法律事实的不存在负证明责任
主要发生在侵权诉讼中
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的倒置---8种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的倒置---8种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null(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证明标准证明标准证明待证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要达到的证明程度
诉讼中,如果待证事实没有达到证明标准时,该待证事实就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已达到证明标准时,法院就应当以该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
1、“高度盖然性 ”标准:主要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是指证明虽然没有达到使法官对待证事实确信为绝对真实的程度,但已经相信存在极大或非常可能真实的程度。也就是说,在民事诉讼中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其最终所证明的结果能达到一般正常人在具有普通常识的情况下,认为具有某种必然的或合理的盖然性。---- (极大可能或者非常可能真实的程度)
2、“盖然性占优势”标准:多为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又称证据优势标准,是指一方所主张的事实在证据上占有优势的盖然性,即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时,此项主张即被认定为真实
我国的证明标准我国的证明标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第七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高度盖然性】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法院收集证据的制度法院收集证据的制度依当事人申请收集的证据:(《证据规定》第17条)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指证据材料在第三人手中)
注意.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依职权收集的证据(《证据规定》第15条) “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举证期限举证期限确定方式: (1)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证据规定》第33条第2款) (2)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证据规定》第33条第3款) (3)法定举证期限
具体问题中举证期限的确定《最高院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1、2、4、5、8、9项
具体问题中举证期限的确定《最高院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1、2、4、5、8、9项
(1)关于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问题
在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是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null(2)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举证期限问题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限制,可以少于三十日。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null(3)关于二审新的证据举证期限的问题
关于二审新的证据举证期限的问题。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中,当事人申请提供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null(4)关于发回重审案件举证期限的问题
关于发回重审案件举证期限问题。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在重新审理时,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等情况,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如果案件是因违反法定程序被发回重审的,人民法院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后,可以不再指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但案件因遗漏当事人被发回重审的,按照本通知第五条处理。
如果案件是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上述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null(5)关于对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
关于对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 (6)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
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在追加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证据规定》第34条) 注意掌握例外情形:第一,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第二,属于法律规定的新证据(《证据规定》第41—44条,《最高院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2008.11)第十项) 3.举证期限中提出的事项: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申请法院收集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鉴定;申请证据保全。
新证据的出现
新证据的出现
《民事证据规定》第41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1)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2)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民事证据规定》第44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证据规定》第35条,《最高院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三、七项)
(1)关于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提出反诉时的举证期限问题。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或者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举证期限有约定的,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2)关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问题。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证据交换(《证据规定》第37—40条)证据交换(《证据规定》第37—40条)1.证据交换的启动方式:(《证据规定》第37条) (1)经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申请前交换证据; (2)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应发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2.交换证据的时间的确定:(《证据规定》第38条) (1)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由法院认可,也可以法院指定; (2)如果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并经法院许可,此时证据交换时间也要相应顺延。
3.交换证据的主持人:审判人员主持。(《证据规定》第39条)
4.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证据规定》第40条) 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5.证据交换不是案件的必经程序。
质证
质证
质证的主体:双方当事人
质证的内容: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规定》第50条)
质证的原则:公开质证,例外:不公开质证的情形: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证据规定》48条) 民事诉讼证据的认定 民事诉讼证据的认定 民事诉讼证据被提交到法庭上之后,法官依照法律规定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并决定是否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举证时效
2.不法证据排除
3.证据的可采性
4.举证责任的分配 举证时效举证时效
当事人举证期限不确定或者说当事人不按时举证,往往会影响民事诉讼的效率,加大诉讼成本,增加另一方当事人诉累,更关键的是容易使审判活动受到当事人举证的无形牵制,造成审判活动的被动性和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因此,建立举证时限制度十分必要。
一般将当事人举证时限限定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前;如果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经人民法院同意,可适当延长;
对于二审或再审期间,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判的,除非特殊情况,原则上一般不再采纳,视为其在一审阶段放弃举证权利,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以维护法院裁判效力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不法证据排除 不法证据排除 证据取得的方式必须合法,包括证据来源及调取证据的手段和方法必须合法,人民法院及诉讼代理人调查取证还应当遵守法定的程序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收集证据的情形有以下几种:伪造证据的;贿买、胁迫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应当注意的是,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将未经相对人同意秘密录制的谈话材料列入非法证据的范围,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淡化了这一规定,是非常人性和理性化的 证据的可采性证据的可采性证据的可采性。证据的可采性是英美法系的称谓,在大陆法系国家证据法学中与之涵义最为相近的概念是证据能力。
在英美法系,证据的可采性主要与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有关,即体现了与关联性有关的品格证据规则的要求。
大陆法系国家虽然也制定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一般对证据资格的限制并不严格,对证据的审核认定以证明力为核心。
在我国的证据理论上,一般将证据能力与传统证据理论中所谓的合法性相对应,而证明力则反映证据的关联性和客观性
取证主体的合法性、证据形式的合法性以及取证方法和程序的合法性 null证据收集或提供的主体不合法,由此形成的证据不具可采性。非司法机关在司法机关在立案以前依照有关行政、纪检、监察等条例规定程序制作的调查笔录,如发生被调查人员死亡、出境等无法取证的特殊情形的,经法院对原取证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符合行政、纪检、监察有关调查取证规定)调查核实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证据形式的合法性-----证人应当为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证人。
取证方法的合法性。鉴于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虚假的可能性小,可信度较高,证据的属性和状态一般并不因取证方法的违法性而发生改变,因此原则上具有可采性;对于证人仅以询问地点、手续等一般违法事由为由否定其原有证言的真实性的,可由证人作出合理解释,经查确实存在可能导致其不如实作证事由的,其在此违法取证下的证言不具可采性,但不存在上述事由的,法庭应当结合证人前后证言综合判断其原有证言的真实性。举证责任的分配 举证责任的分配 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
违反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最常见的一种现象就是举证妨碍,指的是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但由于相对方因故意或过失将诉讼中存在的唯一证据灭失或者无法提出,以至于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导致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这一特殊的诉讼现象
实施了举证妨碍行为的当事人要为自己阻碍诉讼的顺利进行承担一定的惩罚后果,法律要求其多承担些诉讼中的败诉风险是程序正当性原则的本质要求。
以下两种举证妨碍实行举证责任转移:其一,故意毁灭证据或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其二,因故意或严重过失行为造成诉讼的唯一证据灭失的。null第六十五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六十六条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人民法院确认证据效力
人民法院确认证据效力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规定》第68条) 《证据规定》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补强证据规定:单一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法定情形(《证据规定》第69条)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null3.优势证据规定(《证据规定》第73条) 《证据规定》第七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null4.证据推定规则(《证据规定》第75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不利推定)
5.最佳证据规定(《证据规定》第77条)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第七章 诉讼保障制度第七章 诉讼保障制度一、期间与送达
(一)期间(《民事诉讼法》第75、76条) 期间:是人民法院或者诉讼参与人进行或者完成某种诉讼行为应遵守的期限和日期。 1.期间的种类 2.期间的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以月年为计算单位,期间届满日为开始日的对应日,没有对应日的,以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一天为期间届满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 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内。如诉讼文书通过邮局邮寄的,以邮戳为准。 null3.期间的顺延(民诉法第76条) 申请顺延的事由:该正当理由包括:(1)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2)其他正当事由:即不可抗拒的事由以外的事由。 申请顺延的时间: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注意: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此期间是不可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 (二)送达(二)送达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1.直接送达的收件人 如果受送达人是自然人,共有四种情况:自然人本人签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代理人签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如果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共有三种情况: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办公室签收;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诉讼代理人签收。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2.调解书的送达: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离婚判决:在受送达人不在的情况下,不可以交给在身份上既是该方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又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人代收。
null3.留置送达的场所:被送达人的住所。 留置送达的条件:
① 直接送达时,受送达人或者有资格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
②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当场作为见证人。 2009n2009n43.甲起诉要求与妻子乙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予准许。书记员两次到甲住所送达判决书,甲均拒绝签收。书记员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
A.将判决书交给甲的妻子乙转交
B.将判决书交给甲住所地居委会转交
C.请甲住所地居委会主任到场见证并将判决书留在甲住所
D.将判决书交给甲住所地派出所转交财产保全财产保全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之比较
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之比较
null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1.财产保全的解除:
(1)根据《民诉法》第93条,诉前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根据《民诉法》第95条,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3)根据《民诉意见》第109条,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法院裁判的义务;
(4)根据《民诉意见》第108条,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2.根据《民诉意见》102条:人民法院可以保全抵押物、留置物,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3.根据《民诉意见》105条: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以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给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产或价款。
2.保全对象的完善2.保全对象的完善 诉前行为保全: (1)诉前行为保全只限于诉讼前; (2)诉前行为保全的范围只限于知识产权领域; ①《著作权法》(2001年修订)第49条1款: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如不及时直至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②《商标法》57条1款:商标注册人或与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直至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③《专利法》第61条1款: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直至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3)通过诉前禁令的方式进行保全。
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
1.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民事诉讼法》第97条,《民诉意见》第107条)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育费、抚恤金以及医疗费用的案件; (2)追索过去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①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②需要立即停止某项行为的; ③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买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④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用。 先予执行的条件(《民事诉讼法》第98条)先予执行的条件(《民事诉讼法》第98条)条件
(1)申请人提出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进行;
(2)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其生产和生活
(3)被申请人有履行的能力
程序
根据《民诉意见》第106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共有五类: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拘留、罚款。 (经常考到的有三种:拘传、罚款、拘留)
1.拘传 拘传适用的条件----适用的对象是必须到庭的被告; 第一,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等案件中的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被告和离婚案件中的被告。 第二,对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失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拘传的程序要求:必须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null2.罚款和拘留的适用 注意: (1)对同一个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罚款和拘留可以合并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但不得连续使用。 (2)罚款和拘留必须要报经院长批准; (3)如果对罚款和拘留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4)罚款金额的变化。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nu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