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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现实研究

2013-05-15 1页 pdf 59KB 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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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现实研究 Money China 财经界 对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现实研究 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于艳芹 摘要:本文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殖税的可行性出发,结合建筑业 营业税改征增殖税的难点, 提出了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殖税的相关建 议。 关键词:建筑业 营业税 增殖税 前言 建筑业作为国家的支柱企业,每年可创造大量的产值、收入。然而, 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许多企业既是产品的生产企业,又是产品的安 装企业。营业税的征收以收入全额作为计税基础,不可避免会存在重复 征税。尤其是前一环节的营业额被累计流转到下一环节时,重复征税的...
对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现实研究
Money China 财经界 对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现实研究 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于艳芹 摘要:本文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殖税的可行性出发,结合建筑业 营业税改征增殖税的难点, 提出了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殖税的相关建 议。 关键词:建筑业 营业税 增殖税 前言 建筑业作为国家的支柱企业,每年可创造大量的产值、收入。然而, 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许多企业既是产品的生产企业,又是产品的安 装企业。营业税的征收以收入全额作为计税基础,不可避免会存在重复 征税。尤其是前一环节的营业额被累计流转到下一环节时,重复征税的 问更为突出。我国 2009 年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允许纳税人从销 项税额中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可以大大降低资本密集型行业的 税负,同时可以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本文研究建筑业营业税 改征增殖税主要意义在于解决传统的营业税存在的重复征税、 税负不 公和税制非中性所引起的市场效率损失。 一、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殖税的可行性 (一)建筑业具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条件 首先,从建筑业的生产过程来看,它们的经营资金在生产经营活动 中同工业企业一样,随着供、产、销过程的不断进行。 其次,从建筑业资 金形态来看,分别表现为储备资金,生产资金,成品资金等各种不同的 形态,最后又回到货币资金形态。 最后,从建筑业和工业企业的原料材 消耗过程及结果来看,从原的供应,构成工程实体,最后收回工程 (产品)价款,即原材料一未完施工(在产品)一已完施工(产成品)。 因此, 建筑业完全具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条件, 即建筑业具 备营业税改征增殖税的基本条件。 (二)切合我国增殖税管理的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将建筑业排除在征收增殖税之外, 人为地扭断了以 增殖税发票管理为环节的管理链条,给偷税、逃税者以可乘之机。如:建 筑业建筑安装所需机械设备、建筑材料等,它们都属于应征增值税的范 围,可由于不属增值税管理范围,专用发票至此为止,给关联企业转移 收入逃避纳税提供了机会。 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增值税管理的根 本依据, 纳税人凭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予 以扣取上一个环节的已交税金,以此形成了环环相扣,一环接一环的自 我约束、相互监督的制约,且有利于国税征收机关对购买双方的稽 查。 (三)有助于促进建筑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建筑业业作为一个资本密集型行业,在企业资产中,固定资产无论 在单位价值还是整体价值都很高。目前,由于建筑业属于营业税征税范 围,新增固定资产如钢材,水泥及预制构件等基本上是从一般纳税人中 购进的。已纳增值税不能抵扣,大大降低了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 动力。我国 2009 年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允许纳税人从销项税额中 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因此,改征增值税,不仅有利于技术改造和 设备更新,同时可以减少能源消耗、降低环境污染,提高我国建筑业的 国际竞争力。 二、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殖税的难点 建筑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对其改征增值税有较大的难度, 难点主要 在征税类型的选择和税率的确定上。 (一)征税类型 按现行增值税计算方法测算,选择采用“生产型”增值税要与现有 的税率档次相衔接,不管是适用 17%的税率还是 13%的税率,都会增 加建筑业企业的负担。如果选择“收入型”增值税,按固定资产折旧扣除 税额,又不符合简便征收原则,增加征管难度。 实行完全的“消费型”增 值税,加上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消化,国家财政难以承受。 (二)征税税率 针对增值税替代营业税后,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确定为多少,是与 生产企业相区别还是统一为一个税率?同时,税率的确定在国家大范围 地引进增值税, 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需要相应降低直接税尤其是个人 所得税的税率,使纳税人的税负不致过重。 三、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殖税的建议 (一)采用收入型征税类型 建筑业改征增殖税的前提条件是先将交通运输业改征增殖税,其 购买的原材料就可以从销售方取得增殖税专用发票, 进而作为进项税 额来抵扣。 因此,要将建筑业改征增殖税,必须实行收入型或消费型增 殖税。从我国目前现有财政承受能力和征管水平来看,收入型增殖税更 加适合:一是收入型增殖税税收中性较明显,与增殖税的基本原理更加 接近;二是收入型增殖税税基较宽,使税制转型不会对财政收入造成太 大的冲击; 三是收入型增殖税只允许固定资产按当期折旧额计提进项 税额,可使发票的含金量得到有效降低,及时发现和有效抑制偷逃税的 现象。 (二)适用的税率 把企业资质、收入规模、纳税数额与财务核算 4 项标准作为划分一 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对财务核算健全、企业年总收入达到 100—200 万元以上或者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时前 3 年年均纳税 额达到 5—10 万元以上、 有相应专业的具有企业资质最低等级的建筑 业纳税人, 可认定为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应适用现行基本税率 17%。之所以不用 13%,是因为这两种企业购进货物抵扣的税率基本上 为 17%,如销项税率用 13%,则会出现“低征高扣”的现象,会造成新的 行业间税负不平衡。 若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实行 4%的征收率。 是因为小 规模纳税人适用 4%的征收率,相对于 3%的营业税税率,税负上升幅 度不大,相对于 6%的征收率税负又显得低一些,比较合情合理,纳税 人较容易接受。 (三)纳税时间 一般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根据建筑业会计关于工程价款结算 的四种方式,对建筑业改征增值税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可以按照以 下情形确定:竣工后一次结算;按月结算;分段结算;其他结算;其纳税 义务发生的时间均为实现价款结算收入的当天。 参考文献: [1]郭梓楠, 蔡树春, 汤仲才.建筑业改征增值税的难点与影响因素 [J].税务研究, 2000,(03) [2]斯小灿. 建筑业营业税宜改征增值税[J].浙江财税与会计, 2001, (10) 税务筹划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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