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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0]25号

2013-05-14 2页 doc 27KB 4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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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0]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25号 成文日期:2010-05-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防范和化解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银行卡跨行交易业务而出现的风险和损失,促进其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联)提取的特别...
财税[2010]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25号 成文日期:2010-05-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防范和化解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银行卡跨行交易业务而出现的风险和损失,促进其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现对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联)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银联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允许税前扣除:   (一)按可能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银行卡跨行交易清算总额(以下简称清算总额)计算提取。清算总额的具体范围包括:ATM取现交易清算额、POS消费交易清算额、网上交易清算额、跨行转账交易清算额和其他支付服务清算额。   (二)按照纳税年度末清算总额的0.1‰计算提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年度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本年末清算总额×0.1‰-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特别风险准备金余额   中国银联按上述公式计算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余额未超过注册资本20%,可据实在税前扣除;超过注册资本的20%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由中国银联总部统一计算提取。   (四)中国银联总部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附送特别风险准备金提取情况的和报表。   二、中国银联发生的特别风险损失,由中国银联分公司在年度终了45日内按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凡未申报或未按规定申报的,则视为其主动放弃权益,不得在以后年度再用特别风险准备金偿付。   中国银联分公司发生的特别风险损失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报送中国银联总部,由中国银联总部用税前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统一计算扣除,税前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不足扣除的,其不足部分可直接在税前据实扣除。   三、中国银联总部除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可以在税前按规定扣除外,提取的其他资产减值准备金或风险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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