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杂志# 2009年第 11期 各 科 专 论
作者简介: 叶名怡 ( 1979- ), 男,汉族, 安徽巢湖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
张 伟 ( 1960- ), 男,汉族, 吉林长春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本文为 2007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构建和谐社会与婚姻家庭新问题研究0 (项目编号: 07BFX032)的阶段性成果, 也
是 /陕西省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资助项目0。
离婚案件中三类特殊共有财产分割探析
Ana lys is About Partition O f The Three K inds O f Spec ial Jo int Estate In D ivorce Cases
叶名怡 张 伟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陕西西安 710063)
内容提要:含身份性财产系指配偶一方因某种身份即成员资格而取得的财产, 离婚分割时应在遵守相关法律
强行性规定的框架内分割,宜由原来的成员继续拥有该财产而给另一方经济补偿。离婚案件中涉及这些特殊共有
财产分割时,要正确理解和把握婚姻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及适用,梳理与厘清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理性应对及完善
相关立法的缺漏与不足。
关键词:离婚 特殊共有财产 分割
一、含身份性之财产
(一 )界定和类型
所谓含身份性之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因为某种特定
身份 (特定成员资格 )而取得并持有的财产;该特定身份
往往与一定组织的成员权相联系,因而有时此类财产还
具有一定的福利性。例如,在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就是一种身份属性, 宅基地使用权就是一项福利性财
产分配;同样,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单位雇员也是
一种身份,是特定组织的成员。本文所称的含身份性之
财产,在现行法框架下,主要有: 1. 以夫妻一方名义投入
在合伙 /合伙企业中的夫妻共同财产; 2.以夫妻一方名义
投入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一方因
为农村集体成员身份而获得的、并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
宅基地使用权 (有房无房 ); 4.夫妻一方因单位福利政策
而取得转让受限之所有权的房屋; 5.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或股票增值权。
(二 )现行法之规定及不足
对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之股权的分割, 5婚姻法司法
解释 (二 ) 6第 16条对此做了较详细的规定。基本上,该
条款遵循的是现行 5公司法 6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没有
突破。即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股东一方配偶的股
权转让给非股东一方配偶时,须履行公司法的法定程序,
如果最终没有转让成功,则拟受让股权一方配偶只能获
得股权出售的价金。
对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以夫妻一方名义投入到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其分割办法由 5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 ) 6第 17条作了规定。依此规定,离婚时配偶双方协
商一致, 合伙人一方拟将合伙出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非
合伙人一方的,其他合伙人依次有如下选择:同意接受入
伙;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拒绝另一方配偶入伙;既不同意
入伙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允许合伙人一方配偶退伙;
以上皆不允许时必须接受另一方配偶入伙。该条文中,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第 (二 )、(三 )、(四 )项。这三项实际
上是为其他合伙人给出了一道单选题,即其他合伙人必
须在行使优先受让权、允许作为合伙人的配偶一方退伙
以及允许非合伙人配偶一方入伙三项选择中进行三选
一。这样的被迫选择的义务是 5合伙企业法 6所没有的规
定。在其他合伙人不行使优先受让权时,要么允许退伙,
要么允许入伙,这种新的容忍义务是对 5合伙企业法 6的
突破。这样的突破对于合伙企业的稳定和发展无疑是有
负面影响的。
另外,还有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是:如果夫妻一方的
合伙人不同意另一方成为合伙人,对最后结果是否有意
义? 这样一个很可能会发生的问题,司法解释却没有提
#59#
各 科 专 论 法学杂志# 2009年第 11期
供解决办法。对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一方婚后
因其单位福利而购置的有限产权房,以及未行权的股票
期权,这些共同财产的分割, 5婚姻法 6及其司法解释均没
有作出相应规定。司法实务中,各地法院均根据自己的
理解予以个案解决。
(三 )分割原则、具体分割
及其法理基础
1.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
按照5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 ) 6第 16条的规定进行股
权分割当然是可行的。但必须明确一点: 公司股权从性
质上说是一种社员权,它包含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股
权从内容上分可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¹ 作为夫妻共同
财产的只能是其中的财产权、自益权部分,而不可能是非
财产权、共益权部分。因此,严谨的表述应当是这样:婚
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东只
能是该名义股东一个人, 而相应的股权中的财产权部分
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的财产权部分,当然是分割的对象,但对于共益权部分或
者说股权能否整体分割,还要取决于其他股东的意志,不
可想当然地认为夫妻双方有权平均分配股权。按照 5公
司法 6的相关规定,非股东一方配偶能否成为股东, 是不
确定的,但对于股权中的财产性部分则是确定地享有均
等的权利。5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 ) 6第 16条规定了夫妻
一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而另一方并非该公司股东
时该股权的分割办法。此条规定并未突破 5公司法 6的规
定,并且纯粹针对即将离婚的夫妻双方就该股权转让份
额和转让价格达成一致这种情况而进行规定的, 倘若双
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则仍然必须在 5公司法 6有关股权转
让之限制性规定的框架内分配财产。
2.关于合伙人出资
合伙人的地位更是一种兼具人身性和财产性的身份
和资格。夫妻一方作为合伙人的,另一方并非当然地也
是合伙人 (或隐名合伙人 );只能说,夫妻另一方对其中一
方的合伙出资的财产权部分享有共有权。根据我国 5合
伙企业法 6的规定,入伙、合伙出资的转让、退伙均有严格
限制,即入伙和合伙人出资转让, 除合伙
另有约定
外,必须获得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退伙必须符合约定
或法定情形。如前所述, 5婚姻法司法解释 6对此规定有
所突破。笔者认为,对于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现
行法规定了 /双重优先 0规则,借鉴这样的思维,合伙人出
资只有在无其他合伙人个人财产可以补偿给另一方配偶
时,才应当按照 5婚姻法司法解释 6的规定来分割。这是
出于维护合伙企业稳定性的要求。
对于作为合伙人一方的配偶不同意另一方配偶加入
合伙企业的问题,该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笔者认为,按照
合伙的闭合性以及 5合伙企业法 6的立法精神,法律应当
认可合伙人一方配偶的此项拒绝权。因为合伙的核心精
神就是对于重大事项的全体一致、一票否决机制,这是确
保合伙企业稳定和发展的基石。如果违背作为合伙人的
配偶一方的意志,强行使得另一方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
人,与合伙的性质与5合伙企业法 6的精神显然是背道而
驰的。因此,在离婚双方当事人对合伙出资的分配达成
一致时,可按照 5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 ) 6第 17条的规定处
理;如果合伙人一方不愿意转让分割给非合伙人一方配
偶,则不应让后者强行入伙,而应采取令前者给后者相应
经济补偿的方式来解决争议。
3.一方因其身份所获取的宅基地使用权
因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 它只能和其上的房
屋一并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成员。因此,
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在离婚
财产分割时,只能采取折价或变卖的方式,即要么由具有
集体经济身份的夫妻一方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并给予另
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要么将该宅基地使用权连同房屋
一并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其他成员, 然后就出售
价金予以分割。显然不可行的方式是,不具有本集体经
济组织身份的夫妻一方获得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宅基地使
用权。
4.一方因其身份所获取的有限产权房屋
此类财产与上述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相似。此类财
产分割的一个基本限制是:本单位以外的人不得成为此
类财产的所有权人。因此,可行的分割方式是折价或变
卖,即要么由具有该单位身份的夫妻一方获得房屋产权,
并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要么出售给本单位其他人,然后
就出售价金进行分配。
5.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
股票期权既然是公司激励内部员工的一种手段, 因
此其必然是依托于内部员工的身份。这就决定了非属于
公司员工的一方配偶在离婚后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行权,
这也意味着他 /她只能选择获得经济补偿。因此,可行的
分割
是:作为公司员工一方的配偶分得股票期权,同
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当然,股票期权可能永
远都不会被行权,因为股价可能一直都不理想,在双方就
股票期权的价值达不成一致时,需要专业机构作出评估。
对于股票增值权,也适宜采取类似的分割办法。
二、法律关系跨越婚前婚后的不动产或动产
现行法对于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所采取的基本
立场是:以时间原则为主, 以财产性质为辅, 即原则上根
据财产取得的时间点是结婚登记前还是登记后来确定财
产的属性。但现实生活中,存在一类财产,其法律关系跨
越婚姻登记前后, 例如婚前一方按揭购房, 婚后取得登
记,并且婚后共同还贷。对此,很难简单地认定它们是婚
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60#
¹ 参见柯芳枝: 5公司法论 6,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第 104页。
法学杂志# 2009年第 11期 各 科 专 论
(一 )此类财产的特征和类型
法律关系跨越婚前婚后的财产可能是房屋,可能是
汽车或其他大宗物品。其中最典型、最复杂的是夫妻一
方婚前按揭购买的、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款的房产。此
类房产具有如下特征: ( 1)购买该财产的对价中既有婚前
一方支付的款项,又有婚后双方共同支付的款项; ( 2 )此
类财产可能事先已经登记到一方名下,也可能婚后才完
成正式登记手续; ( 3)此类财产往往存在增值的收益部分
或自然损耗的部分。在我国离婚案件中, 以房产登记手
续的完成情况,此类涉争房产可能有以下三种情形: ( 1 )
婚前一方办理按揭购买现房, 婚前取得房屋权属证书。
夫妻以共同财产进行还贷的; ( 2 )婚前一方办理按揭购买
期房,办理了预告登记手续,婚后取得的房屋权属登记在
该方名下,夫妻以共同财产还贷的; ( 3 )婚前一方办理按
揭购买期房,夫妻以共同财产进行还贷,离婚诉讼期间尚
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
(二 )现行法规定之缺漏与应然的分割办法
现行法对于上述三种情形中系争房产的分割并没有
相应的规定。司法实务中对于此类争议的处理也不尽相
同。
现行法对于财产增值的分割,只有一条规定。 5婚姻
法司法解释 (二 ) 6第 11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
列财产属于5婚姻法 6第 17条规定的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
有的财产 ": (一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0
此规定对于投资的时间点没有明确:属于共同财产的究
竟仅限于一方在婚后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还是
包括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投资、在婚后取得的收益。
对于这个问题,学界和实务界见解不一。
笔者认为,在离婚案件中,此类财产的分割原则是:
在不违反现行法的前提下,以结婚登记时点为分水岭,按
照双方实际的偿付额比例来确定系争房产的权益划分,
同时注意确定夫妻财产归属须兼顾夫妻财产利益和身份
权利义务的客观要求。这里包含几个要点:第一,不得违
背现行法,如不得违背5物权法 6关于不动产所有权取得
的规定;第二,将以个人财产偿还的部分与以共同财产偿
还的部分分开。第三, 应明确我国 5婚姻法 6所确立的法
定夫妻共同财产制,是以夫妻生活共同体与夫妻身份为
伦理基础的,着重考虑的是要符合婚姻永久共同生活的
目的,特别是要有助于夫妻同甘共苦、相互扶助, 有助于
增强家庭的和睦及凝聚力, 以及有助于实现家庭的各项
经济职能。另外,需遵循 /夫妻运气共有 0这个国内外共
有的法律格言。
三、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保险、信托财产及收益
(一 )保险之财产及收益
1.具有财产性的返还型保险和投资型保险
传统上保险与离婚财产分割并无联系。但随着保险
业的发展,出现了所谓的返还型保险和投资型保险,它们
对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却有实际意义。
所谓 /返还型保险 0,俗称 /含蓄型保险 0,即被保险生
存至约定年限后,保险公司有义务返还所交保费或者合
同列明的保险金额。返还型保险实质上是普通的风险保
险与储蓄合二为一的产物。我国保险实务中, 它主要包
括以下几种人寿保险:返还型大病险、终身寿险、养老保
险、教育险、终身医疗险、其他两全类保险。与此相对的
是非返还型保险,它又称保障型保险或消费型保险,它不
包含储蓄部分。我国保险实务中,保障型保险分为以下
几类:定期寿险、消费型大病险 (定期大病保险 )、意外险、
医疗费用和补偿保险、财产险。返还型保险与非返还型
保险最大的差别在于:前者投保人交纳的保费高,其中含
储蓄部分,保单有现金价值; 后者投保人交纳的保费低,
不含储蓄部分,保单一般不含现金价值。
目前市场上常见的投资型险种有投资连结保险、分
红型寿险、万能寿险及投资型家庭财产险等。返还型保
险的理财主要靠利率一定的储蓄,而这些投资型保险的
理财主要靠保险公司的各类投资。投资型保险是一种长
期险种,它也有现金价值。
2.离婚时保险之财产及收益的分配
涉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保险财产, 主要是上
述两类保险的保险现金价值 (或保费 )和保险收益,前者
出现在退保时,后者出现在保险
约定期日或约定事
项成就时。
我国5保险法 6第 69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
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
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两年保
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
费。依此规定,如果离婚时,投保人 (夫妻双方 )决定解除
合同,则现金价值或保费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设若投保人不解除上述两类合同, 则视受益人是否
变动分两种情形处理。第一,不涉及变更受益人的情形。
不变更受益人有两种可能:投保之初设立了不可变更的
受益人 º ;投保人无意变更受益人。倘若受益人是夫妻双
方,则保险收益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均等分配。设
若受益人是夫妻一方,则此收益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设
若受益人是夫妻外第三人,此收益也不作为夫妻共同财
产进行分配。第二,涉及变更受益人的情形。我国 5保险
法 6第 63条规定: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
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
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
保险人同意。0依此规定,被保险人对受益人的确定有最
#61#
º 在指定不可变更的受益人的情况下,受益人取得了一种确定性权利,未经受益人本人同意,不准变更受益人。但投保人可以停止缴付
保险费,此时受益人可代其缴付保险费,从而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
各 科 专 论 法学杂志# 2009年第 11期
终决定权。因此,被保险人倘若是夫妻一方,而受益人是
另外一方,则很可能会发生受益人变动的情形。一旦发
生受益人变动的情形, 则保险合同的收益性将归属于变
动后的受益人。除非变更后的受益人是夫妻双方,否则
保险收益不得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 )信托之财产及收益
1.信托的内涵和特征
我国5信托法 6第 2条规定: /本法所称信托,是委托
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
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
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0依此规定,委托
人在设立信托时只是将其财产权 /委托给 0受托人,并不
是 /移转给 0或 /处分给 0受托人。与此同时,受益人所享
受的信托利益,其性质仅仅为一种债权。在我国,信托设
立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就成了信托法律关系中悬而
未决的问题。
2.离婚时信托财产的处置
我国 5信托法 6对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给予了一定的
肯定。例如,按照 5信托法 6第 15条的规定,委托人死亡
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
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
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
为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
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
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按照该法第 16条的规定,信
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受托人死亡或
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信托财产
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该法第 52条规定,信托不
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
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
辞任而终止。但本法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这些规定可知,信托关系的持续与否,只与受益人
主体资格密切相关。换言之,只有当受益人主体资格消
灭时,信托关系才终止, 才须对信托财产进行重新处置。
在夫妻以共同财产设立信托的场合下,夫妻双方是委托
人,信托财产如何处置主要看受益人是谁。如果受益人
是夫妻一方,则信托财产仍由受托人管理,不存在分割或
重新处置的问题;如果受益人是夫妻之外的第三人 (如子
女 ),则情况相同;如果受益人是夫妻双方,则离婚影响到
的是收益的分派,对信托财产本身并没有影响,因为共同
受益人的离婚与受益人死亡、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等主体
消灭的法定情形不同,不影响信托财产的处置。另外,根
据我国 5信托法 6第 54条,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的归属
次序是:信托文件规定的人、受益人及其继承人、委托人
及其继承人。可见, /信托文件规定的人 0也是一个重要
的 /人 0。他对剩余财产享有最终追索权。因此当信托文
件规定的人是夫妻双方时, 夫妻双方平等地享有此种剩
余财产追索权。
3.信托的收益及其离婚分割
我国信托
的移植植根于债法理论, 在信托关系
架构上, 5信托法 6将受益人的权利界定为享有信托利益
之权利,并使之债权化,这种受益权仍然是一种实实在在
的财产权。我国5信托法 6第 47条、第 48条规定,受益人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原则上可以用于清
偿债务;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因
此,如果信托受益人是夫妻双方,则信托受益权属于夫妻
共同财产,应由二人平均分配;如果信托受益人是夫妻配
偶一方,则信托受益权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进行分配;
如果信托受益人是夫妻外第三人,则情形与前一种相似,
不存在分配的问题。总而言之,受益人的事先确定可以
被视为是对财产收益的一种约定安排,因此,在离婚分割
信托收益时,必须以此约定为准。
笔者选取了三类有代表性的特殊夫妻共同财产, 对
其在离婚时的分割进行了探讨分析。对于获取和持有须
以一定身份为前提的财产,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
割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制定法的强行性规定,一般适宜
采取一方分得该类财产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经济补偿的分
割方式。对于时间跨度上跨越婚前婚后的财产, 在分割
时,原则上要遵守 5物权法 6关于所有权取得的规定,还要
按照5婚姻法 6的相关规定,即应注意确定夫妻财产归属
须兼顾夫妻财产利益和身份权利义务的客观要求,在此
基础上,区分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同时, 此类
财产的增值收益,哪怕是以个人财产为基础,也一律为夫
妻共同财产,这也符合 /夫妻运气共有 0这个国内外共有
的法律格言。对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保险、信托财产
及收益,应注意受益人和剩余财产追索权人的确定。其
分割思路是,在遵循相关制定法强行性规定的基础上,首
先,明确受益人对保险或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的权利,只有
当受益人是配偶双方时,才涉及到此收益的分配;其次,
在投保人依法解除保险合同时, 可收回保单的现金价值
或保费,在信托委托人解除信托合同时, 信托财产由信托
文件指定的人获得,因而,当投保人或信托文件指定者为
夫妻双方时,此类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等分
割。
(责任编辑: 苗延波 )
#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