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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废标”与废“标”

2013-03-28 6页 doc 117KB 6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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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废标”与废“标”2013年第2期 工程造价信息(成都)文摘 谈“废标”与废“标” 李开恕 本文的标题是谈谈“废标”与废“标”。这里将“废标”作名词解,是指投标文件内容有重大问题或重大偏差而未能达到招标文件的要求,成为“废标”;而将废“标”作动词解,就是评标委员会将不合格标书废掉(即:废“标”)。“废标”是标书自身的原因,必定包含了重大问题或重大偏差;废“标”是指评标人的行为和权力。 近来在评标过程中屡屡出现“废标”,其出现的频率之高,数量之大极不正常。有的一个标段“废标”数量达十之八九,13个投标被废掉12个,50个投标尽然被全部废掉...
谈“废标”与废“标”
2013年第2期 工程造价信息(成都)文摘 谈“废标”与废“标” 李开恕 本文的标题是谈谈“废标”与废“标”。这里将“废标”作名词解,是指投标文件内容有重大问题或重大偏差而未能达到招标文件的要求,成为“废标”;而将废“标”作动词解,就是评标委员会将不合格标书废掉(即:废“标”)。“废标”是标书自身的原因,必定包含了重大问题或重大偏差;废“标”是指评标人的行为和权力。 近来在评标过程中屡屡出现“废标”,其出现的频率之高,数量之大极不正常。有的一个标段“废标”数量达十之八九,13个投标被废掉12个,50个投标尽然被全部废掉,令投标人、招标人、监督部门震惊。几千万上亿的工程,长达几百页的标书,仅因一个瑕疵一废了之。因全部成为“废标”导致招标失败,重大项目不能预期开工的实例很多,使得招标、投标各方蒙受巨大损失。这是投标人水平问题,招标文件编制问题,还是评标问题?值得我们去探究。 按名词意义的“废标”看,投标文件达不到招标文件的要求成为“废标”的原因有三:一是《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评标方法》)第二十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所指的情况,如虚报工程类似业绩,伪造从业、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社保资料等。二是投标人工作失误出现重大偏差。《评标方法》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的要求;(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三是招标文件编制的内容出现错、漏或叙迷表达不清晰造成歧义,导致投标人理解偏差,投标文件编制出错。 再按动词意义的废“标”看,就是评标委员会作出评判,废掉投标文件的行为过程。这里就涉及到废“标”的权力、废“标”的判定标准和废“标”权力人的政策、技术水平,以及公平公正的法律意识、责任心和执业道德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法》)的规定,招标投标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招标人和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是招标人依法组建的,是行使评审标书、推荐中标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临时性机构。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负责,与投标人之间并没有任何直接的法律关系。因此决定废“标”的权利人是招标人,只是招标人的这一权利在评标阶段由评标委员会代为行使。评标委员会在行使废“标”权力时,需考虑到由于废“标”牵涉的多方面因素和一系列问题,要客观、公正的依据法规的规定和招标文件的约定,从投标文件的整体去进行评判。做到废“标”的程序规范和实体规范,慎重废“标”,有效防范出现大面积“废标”和不必要的“废标”,保障评标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下面,我们就“废标”产生的各种情况和评标委员会废“标”权力的行使,以及慎重废“标”、有效防范“废标”等方面作一些探讨。 一、废标的典型情况和分析 (一)依据法规可明确判定的“废标”,评委直接废“标”。 1.依据《评标方法》第二十五条属于重大偏差(略,见前页)和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以及第二十七条“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产生“废标”的情况: (l)项目经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附相关资料(建造师证、职称证等); (2)拟派项目主要人员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安全员上岗证、职称证; (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附社保证明,或所附资料不一致(如,社保证明上身份证号与身份证复印件上身份证号不一致); (4)专业人员职称证中的专业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5)施工组织中涉及的设备与设备表中列明的设备不相符合; (6)施工组织设计设备表中缺少相关必需设备; (7)施工组织设计中人员配置与“七、项目管理机构”的人员配置不同,造成自相矛盾; (8)未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书、竣工验收报告等),或类似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9)财务报表年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财务报告不完整,无附注或说明; (10)投标文件、投标总价没有或未按要求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 (1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签字的时间晚于投标文件的落款时间,造成投标文件无效。 2.依据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四川省清单定额产生“废标”的情况: (l)投标报价双低,且低于成本; (2)投标报价清单封面无工程造价人员签字或加盖执业证章; (3)投标报价清单上,编制清单的造价人员执业证章过期,属于无执业资格; (4)投标函报价与投标总价汇总表不一致,且有小数点的误差; (5)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出现不一致; (6)投标人未按招标人给出的品牌范围填报主要材料表中的品牌。以上列出的经常出现的“废标”,评标委员会废“标”以后,一般不会引起争议。若全部成为“废标”,或“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该项目就得重新组织招标。 (二)投标文件的细微偏差,但并不影响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被废“标”后容易引起争议的情况: 1.签字或盖章问题 (l)投标文件封面(硬面)盖章签字处,签字未盖章,或盖章未签字; (2)分册无封面或分册封面未盖章; (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逐页小签,或某些页码漏签字; (4)(川建发[2009]60号》第九条第一款:“投标报价文件(投标函除外)没有造价人员签字或没有加盖执业专用章的”视为重大偏差。但是评标专家根据招标文件中这一条挽定,要求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每页必须由造价人员签字及加盖执业专用章,否则废“标”C 2.标书格式问题 (l)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编写页码(如每哥单独编页码、页码未居中),有的评标人用尺子量页码是否居中;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页眉或页眉与招标文件不一致; (3)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删减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表格(无联合体投标,则应删除“联合体协议书”及“投标联合授权体牵头人协议书”); (4)《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以下简称《标准文件》)中规定: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的应删除“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中“或其委托代理人”,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按要求删除“或其委托代理人”而被废“标”; (5)《标准文件》中规定:委托代理人投标的,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删除投标文件格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中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字段,保留“委托代理人:(签字)”字段。但在招标人未提供工程量清单报价格式的情况下,投标人一般采用软件直接生成的投标报价封面格式,该封面格式中签字栏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而不是“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投标人若未删除“法定代表人或其”则被废“标”; (6)投标文件中工期填写满足了招标文件要求,但横道图多画了一天或几天。 3.投标文件的其他问题 (l)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包装(如设备采购投标文件较薄,正本副本包装成了一个包); (2)投标报价大小写不一致。以上列出的问题,经常在评标时被简单地废“标”。《评标方法》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三十条“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这里非常明确地表述了“实质性响应”的内容,而且《评标方法》在关于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的规定中作了进一步的说明,并规定了对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处理的程序和方法。但是,我们某些评标人员在评审标书时却不加区别地把投标文件中是否是实质上的不响应,还是格式上的不符合一概作为“废标”给废了。评标时首先找硬伤,从封装到封面,从签字到盖章,从页码到格式,从前后表述是否一致,到表格格式、大写小写是否一致。只要找到一处瑕疵就废“标”,以减少评标工作量,提高评标工作效率。但是带来的后果却是“冤死”的投标人,拖延的工期,丧失的公允,损失的社会、经济效益。 二、明确“废标”条件建立废“标”程序慎重废“标” 要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慎重废“标”,以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权益和利益,笔者在前面叙述和分析的前提下,提出以下个人意见和建议。 (一)招标文件要明确“废标”的条件 招标文件编制者应该全面了解法律法规对废标的规定,熟悉技术规范对编制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文字描述要清晰,逻辑关系要准确。 1.按照《评标方法》第二十五条和《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单独列出“废标”的条件和重大偏差的内容,《评标方法》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招标文件有其他重大偏差内容的也应一并列出。招标文件要明确评标委员会废“标”的程序和方法。制定废“标”报告表,表格内容包括投标文件出现重大问题和重大偏差的内容,废“标”的依据,评标人陈述的废“标”理由。 2.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除明确列出的重大问题和重大偏差外,评标人不得随意废“标”。属于细微偏差的要求评标人“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办法》第十九条),以补证后的投标文件进入下一评审程序。 (二)评标要程序规范慎重废“标” 1.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认真理解招标文件的实质内容,作出科学的评判。 2.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列出的“废标”条件作出正确判断,对于应当质询投标人的内容要作出书面质询,对质询结果作出独立的评判。对“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评标方法》第二十三条)。评标人对上述情况的处理要保留有力证据。 3.对于招标文件表述不明确的内容,不能简单地判定为投标人的过错,应当书面质询招标文件编制人并要求作出解释,其解释不影响全体投标公正性的从其解释。若不能达到上述效果的,应以不利于招标人的结论进行评审。 4.对于判断比较模糊,在评标现场条件不具备,不便寻找相关法规技术标准依据的,可要求招投标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协助查找依据,不可主观臆断影响评判结果。 5.当所有投标人的标书出现同样错误或偏差时,经分析不影响招标人的利益,且不影响投标人之间的公正性的,可以视其为全部投标有效并继续评审。 (三)监督机构要全过程发挥作用 1.在招标文件备案时,要敦促招标文件编制人对重大问题和重大偏差的(废标)条件单独列清,监督所列“废标”条件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不能有歧视性、文字表达不清和逻辑混乱的条款。 2.监督机构可以召集有关招标、投标单位和相关专家,或委托招投标行业协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编写废标的评判程序和应当废标的范例条款,以指导招标文件的编制。 3.要监督评标委员会作出的废“标”决定,必须要填写废“标”情况报告表,写明“废标”的内容和废“标”的依据并陈述废“标”的理由。 4.监督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的行为,对于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报请上级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投标人应当多从成功投标中积累经验,从失败投标中总结教训。本文前面列举的“废标”和废“标”情况仅供参考。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废标作出法律意义上的定义,只是在实施评标中运用了这个概念。废标所牵涉的问题很多,各方面的看法和认识都不尽相同。笔者在此抛砖引玉,希望同行探讨并批评指正。 投标文件出现漏项时的处理方法 问题:投标人投标出现漏项时,如何评标、定标、确定中标人和工程结算? 【律师答问】 在评标活动中,如何处理投标文件的计算错误、漏项和缺项等问题,难就难在将投标文件的计算错误、漏项和缺项是归于重大偏差还是在于细微偏差。在完成了初步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将仅对在实质性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逐项列出各投标文件的全部细微偏差。所谓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信息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招标人需要重视的是,对于细微偏差的量化标准一定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避免无法操作。 下面将逐一分析如何将投标文件的计算错误、漏项和缺项归类为重大偏差或是细微偏差。 一、投标文件的计算错误 投标文件的计算错误有如下几种:工程量计算错误、单价填写明显错误、单价汇总与总价填写不一致和总价的数字表述与投标函中的文字表述不一致。 第一种情形最好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修改工程量是否属于重大偏差,如果属于重大偏差则根本不能进人详细评审,更无从谈起计算错误的修正;第二、三两种情形在七部委30号令第五十三条已有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报价评估,除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应当按照下述原则进行修正:(l)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二、投标文件的漏项与缺项 投标文件漏项、缺项的情形包括商务标的工程量清单漏项、缺项,技术标的漏项、缺项。 首先应当判断其漏项、缺项补正后是否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影响。如不影响才能视为细微偏差,之后应当对其质询,如拒不补正才能进行不利于其的细化。细化的标准是: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的评标中,丰卜上其漏项、缺项,计算出比原投标价高的评标价,但在签订合同时仍以其较低的投标价为准;在综合评估法中,补上其漏项、缺项,计算出一个评标价,与原投标价比较,分别计算其商务标得分,以较低的得分记人总分,在签订合同时仍以其较低的投标价为准。 对于投标报价中已经列出的工程量清单,只是没有填写价格的,表明此部分工程量投标人已经考虑到,因为其未填写价格,可以视为其价格已经包含在其他项目中。 技术标的漏项、缺项是否构成对其他投标人的不公平,如何进行量化是个棘手的问题。法律法规没有明确,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合理的量化标准。 相关法律依据有《招投标法》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如上所述,评标时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能进行实质性商谈。因此,漏项、缺项问题属于实质性问题,会影响报价,在确定中标人之前,不能就这些问题进行谈判。 三、工程结算问题 关于结算问题,《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可见,中标人不得在中标后就漏项问题与招标人达成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协议。 在商务标的投标报价要求中,招标人通常的描述是:“在工程量清单的填写说明中均有‘工程清单中某项目如果未填报价格,就意味着本项目的费用摊到其他项目中去了,本项目将不再给予结算’的约定”;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要核实工程量,对漏项、缺项承担责任”;或者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要核实工程量,对于发现的问题要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对漏项、缺项问题视为含在报价中”;再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对于工程量清单的漏项视同于其价格包含在其他部分,不予调整”。在此清形下,业主要求必须按合同规定的要求完成工程量,发包人对漏项将不给予任何补偿。所以评标时未发现的漏项,也不能补报或调整,可以理解为摊到其他项目中去了,按其投标价格评标。中标后结算时只能按其投标价格结算。 因为业主在招标文件中对漏项风险承担的描述会把量和价的风险都推给投标人,这样的表述经常会引起纠纷。有鉴于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一2008)第4.5.3条规定: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但是这个规定是否与《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矛盾,实践中也有很大争议。 实践中,投标人对于在投标时发现的漏项、缺项问题,会做两种处理:一是在招标答疑时提出,要求业主给出答复;二是投标人可能会将错就错,装作不知道,会有效利用这一点实施不平衡报价,来达到取得超额利润的目的。 问题解答 一、问:09定额C.H《给排水、采媛、燃气工程》的燃气管道划分界限是怎么样考虑的? 答:室内外燃气管道地下引入室内的管道以室内第一个阀门为界;地上引人室内的管道以墙外三通为界;室外管道和市政管道以两者的碰头点为界。 二、问:在使用09定额计价时,给水管道绕房屋周围lm以内敷设按室内还是室外定额计算? 答:按室外管道计算。 三、问:工业管道场内垂直运输在定额中是如何考虑的? 答:场内垂直运输管道安装高度是按土12m综合考虑的,安装高度20m以内定额不得调整;如安装高度超过了20m时,超出部分按施工方案另行计算。 四、问:在使用09定额计价时,软化水处理间管道套用什么定额? 答:套用C.F《工业管道工程》相应定额项目。 五、问:在使用09定额计价时,医院吸氧用铜管道安装采用银焊条套用什么定额? 答:铜管如采用银焊条承插焊,属定额缺项。 六、问:在使用09定额计价时,成品陶瓷拖布池安装如何套用定额?答:成品陶瓷拖布池(盆),如为托架安装时,套用洗涤盆(单嘴)定额,如为落地安装时,定额人工乘以系数0.50,计价材料费乘以系数0.4。 七、问:管外径和公称直径之间是如何对应的? 答:定额内有色金属管和塑料管是按管外径计算的,其他均按公称直径计算。定额内公称直径与管外径对应关系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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