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体null 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主体的概念 我国行政法理论界的普遍观点认为,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的社会组织。
1. 必须是一定的社会组织
2. 必须享有行政权力
3 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
4 必须能独立承担法律效果
nullnullnull 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
两者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不能等同。行政法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当事人。因此,行政主...
null 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主体的概念 我国行政法理论界的普遍观点认为,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的社会组织。
1. 必须是一定的社会组织
2. 必须享有行政权力
3 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
4 必须能独立承担法律效果
nullnullnull 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
两者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不能等同。行政法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当事人。因此,行政主体只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即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行政主体必定是行政法主体,但行政法主体不一定是行政主体,因为它还包括行政相对人。 null行政主体和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最普遍、最重要的一种行政主体,两者具有密切的联系,但不能将两者等同起来。
第一,行政机关并非唯一的行政主体。
第二,行政机关并不始终是行政主体。null国务院某部一司自行下文,以自己的名义将某一产品的生产权许可给了甲公司。但事隔半年后,该司又以同样的方式将这种产品的生产权许可给了乙公司,致甲公司不服。试问:该许可行为主体是谁? null分析:
行政主体理论告诉我们,行政机构除非有法律,法规的授权,并不基于行政主体资格。本案中的某公司行政机构,并且也没有得到任何法律、法规的授权,尽管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了许可行为,却并不是该行为的真正主体。它作为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对外活动中只能被认为所在行政机关的代表,所作行政行为只能被认为为所在行政机关的行为。因此,上述许可行为的真正主体应该是该司所在的部。null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第一,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
第二,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机关;
第三,行政机关是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行政机关的性质行政机关的性质相对于权力机关——
执行机关相对于相对人
——
行政主体行政机关的特征行政机关的特征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
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
行使行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 ;
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与个人、组织打交道。行政机关的分类行政机关的分类一般行政机关与部门行政机关;
职能性行政机关与专业性行政机关;
常设性行政机关与非常设性行政机关;
专门执法机关与普通管理机关;
首长制行政机关与委员制行政机关;
派出行政机关与被派出行政机关。一、一般行政机关与部门行政机关一、一般行政机关与部门行政机关分类依据:权限的范围
一般行政机关:权限是全方位的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
部门行政机关:权限是局部的
国务院各部委
国务院直属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二、职能性行政机关与专业性行政机关二、职能性行政机关与专业性行政机关分类标准:管理的客体和内容
职能性行政机关:综合性的、跨部门、跨行业的,例如工商、税务、人事等。
专业性行政机关:专门性、部门性、行业性的,例如电子、机械、石油、煤炭、农业、林业、水电等。三、常设行政机关与非常设行政机关三、常设行政机关与非常设行政机关分类标准:是否依据宪法和组织法设置和存在时间的长短。
常设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
非常设行政机关:通常由权力机关或人民政府根据某一临时性任务或工作的需要设立。
四、专门执法机关与普通管理机关四、专门执法机关与普通管理机关分类标准:行使职能的情况以及与相对人的关系
专门执法机关:直接与相对人打交道,直接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对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例如公安、税务、海关等。
普通管理机关:不直接与相对人打交道,行使职权不直接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政策和自由裁量作出行为的情况较多,比重较大,例如计划、财政、工业、农业等。五、首长制行政机关与委员制行政机关五、首长制行政机关与委员制行政机关分类标准:决策和负责体制
首长制行政机关:最终决策权归于行政首长,行政首长对整个行政机关的行为负责;
委员制行政机关:决策权归于一个由若干委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对所有决策性的问题均集体讨论,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并由集体共同对其负责。六、派出行政机关与被派出行政机关六、派出行政机关与被派出行政机关行政公署:省级人民政府设立
区公所:县级人民政府设立、
街道办事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设立
地位:不是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思考
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的区别?思考
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的区别?null行政机关的职责、职权与
管理手段行政机关的职责行政机关的职责保障国家安全
维护社会秩序
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
保障和促进文化进步
健全和发展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
保护和改善人类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行政机关的职权行政机关的职权行政立法权
行政命令权
行政处理权
行政监督权
行政裁决权
行政强制权
行政处罚权 行政机关的管理手段行政机关的管理手段制定规范和发布命令、禁令
编制和执行计划、规划
实施行政许可
征收税费和给予财政资助
调查统计和发布信息情报
处理和裁决争议、纠纷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行政制裁
签定行政合同
提供行政指导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一、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一、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性质: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产生:国务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组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
长组成。
会议制度: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各部委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各部委性质:国务院的工作部门。
设立:部、委的设立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领导体制:部长、主任负责制。
会议制度:部务会议、委务会议和委员会会议。
目前设29个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性质:国务院主管各项专门业务的机构。
设立:国务院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无需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性质: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的机构。
地位: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外事办、侨务办、港澳办、法制办、经济体制改革办、国务院研究室。二、 一般地方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二、 一般地方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三级或四级
省、直辖市人民政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县、县级市及市辖区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同时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双重从属制:既从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又从属于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对其负责和报告工作,并且接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null组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正副职政府首长和各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组成。省、市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包括秘书长,乡、镇人民政府只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不再设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位:受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同时受上一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或业务指导。三、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三、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民族乡不设工作部门。)
性质和地位性质和地位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机关
自治机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正职行政首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四、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四、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行政主导
司法独立
行政与立法互相制衡、互相配合null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被授权组织的条件
无利害关系
具备了解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知识的工作人员
具备相应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具备某些特别的条件
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行使行政职能——
行政主体;
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法律责任。非行使行政职能——
不是行政主体邮电局的行政主体资格邮电局的行政主体资格原告湖南省溆浦县中医院(以下简称县中医院)认为被告湖南省溆浦县邮电局(以下简称县邮电局)不履行“120”急救专用电话(以下简称“120”急救电话)开通职责,向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null湖南省卫生厅、省邮电局(1997)15号《关于规范全省“120”医疗急救专用电话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15号文件)规定,邮电与卫生行政部门对开通“120”急救电话有确定权。
邮电局执行这个文件时与被审查的医疗机构之间发生的关系,不是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 null长期以来,我国对邮电部门实行政企合一的管理模式。邮电部门既具有邮电行政主管机关的职权,又参与邮电市场经营。经过改革,目前虽然邮政和电信初步分离,一些电信部门逐渐成为企业法人,但是由于电信行业的特殊性,我国电信市场并未全面放开,国有电信企业仍然是有线通讯市场的单一主体,国家对电信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仍然要通过国有电信企业实施。这些国有电信企业沿袭过去的作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应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所指的“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被授权组织类型 被授权组织类型 1、行政机构。
(1)内部机构。
(2)派出机构。
(3)临时机构。
2、企业单位
(1)公用企业。
(2)金融企业。
(3)专业公司。
3、事业单位。
(1)教学科研单位
(2)技术单位。
4、社会团体
5、其他组织受委托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受委托组织的条件
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有条件进行相应的技术检验或者技术鉴定。
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不是行政主体;
以委托机关名义行使行政权。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内部相对人null原告花某于1985年承包本村栗子树一片,但该林地权属有争议,其中,林池的经济林由花林村管理,其他树林由鲁山林场管理。1988年9月5日,原告为打栗子砍代了自己承包的栗子树附近的部分林木。同年12月16日,鲁山林场的林政人员作出了由花某赔偿经济损失600元的决定。原告不服,起诉于某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法院对鲁山林场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否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发生发分歧;一种意见认为,鲁山林场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森林法实施细则》关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授权国有林场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鲁山林场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null分析:
1、本案是关键是鲁山林场是不是一个授权行政主体,《森林法实施细则》第24条规定:对违反森林法行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决定。这里的“授权”在《森林法》中并没有规定,既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森林法实施细则》是一个执行性行政法规范,所规定的内容不能超过所依据的《森林法》规定的范围,否则无效。同时,即使该规定有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解释,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主体“授权”的,都只能被认定为委托决定,因此,本案中的鲁山林场并不是授权行政主体。
2、本案的委托机关应当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因此,本案的行政主体和被告应当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法制监督一、概念一、概念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组织、个人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
特征
全面性
程序性
法律性三、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三、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监督对象不同
监督主体不同
监督内容不同
监督方式不同总目标相同
监督主体有交叉
有时相互结合进行第二节第二节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种类及内容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对象:抽象行政行为
方式:备案、请求
结果:撤销
其他: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监督二、司法机关的监督二、司法机关的监督法院——
对象:具体行政行为
方式:行政诉讼
结果:撤销、变更等
其他:司法建议检察院——
对象:构成犯罪的公务员
方式:提起公诉
其他:劳改、劳教人员及管教人员实施日常监督三、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三、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
行政监察机关——
对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情况实施监督。
审计机关——
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财政收支行为进行监督。四、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的监督四、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的监督
可以成为监督主体
属于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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