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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校讯通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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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校讯通代理合同移动校讯通代理合同 篇一:校讯通代理合同(范本) 校讯通业务代理合同 甲方:湖北和安教育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订立本合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项目总则 1.1 合作内容:甲乙双方合作发展移动校讯通“和安校园”业务服务项目,在甲方获得湖北移 动校讯通业务经营合作许可和相关资质后,由乙方作为其“和安校园”栏目的区域代理, 全面负责湖北省内的校讯通“和安校园”栏目的学校和用户的...
移动校讯通代理合同
移动校讯通代理 篇一:校讯通代理合同() 校讯通业务代理合同 甲方:湖北和安教育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订立本合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项目总则 1.1 合作内容:甲乙双方合作发展移动校讯通“和安校园”业务服务项目,在甲方获得湖北移 动校讯通业务经营合作许可和相关资质后,由乙方作为其“和安校园”栏目的区域代理, 全面负责湖北省内的校讯通“和安校园”栏目的学校和用户的发展。 1.2 乙方获得甲方校讯通“和安校园”栏目的代理授权,向用户提供卡式校信通业务发展,甲 方公开并共享前期发展已经形成的教育系统、通信运营商客户关系,并分享因此产生的收 益。 1.3 乙方负责与学校的合作洽谈及推动业务、并对本项目进行市场推广策划及执行市场推广计 划。甲方应充分尊重乙方的营销计划和市场规划,尽可能的协助和为乙方创造良好的市场 环境。 1.4 关于注册用户:注册用户归甲方所有。 1.5 合作期限:以甲方与中国移动湖北省分公司签定的“校讯通—和安校园”栏目的合同期限 为准。如甲方与移动公司的合同延期,则甲方与乙方的合同也相应延期。 第二条、合作内容、范围和相关要求的具体约定 2.1 合作与授权的约定。甲方是承接湖北移动校讯通业务的SI。乙方作为甲方校讯通“和安校 园”栏目的区域业务代理商,享有代理区域业务的代理权。甲方为乙方就“校讯通”运营平台配置管理帐号,乙方业务在甲方监管下可独立操作。 2.2 业务优先度的约定。甲方现在经营的“菁菁校园”、“和安校园”等栏目由甲方自主经营, 乙方不参与。由乙方负责运营的移动校讯通“和安校园”栏目,享有优先发展权,“菁菁校园”栏目过渡用户可平滑过渡到由乙方负责运营的移动校讯通和安校园栏目,甲方不得干预。 2.3 对账和分成的约定。双方合作收益是通过中国移动湖北公司 就校讯通“和安校园”栏目业 务每月按10元/号码的标准代收信息费,甲、乙双方按照中国移动湖北公司每月提供的准确数据进行利益分配,具体方法如下: (1)结算时间:甲方在每月中国移动湖北公司向甲方付费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与乙方进行结 算。当月移动公司未向甲方付费的,则甲方也不与乙方进行结算。移动公司将数月收益 合并向甲方付费的,则甲方也相应合并与乙方进行结算。如因甲方单方面原因,造成移 动公司未能及时与甲方进行结算付费,则甲方对乙方的结算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2)结算依据:甲乙双方以中国移动湖北公司校讯通“和安校园”栏目业务代扣手机信息 费的数据为准,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乙方代理业务移动“校讯通和安校园”栏目的计费 用户的月出帐对账单、中国移动湖北公司提供给甲方的月结账单复印件作为依据,同时 向乙方出具,由乙方查阅、对账、备档。 (3)结算标准:乙方发展的扣费用户,甲方将 “校讯通和安校园”栏目收益按照税后4 元/月/户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酬金。 (4)若甲方与中国移动湖北公司的分成方式发生变化,则甲乙 双方应重新商定利益的分配 结算方法,并签订补充。 2.4 售后服务的约定。甲方作为湖北移动校信通业务合作SI,负责湖北移动的客服衔接、业务 栏目解释权。乙方按照湖北移动自有业务的管理规范和要求、甲方的要求,负责代理区域内客户关系管理和具体的业务售后服务。 2.5 硬件设备的约定。乙方全资负责本地因业务开展需要的硬件设备,包括业务所需的学生卡 及制卡成本、学校内外用于卡式业务的刷卡设备。甲方应积极的提供与设备有关的资料,以及相关规范。 2.6 信息安全的约定。乙方在使用“校讯通”平台从事短信信息服务的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校讯通”平台的信息安全。乙方具体应达到如下要求: (1)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安全保障制度、信息安全保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建立健 全本单位的信息安全制度和信息发布的审批制度,严格审查通过平台所发布的信息。 (2)严格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向用户发送的短信内容进行把关,保证信息内 容的健康、合法。 (3)不擅自超出许可的类别、项目、栏目向用户发送信息。 (4)不利用短信息平台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a、反对宪法和法律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b、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c、损坏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d、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e、破坏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f、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g、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h、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i、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5) 应建立专用的监控系统,对通过平台向用户发布的内容进行监控,并记录发布信息的内容、 时间、被叫号码等内容,记录备份应至少保持6个月以上,在国家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 提供。 (6) 若发现本单位所发布的信息明显属于上述第(4)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保证立即停止传输, 并向甲方及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7) 对本单位所发布的信息一时难以辨别是否属于上述第(4)条 所列内容之一的,应报甲方审 核同意后再在平台上发布。 (8) 对客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客户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漏,但法律规定的除外。 2.7 市场秩序的约定。乙方从事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应主动维护整个“校讯通”市场的秩序, 不得从事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乙方在与学校联系“校讯通”业务前,必须书面告知甲方作统筹安排,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2.8 规范经营的约定。乙方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规范自身市 场的经营行为,不得通过不规范的手段发展用户。乙方应坚持用户自愿原则,不得强迫或欺骗用户订制业务。 第三条、其他约定 3.1 甲方充分尊重乙方的经营行为,为鼓励乙方在业务初期的业务开展,如果乙方在2010年1 月份扣费用户达到了15000人以上,甲方则按当月实际扣费人数给予乙方0.5元/户的一次性政策补贴。 3.2 双方合作都无违约,合作期满后且不再合作,甲方必须接管已经发展的业务相关硬件设施, 考虑到乙方的损失和无法回收的硬件设施投入,合同约定结束,以合作的最后一个月份的实际扣费用户数为计算基准,甲方一次 性支付三个月的酬金予乙方,作为补偿。 第四条、风险责任 4.1 双方共同认定,对本合同所列条款所涉及到的业务权属、结算等实际发生的工作联系,均 需书面授权接口人,由获得授权业务接口人负责签发,以书面形式双方留存备档。本合同约 定事项外的未竟事宜,双发必须书面致函对方商约,任何口头形式的约定和要求均无依据,属于无效要求。 第五条、保密 5.1 本合同拥有信息的一方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信息、商业性 信息、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以及其他专有信息,本合同的条款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以下统称“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员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对于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提供方的书面同意,接受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在本条中,“第三方”是指任何自然人、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代理、组织或其他实体,但不包括经甲方同意的甲方关联公司。“甲方关联公司”,是指甲方的分公司、上级主管单位、合作单位,以及上述公司的合法继承人。 5.2 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或披露的保密信息,仅可由接受方为执行本合同需要披露给指定的雇 员,并且仅在为执行本合同所需的范围内进行该等披露;但是,接受方在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之前,不得向其雇员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该等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告知该等雇员将要披露信息的保密性质,由该等雇员做出至少与本合同保密义务一样严格的保密承诺等,以防止该等雇员为个人利益使用保密信息或向任何第三方做出未经授权的任何披露。 5.3 接受方的正式书面授权委托律师、会计师、承包商和顾问等专业人员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 了解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是,其应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按照有关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 5.4 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按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和法定程序要求接受方披露任何保 密信息,接受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但前提是,该接受方应立即将需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并且接受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获得有关政府机关或机构的保密待遇。 5.5 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永久持续有效。 5.6 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对以下信息不适用: 5.6.1 在一方披露时,已经是公众所知的信息,或者在披露后,并非由于接受方、雇员、律师、 会计师、承包商、顾问或者其他人员的过失而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5.6.2有书面证据证明在披露时已经由接受方掌握的信息,而且信息并非直接或间接来自提供方; 5.6.3有书面证据证明第三方已向接受方披露的信息,而该第三方并不负有保密义务,并且有权 做出披露。 5.7当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接受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且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提供方的保密信息, 同时,接受方应按照提供方的书面要求,将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退还提供方或予以删除或销毁。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甲、乙双方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本合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 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中止、终止或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规定的,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拾万】元(大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解除本合同,守约方解除本合同的,违约方还应赔偿守约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6.2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与乙方进行结算,违反本规 定的,应自违约之日起每日向守 约方支付该月应缴费用【 3, 】的违约金。 6.3乙方若向用户发送本合同2.6条第(4)款所列内容的信息的,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 责任,同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五万元(,50000元),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在此情况下可与乙方解除合同,并终止与乙方的结算。 6.4乙方违反本合同2.6条第(2)款的规定的,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同时向甲方 支付违约金三万元(,30000元),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在此情况下可与乙方解除合同,并终止与乙方的结算。 6.5乙方违反本合同2.6条第(3)、 (6)、(7)、(8)款的规定,造成甲方损失或其他后果的, 应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及其他法律责任。若造成甲方重大损失或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可与乙方解除合同,并终止与乙方的结算。 6.6乙方违反本合同2.7条的规定的,应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及其他法律责任。甲方在此情 况下可与乙方解除合同,并终止与乙方的结算。 6.7乙方违反本合同2.8条的规定,造成用户有理投诉的,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同时按湖北移动SP\SI相关投诉管理要求,对有理投诉的用户代 表甲方向用户支付双倍返还话费等类赔偿金,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8若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变化或中国移动湖北公司营销政策变化等原因致使甲方无法继 续开展“校讯通”业务或开展业务的方式、地域等产生变化,导致甲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考虑到乙方的损失和无法回收的硬件设施投,两年内若因上述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则甲方以合作的最后一个月份的实际扣费用户数为计算基准,一次性支付三个月的酬金予乙方,作为补偿。 第七条、不可抗力 篇二:连新校讯通业务代理协议 校讯通业务外包代理协议 甲方: 乙方:上饶市连新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为了充分利用各自的网络资源,满足市场需求,提升用户规模,促进甲方校讯通(关爱一线通)业务,甲乙双方本着优势互补、公平合理、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过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校讯通业务代理商的资质认定 1、乙方应具有工商管理局批准的营业执照。 2、乙方在辽宁阜新及锦州市应具有相对稳定的营销和售后服务 团队。 第二条校讯通业务代理商的代理范围 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商,利用自身原有渠道和资源,为甲方开拓发展校讯通业务。乙方负责校讯通市场推广工作,配合甲方与学校签署校讯通业务合作协议,并完成包含但不仅限于校讯通用户手机号码收集及业务开通,校讯通学生卡发放,用户使用培训,客服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酬金标准及结算方式 1、代办费支付以学校为单位,分别计算、累计。 2、开通业务有效用户数在学校约定基数以下的,按当月移动用户营业收费的25%结算,达到及超过约定基数的按60%进行结算。 3、开通用户中,当月没有信息流量的用户(沉默用户),不给予结算。乙方应积极促进学校使用校讯通业务。 4、该业务每月产生的用户投诉退费,在次月乙方代办费中扣除。 5、从客户正式开通校讯通业务开始计费,以自然月为一个计费周期,每个计费月所发生的费用在次月的20日之前支付代理费。 6、甲乙双方对账数误差小于5%,则按甲方数据进行结算;误差超过5%,则甲方有义务和乙方核对数据,按双方都认可的数据进行结算。 7、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三个月内未不能正常开具发票及领取代理费视为乙方自动放弃代理费。 8、已占有学校出现退出情况,一次性扣除该校之前6个月的结 算费用。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发展其他校讯通业务代理商。 2、甲方根据政策和市场的变化,有权浮动校讯通代理费标准。 3、甲方应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定、操作流程、服务规范及资费标准等,如遇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4、甲方应对现有客户为乙方提供联系接洽的义务。 5、甲方应对乙方的业务及服务进行培训和指导。 6、甲方应对乙方的业务办理及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7、甲方应按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业务代理费。 8、乙方发展的校园校信通使用用户连续三个付费月不足100人,则甲方有权将该学校转交由其他具备能力的代理商发展、维系。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申请甲方的技术支持或参加中国移动组织的相关培训。 2、乙方应维护甲方形象,遵守国家政策法规,依法经营、严格遵守并执行甲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操作流程,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纠纷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如情节严重,甲方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 3、乙方应向客户提供甲方认可的宣传资料,配合甲方进行业务 宣传及业务咨询。 4、乙方负责提供校讯通射频卡,并保证符合甲方技术规范,保证学生使用故障时间不超过5天/年,否则由于设备问题产生的移动罚款,由乙方支付。 5、乙方作为甲方发展校讯通业务代理商,应直接面对客户,并指派 负责与甲方协调处理相关事宜,联系电话。 6、乙方应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和客户咨询,对非乙方责任且确实无法解决的客户服务问题应妥善接待,与甲方主动联系并协助解决。 第五条保密条款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客户资料和商业信息。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任意条款均被视为违约。 2、其他损害甲方利益的情况亦视为违约。 第七条免责条款 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24小时内将情况告知双方,并于15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双方,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第八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_2013_年_1_月_1_日至_2013_年_12_月_31_日,签订之日起正式生效。协议期满,在同等条件下,双方优先选择对方续签协议、继续合作。 第九条协议的变更、解除 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应。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任何一方要变更和解除本协议需提前三个月向对方提出,并形成书面补充协议。 1、出现下列情况,本协议自行终止: (1)协议履行期限届满。 (2)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2、出现下列情况,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且乙方交纳的代理信用保证金不予以退还,同时乙方应承但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协议履行期乙方发生违约行为。 (2)协议履行期内乙方连续三个月未开通业务。 (3)协议履行期内发生其他因乙方原因导致协议的继续履行会给甲方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甲乙双方均可解除本协议,并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因甲方的上级部门在经营上进行政策调整等原因,使得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2)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除上述原因之外,甲乙任何一方单方面擅自终止本协议的履行,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并要求赔偿非违约方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的和间接的损失),非违约方也有权单独提出赔偿要求。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一条附则 1、如果本协议与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冲突时,以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为准。 2、如果本协议的某项条款,在执行期间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但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时,本协议的其它条款应不受影响。 3、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上饶市连新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 甲方代表: 盖章: 日期: 地址:乙方代表: 盖章: 日期: 篇三:中国移动校讯通协议书 中 国 移 动 校 讯 通 合 作 协 议 书 甲 方: 乙 方:中国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分公司 丙 方: 为了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帮助家长及时了解学生在校的情况,中国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音信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展开品牌战略合作,联手打造“中国移动校讯通”品牌,中国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中国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方)与湖北音信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丙方)在本地(地区)联手发展“中国移动校讯通”,经与_____________ _________(下称甲方)友好协商,为推进甲方管理信息化水平的提高,丙方免费提供软件和设备为甲方开通校讯通业务。为了促进该项目的健康发展,三方就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业务内容 中国移动校讯通业务是由湖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音信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联合推出的、作为中国移动针对学校市场的全新品牌。它是利用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现代通信技术、智能卡技术实现亲情语音老师机和学生机通话,学校信息群发, 校内信息群发,班级信息群发和学生个性信息发送等功能。 第二条 各方的义务 1. 甲、乙、丙三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国家关于网络、信息的各项管理规定,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短信息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 动,不得制作、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信息。 2. 丙方提供本项目所需的运营设备和相配套的软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设备的正常运行,如出现故障,应在24小时内予以解决。 3. 乙方有义务为甲方免费提供有关的宣传资料。 4. 甲方负责保管安装在本校内的校讯通设备。 5. 为了使校讯通系统功能得到有效发挥,甲方配合乙方和丙方进行业务宣传工作。比如:以甲方名义对学生家长发放和回收有关学生家庭信息资料等。 6. 甲方不与乙方以外的其他运营商或丙方以外的其他系统提供商合作该项业务及 其他类似业务。 7. 乙方受丙方委托以手机费的形式代收甲方学生使用业务包的服务费。 第三条 业务运行与客户服务 1. 甲乙丙三方应当建立快捷、联合的业务运作交流体系,该体系包括:设立技术咨 询业务(包括电话、传真、网站、电子信箱等),进行实时咨询, 为三方和最终用户提供咨询服务。定期整理相关的材料并提供给对方,及时反馈和交流信息等。 2. 甲乙丙三方应该紧密配合、齐心协力,共同为学生和家长提供更好服务。 第四条 保密条款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四方提供或披露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构成违约。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二十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确认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二十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形下,甲乙丙三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六条 免责条款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或其他不可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及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导致甲乙丙三方或其中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甲乙丙三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或甲乙丙三方应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告之其他两方,并提供有关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三方应协商决 定是否修改、终止或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七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自生效之日起,至年 月 日止。除非任何一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其他两方不再续签本协议,本协议将自动延长一年,延长次数不受限制。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关于本协议的任何争议,三方应首先争取通过协商解决。若三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主管部门申请处理。 第九条 附则 1.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根本上 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时,本协议的其他条款应不受影响。 2. 特别说明如下免责条款:任何一方必须向校讯通用户声明由于电信部门的通讯线 路、通讯技术问题、网络、电脑故障、停电、系统不稳定及其它各种不可抗力原因而产生的三方及其他第四方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乙方和丙方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3. 未经三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修改本协议。在本协议有效期间,若丙 方资费发生变化,三方按新颁布的规定执行并据此修改本协议。 4. 对于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或以附件 的形式对本协议中的 有关问题做出补充、说明、解释,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和附件为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6.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下无正文) 【签字页】 合同名称【中国移动校讯通合作协议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签署时间:2014年 月 日 乙方:湖北音信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签署时间:2014年 月 日 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签署时间:201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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