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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0 8年初深圳的部分进城务 ,丁人员在 , 地社保局jjll 务天厅彻夜排从 , 111
洁退 ,’lI 社会深险的 ·慕被 ,了‘央电视台报道 , 场而jjj 厉在 11 , 更是发人深劣。
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干思考
魏华林 王汝志 / 文
深圳市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
制度解析
一 、 深圳市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
度探索
深圳最早将农民工纳人社会保险体
系 , 劳务工参加养老 、 工伤和医疗保险
人数均占全国同险种农民工参保人数的
30 % 以上 , 成为全国农民工参保覆盖面
最广 、 参保人数最多 、 参保比例最高的
城市 。 2 0 06 年 , 全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
已达 7 17 万人 , 其中农民工参保5 87 万 ,
占总参保人数的82 % 。 工伤保险参保人
数占全国的8% , 占全省的4 0% , 基本
实现了 “全覆盖 ” , 成为全国工伤保险
参保人数最多的城市。
和全国情况一样 , 深圳市尚未出台
专门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 在实
践探索的基础上 , 深圳市提出 “非户籍
员工 ” 概念 , 将农民工纳人 《深圳经济
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以
下称 《条例》 ) 制度范围 。 有学者认为
当前各地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类型可
分为三种模式 , 一是以广州 、 深圳为代
表的 “扩面型” 模式 ; 二是以北京为代
表的 “仿城型” 模式 ; 三是以上海为代
表的 “综合保险型” 模式。 深圳农民工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 “扩面型 ” 模式的
典型代表 。
1 9 9 8年 10月2 7 日深圳市第二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通过 , 深圳正式出台了 《深圳经济特区
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 20 0 0年
12 月 22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出台 《关于
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
保险条例> 的
》 (第一次修正 ) 。
深圳将以农民工为主体的 “非本市户籍
员工 ” 纳人深圳市户籍员工养老保险体
系 。 2 0 0 2年7月深圳市政府颁布了 《<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
例> 若干实施规定》 , 为避免农民工
缴纳满巧年就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 , 政
策规定非深圳户籍员工在退休前5年必
须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 不符合规定条
件的 , 达到退休年龄时将个人帐户养老
金转回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或一次发还
本人 。 这一限制性条款明显带有对非深
户员工的歧视性 , 当初设置这一条款主
要是源于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压力。
2 0 0 6年3月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
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作出有关 “消除
对农民工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
性障碍 ” 的原则性表述 。 2 0 0 6年 7月26
目组 4月号 . 20 09
奢{群耀耀蘸戮瓢爵曝嘎礴
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七次会议研究 , 重新修订了社会养
老保险的有关法规 , 正式取消了非深圳
户籍员工 “应在达到退休年龄前5年在
深圳连续缴费 ” 的限制性条款 。 颁布了
最新的 《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
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的决定》 (第
二次修正 ) 。
《条例》修改前 , 缴费比例为员工
缴费工资的13 % , 其中企业按员工个人
缴费工资缴纳8% , 个人缴纳5% 。 这次
改革主要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 做到
实账实计 , 共济金将不得挤占个人账户
资金。 《条例》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
例提高到18 % , 其中企业缴纳10% , 个
人缴纳8% 。 此外 , 养老保险中个人账户
的规模也有所调整 。 过去基本养老保险
中 , 员工个人账户为缴费工资的1 1% ,
剩余的2%计人共济基金 ; 调整后 , 员工
个人账户为缴费工资的8% , 剩余的10%
计人共济基金 。 这就意味着 , 个人账户
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 单位缴费不再划
人个人账户 , 转而划人共济金账户 。
据统计 , 截至20 06年12月3 1日 , 深
圳参加养老保险人数达4 26 人 , 其中约
3 20万为非深户籍员工 , 其中农民工占
总参保人数约为6 6 % 。 目前已有近2 0 0
名非深户籍员工在深享受养老待遇 , 月
平均养老待遇约1 100 元。
二 、 典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的比较
从全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实践的情况
看 , “扩面型” 、 “仿城型” 、 “综合
保险型 ” 三种模式都面临参保率低 、 覆
盖面窄 、 实施效果差的共性问题 。 目前
农村外出务工的劳动力约1 . 2亿人的规
模 , 但是这个庞大的群体中, 养老保险
的实际参保率仅为15%左右 。
现将北京 、 上海 、 深圳三种农民工
社会养老保险模式以及中央基本制度的
若干规定 , 列表比较如下 (见表 l) 。
“仿城型 ” 是仿照城镇职工的基
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 , 以相似的缴费基
数 、 缴费比例为农民工群体建立的一种
独立的养老保险制度 , 以北京为代表 。
制度的主要优点是 (l) 独立制度
体现公平 ; (2) 仿城型易于农民工社
会保障制度的接轨 ; (3) 缴费基数 、
缴费率相对较低 , 易被农民工个人和单
位接受 。 缺陷为 : (l) 割裂了城市与
农村劳动力的社会保障界限 ; (2) 养
老金的一次性发放 , 有悖于养老保障制
度设计的初衷 , 难以起到真正的养老作
用 。
“综合保险型” 养老保险以上海 、
成都等地为代表 , 在同一制度框架下将
农民工的养老 、 医疗 、 工伤保险全部纳
入其中 。 该政策优点 : (l) 将农民工
迫切需求的工伤保险 、 住院医疗保障与
养老有机结合起来 , 能够满足农民工对
社会保险的多方面需求 ; (2) 实行低
缴费率 , 有助于实现低水平广覆盖 。 缺
陷主要表现在 : (l) 农民工的养老保
险权益不能得到真正落实 。 对农民工实
行一次性补贴制度 , 算不上真正意义上
的养老保险 ; (2) 缺乏与城镇职工社
会保障的对接。
“扩面型 ” 养老保险以广东、 深圳
为代表 。 该政策的优点表现在 : (l)
有利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对接 , 从而
促进城乡统一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形
成 。 (2) 扩大了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
面 , 使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人数大幅
增加 。 缺陷主要表现在 : (l) 加重当
地社会保险机构的工作量 , 政府为此将
表 1 典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棋式的比较
4月号 . 2 00 9 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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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出较大的管理成本 ; (2) 缴费基数
和比例相对较高 , 企业的用工成本也增
加 , 影响企业参保的积极性 。
三 、 《条例》有关深圳市农民工社
会养老保险制度核心要素规定
(一 ) 基本模式
第五条规定 ,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
会共济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金管理模
式。
(二 ) 缴费基数
第八条规定 , 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
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 。 但员工
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
平均工资3 00 %的 , 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
保险费 ; 本市户籍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
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 0%
的 , 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6 0%计征养老保险费 ; 非本市户籍员工
的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 。
(三 ) 墩费比例与帐户
第九条规定 ,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
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8 % , 其中员工
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 ; 企业按员工
个人缴费工资的10 %缴纳 ; 第十二条规
定 , 员工个人账户为缴费工资的8% ;
其余部分计人共济基金 。 第十九条规
定 , 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 在成本中
列支 , 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税前提
取 。 第二十条规定 , 员工个人账户积累
额 , 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
息 , 利息全部转人员工个人账户 。
(四 ) 养老金领取条件
第二十三条规定 , 享受按月领取养
老金的员工 (含失业人员 , 下同) , 应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a . 达到国家规定的
退休年龄或者退职条件 ; b . 非本市户籍
员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巧年。
(五) 养老金待遇
第二十八条规定 , 员工退休时的月
基本养老金的构成是 : 基础养老金 + 个
人账户养老金 。 第二十九条规定 , 基础
养老金 : 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
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
资的平均值为基数 , 按缴费每满1年发
给1%计算 ; 个人账户养老金 : 按退休时
个人账户积累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
数 (12 0) 计算 ; 个人账户养老金在个
人账户中支付 ; 个人账户支取完毕后 ,
由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支付 。
(六 ) 养老保险转移 、 接续和终结
第三十七条规定 , 员工达到国家
规定退休年龄 , 但不满缴费年限的 ,
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
和一次性生活费 , 终结在本市的养老
保险关系 ; 非本市户籍员工 的一次性
生活费
为缴费年限每满 1年支付
1个月的退休时本市月最低工资 ; 第
三十八条规定 , 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
移的 , 经本人申请 , 可 以一次性领取
个人账户积累额 , 终结在本市养老保
险关系 ; 养老保险关系继续保留在本
市的 , 本人重新返回本市就业并按规
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 , 其实际缴
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积累额可以累积计
算 ; 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不满本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缴费年限的 ,
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 , 并按本
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领取一次性生
活费 , 终结在本市养老保险关系 。
深圳市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的若干思考
一 、 示范意义
(一 ) 农民工的养老权利与城镇职
工一样受到尊重
农民工只是出身于农民 , “农民”
只是他们的户籍身份 , “工 ” 表示的是
他的职业 , 他们实际是产业工人的重要
组成部分 , 是城市化不可或缺的组成 。
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民在年老 、 疾病或者丧失劳
动能力的情况下 , 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
物质帮助的权利 。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
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 社会救济
和医疗卫生事业 。 ” 农民工作为中国公
民 , 保障其老有所养的权利是政府的责
任。
(二 ) 社会保障制度体现对弱势群
体的帮扶
农民工是市场经济的产物 , 是工业
化 、 城市化的产物 , 干着城市人不愿意
干的脏活 、 累活和苦活 , 拿着微薄的薪
酬待遇 , 承担着比城镇居民更大的职业
危险 、 失业困顿 , 他们是毫无疑问的城
市弱势群体 。 政府强调农民工和用人单
位依法按照养老保险制度规定 , 按时缴
纳养老保险费 , 一方面体现了政府对企
业承担必要社会责任的强烈要求 , 另一
方面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强制实施目
的在于保护 “弱势 ” 的 、 “有限理性 ”
的和 “短视 ” 的流动农民工 。
(三 ) 制度设计体现公平和平等竞
争
农民工应与城镇职工同工 、 同酬、
同待遇 , 将农民工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体系中的深圳模式较好地体
现了社会公平 。 同时 , 养老保险制度设
计中的诸如实行社会共济与个人账户相
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 ; 基
础养老金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
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
资的平均值为基数 , 按缴费每满 1年发
给1%计算 ; 个人账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
人账户积累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
(12 0) 计算 ; 都很好的体现了制度设
计的公平原则 , 同时也对参保对象形成
激励 。
国口 4 月号 . 20 09
称嗜黝簿豁缘服笋解
随着城乡一体化和企业自主用工
制度的建立 , 如果深圳户籍员工参保
而农民工不参保 , 势必造成劳动力市
场上的 “劣币驱逐 良币 ” 现象 , 企业
处于劳动力成本考虑 , 不愿意雇佣城
市户籍员工而争相雇佣农民工 , 造成
部分城市职工下岗失业 , 不仅给失业
保险和城市 “低保 ” 带来压力 , 而且
农民工 的养老问题最终还得由社会来
承担 , 加大了整个社会的成本 。 深圳
的做法既解决了这个问题 , 又保证了
劳动者之间的公平竞争 。
二 、 退保现象及根源
20 0 8年初深圳的部分进城务工人员
在当地社保局服务大厅彻夜排队 , 场面
历历在目。 2 0 0 7年 , 深圳市共有49 3 . 9 7
万人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 , 退保的人数
为83 万人 , 而成功转保的人数只有96 7 2
人 。 也就是说 , 深圳每1 0 0 0 0个参保的
人中就有 16 8 0个人退保 , 而每 100 0 0个
参保人中成功转保的只有19 人 , 比例仅
为退保人数的1% 。 深圳目前为止享受到
养老保险退休金的人数为 12 . 74 万人 ,
非深户籍仅2 3 0人 。 作为一项为弱势农
民工提供保障的 、 不断修改完善的创新
制度 , 为什么遭遇如此尴尬? 问题的根
源何在? 笔者分析如下 :
(一 ) 工作流动 , 级费年限难以满
足
农民工群体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 ,
主要从事劳动强度大的体力劳动 , 而
劳动密集型行业多要求使用 35 岁以下
的青年农民工 , 中老年农民工在劳动
力市场上明显处于竞争劣势 。 绝大多
数的农民工取道非正规就业 , 很难和
企业签订长期雇佣
, 体现出很强
的流动性 。 流动性大的特点致使绝大
多数农民工连续缴费年限难以达到制
度规定的 15 年 。 这种情况下 , 他们由
于经济状况的窘迫 、 认识的局限和未
来生活就业的不确定性 , 认为制度是
“画饼充饥 ” , 非理性地选择退保 ,
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中的积累部分 ,
解决当前面临的困难 。 如此以来 , 按
照制度规定 , 企业为其所缴纳的共济
基金则被无偿剥夺 。
(二 ) 区域统筹 , 养老保险无法转
移
目前国内除少数几个经济发展比较
J决的地区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试点外 ,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几乎是一片
空白。 对于农民工而言 , 返回农村基本
上没有对应的接续点 , 因此不得不办理
退保手续 , 加之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
的不均衡 , 因此 , 农民工的社保转移和
接续几乎不可能 , 因此 , 退保是没有选
择的选择 。
(三 ) 利益驱动 , 地方政府 “画地
为牢”
中央的意见是农民工统筹部分必
须达到退休年龄和缴足缴费年限后 , 方
能获得 , 否则就无法获得 。 深圳制度第
三十八条规定 “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
的 , 经本人申请 , 可以一次性领取个人
账户积累额 , 终结在本市养老保险关
系 ” 。 在这一点上 , 各省市的政策和中
央的意见是高度一致的 , 因为政策为地
方政府截留农民工社会统筹资金提供了
依据 。 这就形成了对农民工养老权利的
伤害 , 更为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转移 、 接
续设置了壁垒 。 不能转移的养老保险制
度对农民工来讲 , 根本没有起到养老保
险的作用 ; 而退保只能退个人账户而不
能退共济基金 , 这又反过来助长了地方
追求当地小利益 。 有些地方政府在地方
利益驱动下 , 一定程度表现出维护这种
缺陷的意图。
三 、 构建全国统一的农民工社会养
老保险制度迫在眉睫
在中国已经形成了地方 “割据 ” 的
养老保险体系 , 让城乡之间在社会保障
上业已存在的巨大差异继续停留 。 2 0 0 8
年的 “两会” , 将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的建立和完善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 。 作
为工业化 、 城市化的必然产物 , 作为产
业工人的重要组成 , 弱势农民工的权利
理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 建立农民工社会
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毋庸置疑 。 据劳
动保障部调查显示 , 2 0 0 6年我国农村外
出务工人员的平均工资为 12 26 元/ 月 , 比
2 0 0 5年增加 181 元 , 增长17 . 3% 。 其中月
收人在50 0 一 10 0 0元的约占4 1 . 3% , 月收
人在80 0 一 10 0 0元的约占2 0 . 3% ; 此外 ,
还有16 . 6 %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月收
人在15 00 一 2 0 00 元之间 , 9 . 6 %的农村外
出务工人员月收人超过2 0 0 0元。 假定缴
费基数为10 00 元左右 , 个人缴费率8%左
右 , 那么对绝大多数农民工来说 , 应该
具备养老保险的供款能力 。 也就是说建
立统一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农
民工的缴费能力上是可行的。 当必要性
和可行性都得到论证以后 , 那么剩下的
问题就是如何进行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
制度设计 。
笔者认为构建全国统一的农民工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迫在眉睫 。 通过成
立一个全国性的社保基金管理机构 ,
给农民工 每人一 张全国通用的社保
卡 。 无论农民工在哪一个城市 , 哪一
个企业工作 , 只要企业和个人都按时
按量缴纳相关费用 , 到新的单位以后
也继续缴纳 。 累计缴纳足够的年限以
后 , 无论在哪里退休 , 只需要凭借社
保卡 , 每月到当地相关机构领取养老
保险金就可以了。 圈
(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
学院 )
4月号 . 2 00 , 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