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论重婚罪

2018-01-07 10页 doc 25KB 7阅读

用户头像

is_574951

暂无简介

举报
论重婚罪论重婚罪 小议重婚罪 贵州电大2009年级法学本科学员:罗亚红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目前在我国重婚现象日益增多~这是对我们多年来形成的以一夫一妻制为核心的婚姻家庭制度的一种强烈冲击~这些现象严重影响到了家庭的不稳定因素~给社会也带来了一些不稳定现象。由于社会生活及与两性关系的复杂性~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涉及重婚的两性关系又表现为不同的类型~而我国现行法律对重婚罪的解释又过于笼统~重婚罪的许多法律问题需要讨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是重婚罪。”这条规...
论重婚罪
论重婚罪 小议重婚罪 贵州电大2009年级法学本科学员:罗亚红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目前在我国重婚现象日益增多~这是对我们多年来形成的以一夫一妻制为核心的婚姻家庭的一种强烈冲击~这些现象严重影响到了家庭的不稳定因素~给社会也带来了一些不稳定现象。由于社会生活及与两性关系的复杂性~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涉及重婚的两性关系又现为不同的类型~而我国现行法律对重婚罪的解释又过于笼统~重婚罪的许多法律问需要讨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是重婚罪。”这条规定是我国刑法中认定重婚罪的唯一依据~直接来源于1979年刑法典第180条。刑法并没有对条文中的“配偶”、“结婚”进行任何解释~对此的理解应当结合我国调整婚姻关系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行~同时我国的婚姻登记属于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重婚行为以及区分重婚罪~罪与非罪的界限一直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难题~最高司法机关对此做出了大量的司法解释。当前~许多重要的法律~如《刑法》、《婚姻法》均作了重大修改~因此~研究重婚罪~首先应当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做一个系统的梳理。 关键词:重婚罪 《婚姻法》 刑法 一、重婚罪的概念 对于什么算是重婚,我国现行刑法只从词义上将重婚简释为:有配偶而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为重婚。这一简释并未真正揭示出“重婚”这一概念的内涵,因而很难把它视为重婚概念的严格定义。从1957年起,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先后对重婚做出若干次司法解释。如,1957年最高人民法院对重婚的解释是:“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对重婚做出的解释则是:“有配偶的人和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如果将重婚概念界定为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建立夫妻关系,那么,人们不禁要问: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既未进行结婚登记也未举行结婚仪式,但有稳定同居关系的,是否应以事实上的重婚处置,若有配偶者即使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却与他人在固定住所长期同居生活的,究竟算不算重婚, 1 关于如何界定重婚这一概念,我国有的刑法学界持狭义说者认为,只有当在先的婚姻是法律婚,当事人以法律婚或者事实婚与之重合时,才构成重婚罪;持广义说者主张,无论在先的婚姻是否法律婚,也无论与之相重合的婚姻是否法律婚,都构成重婚罪;持最广义说者不仅赞同广义说,甚至主张“包二奶”也构成重婚罪。在重婚是指“有配偶而没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定义中“重婚”一词的含义适之笼统,对重婚外延的揭示也过于狭窄。如果将“重婚”仅仅狭隘地理解为: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合法解除之前再与他人进行结婚登记的才是重婚,那么这就势必把许多事实上的重婚(如具有纳妾性质的“包二奶”等),排除于重婚范畴之外,这显然是不适当的。从重婚的特有属性上看,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合法解除之前,即使不办理结婚登记,只要有配偶者与他人在固定住所有稳定同居关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在固定住所有稳定同居关系的,都应视为重婚。我认为,所谓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在固定住所有稳定同居关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在固定住所长期共同生活,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犯罪行为。对重婚罪概念的这一界定,或许能较为完整地揭示出重婚行为的特有属性,使之既能将重婚与其它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区别开来,又能将为人们所忽视的各种有稳定同居关系的变相重婚行为纳入重婚的范畴。 在重婚罪的构成要件中,主体、主观方面、客体都比较好把握,关键在于对罪状(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理解。对重婚罪概念的不同界定往往能反映论者在罪状认识上的差异。关于重婚罪的概念有多种不同的观点,刑法第258条以叙明罪状的方式规定了重婚罪的立法概念,“重婚罪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这其中最关键的是如何理解“结婚”和“配偶”。 结婚,又称婚姻成立,指男女双方依照社会风俗或法律规定建立夫妻关系。这是从社会学的一般意义及人类婚姻制度发展的进程上来讲的。婚姻赖以成立的依据可能是社会风俗或法律,而我国乃至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现在更多的是采取法定婚的形式,因此,从婚姻法的角度来讲,结婚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确定夫妻关系的行为。婚姻法在法理上属于允许性规范,对婚姻成立的一般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定,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任何一种婚姻都必须符合法定的 2 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惟其如此,才能产生婚姻关系。因此,结婚必须经过登记,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就不是合法婚姻,而是非法同居关系(因为我国目前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制度),在新婚姻法中称为无效婚,并不是一种婚姻。有观点由此推论出应将刑法中的重婚罪与民法中的婚姻制度相衔接,即将刑法中重婚罪的罪名重新认定。这一观点存在两个可商榷的地方:其一,我国婚姻法是否已完全取消了事实婚;其二,所谓刑法中重婚罪罪名的重新认定,是否一定要建立在修改后的新婚姻法的基础上,从刑法定罪原则的要求出发,现行刑法第258条本身能否做出圆满的解答,我将在下面做进一步的探讨。 尽管配偶权的问题一直是婚姻法修改过程中讨论的热点,但最终还是未能将该权利列入立法,所谓“配偶”的概念也没有在立法中明确进行界定。理论上“配偶”指夫与妻因婚配而成偶,丈夫以妻子为配偶,妻子以丈夫为配偶,配偶是血亲和姻亲发生的基础。无论是从婚姻法中涉及到配偶的有关问题,如第3条第2款的“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还是从学理上有关配偶的一般概念出发,我者认为,配偶应指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依法进行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 以上是对重婚罪立法概念的几点思考,而学理上关于重婚罪的概念则主要有以下几种表述。 第一种概念认为,重婚罪指有配偶者实施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即行为人存在法律或事实的婚姻关系而另与第三人结婚。 第二种概念认为,重婚罪指有配偶,没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人,与他人结婚或与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没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而与之结婚或与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同时说明,这里的“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指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 第三种概念认为,重婚罪指重新组成新的婚姻关系,以法律婚姻为限度,而不包括事实婚。这主要是外国刑法学中重婚罪的概念,强调重婚是对社会法律的侵害,只以法律婚为限。 以上几种观点分歧主要在于对于“重婚”所重叠的婚姻的性质有不同的理解。从理论和逻辑上讲,重婚指婚姻的重叠,可能包括的婚姻关系可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但为了叙述的方便同时也是举一反三可以论证的,我将问题简化,这里讨论的重婚 3 仅指两个婚姻关系的重叠。姑且将前一个婚姻简称为“前婚”,后一个婚姻简称为“后婚”。同时根据婚姻是否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将婚姻分为法律婚和事实婚,并对事实婚做严格限制,以区别于普通的通奸、姘居和未以夫妻名义进行的非法同居。 事实婚指男女双方以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对外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形成的实质上的婚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是解释中唯一提及事实婚姻的地方,我认为,该规定针对我国过去婚姻登记制度不完善,在婚姻当事人双方提出离婚却缺乏必要的结婚证件时,为了妥善处理双方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提出的补救措施,且对时间条件进行了严格限制,与我们这里讨论的重婚中的事实婚的认定标准和目的都有很大差异,不能据此就得出结论,认为随着时间推移,我国婚姻法中不再存在事实婚,所以重婚罪就只是法律上的重婚。当然对事实婚的认定我们还要遵循上面的概念中提出的标准:(1)以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这里的“长期”不宜做统一规定,而应在司法实践中结合案件情况及其他标准做具体分析。(2)对外以夫妻名义,别人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这涉及到婚姻的公信力。(3)长期、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二、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法》第3条第2款作了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原则性规定;第45条规定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4日颁布); 该解释第2条、第5条分别对“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和“事实婚姻”进行 4 解释。 (四)《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1994年2月1日颁布); 对事实婚姻的认定问题做了规定,采取从相对承认到绝对不承认的三段式立法模式。 (五)其他相关解释 1、《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做出)指出“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与他人建立夫妻关系”; 2、(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21日颁布)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有条件地给予承认; 3、《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的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4月4日颁布)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4、《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14日做出)中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从以上列举的与重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我国对重婚并未做出一个统一的解释,甚至对与此有关的事实婚姻等问题的理解也是模糊不清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规范之间相互矛盾并缺乏必要的逻辑连接,从而在理论和实践上均造成很大混乱。 下面,我将以刑法为基本依据,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对重婚罪进行研究。同时,很多基础概念需要借助婚姻法进行解释,从而澄清民事领域中的重婚行为与刑法中重婚罪的区别和联系,以期为刑事审判实践认定重婚罪提供一个标准。 三、民事领域中的重婚行为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条第2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46条有关过错赔偿的规定中列举了过错的情形:“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由此出发,有的观点认为新婚姻法抛弃了以前将重婚分为法律上的重 5 婚和事实上的重婚的做法,新婚姻法中的重婚仅指法律上的重婚,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作为与重婚行为并列的独立行为是单独列举的。我认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事实上的重婚,事实上的重婚还应包括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等因素,但无可否认,我国对事实婚姻的确采取了一个逐渐否认的态度,而《婚姻法》的修改也体现了这样一种倾向。几乎所有的民法学者都认为,民事领域的重婚只是法律上的重婚。同时他们认为,民事领域的重婚是刑法中认定重婚罪的基础,也就是说,重婚罪的成立只能建立在民事上构成重婚行为的基础上。有的观点认为,重婚只是法律上的重婚,有重婚行为才能追究刑事责任,而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是不会被追究责任的。有的观点认为,“既然《婚姻法》已无事实婚姻之说,《刑法》又何谈事实重婚,这种法律与法律之间的不协调现象多少反映了法律的无奈。” 刑法是“一切部门法最后的法”,是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屏障,在其他部门法对基础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的基础上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进行惩罚。但是,刑法与其他部门法保护的侧重点又各自有所不同,刑罚的目的在于惩罚,而民事赔偿措施更注重补救。就重婚而言,惩罚重婚罪的目的在于对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进行制裁,而婚姻法则是为了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合法权利,使其有权要求有重婚行为的一方进行经济赔偿,侧重于对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在人身和财产方面权利的保护。在刑法中,重婚罪规定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一章中,它不等同于普通法定犯,只有在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情节严重时方可构成犯罪,而是具有相当自然犯的特征。因为一夫一妻制度本身已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文明成果,是最为理想的婚姻家庭模式。因此,重婚罪本身应有其相对独立的意义,而并非完全建立根据在婚姻法认定的重婚行为的基础之上。对于这一点,刑法学者和民法学者的看法往往大相径庭,使得在讨论同一个问题时得到的答案是完全不同的。 四、对各种婚姻重叠情形的分析论证 通过分析重婚罪概念中所涉及的几个重要问题,可以进行排列组合以实现外延上的周延,我认为,在“重婚”中可能包括以下四种情形,并一一试做论述: (一)法律婚+法律婚 6 这是指前婚和后婚都是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依法取得结婚证明的婚姻。显然,后婚中结婚登记的取得带有明显的欺骗性质,隐瞒了前一婚姻关系存在的事实,实际上损害了婚姻登记的公信力,是对一夫一妻制度的公然损害,必然构成重婚罪无疑,这也是民法学者和刑法学者未产生任何争议的地方。这种情形反映了前面论及的学理上重婚罪概念的第三种观点,与外国刑法中重婚罪的外延相同。但我国并不具备国外那样完善的婚姻登记管理制度,从1952年婚姻法颁布到十年“文革”浩劫,由于现实的原因及人们观念的影响,未能真正落实婚姻登记制度,直到今天的农村,这种现象也屡见不鲜。如果搞“一刀切”仅将重婚罪的范围局限在前后婚均为法律婚这类情形,明显脱离我国现实。 (二)法律婚+事实婚 前婚是符合结婚的法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合法婚姻,后婚却是未经登记,符合前面事实婚标准的事实婚姻,在这种情形下,后一个事实婚的重婚行为,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前一个合法婚姻,而间接客体则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从一定意义上讲,婚姻一经合法登记,就已取得对抗他人的效力,而事实婚当事人的行为则是对这种效力的违抗。尽管后婚未经登记,但除此而外已经具备了婚姻的一切要素,从广义上讲,自然性质的婚姻应包括合法的法律婚和非法的事实婚,那么事实上婚姻关系的形成也就属于刑法258条所表述的“结婚”,而不再局限于婚姻法意义上的“结婚”。因此,这里后面形成事实婚姻的行为已经符合了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重婚罪。这即是学理概念的第二种观点,也是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有关的一系列司法解释所承认的。 (三)事实婚+法律婚 前婚是未经登记的事实婚,既未获得国家婚姻登记机关的认可,也未得到社会普通公众的确信,这样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也无法对任何人形成一种公示表明夫妻身份。合法的婚姻关系的存在是一夫一妻制度的基础,因此,对于后婚所形成的法律婚来说,它不具备任何侵犯的对象,也就是说它无婚可重,既没有侵犯合法的婚姻,更谈不上对一夫一妻制度的破坏,从而不构成重婚罪。而且,按照前面对“配偶”内涵的界定,前婚事实婚实际未形成配偶身份,并不符合刑法的罪状表述。学理概念的第一种观点可能涵盖这种情况。 7 (四)事实婚+事实婚 与前面所述的第三种情形道理相同,重叠的两个事实婚,其婚姻关系均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也未对合法的婚姻关系造成任何,因此不必按重婚罪处理。 五、结论 借助于婚姻法和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一系列司法解释,对“结婚”、“配偶”、“事实婚”等相关概念及其在刑法领域的特殊意义,从而说明了民事法领域的重婚行为与刑法领域的重婚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通过对各种婚姻重叠行为的分析论证,可见重婚罪的外延大于婚姻法中的重婚行为,在法律婚的重婚之外,还包括前婚为法律婚后婚为事实婚的情形。同时应当注意到的是,不能将一切婚姻法上的重婚行为一概认定为重婚罪,因为根据刑法的基本原理,犯罪应当是具有相当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因此,我认为,我国刑法第258条所述之重婚罪指已具有合法婚姻关系之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的,或明知他人是已具有合法婚姻关系之人又与其登记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的,这能够为该条文的内容本身所包含,这样的界定也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而不必像有的观点所说的那样,再在婚姻法的基础上重新认定重婚罪的标准并修改刑法。因此,刑事司法实践中在考察重婚罪的客观方面时,可以通过采纳“法律婚+法律婚”或“法律婚+事实婚”这一婚姻重叠标准来准确认定行是否构成本罪。 参考文献: 1、刘春梅,《评述《婚姻法》的几处修改法学》杂志,2001年出版。 2、周安平,《对我国婚姻法原则的法理学思考》,中国法学,2001年出版。 3、彭立荣,《婚姻家庭大词典》,上海社科院出版社,1988年出版。 4、王利明,《婚姻法修改中的若干问题》,2001年出版。 5、曾庆敏,《刑事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2年出版。 6、《中国刑法词典》,学林出版社,1989年出版。 8
/
本文档为【论重婚罪】,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