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师范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鞍师院发[2000]37号
第一章 总则
科研成果是全院广大师生辛勤劳动的结晶~是学院建设发展中的宝贵财富。为实现我院科研成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化~特制定鞍山师范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第二章 科研成果的管理范围
第一条 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教材、校点选注、科学著作、工具书等及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译文、文学艺术作品,获奖、馆藏,等。
第二条 通过市级以上,含市级,鉴定或评审验收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应用性或开发性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
以及发明专利等。
第三条 对区级以上政府决策提供智力支持的或为市级,含市级,以上学会、科研单位承担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章 科研成果的鉴定与验收
第四条 院级科研项目课题~在项目结束后两周内~课题负责人应将较详实课题结项
,含经费决算等,和取得的科研成果等报送科技处~科技处 按照
书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发给鞍山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结项证书~做为今后使用依据。
第五条 凡列入市级以上,含市级,科研计划的课题~在研究工作完成后~原则上必须报请鉴定或评审~未经鉴定或评审的研究结
果不做为成果。
第六条 凡由我院为第一研究单位承担研究并完成的科研课题需召开鉴定或评审会的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必须在鉴定会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并将鉴定大纲、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测试报告、使用报告、社会经济效益分析、计划任务书及全套技术资料报科技处审核。科技处根据成果任务来源~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鉴定。
第七条 已在全国性或国际学术刊物上发表的重要科学成果~虽未列入研究计划~但经系,室、部,推荐~科技处审核~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也可组织同行专家鉴定或评审。
第八条 提交鉴定会的技术资料应在开会前两周送交参加鉴定人员~对应邀鉴定人员按有关规定支付适当劳务费~费用原则上由申请鉴定单位或课题组负责。
第九条 鉴定会的具体组织工作由系、部、研究所,室,负责~科技处予以协助。
第十条 应用技术成果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同已通过鉴定。
1、根据研制任务或合同书~经任务下达,或委托,的专业主管部门正式验收并出具证明的,
2、已在生产实践中证明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由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出具证明的,
3、经专业技术主管机构,如计量、测试、药检、品种
等,
检验合格并出具证明的。
第四章 科研成果的报送
第十一条 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后~在每双月的25日—30日~填报《鞍山师范学院科研成果登记表》~并附一份原件,或复印件,~送交科技处备案。
第十二条 凡以我院为第一研究单位完成的科研成果~其申请各级奖励、由我院科技处负责申报~我院非第一研究单位的成果~其申报奖励由双方商定。获奖人员必须持奖状、证书等原始件和复印件到科技处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以专家评审或鉴定形式验收的科研成果~在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课题负责人须进行成果登记~并将整理后的全部资料报科技处~由科技处负责上报主管部门~并备案存档。
第十四条 科研成果由科技处按密级进行管理。存档的科研成果~作为今后晋职、聘任等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对已取得的科技成果~各单位或课题组要积极推广应用~尽早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科技成果转化获得收入的分配~按照《鞍山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未经我院同意~私自转让~或出卖我院科技成果~或失密造成严重后果者~一经发现~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科研成果的奖励~按《鞍山师范学院科研成果专项津贴奖励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其条款中有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按上级文
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院科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