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关于有奖销售的法律性质

2018-10-14 2页 doc 12KB 23阅读

用户头像

is_995397

暂无简介

举报
关于有奖销售的法律性质关于有奖销售的法律性质 关于有奖销售的法律性质 关于有奖销售的法律性质 关于有奖销售的法律性质-法学论文 关于有奖销售的法律性质 原告:周元华 被告:湖南省常德市东门百货大楼 案情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6月1日到7月31日,被告常德市东门百货大楼举办了第四期有奖酬宾销售活动,凡在东门百货大购物20元者可获得奖券一张。在此期间,原告周元华在被告处购物获奖券数张,其中一张为047956号。7月31日,被告在公证员的公证下公开摇奖,摇出金奖号码一个,即047956号,奖金为10000元;银奖号码20个,每个奖金5...
关于有奖销售的法律性质
关于有奖销售的法律性质 关于有奖销售的法律性质 关于有奖销售的法律性质 关于有奖销售的法律性质-法学论文 关于有奖销售的法律性质 原告:周元华 被告:湖南省常德市东门百货大楼 案情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6月1日到7月31日,被告常德市东门百货大楼举办了第四期有奖酬宾销售活动,凡在东门百货大购物20元者可获得奖券一张。在此期间,原告周元华在被告处购物获奖券数张,其中一张为047956号。7月31日,被告在公证员的公证下公开摇奖,摇出金奖号码一个,即047956号,奖金为10000元;银奖号码20个,每个奖金500元。被告东门百货大楼当即将中奖号码及奖金额公布于大楼门前的公告牌上,并在公告牌上注明:“中奖者须在8月10日前兑奖,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除此以外,被告东门百货大楼在举办该期有奖销售活动中,未作出任何有关领奖时限的规定。8月4日、9日和11日《常德日报》三次刊登了东门百货大楼的开奖公告,并公布了中奖号码及奖金金额,但未注明领奖期限。原告从《常德日报》上得知自己中奖后,于8月21日到被告单位兑奖,被告则以兑奖期限已过为由拒绝兑奖。为此,原告在法院提起诉讼。 对本案的不同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奖券的取得是合法的,被告举办第四期有奖销售活动,未违反当时的政策、法律、法规、且经常德市公证处派员监督公开摇奖,真实、合法,中奖号码具有法律效力。被告从设奖之初,这笔奖金就从被告的财产所有权中分离出来,被告不再享有此奖金的所有权。被告举办的第四期中奖号码摇出,就这期的销售利润已经完成,原设定的奖金就是中奖者的,被告不付给原告,就是对原告财产的侵占。但原告没有在被告规定的8月10日前兑奖,超过了兑奖期限,纠纷的引起亦有部分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常德市东门百货大楼付给原告周元华中奖奖金10000元的70['' >关于有奖销售的法律性质资:料;来/源,于FWJIA;网 },,即人民币7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周元华凭其中奖的奖券,已取得奖金的所有权,而东门百货大楼开展有奖销售活动的规则未使顾客周知,奖券上未注明开奖 及领奖截止日期,表明发券人与持券人之间事先没有领奖期限的约定。常德市公证处证实,摇出的金奖和银奖号码真实有效。但大楼在公告牌上注明的兑奖期限不在公证的内容之中。周元华不存在逾期领奖的问。至于东门百货大楼在摇奖后公告领奖期限,系单方民事行为,对周元华不具有约束力。因此,二审法院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全部中奖奖金。 作者观点 本案属于逾期领取中奖奖金而发生纠纷的案件,尽管一审和二审法院在关于原告逾期领取奖金是否有过错问题上存在不同看法,但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被告从事有奖销售活动,向不特定人发出了购买该店商品获得奖券,经过摇奖后可中奖的要约,原告在该店购物后领取奖券即已承诺,此合同有效。因此被告从摇出047956号中奖时起,此奖金的所有权已归属特有酬宾中奖号码的原告。被告只能是该笔奖金的保管者,在原告持券前来领取时应如数交给原告。此看法虽不无道理,但值得商榷。为了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我们首先需要对有奖销售法律关系的性质作出探讨。
/
本文档为【关于有奖销售的法律性质】,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