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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诉厦门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案

2018-02-08 19页 doc 39KB 2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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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诉厦门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案黄志诉厦门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案 黄志诉厦门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案”法院裁判文书及案件评析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5)思行初字第50号 原告黄志,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厦门市集美区树一派化妆品店经营者,住厦门市湖里区南山路149号201室。 委托代理人董志武、李晖,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厦门市长青路191号劳动力市场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建农,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雪芳,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河南,厦门市集美区人事劳...
黄志诉厦门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案
黄志诉厦门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案 黄志诉厦门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案”法院裁判文书及案件评析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5)思行初字第50号 原告黄志,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厦门市集美区树一派化妆品店经营者,住厦门市湖里区南山路149号201室。 委托代理人董志武、李晖,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厦门市长青路191号劳动力市场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建农,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雪芳,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河南,厦门市集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蔡香菊,女,197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文达路23号之一106室。 原告黄志不服被告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辉东、王宇凡和林伟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董志武和李晖、被告委托代理人张雪芳和陈河南、第三人蔡香菊到庭参加诉讼。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志诉称,原告职员蔡香菊于2004年10月因交通事故受伤,同年12月向被告工伤认定。被告在没有查清事实且程序明显不当的情况下,作出2004050799号职工工伤认定。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工伤认定。 被告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辩称,被告于2005年1月28日作出2004050799号职工工伤认定,同年2月6日送达原告。2005年4月10日原告起诉,距离其收到认定书已63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本案原告未申请行政复议而径直提起行政诉讼,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驳回其起诉。 第三人蔡香菊述称,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志系厦门市集美区树一派化妆品店经营者,第三人蔡香菊系其职员。2004年10月,第三人因交通事故受伤。2004年12月,第三人向被告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05年1月28日,被告作出2004050799号《厦门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认定书》,认定第三人受伤为工伤。该认定书于2005年2月6日送达原告。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状的落款时间为2005年4月10日。原告未申请行政复议。庭审中,原告代理人认为,在工伤认定案件中,行政复议并非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复议和诉讼是可选择的。以上事实,有起诉状、《厦门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认定书》、《送达回证》以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在工伤认定案件中,行政复议是否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取决于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关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存在以下立法模式: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选择运用 第一种模式,语言结构为“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例如,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 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种模式,语言结构为“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例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种模式,不作具体规定。在该模式下,当事人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直接行使救济选择权。 以上三种模式,是目前复议与诉讼选择运用的常见立法模式,当事人对此不会产生争议。 (二)行政复议前置 行政复议前置最无争议的立法模式,是在条文中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例如,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司法实务中,以下情形属于行政复议前置: 1(治安管理处罚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纳税争议案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海关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法律条文的语言结构为“可以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起诉”。该模式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立法模式之一,不仅是实务上的通常见解,也可从法律体系本身以及法律条文变迁推断。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款规定是典型的选择运用模式。如果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作选择运用模式理解的话,那么立法机关无需在同一部法律中对救济条款使用不同的立法语言。又如,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是选择运用模式的话,那么立法机关在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时仍可沿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语言结构。在法律界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改变了现行治安处罚案件复议前置的规定,赋予了当事人自主选择法律救济渠道的权利。 本案中,当事人对《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是否规定复议前置,理解上存在分歧。该项条文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通过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立法模式的归纳总结,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工伤认定案件适用复议前置,即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原告代理人认为工伤认定案件可选择复议或诉讼,没有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未申请行政复议程序径直提起行政诉讼,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附件:本裁定所适用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 原告黄志不服被告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要点提示】 法律法规关于相对人对行政行为“可以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起诉”的规定,没有明确该情形是否属于复议前置,而实践中一般是作为复议前置情形处理。近来,有专家和法官认为该类规定应作复议与诉讼选择适用理解,亦有当事人不经复议径直起诉。本案运用多种法律解释方式,全面论证了上述情形属于复议前置规定。 【案件索引】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5)思行初字第50号(2005年9月12日)。 当事人未上诉。 【案情】 原告黄志,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厦门市集美区树一派化妆品店经营者,住厦门市湖里区南山路149号201室。 被告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厦门市长青路191号劳动力市场大厦。 第三人蔡香菊,女,197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文达路23号之一106室。 原告黄志系厦门市集美区树一派化妆品店经营者,第三人蔡香菊系其职员。2004年10月,第三人因交通事故受伤。2004年12月,第三人向被告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05年1月28日,被告作出2004050799号《厦门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认定书》,认定第三人受伤为工伤。该认定书于2005年2月6日送达原告。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状的落款时间为2005年4月10日。原告未申请行政复议。庭审中,原告代理人认为,在工伤认定案件中,行政复议并非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复议和诉讼是可选择的。 【审判】 原告黄志诉称,原告职员蔡香菊于2004年10月因交通事故受伤,同年12月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被告在没有查清事实且程序明显不当的情况下,作出2004050799号职工工伤认定。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工伤认定。 被告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辩称,被告于2005年1月28日作出2004050799号职工工伤认定,同年2月6日送达原告。2005年4月10日原告起诉,距离其收到认定书已63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本案原告未申请行政复议而径直提起行政诉讼,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驳回其起诉。 第三人蔡香菊述称,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 思明区人民法院认为,在工伤认定案件中,行政复议是否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取决于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关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存在以下立法模式: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选择运用 第一种模式,语言结构为“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例如,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种模式,语言结构为“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例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种模式,不作具体规定。在该模式下,当事人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直接行使救济选择权。 以上三种模式,是目前复议与诉讼选择运用的常见立法模式,当事人对此不会产生争议。 (二)行政复议前置 行政复议前置最无争议的立法模式,是在条文中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例如,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司法实务中,以下情形属于行政复议前置: 1(治安管理处罚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纳税争议案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海关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法律条文的语言结构为“可以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起诉”。该模式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立法模式之一,不仅是实务上的通常见解,也可从法律体系本身以及法律条文变迁推断。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款规定是典型的选择运用模式。如果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作选择运用模式理解的话,那么立法机关无需在同一部法律中对救济条款使用不同的立法语言。 又如,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是选择运用模式的话,那么立法机关在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时仍可沿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语言结构。在法律界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改变了现行治安处罚案件复议前置的规定,赋予了当事人自主选择法律救济渠道的权利。 本案中,当事人对《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是否规定复议前置,理解上存在分歧。该项条文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通过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立法模式的归纳总结,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工伤认定案件适用复议前置,即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原告代理人认为工伤认定案件可选择复议或诉讼,没有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未申请行政复议程序径直提起行政诉讼,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志的起诉。 裁定宣告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 【评析】 本案所讼争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条文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与之相似条文,实务中一般是作为复议前置规定来理解的。但近年来,有学者和法官对此类条文是否为复议前置规定,提出与实务见解不同的新观点,[1]其中以蒋惠岭先生影响最大。 据笔者整理,行政复议前置最无争议的立法模式(即在条文中明确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目前可能只有《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亦即,如果依照新观点,现行复议前置的立法只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行政确认一项。这不但不符合司法实务的共识,也使现行复议前置大大缩水。然而,新观点的影响是不容忽视,如本案原告提供了《对工伤认定不服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一文作为参考。为了使习以为常的实务共识具有很强的说服力,本案采取全面论证的方式阐述裁定理由。 单凭《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条文本身,是无法推导出立法原意的,因为目前存在两种理解。本裁定首先归纳复议与诉讼选择运用的三种常见立法模式,表明讼争条文不在其中。当然,这还不够,因为依照新观点,讼争条文可以作为第四种模式。其次,本裁定列举了司法实务中复议前置的两种情形,即《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前的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以及纳税争议案件。而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条文的探析,则是寻求立法原意的关键所在。特别是通过《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比较,立法原意更为清晰。除了裁定理由所述意见外,《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相对人在申请行政复议前必须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也充分体现了该款属复议前置规定。如果该款作选择运用模式理解,就会导致行政相对人舍复议而取诉讼。这样一来,税法对纳税争议复议所设置的前提保障就形同虚设。 通过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立法模式的归纳总结,《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工伤认定案件适用复议前置的结论也就水到渠成。 本案具有很强的指导性,为今后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坚实而周密的法律论证资料。同时,本案“功夫在诗外”的论证风格,也拓展了法官解释法律的思路。 此外,本案还有立法语言研究价值。如通过比较复议与诉讼选择运用的立法例,可以发现随着法律的普及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立法语言从当初的不厌其烦的救济方式交代(第一种模式)到现在的不着一字(第三种模式)。因为,在今天的法治氛围下,行政相对人已经知道,除了法律规定复议前置外,行政行为只要可诉,就可在复议和诉讼中选择其一。当然,为使当事人和法官不致产生误解,原先规定复议前置、后改为选择运用的,以采取第二种模式为宜,如《治安管理处罚法》。 (评析人:思明法院李辉东) [1] 蒋惠岭:《“可以”复议 还“可以”起诉吗——漯河建行案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传统理解的挑战》,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8月8日;谢敏等:《对工伤认定不服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5月9 下面的是2016年经典励志语录,需要的朋友可以欣赏,不需要的朋友下载后可以编辑删除~~谢谢~~ 1、有来路,没退路;留退路,是绝路。 2、为目标,晚卧夜半,梦别星辰,脚踏实地,凌云舍我其谁! 3、做一题会一题,一题决定命运。 4、静下来,铸我实力;拼上去,亮我风采。 5、拼一载春秋,搏一生无悔。 6、狠抓基础是成功的基础,持之以恒是胜利的保证。 7、把汗水变成珍珠,把梦想变成现实! 8、拧成一股绳,搏尽一份力,狠下一条心,共圆一个梦。 9、每天都是一个起点,每天都有一点进步,每天都有一点收获! 10、22.对命运承诺,对承诺负责 11、我自信,故我成功,我行,我一定能行。 12、不敢高声语,恐惊读书人。 13、高三高考高目标,苦学善学上好学。 14、争分夺秒巧复习,勤学苦练创佳绩、攀蟾折桂,舍我其谁。 15、眼泪不是我们的答案,拼搏才是我们的选择。 16、站在新起点,迎接新挑战,创造新成绩。 17、遇难心不慌,遇易心更细。 18、乐学实学,挑战高考;勤勉向上,成就自我。 19、努力造就实力,态度决定高度 20、忘时,忘物,忘我。诚实,朴实,踏实。 21、精神成人,知识成才,态度成全。 22、作业考试化,考试高考化,将平时考试当高考,高考考试当平时。 23、我高考我自信我成功! 24、23.再苦再累不掉队,再难再险不放弃 25、拼搏高考,今生无悔;越过高三,追求卓越! 26、挑战人生是我无悔的选择,决胜高考是我不懈的追求。 27、山高不厌攀,水深不厌潜,学精不厌苦:追求! 28、学练并举,成竹在胸,敢问逐鹿群雄今何在?师生同志,协力攻关,笑看 燕赵魁首谁人得。 29、快马加鞭君为先,自古英雄出少年。 30、太阳每天都是新的,你是否每天都在努力。 31、把握现在、就是创造未来。 32、25.我因X班而自豪,X班因我而骄傲 33、我心飞翔,路在脚下。 34、人活着要呼吸。呼者,出一口气;吸者,争一口气 35、辛苦三年,幸福一生。 36、精神成就事业,态度决定一切。 2016年经典励志语录二 你一定要坚强,即使受过伤,流过泪,也能咬牙走下去。因为,人生,就是你一个人的人生。 竹子用了4年时间,仅仅长了3cm,从第五年开始,以每天30cm的速度疯狂的生长,仅仅用了六周时间就长到了15米。其实在前面的四年,竹子将根在土壤里延伸了数百平米。做人做事亦是如此,不要担心你此时的付出得不到回报,因为这些付出都是为了扎根。人生需要储备!多少人,没熬过那三厘米! 能够比跌倒的次数多一次站起来的次数,你就是强者! 开始,去做,这是最难的一步。往往,突破了最难的一步以后,或者说,破除了想像中的困难以外,其他的事,可能反而容易。尤其有些事情,上瘾以后,形成习惯,不继续反而不舒服。再好的,对于彻底的、不想上进的懒人是无效的,但既然,生命是属于自己的,愿意行动与否,也还是自己的事。 成功与不成功之间,有时距离是很短的,你只要后退一步或再向前几步。 想得再多不如行动一次;说得再好不如立刻就做!人与人的距离是说与做的差别;人与人的差别是信与愿的有无!凡事实行则无瑕忧虑,空想则寸步难行。无论要做什么立刻行动!马上行动!开始行动! 做一件事情,只有最初五分钟热情的,叫失败者;最后五分钟仍有热情的,叫成功者。 当你周围都是米的时候,你很安逸;当有一天米缸见底,才发现想跳出去已无能为力。有一种陷阱,名叫安逸!别在最能吃苦的年纪选择安逸!没有危机!是最大的危机!自己不上进,危机无处不在吞噬你的理想和灵魂,混下去很容易,混上去太难了! 为什么成功的不是你。年轻的你,迷茫又着急。你想要房子想要汽车,想要旅行想要高品质生活。你不断催促自己成长,却沉不下心来认真读一篇文章;你急切地期待成功,却每次在遇到挫折时提前退缩。既然没有过那些汗水和拼搏,又何必在旁观别人的荣耀与成功时愤愤不平呢?所以,努力吧,别抱怨。 如果你要做一件事,请只管安安静静的去做。因为那是你自己的事,别人不知道你的情况,也不可能帮你实现梦想。千万不要因为虚荣心而炫耀,也不要因为别人一句评价放弃自己的梦想。其实最好的状态,是坚持自己的梦想,听听前辈的建议,少错几步。值不值,时间是最好的证明。 你可以没有梦想,但不能不知道现在要做什么,你可以长相平凡丢到人群里就被淹没,但不能随波逐流成为没有个性的复制品,你可以被压力逼迫得痛哭一百次,但哭完记得笑一千次给它看,你可以习惯为别人付出,但至少别忘了为自己而活,你可以学会假装,但最后不要变成你当初讨厌的那种人。 你比你想象中更勇敢,比你看起来更强大,也比你以为的更聪明。 2016年经典励志语录三 1、如果真的想活得悠闲,那么,为何不学着让自己释放心灵的重负,学着忘却,忘记那些无碍于个人原则的得失;无关大局的磕磕碰碰;无伤大雅的前嫌旧隙呢?学会让自己时时都轻装上阵,潇洒前行! 2、人格的完善是本,财富的确立是末。 3、古人云“隐忍不怒的人,胜于勇者”、“修己冶心的人胜于攻城掠地的将领”。生活中,宽容可以减少人与人之间的隔阂,可以让大家更好地沟通,彼此多一些体贴和关怀。 4、“一个人不能骑两匹马,骑上这匹,就要丢掉那匹,聪明人会把凡是分散精力的要求置之度外。”人的生命和精力是有限的,我们要学会将聚光镜一样,排除一切琐事的干扰,将所有的资料、精力、热情聚焦并锁定你的目标上。 5、一个能从别人的观念来看事情,能了解别人心灵活动的人,永远不必为自己的前途担心。一个人最大的破产是绝望,最大的资产是希望。不要等待机会,而要创造机会。 6、喜欢的最高境界是你可能为她去死,可爱的最高境界是你得为你爱的人好好活着。 7、如果人生需要一个完美的符号,没有比微笑更合适的了。微笑,它是甜美的歌声,能唱出生活的快乐;它是温暖的阳光,能驱散心头的阴影;它是无边的春风,能蓬勃事业的生机。 8、微笑可以减轻紧张的情绪和压力,不管面对多么愤怒或者冲动得人,只要微笑示之,都能坦然以对,微笑一把神奇的钥匙,可以打开别人心灵的窗户,传递心灵的善意,退一步,海阔天空;退一步,瞒天过海;冲动是魔鬼,只要心平气和静下心来,相对而笑,一切都能化干戈为玉帛。 9、很多人找女朋友或者男朋友,把学历当作指标之一,既希望对方能够给他/她伴侣的温暖与浪漫,又希望他/她知识丰富、学历相当或更高,在事业上能蒸蒸日上;我想说,你找的是伴侣,不是合作伙伴,更不是同事,生活就是生活,这个人适合你,即使你是博士他/她斗大字不识一个,那也无所谓,适合就会和谐融洽,人比文凭更重要 10、听着一首歌,反反复复,琢磨不透,自己在想什么?难道真的爱她么?可为什么说不出口呢,爱情就是买卖,看透就好。痴情的人不会有真爱、让这一切随风,吹到天涯海角。不要再让我见到,对你,既然说不出,那就模模糊糊。或许,这样最好,谁都不会太累。 11、一个能从别人的观念来看事情,能了解别人心灵活动的人,永远不必为自己的前途担心。 12、人要想树立自己的威信,就要不断进行自我完善和修养、严于律己。你要求别人怎么样,首先必须自己先做到那样,身教的效果总比言传更为快捷。严于律己能使自己成为一个最可信赖的人。 13、成功的道路上,肯定会有失败;对于失败,我们要正确地看待和对待,不怕失败者,则必成功;怕失败者,则一无是处,会更失败。 14、选几个自认为能靠得住的人组成良好、稳固、有力的人际关系的核心。这首选的几个人可以包括自己的朋友、家庭成员和那些在你职业生涯中彼此 联系紧密的人。他们构成你的影响力内圈,因为他们能让你发挥所长,而且彼此都希望对方成功。 15、我们现在做的工作,也许过于平淡,也许鸡毛蒜皮。但这就是工作,是生活,是成就人事的不可缺少的基础。对于敬业者来说,凡事无小事,简单不等于容易。 16、亲情是一种深度,友情是一种广度,而爱情是一种纯度。亲情是没有条件、不求回报的阳光沐浴,友情是浩荡巨大、可以随时安然栖息的堤岸;而爱情则是神秘无边、可以使歌至到忘情泪至潇洒的心灵照射。人生一世,亲情、友情、爱情;三者缺一,已为遗憾,三者缺二,实为可怜;三者皆缺,活而如亡。 17、如果你心中有阳光,就不会恐惧前方的坎坷;如果你心中有勇气,就不会畏缩不前;无论前方风多大,雨多大,闯过去就是一片海阔天空!孩子别忧伤,生命的美丽就是坚强的走过坎坷! 18、好心没有错,但也要分清是非,不分原则的善良,是“愚善”,就像东郭先生一样。因此,在没有搞清一件事是否值得做之前,要敢于说“不”,不要被他人利用,更不要一不小心成为他人的替罪羊。 19、其实路并没有错,错的是选择,爱并没有错,错的是缘分,所以无论何地,一路的风景总是有限的,终究会有美好的。生命不是一场赛跑,而是一次旅行。 20、什么是嫁得好?嫁得好并不是嫁富豪,而是嫁给一个能给你安全感的男人。住在别墅里天天流泪的,你进的不是天堂而是地狱。真正嫁得好的女人,是住在单元房里却被老公哄的像只傻鸟,爱你一时,宠你一世,骗你一辈子!其实日子过得好,真的不是有多少钱,而是无忧无虑无烦恼。 21、想取得成功,不仅要吃“苦中苦”,也要相关条件的配合支持,那些光知道吃苦的人,那些吃了不值得吃的苦的人,那些把吃苦当成解决一切问题法宝的人,恐怕只能继续在“苦中苦”的怪圈里徘徊。 22、人往往是失去之后才懂得珍惜,可是为时已晚,即使是哭干眼泪也换不回曾经的拥有。多少人都是这样的感叹:拥有时不知道珍惜,失去时已无可挽回。 23、从不犯错的孩子长大后要么成为庸才,要么早晚要犯大错。因此,我们要适度降低对孩子的期望与要求,鼓励他们真实地面对自己的缺点和错误,鼓励他们在尝试中不怕犯错误,注重过程的体验和收获,摘掉“好孩子”的面具。 24、成功不是将来才有的,而是从决定去做的那一刻起,持续累积而成。 25、人生的最大遗憾莫过于错误地坚持了不该坚持的东西,轻易地放弃了不该放弃的东西,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理想,都有那个期望达到的目标,或许有这么一天我恩男狗狗成为一名教师,或许有那么一天我能实现自己的理想,达到自己的目标!生活还在继续!不要忘记微笑的对待每一天,不要忘记珍惜余下的每一天! 26、要始终保持敬畏之心。对时光,对美,对痛楚。仿佛我们的活,也只是一棵春天中洁白花树的简单生涯。不管是竭力盛放,还是静默颓败,都如此甘愿和珍重。 27、我们缺少的不是机遇,而是对机遇的把握;我们缺欠的不是财富,而是创造财富的本领;我们缺乏的不是知识,而是学而不厌的态度;我们缺少的不是理想,而是身体力行的实践。 28、只有一条路不能选择——那就是放弃的路;只有一条路不能拒绝——那就是成长的路。 29、积极的人在每一次忧患中都看到一个机会,而消极的人则在每个机会都看到某种忧患。莫找借口失败,只找理由成功。 30、能够刚正批评、指责我们缺点和错误的人是我们难得的诤友,善意的批评就像是一壶美酒,当我们开怀陶醉在这种朋友同事间畅饮的世界里,批评的因子仿佛蕴藏在每个直观的感觉细胞中。 31、没有人愿意和总是虚伪、圆滑的人打交道,但是一味的诚实,却也容易伤害人。所以,生意人讲究的是大诚实,即在适当的时候,对适当人,说适当的话。如果坦率无忌是一种伤害,那么,请选择机智的“谎言”。 32、只要你有能力去做的事就一定要去做,不要给自己留下任何遗憾,人生最重要的不是所站的位置,而是所朝的方向。路就在你脚下,只要走,就能到达远方。 33、做对的事情比把事情做对重要。 34、生命的奖赏远在旅途终点,而非起点附近。我不知道要走多少步才能达到目标,踏上第一千步的时候,仍然可能遭到失败。但我不会因此放弃,我会坚持不懈,直至成功! 35、以前喜欢一个人,可以任由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现在喜欢一个人,仍可以招之即来,但不再接受挥之即去。因为我现在知道,我很好,所以你爱我,也只有一次机会。 36、水的心是平静的,水的心是轻灵的,你看,水,一平如镜,云月其中,怡然自乐。水,怀着平静而轻灵的心,缓和的一淌而去,遇一些阻隔且轻轻的绕过,何必那么多计较,心平而轻流自畅;如一路顺直,那更好了,我也可以尽情的奔流,一望千里,波涛澎湃,我也会挥洒我的潇洒,我的纵情。 37、日子不动声色奴役我们疲于奔命,而我们还要为之稽首敛眉。 38、不要等待机会,而要创造机会。 39、没有一种不通过蔑视、忍受和奋斗就可以征服的命运。 40、夫事未有不生于微而成于着,圣人之虑远,故能谨其微而治之,众人之识近,故必待其着而后救之;治其微则用力寡而功多,就其着则竭力而不能及也。人见识短浅,所以必等弊端闹大才来设法挽救。 41、人性最可怜的就是:我们总是梦想着天边的一座奇妙的玫瑰园,而不去欣赏今天就开在我们窗口的玫瑰。 42、古人说:“少成若天性,习惯如自然。”坏习惯是我们打不开的心锁;坏 习惯是我们转不过的弯;坏习惯是我们看不见的障碍„„好习惯要保持,坏习 惯要改正,永远别让坏习惯左右我们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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