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范围内使用《青岛市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关于在全市范围内使用《青岛市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关于在全市范围内使用《青岛市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和
《青岛市房屋租赁居间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青工商合字2005第 号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市)局、青岛市各市区房产管理局、各房地产中介
机构: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屋买卖的有关政策,规范青岛市房屋买卖
及租赁房屋市场的交易秩序,维护房屋买卖双方以及中介组织的合法权益,避免
非法交易。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联合制...
关于在全市范围内使用《青岛市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关于在全市范围内使用《青岛市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和
《青岛市房屋租赁居间合同》示范文本的
青工商合字2005第 号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市)局、青岛市各市区房产管理局、各房地产中介
机构: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屋买卖的有关政策,规范青岛市房屋买卖
及租赁房屋市场的交易秩序,维护房屋买卖双方以及中介组织的合法权益,避免
非法交易。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联合制定和发布《青岛市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和《青岛市房屋租赁居间合同》示范文本。以
上两个文本是在
我市二手房买卖和房屋租赁现状的基础上,参照了众多中介
公司现行的格式合同文本,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修改、制定的。现将
《青岛市房屋买卖居间合同》(QF-2005-09)和《青岛市房屋租赁居间合同》(QF-2005-10)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推行工作。
该文本的印制和发放工作仍然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进行,由青岛市工
商局负责指定印刷企业印制和发放。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刷和零售该文
本,违反者,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
附件:《青岛市房屋买卖居间合同》(QF-2005-09)和《青岛市房屋租赁居间合同》(QF-2005-10)示范文本。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05年5月 日
1
QF—2004—09
青岛市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委托人甲(出卖人)
委托人乙(买受人)
居 间 人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
青岛市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
采用。
二、本合同所说的“居间”是指“媒介居间”,即居间人同时接
受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委托,将有关订约事项据实报告给各方当事人,
媒介居间人的报酬由交易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的行为。媒介居间人应
该是具备经营房地产中介资格的、在我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本合同的委托人甲,是指具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出售人委托居间人向
自己提供买受人情况的当事人;委托人乙,是指欲购房屋的买受人委
托居间人向自己提供房屋出卖人以及标的情况的当事人。
三、本合同有关房屋买卖的具体条款,应该由委托人甲乙双方
协商后自主填写,居间人不得干预(可以提出合理化建议);居间人
的报酬经与委托人双方协商确定后,由居间人在合同中填写。
四、从事居间活动的人员,属第二条中所指具备房地产中介资
格的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是依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人
员。
五、委托人与居间人签订合同前,对居间人的登记注册、经营
范围、中介资质等情况有知情权;居间人对委托人或对委托人之代理
人的主体资格、委托人提供房源的所有权情况等有充分了解的权利。
六、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
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
的
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合
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七、本合同文本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八、本合同由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
管理局共同制定,由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该文本的发放由以
上两个机关共同负责,工本费的收取
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
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1990)250号”通知执行。本合同文本未
经制定单位同意,任何印刷企业不得擅自印刷或改变格式和内容进行
印刷。
九、本合同条款由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
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05年5月 日
3
青岛市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本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号】【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4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
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委托人甲和委托人乙之间就房屋买卖、两委托人与居间人之间就居间报酬等事项,在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标的
委托人甲的房屋坐落于 市 区 路
号 栋 单元 室,共 套, 其设计结构为 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权属为 , 房产证号 ,房屋落成时间为 年 月, 其他情况 。
对上述房屋情况已充分了解,并作了实地勘察。
第二条 对居间人的委托事项(与委托书内容相同 见附件1)
1、为欲卖出的上述房屋寻找买受人,并将该房屋 详细情况以及的要求等报告给买受人。同时,将买受人
的情况报告给。
居间人促成买卖双方达成房屋买卖意向后,组织双方签订本
合同,并负责协助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等事宜。
2、
5
3、
第三条 对居间人的委托事项(同委托书内容,见 附件2)
1、欲在 市 区 地段购买 房屋 套,面积为 平方米。 委托居间人搜寻信息,并及时报告,以便促成
购买房屋的目的。
居间人促成买卖双方达成房屋买卖意向后,组织双方签
订本合同,并负责协助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等事宜。
2、
。
3、
。
第四条 居间人完成委托任务的报酬
居间人业已完成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双方委托之事项,委托人 双方自愿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向居间人支付报酬: 1、按合同标的 %的比例支付(具体数额为小写 、 大写 ),其中委托人甲 %(具体数额
为小写 ,大写 ),委托人乙 %,(具体数额为小写 、大
6
写 )。
2、委托人双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其中,委托人甲 元,大写
。委托人乙 元,大写 。
交付佣金的具体时间: 。
第五条 居间人没有完成委托任务的费用收取
居间人没有完成委托人指示的委托任务的,不得收取报酬,
但可以按实际支出收取一定的费用,委托人双方自愿选择下列
第 种方式向居间人支付费用。
1、一次性向居间人支付人民币 元,由委托人双方各
自分别承担50%。
2、根据居间人的实际发生费用(以发票、车票等为证据),
由委托人双方各自承担50%。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居间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
(1) 无正当理由擅自解除合同的;
(2) 与他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双方的利益的;
(3) 干预委托人买卖房屋的自主意愿,代替委托 人其中的一方与另一方谈判、签约等,损害了另一方的权益的。
(4)
居间人违约的,应当承担本合同居间人预期获得佣金总价
7
款的 %。居间人因违约行为,给委托人任何一方造成经济
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的,居间人应当就损失的差额部分向
受害人予以赔偿。
2、 委托人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约:
(1) 无正当理由擅自解除合同的;
(2) 相互或与他人串通,损害 居间人利益的;
(3) 未能按照委托书或本合同的委托事项向居间 人提供相关房产证件、文件、合同、身份证件等,致使居间人无
法完成居间任务,且给居间人造成实际损失的;
(4)
委托人违约的,在以下款项中选择:
1、 已经向居间人交付定金的,不得索回定金;
2、 按照居间人在本合同中应当获得的佣金予以赔偿;
3、 按照本合同标的物总价款的 %赔偿于居间人。
4、 。
第八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 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的;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3、 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 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 个工作日内仍未履行的;
8
5、当事人一方因其他原因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九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限为( ) 天。本合同一式 份,当事人各一份, 备案一份。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 议,由当事人三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
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补充
协议有困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执行。
委托人甲 委托人乙 居间人章
签章 签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9
QF—2004—010
青岛市
房屋租赁居间合同
委托人甲(出卖人)
委托人乙(买受人)
居 间 人
10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青岛市房屋租赁居间合同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
人约定采用。
二、本合同所说的“居间”是指“媒介居间”,即居间人同时接
受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委托,将有关订约事项据实报告给各方当事人,
媒介居间人的报酬由交易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的行为。媒介居间人应
该是具备经营房地产中介资格的、在我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本合同的委托人甲,是指具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出租人委托居间人向
自己提供承租人情况的当事人;委托人乙,是指欲租赁房屋的承租人
委托居间人向自己提供房屋出租人以及标的情况的当事人。
三、本合同有关房屋租赁的具体条款,应该由委托人甲乙双方
协商后自主填写,居间人不得干预(可以提供合理化建议);居间人
的报酬经与委托人双方协商确定后,由居间人在合同中填写。
四、从事居间活动的人员,属第二条中所指具备房地产中介资
格的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是依法取得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五、委托人与居间人签订合同前,对居间人的登记注册、经营
范围、中介资质等情况有知情权;居间人对委托人或对委托人之代理
人的主体资格、委托人提供房源的所有权情况等有充分了解的权利。
六、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
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
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合
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七、本合同文本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八、本合同由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
管理局共同制定,由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该文本的发放由以
上两个机关共同负责,工本费的收取标准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
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1990)250号”通知执行。本合同文本未
经制定单位同意,任何印刷企业不得擅自印刷或改变格式和内容进行
印刷。
九、本合同条款由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
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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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05年5月 日
青岛市房屋租赁居间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本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承租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号】【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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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
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委托人甲和委托人乙之间就房屋租赁、两委托人与居间人之间就居间报酬等事项,在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标的
的房屋坐落于 市 区 路
号 栋 单元 室,共 套, 其设计结构为 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权属为 , 房产证号 ,房屋落成时间为 年 月, 其他情况 。
对上述房屋情况已充分了解,并作了实地勘察。
第二条 对居间人的委托事项(与委托书内容相同 见附件1)
1、为欲出租的上述房屋寻找承租人,并将该房屋 详细情况以及的要求等报告给承租人。同时,将承租人
的情况报告给。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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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三条 对居间人的委托事项(同委托书内容,见 附件2)
1、欲在 市 区 地段承租 房屋 套,面积为 平方米。 委托居间人搜寻信息,并及时报告,以便促成
承租房屋的目的。
2、
。
3、
。
第四条 居间人完成委托任务的报酬
居间人业已完成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双方委托之事项,委托人 双方自愿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向居间人支付报酬: 1、按合同标的 %的比例支付(具体数额为小写: 、
大写: ),其中委托人甲 %(具体数额为:小写 、大写 ),委托人乙 %,(具体数额为:小写 、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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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人双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其中,委托人甲:小写 、大写 元,委托人乙:小写 元、大写 元。
第五条 居间人没有完成委托任务的费用收取
居间人没有完成委托人指示的委托任务的,不得收取报酬,
但可以按实际支出收取一定的费用,委托人双方自愿选择下列
第 种方式向居间人支付费用。
1、一次性向居间人支付人民币 元,由委托人双方各
自分别承担50%。
2、根据居间人的实际发生费用(以发票、车票等为证据),
由委托人双方各自承担50%。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居间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
(1)无正当理由擅自解除合同的;
(2)与他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双方的利益的;
(3)干预委托人租赁房屋的自主意愿,代替委托人其
中的一方与另一方谈判、签约等,损害了另一方的权益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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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违约的,应当承担本合同居间人预期获得佣金总价 款的 %。居间人因违约行为,给委托人任何一方造成经济
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的,居间人应当就损失的差额部分向
受害人予以赔偿。
2、委托人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约:
(1)无正当理由擅自解除合同的;
(2)相互或与他人串通,损害 居间人利益的;
(3)未能按照委托书或本合同的委托事项向居间人提
供相关房产证件、文件、合同、身份证件等,致使居间人无法完
成居间任务、并给经纪人造成实际损失的;
(4)
委托人违约的,在以下款项中选择:
1、 已经向居间人交付定金的,不得索回定金;
2、 按照居间人在本合同中应当获得的佣金予以赔偿;
3、 按照本合同标的物总价款的 %赔偿于居间人。
4、 。
第七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3、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 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另一方催告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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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天内仍未履行;
5、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履行不能的。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
议,由当事人三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
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签订补充
协议,不能签订补充协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
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各具一份, 备案一份。
委托人甲 委托人乙 居间人签章
签章 签章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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