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汇票与支票和本票的关系

2017-10-06 12页 doc 324KB 13阅读

用户头像

is_995397

暂无简介

举报
汇票与支票和本票的关系汇票与支票和本票的关系 本票具有一般票据所共有的性质,但又有不同于汇票和支票的一些特点。 其相同点是: (1)具有同一性质。 ?都是设权有价证券。即票据持票人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票据权利以 取得财产。 ?都是格式证券。票据的格式 (其形式和记载事项)都是由法律(即票据法)严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都是文字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 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 ?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一般债务契约的债权。如果要进行转让时,必须征得债务...
汇票与支票和本票的关系
汇票与支票和本票的关系 本票具有一般票据所共有的性质,但又有不同于汇票和支票的一些特点。 其相同点是: (1)具有同一性质。 ?都是设权有价证券。即票据持票人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票据权利以 取得财产。 ?都是格式证券。票据的格式 (其形式和记载事项)都是由法律(即票据法)严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都是文字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 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 ?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一般债务契约的债权。如果要进行转让时,必须征得债务 人的同意。而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仅交付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 转让与流通。 ?都是无因证券。即票据上权利的存在只依票据本身上.的文字确定,权利人享有票据 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这 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由于我国目前的票据还不是完全 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只是银行结算的方式,这种无因性不是绝对的。 (2)具有相同的票据功能。 ?汇兑功能。凭借票据的这一功能,解决两地之间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 ?信用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障碍。票据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 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支付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麻 烦。票据通过背书可作为多次转让,在市场上成为一种流通、支付工具,减少现金的使用。 而且由于票据交换制度的发展,票据可以通过票据交换中心集中清算,简化结算手续,加速 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 三者的主要区别有: (1)本票是自付(约定本人付款)证券;汇票是委付(委托他人付款)证券;支票是委付证券, 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 (2)我国的票据在使用区域上有区别。本票只用于同一票据交换地区;支票可用于同城 或票据交换地区;汇票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 (3)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为2个月,逾期兑付银行不予受理;我国汇票必须承兑,因此承兑到期,持票入万能兑付。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 应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由其自行处理。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但承 兑到期日已过,持票人没有兑付的如何处理,《银行结算》没有规定,各商业银行 都自行作了一些补充规定。如中国工商银行规定超过承兑期日1个月持票人没有要求兑付 的,承兑失效。支票付款期为10天。 与汇票支票相同,本票本意是代典型之信用证券,其最重要的作用在于它在现代商业 中承担的信用担保功能。而我国《票据法》中对于本票的规定与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有所 不同。其特殊之处在于: (1)我国《票据法》第7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并且在票据法未修订前,签发本票的出票人必须是经过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 的银行机构。尽管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票据法对此进行了调整,取 消了本票业务的准入制,但是本票的出票人仍限定为银行。可见,我国没有商业本票,一般 的企业单位不能签发本票。 (2)我国《票据法》第73条规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并承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 确定金额的票据;第78条又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 任;第79条规定: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第80条又规定:本 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前手的追索权。因此,我国的本 票均为见票即付的本票,不承认远期本票的效力,但与支票相比,法律对本票提示期间所作 的限制比支票要小得多。 (3)我国《票据法》第76条规定:本票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否则本票无效。据此 规定,我国不存在无记名本票和指示本票,只有记名本票。 (4)《支付结算办法》第98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 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由此可知,我国票据只能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使用。 (5)我国《票据法》第74条还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 金来源,并保证支付。从规定的“必须、保证”等字眼中,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不保护没 有合法交易关系而签发本票的效力。可见,我国在立法条文中体现出“票据使用过程的安全” 的立法精神。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 票据。按照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由银行签发的汇票为银行汇票,由银行以外的 企业、单位等签发的汇票为商业汇票。 (一)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指汇款人将款项交存银行后,银行签发给汇款人,由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 金的票据。 银行汇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两个,即出票银行和收款人,银行既是出票人,又是付款人。 (二)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企事业单位等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付款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汇 票。 商业汇票一般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汇票后,付款人(企业法人或购货人)在汇票上签章,表示承诺到期付款的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出票人开出汇票后,应出票人的请求,银行在汇票上签章,表示承诺到期付款的汇票, 汇票一经银行承兑,银行就以自己的信用对收款人或持票人作出了付款保证。 1.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转让背书) (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转让背书)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 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在中国最普遍使用的非现金支付工具,用于支取现金和转账。在同一城市范围内的商品交易、劳务 供应、清偿债务等款项支付,均可以使用支票。 支票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提交签发人开户银行审核后付款。在中国的各城市均建立了票据交换所,目前约有 20个经济发达的城市建立了票据清分机处理系统。北京和天津、上海和南京、广州和深圳等地还打破行政 区划,建立了区域性票据交换中心。 支票为见票即付。我国《票据法》按照支付票款方式,将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是出票人约定自己付款的一种自付票据,票据到期前无须进行承兑。 其基本当事人有两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我国使用的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且为记名 式本票和即期本票。 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转账或支 取现金的票据。
/
本文档为【汇票与支票和本票的关系】,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