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民事调解协议

2017-10-07 1页 doc 10KB 27阅读

用户头像

is_496339

暂无简介

举报
民事调解协议民事调解协议 甲方:刘国龙,男,汉族,现年46岁,高中文化,农民,住和政县三合镇虎家村鄂家社。 乙方:广河县大庄禾水电站 法人代表:马永海,系该站负责人。 甲方刘国龙之子刘俊池于2012年5月27日在乙方经营的大庄禾电厂引水坝游泳期间,因乙方未设立提示标志以及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加之刘俊池年幼,致使刘俊池溺水死亡。现经广河县水电局、和政县水电局、买家巷镇政府、三合镇政府调解,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十三万元,于2012年5月29日12时前付清。 二、乙方负责在出事的河段设...
民事调解协议
民事调解协议 甲方:刘国龙,男,汉族,现年46岁,高中文化,农民,住和政县三合镇虎家村鄂家社。 乙方:广河县大庄禾水电站 法人代表:马永海,系该站负责人。 甲方刘国龙之子刘俊池于2012年5月27日在乙方经营的大庄禾电厂引水坝游泳期间,因乙方未设立提示标志以及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加之刘俊池年幼,致使刘俊池溺水死亡。现经广河县水电局、和政县水电局、买家巷镇政府、三合镇政府调解,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十三万元,于2012年5月29日12时前付清。 二、乙方负责在出事的河段设立警示标志,并按照国家设置防护栏,以免在以后发生类似事故。 三、甲方在收到乙方赔偿款后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诉讼并及时处理尸体,不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其他部门提出任何。 四、本协议自签字之时起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广河县水电局、和政县水电局、买家巷镇政府、三合镇政府各执一份。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调解人签名: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
本文档为【民事调解协议】,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