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_《同方全球附加「全都宝」(b款)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
同方全球人寿[2015]
医疗保险014号 同方全球附加「全都宝」,B款,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医疗保险条款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
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2.3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4.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4.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5,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3.1 保险事故通知 5.4 住院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3.2 住院津贴保险金申请 5.5 实际住院天数 1.1 合同构成 3.3 诉讼时效 5.6 毒品 1.2 合同终止 5.7 酒后驾驶 1.3 合同中止 4 解除合同 5.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4.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5.9 无有效行驶证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险 2.1 每日住院津贴基数 5.10 潜水
2.2 保险期间 5.11 攀岩运动 5 释义
2.3 保险责任 5.1 意外伤害 5.12 探险活动 2.4 责任免除 5.2 指定或认可的医院 5.13 特技
5.3 医生 3 保险金的申请
本 页 是 空 白
同方全球附加「全都宝」,B款,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
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同方全球附加「全都宝」(B款)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附加于您与我们订立的主保险合同《同方全球「全都宝」
同意,在保险单或(B款)两全保险》(以下简称“主合同”)之上,并经我们审核
批注中列明后生效。本附加合同未约定的事项,以主合同为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
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因以下事项而终止效力:
1. 主合同终止效力;
2. 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主合同;
3.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1.3 合同中止
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则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
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每日住院津贴基数
本附加合同的每日住院津贴基数为主合同的投保份数乘以人民币五十元。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等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
如果主合同因发生赔付而效力终止,则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且不退还本附加合同及
其主合同效力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住院津贴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经我们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
疗,我们按下列公式计算并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 × 每日住院津贴基数。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多次间隔入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接受治疗,若前一次出院与后一次入院的时间间隔未超过九十天者,视为同次住院,并按照本次住院中的首次入院日所在的保单年度累计计算保单年度赔付限额。
每个保单年度的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累计以一百天为限,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住院给付天数累计以两千天为限。
2.4 责任免除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美容手术及一般理疗;脊椎间
盘突出症;
2.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
;
4.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致的伤害;
5.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被保险人猝死或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
或其它医疗导致的伤害;
10. 细菌、病毒或其它病原体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1.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
外)期间;
12.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
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
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被保险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2 住院津贴保险金申请
申请“住院津贴保险金”时,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
,并向我们提供以下证
明和资料原件: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出院小结、医疗原始收费凭证;
4. 其它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3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解除合同
4.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于犹豫期后,您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同时解除本附加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主合同,
但不得单独解除本附加合同。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您的解除
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解除时的现金价值。若有借款,
则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5 释义
5.1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5.2 指定或认可的医院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且符合
下列所有条件:
1. 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 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 有合格的医生(被保险人本人、其配偶或其直系亲属除外)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
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 具有系统性诊疗等程序或手术设备的二级或以上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但不包
括观察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
5. 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5.3 医生
指在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被保险人本人、其配偶或其直
系亲属除外)。
5.4 住院
指被保险人经医生诊断必须入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部内进行留院治疗,并
办理正式的出入院手续。住院不包括观察室、其他非正式病房、联合病房、健康体
检病房或家庭病床。
5.5 实际住院天数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入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天数,但不包括被保险人
在住院治疗期间离院的天数,在医院住院部内住满二十四小时为一天。 5.6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
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
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5.7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
一定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
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5.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
车。
5.9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5.10 潜水
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5.11 攀岩运动
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5.12 探险活动
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
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5.13 特技
是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