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法律局限性

2017-09-28 7页 doc 19KB 26阅读

用户头像

is_337177

暂无简介

举报
法律局限性法律局限性 法律的局限性主要有两个层面,四个方面。首先是第一个层面,假如法律能完全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这种意义上的法律最少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局限性。第一个方面,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社会实践的具体性、多变性的矛盾。法律是独立于社会实践的,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因此,法律就有着不同于社会实践的一些显著特征。社会实践是由无数的单个个人(还有组织)和无数的单个事情集合而成的,它是非常具体的、生动的、多变的,而法律却是立法者以社会实践为基础,制定出来的调控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它是抽象的、稳定的,它可以适用于许许多多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实践...
法律局限性
法律局限性 法律的局限性主要有两个层面,四个方面。首先是第一个层面,假如法律能完全代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这种意义上的法律最少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局限性。第一个方面,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社会实践的具体性、多变性的矛盾。法律是独立于社会实践的,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因此,法律就有着不同于社会实践的一些显著特征。社会实践是由无数的单个个人(还有组织)和无数的单个事情集合而成的,它是非常具体的、生动的、多变的,而法律却是立法者以社会实践为基础,制定出来的调控社会关系的行为,它是抽象的、稳定的,它可以适用于许许多多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实践。如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的许霆案,其被告许霆一审被判无期,二审却被改判五年,这一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专家学者、法官的广泛争论和巨大分歧,从一个侧面也揭示了法律和社会实践的矛盾。因为社会实践是由单个的个人(还有组织)和事情组合而成的,这些单个的个人和事情不会静止不变,而是天天在发展变化着,不断出现新的个人(还有组织)和事情,这就意味着社会实践具有多变性的特点。尽管法律也会发展变化,但为了人们执行和遵守,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内,法律还是要保持稳定,绝对不能朝令夕改。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社会实践的具体性、多变性的矛盾不可能绝对消除,也不应该绝对消除。一旦法律变得与社会实践一样极其具体、瞬息万变,不仅人们无法执行与遵守,而且法律也将失去自己的特征,变得不成其为法律。 第二个方面,法律的效果受制于其它条件特别是人的素质。孟子说过: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一部即使是制定得很好的法律,它的效果的最终实现还需要很多其它条件(如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的配合,其中人的素质尤为重要。例如:《刑法》第247条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仅有这一条法律规范还不足以杜绝刑讯逼供,最少还需要有审讯全程监控的设备和技术,只有配备并且充分使用这种设备和技术,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这种反人权、反人道的行为,实现该法律规范的效果。在影响法律效果的诸多要素中,最重要的应该是人的素质特别是法律工作者的素质。由于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社会实践的具体性、多变性的矛盾,法律不可能与社会实践完全契合,这就给予了法律工作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最终如何裁量,是有利于原告还 是有利于被告,最后往往取决于法律工作者的专业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如果法律工作者的专业文化素质比较差,他就不能正确地评判事实和适用法律,最终无法实现法律所追求的效果和价值;而如果法律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质比较差,他就有可能钻法律的漏洞,徇私枉法,损害法律的权威和人民的利益。在这个意义上,法律就成了一个工具甚至是武器,而这个工具最后是造福于人民还是危害于人民,往往取决于执行它的人。就像核能无论怎样厉害和恐怖,它也不过是我们手中的一个工具,我们可以让它造福人类,也可以让它毁灭人类,关键在于使用它的人。其次,一部法律效果的最终实现,还需要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支持和遵守,如果他们缺乏一定的法律意识,缺乏遵守法律的思想道德风尚和习惯,法律也不可能有效地实施。我国的法治建设比较缓慢和艰难,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在于一些群众包括不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甚至知法犯法。 第三个方面,法律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尽管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最好的手段,但不是唯一的手段,不能每件事都用法律去调整。"国家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除法律外,还有经济、政治、行政、思想、道德、文化、教育、习惯、传统、舆论等手段。在有的社会,宗教也是一个重要手段。法律也不是唯一的社会规范,党纪、政纪、道德规范,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团体的规章、守则以及各城市中的文明公约,农村中的乡规民约,各行各业的职业公约等都是社会规范。在以国家名义规定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时应主要体现为法律,或仅体现为法律,如宪法、刑法、民法等。在这里,对社会生活的调整,法律具有主导地位。大部分社会关系要由法律和其它手段并行调整。有些社会关系的调整,法律只能起辅助作用,主要应依靠其它手段。最后,有的问不能应用法律,也就是说,法律不是解决这类问题的有效手段,例如:对人们思想、信仰或私生活方面的问题。"(参见沈宗灵主编的《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9页) 第一个层面上的三个方面的局限性实际上存在着一个假设的前提条件,即法律能完全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但是,当今世界各国的民主政治并不是同步发展的,而是参差不齐的,依据其发展程度,可以把世界各国的民主政治制度分为比较发达的民主和不发达的民主两大类。像中国这样民主不发达的国家,法律在某些地区、某些领域或某些章节并不能真正或基本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这一类法律或法律条文具有不同于第一个层面的、特殊的、更值得 我们关注的局限性,这就是第二个层面上的,更深更重要的一个层面上的法律的局限性甚至反动性。在民主不发达、不完善、不健全的情况下,有些立法者本身就不是民主选举的结果,有些法律或法律条文本身就不是民主立法的产物,这样的法律或法律条文往往代表的不是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而是少数人、少数地区的意志和利益,这样的法律和法律条文不仅具有局限性,而且还有反 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动性。中国现在出现了" 的现象,这就是民主不发达的表现。如中国过去施行了21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因为孙志刚的死而在2003年6月被废止,取而代之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孙志刚事件和该《收容遣送办法》就反映了国家行政权力在一定程度上的滥用和对公民个人迁徙流动权利的一种侵害。该事件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较强的现实意义,揭示了当前社会改革发展过程中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冲突,揭示了部分法律不仅跟不上时代步伐甚至阻挠社会进步的一面。再比如,中国自1980年开始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就规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基数是800元,在1980年代物价很低和人们工资普遍较低的情况下,这个基数是很合适的,但到了2005年,物价和工资都上涨了十倍以上,却还在沿用这个,就导致背离了最初立法的初衷,工薪阶层成了纳税的主力军,该法不仅没有缩小贫富差距反而拉大了贫富差距。还有不少执法和司法过程中也存在不民主的因素,这里也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损害了人民的权益。影响法律的因素很多,这里为什么专门提到民主制度呢?因为在所有影响法律的因素当中,民主是最近最直接的一个。法律是出自立法者之手的,而立法权是一个国家所有权力当中最核心的一个权力,民主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决定了法律能否真正或完全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这一点在中国尤其具有重大现实意义,这一点也恰恰为很多干部和专家所轻视。 既然法律具有上述两个层面、四个方面的局限性,而且其局限性是不可能根本消除的,即使消除了旧的局限性,随之又会产生新的局限性,那我们是不是就可以安于这个事实,任其发展、无所作为了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就像一个人有缺点是必然的,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我们仍旧有必要、而且有可能通过努力,限制和减少缺点,让缺点尽可能地少,让缺点的程度尽可能地浅,这是完全可能的,也是完全必要的。如果我们认为法律没有局限性,是十全十美无所不能的,那我们就不是马克思主义者;同时,如果我们面对法律的局限性无所作为或一筹莫展,那我们同样不是马克思主义者。因此,我们一方面要承认 法律有局限性,不是十全十美无所不能的,而且不可能根本消除;另一方面,我们也要认识到法律的局限性可以通过我们的努力尽可能地限制和缩减,缩减其方面,缩减其程度,让法律的优越性尽可能地多,程度尽可能地深,在这一点上,我们恰恰是大有可为,我们也应该大有可为。 因此,为了尽可能地限制和缩减法律的局限性,早日建成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法治,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我们至少要做以下两个层面的工作。第一个层面,面对能完全或基本代表人民的意志或利益的法律的局限性,我们至少要做三个方面的工作:第一个方面,让法律尽可能地贴近和契合社会实践。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社会实践的具体性、多变性的矛盾是对立的,也是统一的。要让法律尽可能地贴近和契合社会实践,就必须要在立法时,认真搞好调查研究,依据我国的国情,从建设和改革的需要和可能出发,及时总结国内实践和借鉴外国经验,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坚持立足全局、统筹兼顾、适当安排,坚持维护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严肃性与及时创、改、废相结合,适当超前立法,不断提高立法技术,不断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二个方面,要大力改善影响法律效果的各种条件,如社会条件、经济条件、政治条件、文化条件和科技条件等,保障法律这位大将军能兵精良足、万事俱备;要不断提高法律工作者的专业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要让法律工作者真正成为正义和公平的化身;要大力提高全体公民包括领导干部的法律观念和意识,形成遵守法律和遇事寻求法律救济的思想道德风尚和行为习惯。第三个方面,在重视法律的同时也重视其它的社会调控手段。要在不断完善法律,建设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同时,还要不断地建设和完善经济、政治、行政、思想道德、文化、教育、习惯、传统、舆论等社会调控手段。法律同他们都是为社会实践服务的,是并肩作战的同盟军。等到法律的这些同盟军更强大了,不仅不会削弱法律,反而会增强法律的力量。到时候,就不仅能非常轻松地处理法律问题,还能很轻松地处理非法律问题。等到社会变和谐了,人民的素质提高了,反过来又会促进法律和法治的发展。 第二个层面,也是更重要更具有现实意义的一个层面,就是要加快发展和完善中国的民主制度,让法律尽可能地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中国的民主制度和人民的政治权利在理论上还比较完善,但在实践中却很不完善。美国黑人与白人平等的权利从写进宪法到最终实现经过了一个多世纪,而且还是广大黑人不懈抗争的结果。理论与实践之间、理想与现实之间毕竟还有一段很长的距 离和路程。可以这样说,中国的民主一日不完善,中国的法治也就永远不会完善。要在选举中切实、真正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这是中国民主建设的核心问题,只有让人民真正掌握了用人权,才能真正保证所有的权利(包括立法权)都掌握在人民手里,为人民服务。在保证人民的选举权的同时,要在实践中让人民真正享有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要在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要对国家权力进行划分并制约,建立起权力制约机制。要积极推进司法独立。民主建设可以用一句话简而言之,就是在坚持人民一元化领导之下的权力分立和制约。当中国的民主制度比较完善了,法律工作者是人民自主选择的,立法、执法、司法都在人民的监督之下,才能保证法律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真正的社会主义法治才能建立起来。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超过13亿人),超过西方发达国家人口的总和;是世界上面积第三大国(960万平方千米);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而且是世界200多个国家当中五千年历史唯一没有中断的国家;在近代以前的几千年当中,中国的经济、文化、政治、科技、军事一直是世界上最先进的国家之一。但是,到了近代中国落伍了,遭受了一百多年的列强的欺凌,直到今天,中国还没有成为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而美国,人口只有中国的零头(3亿人),面积世界第四,历史不过两百多年,却称霸世界几十年了,其国力一直蒸蒸日上。原因何在?民主、法治。美国一建国就采用了人类历史上最先进、最好的政治制度和治国方略--民主和法治。中国在1949年之前的几千年中,一直采用专制、人治的制度和方略,人民权益一再被侵犯,中国一直处于"和平--战乱--和平"、"繁荣--衰败--繁荣"、"统一--分裂--统一"的周期循环当中。中国输给了美国,就输在了制度上。尽管自1949年以后,中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但几千年的积习太深,人民和干部当中的思维模式和行为习惯短时期内很难根本扭转,民主和法治建设步履艰难。尽管如此,我们既然找到了中华民族长治久安、长盛不衰的正确的、唯一的道路--民主和法治,我们就要"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只要我们万众一心、开拓进取,大力发展中国的民主和法治,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同时限制和缩减法律的局限性,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一定指日可待~
/
本文档为【法律局限性】,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