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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自用大客车及自用大货车牌照申领审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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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自用大客车及自用大货车牌照申领审核规定附件一自用大客车及自用大货车牌照申领审核规定 附件十五 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 一、本點汽車設備變更項目須經交通部委託之車輛專業技術研究機構審驗合格,並繳驗改:加:裝設備之統一發票,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後,辦理變更登記。 設備分類 變更項目 變更要件或檢驗標準 引擎 使用液化石應符合「汽車變更使用液化石油氣燃料系統車型安全及品質一致性審 油氣為燃料驗作業要點」之規定,並繳驗下列證件: 者:含單、雙,、 改裝完成檢驗合格紀錄表:格式如附件九:。 燃料: ,、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工廠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並 加...
附件一自用大客车及自用大货车牌照申领审核规定
附件一自用大客车及自用大货车牌照申领审核规定 附件十五 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 一、本點汽車設備變更項目須經交通部委託之車輛專業技術研究機構審驗合格,並繳驗改:加:裝設備之統一發票,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後,辦理變更登記。 設備分類 變更項目 變更要件或檢驗標準 引擎 使用液化石應符合「汽車變更使用液化石油氣燃料系統車型安全及品質一致性審 油氣為燃料驗作業要點」之規定,並繳驗下列證件: 者:含單、雙,、 改裝完成檢驗合格紀錄表:格式如附件九:。 燃料: ,、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工廠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並 加蓋公司章,其營業項目應列有液化石油氣汽車改裝。 ,、 負責改裝技術人員證件影本並蓋公司章:政府機關舉辦之液化 石油氣汽車課程講習合格證件:。 ,、 車輛專業技術研究機構檢測合格證件影本並加蓋公司章:同改 裝廠、同廠牌、同型式:。 ,、 改:加:裝設備完:免:稅證件。 使用壓縮天應檢附逐車經車輛專業機構依附件十三規定檢測天然氣燃料系統審 然氣為燃料驗合格報告及改:加:裝設備完:免:稅證件。 者:含單、雙 燃料: 車身 小型汽車固,、 應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之「小型汽車置放架之靜態強度」 定式置放架 規定。 ,、 應安裝牢固,不得遮蔽號牌及燈光,不得突出車身兩側。 ,、 如裝置於後方者,長度不得超過後側車身外五十公分,並以其 完全展開狀態丈量。 計程車設置應符合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 車頂廣告看 板架 車身變更打應符合第三十九條第十六款、第十七款之規定。 造全高三?四 公尺以上大 客車及三?五 公尺之其他 車輛 底盤 車輛後懸部應符合「車輛後懸部分大樑變更審驗作業要點」之規定。 分大樑 小型汽車附應符合「使用中小型汽車附掛拖車變更審查及登檢作業規定」之規定。 掛拖車設備 其他設備 大客車座椅大客車座椅拆減未涉及變更車體或座椅配置之情形者,應向公路監理 拆減 機關過磅登檢,辦理座位數變更登記。 大客車座椅,、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應符合內裝材料難燃性測試之大 材質或配置客車,有更新換裝座椅材質、換裝座椅配置或內裝整體整修換 換裝、內裝整裝之情形,應檢具換裝座椅來源證件、座椅材料審驗合格證明 體整修換裝 文件及座椅合格施工廠商切結書:註記裝用車輛牌照或引擎、 車身號碼並加蓋公司章:,向公路監理機關過磅登檢,辦理變 更登記。 ,、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免經符合內裝材料難燃性測 試之大客車,變更座椅後向公路監理機關過磅登檢,辦理座位 數變更登記。 其他經主管 機關核定之 項目 二、本點設備變更須原車輛製造廠、車輛代理商或車輛修理業出具改裝證明及改:加:裝設備之統一發票,並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後,辦理變更登記。 (一) 本項汽車設備變更須由原汽車:底盤:製造廠、汽車代理商或依法領有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合法汽車車體:身:打造業或汽車修理業者:以下簡稱汽車車廠:出具改裝證明。 設備分類 變更項目 變更要件或檢驗標準 實施日期或適用日期 車身 車身式樣變更:或附,、 須經汽車車廠出具改裝證明文件。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加設備::附加吊,、 應與底盤大樑或是其他車體主要結構部份一月一日起。 桿、傾卸式、攪拌連接,並安裝牢固。 式、多層式 ,、 不得遮蔽號牌及燈光。 防撞桿 ,、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後申請變更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者,須經汽車車廠出具安裝證明文件,經一月一日起。 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辦理變更登記。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請變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 更者,得免出具安裝證明及統一發票,經七月一日至九十五年 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辦理變更登記。 十二月三十一日。 ,、 本項設備檢驗標準: (,) 應與底盤大樑或是其他車體主要結構部 份連接,並安裝牢固。 (,) 不得遮蔽號牌及燈光。 (,) 不得有銳利角及邊緣。 (,) 不得突出車身兩側,致影響行車安全。 (,) 前方延伸長度應在三十公分以內,後方延 伸長度應在二十五公分以內,且後懸部分 應符合第三十八條規定。 電系 頭燈:氣體放電式頭,、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後申請變更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 燈: 者,須汽車車廠出具改裝證明文件,其氣七月一日起。 體放電式頭燈應使用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 合格之燈具:泡:,為近光頭燈者另應裝 設具自動調整垂直傾角之裝置,經公路監 理機關依第4目氣體放電式頭燈檢驗標準 檢驗合格,辦理變更登記。 ,、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後申請變更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者,須經汽車車廠出具改裝證明文件,其一月一日起。 氣體放電式頭燈應使用經車輛型式安全審 驗合格之燈泡,經公路監理機關依第4目 氣體放電式頭燈檢驗標準檢驗合格,辦理 變更登記。 ,、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請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變更者,得免出具安裝證明及統一發票,七月一日至九十五年其氣體放電式頭燈得免使用經車輛型式安十二月三十一日。 全審驗合格之燈泡,經公路監理機關依第4 目氣體放電式頭燈檢驗標準檢驗合格,辦 理變更登記。 ,、氣體放電式頭燈檢驗標準: (,) 由燈前一公尺處之頭燈試驗器進行量 測,如圖一、圖二所示。:單位為公分:。 HH線及VV線為穿過近光參考軸之水平 面與垂直面和此螢幕的交叉點。角度 HVH2-HH為十五度。 (,) 近光燈需提供足夠清楚的明暗截止線 :cut-off:以作為調整之用,在配光螢幕 VV線左側為水平直線,而另一邊則不應 超越HV/H2線:圖一:或HV/H3/H4線:圖 二:上方。 (,) 應校準近光光束使明暗截止線水平部份 位於HH線下方十公分處,其轉折處應位 於VV線上。若校準後無法符合近光燈之 配光要求,允許在水平方向左右各??五 度:八?七五公分:範圍及垂直方向上下 各??二度:三?五公分:範圍內。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 定之項目 (二) 本項機器腳踏車設備之變更須經原機器腳踏車製造廠、機器腳踏車代理商或領有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合法機器腳踏車修理業:以下簡稱機器腳踏車車廠:出具改裝證明。 實施日期或 設備分類 變更項目 變更要件或檢驗標準 適用日期 電系 頭燈:氣體放電式,、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後申請變更自中華民國 頭燈: 者,須經機器腳踏車車廠出具改裝證明文九十七年七 件,其氣體放電式頭燈應使用經車輛型式安月一日起。 全審驗合格之燈具:泡:,經公路監理機關 依第4目氣體放電式頭燈檢驗標準檢驗合 格,辦理變更登記。 ,、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後申請變更自中華民國 者,須經機器腳踏車車廠出具改裝證明文九十六年一 件,其氣體放電式頭燈應使用經車輛型式安月一日起。 全審驗合格之燈泡,經公路監理機關依第4 目氣體放電式頭燈檢驗標準,辦理變更登 記。 ,、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請自中華民國 變更者,得免出具安裝證明及統一發票,其九十五年七 氣體放電式頭燈得免使用經車輛型式安全月一日至九 審驗合格之燈泡,經公路監理機關依第4目十五年十二 氣體放電式頭燈檢驗標準檢驗合格,辦理變月三十一日。 更登記。 ,、 氣體放電式頭燈檢驗標準: (,) 由燈前一公尺處之頭燈試驗器進行量 測,如圖一、圖二所示。:單位為公分:。 HH線及VV線為穿過近光參考軸之水平 面與垂直面和此螢幕的交叉點。角度 HVH2-HH為十五度。 (,) 近光燈需提供足夠清楚的明暗截止線 :cut-off:以作為調整之用,在配光螢幕 VV線左側為水平直線,而另一邊則不應 超越HV/H2線:圖一:或HV/H3/H4線:圖 二:上方。 (,) 應校準近光光束使明暗截止線水平部份 位於HH線下方十公分處,其轉折處應位 於VV線上。若校準後無法符合近光燈之 配光要求,允許在水平方向左右各??五 度:八?七五公分:範圍及垂直方向上下 各??二度:三?五公分:範圍內。 其他經主管機關 核定之項目 三、本點汽車設備變更須經合法業者辦理,並繳驗改:加:裝設備之統一發票,並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辦理變更登記。 (一) 本項汽車設備變更須經原汽車:底盤:製造廠、汽車代理商或依法領有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汽車車體:身:打造業或汽車修理業或與變更項目有關之合法業者辦理改:加:裝。 設備分類 變更項目 變更要件或檢驗標準 車身 絞盤 應與底盤大樑或是其他車體主要結構部份連接,並安裝牢固。 加裝聯結器:貨車兼供,、 非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車輛,出廠證或海關進口與貨 曳引: 物稅完:免:稅證明書載明有總聯結重量者。 ,、 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車輛,且車輛型式安全審驗 合格證明書中有註明總聯結重量者。 車身式樣變更:或附加應符合第三十九條第二十五款之規定。 設備::罐體、槽體 車身式樣變更:或附加,、 應與底盤大樑或是其他車體主要結構部份連接,並安 設備::蓬式、柵式、裝牢固。 補胎機具、附水槽、昇,、 裝置於車身後方時不得突出車身兩側;裝置於車身兩 降機、廂式、框式、平側時不得突出車身後方,致影響行車安全。 板式、冷藏、冷凍、保 溫 底盤 懸吊系統之避震器 變更後不得超過原核定車身高度。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 之項目 (二) 本項機器腳踏車設備變更須經原機器腳踏車製造廠、機器腳踏車代理商或依法領有公 司、商業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機器腳踏車修理業或與變更項目有關之合法業者辦理改 :加:裝。 設備分類 變更項目 變更要件或檢驗標準 車身 身心障礙特製機車 汽車所有人應檢具汽車變更登記書、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 聯、行車執照、車輛改裝之合法業者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 證明文件影本,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檢驗變更登記。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 之項目 四、本項設備變更得不經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但變更:或改裝、加裝:後應符合下列規定,並列為檢驗項目。 (一) 汽車設備變更: 設備分實施日期或 變更項目 變更要件或檢驗標準 類 適用日期 車身 空力套件:含汽車,、 不得突出車身兩側及前、後方,致影響行車自中華民國 裙部、擾流板、尾安全。 九十六年一 翼: ,、 不得有銳利邊角。 月一日起,列 ,、 不得阻礙駕駛人的視線。 為檢驗項目。 輔助階梯 ,、 應與底盤大樑或是其他車體主要結構部份連自中華民國 接,並安裝牢固。 九十六年一 ,、 不得有銳利邊角。 月一日起,列 ,、 不得突出車身兩側,致影響行車安全。 為檢驗項目。 其他設排氣管 ,、 排氣管尾端出口應位於車輛後方。 自中華民國備 ,、 排氣管不得突出車身兩側,其最低點與地面九十六年一 距離不得少於十公分。 月一日起列 為檢驗項目。 含視野輔助燈之,、 應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之「含視野輔自中華民國 照後鏡 助燈之照後鏡」規定。 九十九年一 ,、 應於原照後鏡安裝處安裝牢固,不得影響駕月一日起,列 駛人視線。 為檢驗項目。 ,、 後方視野輔助燈應與頭燈及倒車燈連動。 ,、 後方視野輔助燈作動時應不影響後方駕駛人 的視線。 其他經主管機關 核定之項目 (二)機器腳踏車設備變更: 實施日期或 設備分類 變更項目 變更要件或檢驗標準 適用日期 其他設備 照後鏡 ,、應與車身主要結構部份連接,並安裝牢固。 自中華民國 ,、不得影響駕駛人視角。 九十六年一 月一日起列 為臨時檢驗 項目。 排氣管 ,、應有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 第1點、第2 ,、排氣管尾端出口應位於車輛後方。 點自中華民 ,、在平坦地面上兩輪著地時,排氣管尾管出口國九十六年 角度不得傾斜高於水平線;排氣管尾管離地一月一日、第 高度逾一公尺者,其尾管出口角度應低於水3點自中華民 平線。 國九十九年 三月一日起 列為臨時檢 驗項目。 車身 車身外殼 原機器腳踏車製造廠或機器腳踏車代理商宣告自中華民國 該車型外殼已停產者,可更換同廠牌同型式系列九十六年一 外殼。 月一日起列 為臨時檢驗 項目。 其他經主管機關 核定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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