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出生公证的证明申办出生公证的证明(试行)
姓 名
外文
译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出生
地点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码及住址
生父姓名
证件号码
是否
健在
生母姓名
证件号码
是否
健在
前往国家办证目的
离境时间
申请人
声 明
申请人声明:上述填写内容均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
申办出生公证的证明(试行)
姓 名
外文
译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出生
地点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码及住址
生父姓名
证件号码
是否
健在
生母姓名
证件号码
是否
健在
前往国家办证目的
离境时间
申请人
声 明
申请人声明:上述填写
均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
。
申请人签名 :
(未成年人由监护人签名) 二○ 年 月 日
证明
单位
意见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单位盖章)
说
明
1、本证明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得用圆珠笔、铅笔填写。
2、申请人须提供身份证、户口簿、非深圳户籍的须提供深圳居住证、出生证、2寸彩色照片3张(美国4张),以及父母的身份证、结婚证。申请人无出生证的,所提供的同一户口簿应能够直接反映父母子女关系。以上资料齐全、无异议的,可无需证明单位意见。
3、申请人无出生证,或者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或虽在同一户口簿上但无法直接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申请人应另行提供所在单位的证明,由申请人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加意见;在深圳医院出生的,可由所出生的医院加意见。申请人无法提供前述证明材料的,可提供知晓其出生事实的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4、非婚生子女办理出生公证的,应提供其与父母的亲子鉴定。
5、如果委托他人代办,须提供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或护照。
6、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员在审查时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存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做出说明或者提供补充证明材料。如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以及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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