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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 与林岩峰商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直接确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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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 与林岩峰商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直接确认劳动关系【word】 与林岩峰商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直接确认劳动关系 与林岩峰商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直接 确认劳动关系 l案例分析l 与林岩峰商榷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直接确认劳动关系 本刊今年第2期刊登了林岩峰先 生题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权直接确 认劳动关系>的文章.笔者认为作者的 观点值得商榷,且有厘清的必要. 羹确认劳动关系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的法定职责 《劳动法>第9条规定:”国务院劳 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 域内的劳动工作.”《劳动...
【word】 与林岩峰商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直接确认劳动关系
【word】 与林岩峰商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直接确认劳动关系 与林岩峰商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直接 确认劳动关系 l案例l 与林岩峰商榷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直接确认劳动关系 本刊今年第2期刊登了林岩峰先 生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权直接确 认劳动关系>的文章.笔者认为作者的 观点值得商榷,且有厘清的必要. 羹确认劳动关系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的法定职责 《劳动法>第9条规定:”国务院劳 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 域内的劳动工作.”《劳动法>意义上的 劳动工作自然就是《劳动法>法律 规范内的工作,而《劳动法>则是调整 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劳动关系的主体为 《劳动法》第2条所明确的:用人单位和 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假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权直接 确认劳动关系,那么也就必然出现这样 的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 动法>所规定的劳动管理职能时,必须 以有权确认劳动关系的机构确认了劳动 关系为前题.很明显这是一个悖论.最 常见的例子就是劳动保障监察按照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 号)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 用人单位的九大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察.如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权直接确 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 关系的话.那么又如何对依附于劳动关 —— __一54JcHINALAB0R 一邢瑞莱 系基础上的相关事项进行监察7比如,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 资的情况,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等等. 如果用人单位主张其与劳动者没有劳动 关系,劳动保障的监察行为是否要待其 劳动关系被有权机构确认后才可继续? 显然不能.把劳动关系的确认剥离出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管理的职权,是对 《劳动法>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能 的偏见. 《劳动法>也赋予了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劳动合同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职能.而劳动合同制度核心的基础就是 劳动关系的确立. 林文以原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 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5]1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其 立论依据.<通知>第5条规定:劳动 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劳 动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这就否定 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直接确认劳动关系 的权限.笔者对此持有异议.首先,<通 知>发送的对象是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作为直接的执行机关也就无疑 了.因此,不能理解为确认劳动关系的 主体仅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其次.《通 知>第5条的规定仅是对劳动者与用人 单位发生因劳动关系产生争议时的法律 救济.有争议是例外,非例外的情况下 就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直接认定; 再次.劳动保障部的文件也无权设定或 否定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权. _劳动关系确认在工伤认定中位置 工伤认定是以劳动关系为基础的. 依据本人对《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 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解 读.笔者认为.在工伤认定中对劳动关 系作出确认也是工伤认定程序中的一个 重要环节. 第一.工伤认定的受理需要对劳 动关系进行初步的确认,这是《条例> 第18条中的规定.<条例>第18条将提 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 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列为了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的必要条件. 第二,劳动关系的证明必要时需 要核实,这是笔者对《条例>第19条规 定的理解.<条例>第19条规定: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 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 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 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 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 一陈特 r案情简介一 申诉人诉称,申诉人之子陈某系被诉人单位山东省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从 事印刷工作.2006年6月29日在工作过程中因设备漏电触电死亡,2007年7月22日 某市劳动保障局作出因工死亡的认定.因此,申诉人提出申诉,要求被申诉人向其支 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12O元,丧葬费7765元,并 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214896元. 被申诉人辩称,申诉人因工死亡,单位同意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亡 补助金和丧葬费.但是申诉人追索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劳动争议,应当 依法予以驳回. r处理意见一 劳动争议仲裁委在处理本案时,对用人单位应支付因工死亡保险待遇没有异议. 而对于申诉人追索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请求如何处理存在不同意见. 《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 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 要求.”《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41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 位的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 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数额, 应当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O倍计算死亡者家属获得 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 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 实.从第19条的表述中,可以看到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除了对依法取得的职业 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 再作核实外,对其他影响工伤认定决定 的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核查的权 力.如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 中对申请人提供的诸如劳动关系证明材 料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的证明力.是否足 以证明劳动关系无权作确认的话,同 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又未表示有对劳 动关系存在争议(没表示不等于没争 议,现在有不少的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 中不举证),或者有争议但放弃提起劳 动争议仲裁的权利,那么一旦工伤认定 决定作出之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否 l案例分析l 需要对因劳动关系没有准确确认而导致 的误认承担责任呢7结论当然是肯定 的.没有无权力的责任.也没有无责任 的权力.作为承担工伤认定职权的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完全有责任也有义务直接 确认劳动关系. 硼I 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劳动保障局 2008.05I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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