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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出现错误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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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出现错误怎么办合同出现错误怎么办 合同法常见问题 合同法常见问题 1、合同应包括哪些主要条款, 答:我国合同法在第12条明文规定的主要有:?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质量和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2、买卖合同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除去上述合同应包括的主要内容之外,《合同法》第131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12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3、与别人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一,对方的主...
合同出现错误怎么办
合同出现错误怎么办 合同法常见问题 合同法常见问题 1、合同应包括哪些主要条款, 答:我国合同法在第12条明文规定的主要有:?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质量和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2、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除去上述合同应包括的主要内容之外,《合同法》第131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12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3、与别人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一,对方的主体资格合格不合格。不合格导致的结果:一是无效;二是效力待定。二,双方约定的标的物必须合法。三,内容要合法。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体现为不能够有恶意串通的情况、不能违法社会公德的情况、不能欺诈、胁迫对方等的规定。 4、签订合同的主体需要满足什么要求, 答:如果当事人是自然人,需要时年满18周岁的完全行为能力人,或者是16-18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主要来源的人。 如果是法人,除去注意其工商登记材料外,还需要注意是否满 足特定经营的资格,如烟草公司可以进行烟草的交易,建筑公司有资质等级,医药公司能生产什么药都是有规定的,不满足此类规定是不准许签订特定合同的。 5、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之后,如果(1)仅仅有双方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没有公司公章,那么这个合同是否有效,(2)仅仅有双方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这个合同是否有效,(3)双方加盖的公章属实,一方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是伪造,这个合同是否有效, 答:前两个问题,都是有效的,因为签字和盖章是选其一。至于第三个问题加盖双方公章,且都属实,合同应该已经生效了,就是不知道哪个法定代理人是出于什么目的来伪造,如果符合法定的合同无效的要件,则此合同是无效的,且为自始无效。 6、口头具有的法律效力是不是需要第三者的证词,录音是否有效, 答:口头协议是君子协定,不发生争议不需要第三人,如果发生争议就需要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录音是最为常用的。录音也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的种类一种。 7、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是否合法, 答:若是银行借款合同,常识上是不可能不采用书面形式;若是民间借贷,不违法,但一旦发生纠纷,无从举证,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8、国家是如何规定民间借款约定利息的, 答:最高法院有司法解释:民间借款的利息如果没有约定的话 是无息借款,如果约定利率的,不得超过国家法定利率的四倍。超出四倍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9、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 答:需要注意问题,一是必须使用“定金”两字,其他字样均不使用合同法的定金罚则,二是定金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超出部分不予保护,三是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将双倍返还,支付一方则无权要求返还。 10、关于违约金的法律规定, 答:违约金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的30%,超出部分不予保护,且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同时向法院主张,只能选择对自己一方最为有利的情况主张。 11、合同更改时的注意事项, 答:更改是指这个合同的文字上面出现了错误,对文字进行理改。如:应当写的是苹果,写成了水果,只改字,在修改时盖章和按手印时要压住字。 合同变更与更改不同,是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了变化,如订的借款是100万,现在是80万。原来期限是5个月,现在是3个月。原来是甲承担义务,现为乙承担义务。更改是对合同文字解释上的解释,不是主体上的改变。 12、像车站、旅店或商厂门口等收费的公共停车点对停放在那里的车辆是否负有保管义务, (包括其他物品) 答:收费的有保管义务。因为他们之间的车辆保管合同成立了。 13、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是否由单位承担责任, 答:如果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构成表见代理,则需要由单位承担责任。表见代理具有如下特征:(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2)表见代理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表权的理由。(3)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4)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4、哪些情况下合同无效, 答:(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构成以欺诈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一般情况下,欺诈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但依照法律或交易习惯负有告知义务时,沉默也可构成欺诈。?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是指虚构事实的故意和隐瞒事实的故意。?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而这种 错误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 所谓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须具备以下成立要件:?须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须合同当事人为恶意,恶意是指 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须当事人之间有通谋。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5、哪些情况下合同可以被撤销, 合同撤销的原因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2)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构成乘人之危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须合同相对人处于危难境地。?须乘危之人有乘人之危的行为。?须乘危之人有乘危的故意。?须合同内容对相对人严重不利。 (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构成重大误解的要件有:?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重要事项发生了认识上的错误。其中主要包括对合同性质、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的误解。?该当事人基于误解而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了合同。?误解是由于误解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所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对方的欺骗或者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4)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该合同必须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一般不发生显失公平的问题。?合同内容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这种显失公平的结果是由于一 方当事人没有经验或者在交易中处于劣势所致。 确认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合同,需要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对方没有交钱,是否可以不给其发货(或者其他买卖行为), 答:合同履行中,可以采取自我保护的措施包括: 第一种是双方同时履行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绝大多数的民事合同就是这样,法律上称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对方没有交钱,就可以不给其发货。 第二是先履行义务方的抗辩权,先履行义务方发现后履行义务方的标的不符或后履行方可能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行使抗辩权。首先解释抗辩不履行就是依法不履行或暂停不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情况不履行。 第三种不安抗辩权是自己先履行义务,发现后履行义务方可能或正在丧失履行义 务的能力,我也就不履行了,这时要及时通知对方,或者让对方提供担保。这时如果对方不接受就可以解除合同。 17、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答: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事由:(1)不可抗力;(2)拒绝履行;(3)履行迟延;(4)不完全履行;(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在《合同法》第96条做了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18、在货物交给对方或者交给货运公司之后,货物丢失,此时货款没有收到,货物丢失的责任由谁承担, 答: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在合同成立时实际上占有了交易的标的物,合同一成立就算成立了,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他了,包括由买方负责代办运输,因此时发生货物丢失,其责任由买方承担。 19、欠款人对外有债权,却不积极收取,致使欠我的货款久拖不还,我能怎么办, 答:此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法律上称为代位权。具体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成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此时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则合同之债自始即不存在,债权也不存在,因而债权人也就不可能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 客体,因此,代位权的发生当然以债务人现实的权利存在为前提。另外,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所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应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力却不行使。 (4)债务人已经履行迟延。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已因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其债权的消极行为而出现不能实现的危险。 20、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都有哪些内容, 答:合同法规定须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让违约方承担下列之一或承担全部以下三种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按时完全履行合同,令相对人不能实现合同预期利益,相对人如果发现违约方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并且继续履约对自己有利时,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以恢复自己合同的权利。(2)采取补救措施。主要指在已经出现质量违约的情况时,违约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合同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导致的损失,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恢复合同的全面履行创造条件,为对方实现合同权利而完成必要的工作。(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所有的民事活动都是追求一定的经济目的的行为,由于当事人的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予以必要的补偿是整个合同法律的核心内容之一,赔偿损失 要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没有损失就无须赔偿。 篇二:论合同错误(下)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论合同错误(下) ――从比较法的角度 张炳生 三、错误的后果 如果按照纯粹的意思主义的合同理论,处理合同错误的方法是简单的,即宣告合同无效或允许当事人撤销合同。因为合同的成立以合意为前提,只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才会有合同的存在。在发生错误的情况下,不管是大陆法上所谓的内容错误还是表达错误,抑或英美法上的共同错误还是单方错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指向是南辕北辙的,或者至少是无法重合或对接的,因此发生错误的合同,根本就没有当事人的合意存在,合同无效或允许撤销便是最自然的归宿。但这种思维是简单的,作为解决错误合同的方法也存在着明显缺陷,即没有充分考虑到相对方的利益,进一步说,这样的处理方式导致了交易的极不安全并从根本上威胁到了市场的稳定与发展。所以作为对意思主义合同理论的修正的表示主义也同时在发出自己的强烈声音:一个公开表达其意见的人必须承担他对环境错误估计的风险。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在欧洲大陆上意思主义的观点曾经是大行其道的,无论是法国民法还德国民法,而且理论的研究发展了关于意思表示瑕疵的一般原则,即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可以由于错误以及欺诈或胁迫而不生效力,也就是说意思表示有瑕疵即不能成为有效合同,这种思想在《法国民法典》中得到了非常明确的落实,该法明确宣称“如果是由于失误表示同意或因受到暴力或欺诈被迫同意,都是无效的” [41]。但是在英美普通法上则不同。直到19世纪,合同可以因错误而撤销的观念几乎被认为是不可思议的。尽管现在普通法上也允许对基于是另一方的误述或虚假陈述的合理信赖而作出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主张撤销,但这实际上并不是在强调错误,而是关于诚信的规则。大陆法与英美法的不同性格源于不同的生产方式与生存环境,用最简洁的语言进行概括,因为“大陆法是农民的法律,而英美法则是商人的法律” [42]。当然如果细究起来,还可以发现其他制度上的原因,譬如,在大陆法对以错误为由主张撤销表示显得相对宽松还在于可以通过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保障第三人的利益,以及通过信赖利益赔偿制度补偿相对方的损失,而在英美普通法上,因缺乏这些配套的制度而使得维护意思表示的效力就成为必须的选择。 然而,交易的无国界发展使得调整交易的规则必然地发生相互借鉴与吸收,大陆法和英美法上对待合同错误的规则和理论是追随市场的脚步而不断演进的,时至今日,已经可以怎样说:如果“当事人缔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约时承诺和期待的后果,并未如其所愿地出现,如果这样的话,他能否主张是基于错误而订立的合同,因而不应受合同的约束?一般来说,答案是否定的” [43]。各国都清楚地认识到,在规制因错误而订立的合同的后果时,并非只有一种价值的考量,更非首先应当照顾错误方的利益。交易的安全与效率,相对方基于信赖而合理的成本支出与利益期待,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护,法律规则的稳定性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等价值或原则都是更需要优先得到满足与实现的。毕竟交易本身是一种盈亏不定的东西,合同本质上也是一种冒险行为。已经错误地表示了缔约意思的人是最应当对自己的疏忽、无知或轻率行为承担不利后果的。因此,对基于错误的合同进行救济,是多重价值权衡之下的结果,是各种规则综合运用的产物。因错误而使合同归于无效或者允许撤销,只是在具有特别理由的情况下的例外救助,而不是动辄适用的普遍规则。 (一)不能因错误而撤销合同的情形 1.单方错误 作为各国统一的原则,单方错误不影响合同效力。即当事人的错误是单方面的,另一方不知道而且依合理情形也不应当知道表意人发生了表示错误,则错误方事后不得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其理论依据是,在发生单方错误时,双方虽然没有真正的合意,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但是“真正的‘意思一致’并不是必须的。问题的关键是,从了解当时情况的第三方客观的角度来看,经正确解释的允诺之间是否一致:问题不是双方当事人想什么,而是理智的第三方从他们的言行中可以推知什么” [44]。实际上相对方或第三人需要理解的是合同的含义,而不是当事人的意思,相对方基于正当的信赖而产生的合理期待应受到保护,或者说,错误方因自己的过失带来的不利益不应转嫁给相对方。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德国在这方面似乎是独行侠。按《德国民法典》第119条第1款的规定,因错误而撤销表示的条件只是“对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错误”,或根本不要进行该内容表示的人“在可以认为其知悉情事并理智评价情况即不进行此表示时”,便可主张撤销,所以法院在作出允许错误的合同时,无需考查相对方是否对错误方的意思表示发生信赖;如果有的话,也无需考查发生这种信赖的理由是否充分以及错误方是否有“不可原谅”的疏忽,等等。原因在于,如上文所述,德国法根本上就没有区分共同错误与单方错误,无论单方错误还是共同错误,只要符合第119条第1款的条件,撤销合同是没有其他限制的 [45]。 原则上讲,单方错误的情况下合同依然有效,但是它必须从属于必要的例外。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例外一:如果相对方知道或者依合理情形应当知道表意人发生 了错误,而不依通常的方式对错误方进行必要的提示或说明,便不能因仅是单方错误而剥夺错误方主张合同无效或要求撤销的权利。在英美法中,这种判例很多,前述Hudson v. Kelley 案中虽然可能只是原告的单方错误,但被告明知原告错误的存在而将错就错,原告有权要求重新起草合同。而Chernick v. United States 案中投标人的出价仅是正常价格的1/10,业主按合理情形是应当知道投标人的错误的,因此投标人也不受此合同的约束。 这一观念在大陆法国家中也是深入人心的,即如果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基于错误而订立的合同,则他对合同有效性的信赖便不值得任何保护。基于这样的观念,各国立法上纷纷要求,构成错误条件不但要求它是“根本性的”、“实质性的”、“重要的”,而且还要求它是对方“可辨认的”[46]或“错误是明显的”[47],即只有依照合同的性质、订立情形和当事人双方的地位,相对方进行了合理的注意应该知道产生了错误,错误的条件方才是充分的,合同才可以要求撤销。即使在没有错误是“可辨认的”或“错误是明显的”这一类概念的法律体制中,也会在法院的判决中看到类似的提法。如瑞士联邦法院认为:“不管是否考虑一般经验或经证实的案件事实,原告应当认识到,被告对于其误解的事实是十分倚重的,即如果不是因为他的错误的话,被告是不会订立合同的”[48]。这就是说,错误表示 篇三:合同审批中常见问题 合同审批中常见问题: 1、 签约时应请注意我方主体名称是否准确,尤其是相类似的公司名称不要混淆;并且,如深圳市网兴科技有限公司,经常会少写“市”。 2、 签约前应确认对方是否具备独立签约资格,如果是内设部门、分支机构等,就需要视具体情况加以甄别,以确定是否需要补充其他授权文件等。 3、 合同中的签约日期、签约人、合同编号等内容应填写完整。 4、 线上合同审批中,如合同以附件形式上传,合同中内容及相关信息,例如签约方名称、日期、金额等必须与系统上信息一致。 5、 合同中请尽量不要直接复制粘贴商务谈判中的缩略语,以免法务同事理解业务部门的真实意图时出现偏差。如不确定表述方式,建议可以使用口语来描述,由法务同事调整成合同语言。 6、 合同中要尽可能为新浪争取利益,但也相对请注意合同权利义务的对等性。 7、 合同中要有对价,对价是合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8、 合同金额不要出现计算错误,大小写请注意一致。 9、 起草补充协议时,请注意将原协议签署时间及日期、合同编号作明确表述,并说明修订之处,补充协议与原协议共同构成完整协议。 10、 使用模板起草合同时,请确认合同中的“甲方”、“乙方”不要弄混,合同日期不要忘记修订。 11、 合同中的引用,包括原合同名称、条款、上下文的缩写等, 请保持一致。 12、 内容模板主要应该关注:?对方的内容与授权的合法性及相关文件的审查;?合同终止后内容的处理方式(下线还是保留)。 13、 数字作品合作协议是与作品授权书同时出现的,请注意二者的一致性。同时,此类合同的补充协议较多,应请注意补充协议的下列细节与主协议的协调:?授权范围;?授权期限。 14、 无线业务多为多方主体的合同,请避免出现各种 笔误,如将五方描述成六方;抬头处与盖章处表述不一致等。 15、 如果选择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手段,仲裁委员会须唯一确定,且其所在地点须与选定的仲裁地点不矛盾,仲裁规则也必须确定唯一;同时,在表述“北京仲裁委员会”时,不应称呼为“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也不应称呼为“北京的仲裁委员会”。 16、 如果选择法院作为纠纷解决手段,尽量争取以公司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或者折中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注意约定的管辖法院的级别:在约定时注意不要搞错法院的级别,一般合同案件均由基层法院进行管辖,如海淀法院。 17、 请注意合同的文本格式问题,不要在合同中出现空白页,空行,间距不一致,页码错误,不写条款序号,或者序号混乱等。 18、 合同前后的主体要保持一致,例如合同正文抬头写微梦创科,落款却写成新浪网技术。 19、 最终打印版合同,应当是清洁版,将修订标记去除。 20、 初次与我方签约的合作方,需提供其最新年检过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资质文件。 21、 若合同中涉及较复杂的费用或者分成条款,请先邮件给财务同事,经财务部门的同事确认过后,再发送给法务走合同审核流程。 22、 合同中关于诉讼纠纷争议管辖地的约定,原则上应明确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或我方所在地法院。如对方坚持修改,可以改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尽量避免管辖法院直接约定为对方所在地法院,尤其是对方所在地不在北京的情况下。 23、 合同如同时存在中英文条款或中英文版本,请注意须在合同中明确究竟是哪种语言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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