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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

2017-09-26 6页 doc 18KB 1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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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北京市商务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 各区、县经委(经贸委),区、县工商分局、直属分局,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 局,区、县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商务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更换成品油经营证书和建立成品油市 场监管信息交换制度的通知》(商改发[2003]512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为贯 彻落实文件要求,严格成品油市场管理,打击无证经营和偷逃税行为,结合商务部 更换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工作,自2004年9月开始,在商务、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 部门之间建立成品油市场监管信息交换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建立...
北京市商务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
北京市商务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 各区、县经委(经贸委),区、县工商分局、直属分局,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 局,区、县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商务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更换成品油经营证书和建立成品油市 场监管信息交换的通知》(商改发[2003]512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为贯 彻落实文件,严格成品油市场管理,打击无证经营和偷逃税行为,结合商务部 更换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工作,自2004年9月开始,在商务、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 部门之间建立成品油市场监管信息交换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建立市商务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四部门之间的成品油市场监 管信息定期交换制度,自2004年9月30日开始,以后每半年(即6月25日至30日、12月25日至31日)进行一次信息交换,各部门提供本部门关于对成品油市场 的监管信息。区县分局相关成品油市场监管信息的交换通过其市级机关完成。 二、交换信息内容。 (一)市商务局提供下列成品油市场监管信息 l、对2003年度年审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企业,在更换经营批 准证书后,将企业名称、注册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及批准证书号等项 内容提供给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 2、对末通过成品油经营资质年审,被吊销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批准证书的 经营企业名单,在吊销生效之日起5日内反馈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 3、新增、变更或撤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名单提供市工商局、国税局、 地税局。 (二)市工商局提供下列成品油市场监管信息 l、根据市商务局提供的取得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名单,对已发营业执照尚未 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以及商务部门取消成品油经营资质的成品油 经营企业名单,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5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至市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 2、对兼营成品油销售的公司,责令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逾期末办理,在依法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5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市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 3、工商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对已领取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因违法实 施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决定的,在处罚决定书生效后5日内将处理情况通报市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 (三)商务、工商、国税、地税局对成品油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管理中,应当如实 准确记录相关信息。 1、各单位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应当依照《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 布企业信用信息》第6、7、8、13、14、16条规定进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2、对违法法规罚没数额达到3万元以上,或同一违法行为处罚在2次以上以及 吊销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违法情节严重的成品油经营企业信息,除定期交换信息 外,还应当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警示信息系统公示。 三、信息交换方式。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登记注册、审批信息以及变更登记、审批信息通过北京 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进行交换。第一次交换在2004年9月30日前,以后每半年交换一次,待功能稳定后实现实时更新和交换。 (二)对涉及吊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信 息,应当为实时交换信息,第一次交换在2004年9月30日前,之后实现随时更新。信息交换方式为除通过北京市企业信息系统交换相关吊销或撤销成品油经营企业批 准证书数据外,还应当向工商部门提供书面建议函及相关书式材料。 (三)企业年检以及年审更换批准证书的信息,每 年交换一次。第一次交换在2004年9月30日前,以后每年的年检或年审后,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交 换信息。 (四)信息交换制度建立初始,结合商务局2004年年审及更换批准证书工作结束(9月30日),采用电子软盘和书式方式进行数据批量交换,以后通过政府专网传递 交换至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四、明确交换信息责任部门。市商务局为服务交易管理处;市工商局为重要商 品分局;市国税局为征收管理处;市地税局为税务检查处。各部门各机构要密切协 作,各负其责,认真执行成品油市场监管信息交换制度,按时进行信息交换、保证 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使本市成品油市场流通健康有序、稳定发展。 特此通知。 附:《商务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更换成品油经营证书和建立成品油市 场监管信息交换制度的通知》(商改发〔2003〕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商务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 自1999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原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对成品油 市场进行了清理整顿。经过几年的工作,成品油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根据十届人大 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成品油市场管理职能由原国家经贸委划入商 务部。由于行政主体发生变化,原国家经贸委统一印制和发放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 书需改由商务部印制和发放。同时,为使商务、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在成品油 市场监管中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需尽快在商务、工商行政管理 和税务部门之间建立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交换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更换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结合2003年度成品油经 营资质审核,统一更换本地区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批发 经营企业经省级商务部门审核后,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条件的,由省级 商务部门将审核意见连同原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上报商务部,申请换发商务部 印制和发放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二)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企业经省级商务部门审核后,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 油仓储、零售经营条件的,由省级商务部门向商务部申领商务部统一印制的《成品 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三)成品油专项用户内部批发经营单位直接向商务部申请更换经营批准证书。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将证书更换事宜通知所在省市的专项用户。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自本通知下 发之日起,根据商务部印制和发放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2004年6月30日以后,原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不再作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的依据。 二、关于建立成品油市场监管信息交换制度 为严格成品油市场管理,打击无证经营和偷逃税收行为,结合成品油经营批准 证书的更换,自2004年初开始,在商务、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之间建立成品油 市场监管信息交换制度。 (一)对2003年年审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在更换经营批准证书后,由商务部 将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证书号码)提供给工商总局和税务 总局。 日后新增、撤销成品油批发企业或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 也将随时向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通报。 (二)对2003年年审合格的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企业,在更换经营批准证书后, 由省级商务部门将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证书号码)提供给 当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 日后新增、撤销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企业或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各地商务部门也要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 和税务部门通报。 (三)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 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及时提请商务部门吊销其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各地商务、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要在已取得成效的基础上,继续密切协作, 各负其责,稳步实现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由集中整治向正常管理的转变,使成品油 市场管理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特此通知。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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