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役军官法 Microsoft Word 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预备役军官制度~完善国家武装力量动员体制~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宪法和兵役法~制定本
第二条 本法所称预备役军官是被确定为人民解放军预备役排级以上职务等级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被授予相应的预备役军官军衔~并经兵役机关登记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 预备役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
军官预备役按照平时管理和战时动员的需要~分为两类:在预备役部队任职的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军官为第一
第四条 全国的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
大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政治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以下统称县人民武装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备役军官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预备军官的
第六条 预备役军官所在的工作单位~应当支持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履行其他兵役义务~协助做好
第七条 预备役军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军队的有关规章、制度~参加军事训练和军事勤务活动~接受政治教育~增强组织指挥能力和专业技能~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
第八条
预备役军官享有本法规定的因服军官预备役而产生的权利~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九条 对在履行兵役义务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预备役军官~应当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给予嘉奖、记功
对在预备役军官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应当依照有
第二章 预备役军官的来源和选拔
第十条
(一)
(二)
(三)
(四)
(五)
第十一条
(一) 忠于祖国~遵守宪法
(二)
(三)
(四) 退出现役或者接受过军事专业
并经考核合格~具有与其职务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组织指挥能力或者专
(五)
第十二条 选拔预备役军官的
~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确
第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从退出现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中选拔的
预备役军官~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提出转服军官预备役的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到安臵地的县人民武装部办
从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人员中选拔预备役军官~按照下列
(一) 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是所在单位按照上级下达
(二)
(三)
(四)
(五)
第三章 预备役军官的职务等级和职务
第十四条 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军官的职务等级设臵为:正师职、副师职、正团职、副团职、正营职、副营职、正
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的职务等级设臵为:高级专业技术职
第十五条 对被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应当确定职务等级。
退出现役转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其职务等级的确定依照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其职务等级的
(一) 师级军官职务等级和高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等
(二) 团级军官职务等级和中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等
(三) 营级以下军官职务等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等级的确定~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师级单位正职首长批
第十六条 在预备役部队和预编到现役部队任职的预备役军官~除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职务等级外~其职务
(一) 营级以上军官职务和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
(二) 正连职、副连职、排职军官职务~由有军官职务
第十七条 对预备军官应当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预备役军官所在部队或者兵役机关会同地方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任免预备役
第十八条 预备役军官职务等级的确定和职务的任免~按
第四章 预备役军官的军衔
第十九条
(一)
(二) 预备役校官:预备役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三)
第二十条
(一) 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军官:预备役少将、大
(二) 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预备役专业技术少将、大
海军、空军预备役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
第二十一条 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排职:预备役少尉、中尉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预备役专业技术少将、大校、上校、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预备役专业技术大校、上校、中校、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预备役专业技术中校、少校、上尉、
第二十二条 评定和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以预备役军官
第二十三条 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一) 预备役少将、大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
(二) 预备役上校~由大军区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
(三) 预备役中校、少校~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
(四) 预备役上尉、中尉、少尉~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
第二十四条 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其预备役军官军衔~按照其原现役军官军衔等级或者文职干部级别确
第二十五条
(一) 被批准退出现役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官~其军衔已满晋升年限~符合规定条件的~其预备役军官军衔可以比其
(二) 预备役军官由于职务等级提升~其军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的~提前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
三) 预备役少尉到预备役上校军官~符合规定条件和(
晋升年限的~可以在职务等级编制军衔范围内~逐级晋升预备
(四)
(五) 预备役军官在履行兵役义务过程中有突出功绩
晋级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条件、年限和程序~由中央军事委
第二十六条 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晋级~按照下列规定的权
(一) 预备役大校晋升预备役少将、预备役上校晋升预
(二) 预备役中校晋升预备役上校~由大军区级单位正
(三) 预备役少校晋升预备役中校、预备役上尉晋升预
(四) 预备役中尉晋升预备役上尉、预备役少尉晋升预
第二十七条 预备役军官违反军纪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可以给予军衔降级处分。批准预备役军官军衔降级的权限~与批准授予该级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八条 对被取消预备役军官身份的人员~应当取消其预备役军官军衔。批准取消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与批准
第二十九条 预备役军官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剥夺其预备役军官军衔。批准剥夺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与批准授予该级预备役军官军衔
第三十条 预备役军官退出预备役后~其预备役军官军衔
第三十一条 预备役军官军衔的肩章、符号标志式样及佩
第五章 预备役军官的登记和征召
第三十二条 预备役军官的登记~由县人民武装部办理。
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到地方安臵部门报到时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其他人员在被确定服军官预备役
被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被确定服军官预备设的其他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的
第三十三条 预备役军官因工作调动或者迁居需要变更预备役军官登记地的~应当办理转出手续~并自到达新的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县人民武装部办理
第三十四条 预备役军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县人
一) (
(二)
(三)
(四)
第三十五条 县人民武装部必须按照规定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登记的预备役军官~每年进行一次核对~并逐级统计上报。
第三十六条 预备役军官接到征召的
后~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由于伤病等原因暂时不能应召的~经县人民武装部核实~并报上一级兵役机关批准~可以暂缓应召。
第六章 预备役军官的培训
第三十七条 未服过现役或者未接受过军事专业培训的人员~被选拔为预备役军官的~在确定预备役军官职务等级前~
第三十八条 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依照兵役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必要时候~可以决定对预备役军官实施应急训练。预备役军官必须按照规定接受应急训练
第四十条 预备役军官的军事训练大纲和政治教育计划~由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
第四十一条 在预备役部队或者预编到现役部队任职的预备役军官的培训~由其所在部队组织实施,其他预备役军官的培训~由兵役机关组织实施。预备役军官所在工作单位和当
第七章 预备役军官的待遇
第四十二条 预备役军官履行兵役义务的工作实绩~应当作为所在单位晋升其职务、工资等级的依据之一,立功或者被授予荣誉称号的~享受国家和地方给予同等立功受奖者的奖励
第四十三条 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应当按照规定着装,参加国庆节、建军节、或者其他重大庆典活动的~可以着预备役军官制式服装~并佩带预备役军官军衔肩章、符号标志。
第四十四条 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其工作单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由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应当给予误工补贴~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
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伙食补助~报销往返差旅费。
第四十五条 对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并完成训练任务的预备役军官~按照其职务等级发给适当补贴。补贴标准由财政部和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制定~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保障。
第四十六条 预备役军官在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等军事活动中牺牲、伤残的~参照国家关于军人抚恤优待的规
第四十八条 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平时服预备役
担任连级职务的~四十
少数预备役军官确因工作需要~经过批准~平时服预备役
第四十九条 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平时服预备役的最高
第五十条未达到平时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预备役军官~由于伤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服预备役的~应当退出预备役。
第五十一条 预备役军官退出预备役的批准权限~与本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违反纪律的~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
第五十三条 预备役军官拒绝或者逃避登记、军事训练~
在战时~预备役军官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在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中~收受贿赂、营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预备役工作遭受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阻挠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或者履行其他兵役义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限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的人员~服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