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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2017-12-28 9页 doc 24KB 3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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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2004)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营运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评定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8565—2001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QC/T 476 车辆防雨密封性限值 3 评定内容 评定营运车辆整车装备及外观检查、动力性、燃料经济性、制动性、转向操纵性、前照灯发光强度和光束照射位置、排放污染物限值、车速表示值误差等。 4 评定规则 4.1 评定原则 4.1.1 营运车辆应达到GB 18565规定的...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2004) 1 范围 本标准了营运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评定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8565—2001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QC/T 476 车辆防雨密封性限值 3 评定内容 评定营运车辆整车装备及外观检查、动力性、燃料经济性、制动性、转向操纵性、前照灯发光强度和光束照射位置、排放污染物限值、车速示值误差等。 4 评定规则 4.1 评定原则 4.1.1 营运车辆应达到GB 18565规定的要求。 4.1.1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项目和技术要求按表1的规定执行。 4.1.3 营运车辆的技术等级评定的检测方法应按GB 18565规定的方法执行。 4.2 等级划分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4.2.1 一级:表1中分级的项目应达到规定的一级技术要求:没分级的项目应为合格。 4.2.2 二级:表1中5.1.2、5.1.9和5.4.2应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5.1.1、5.1.3、5.2.1、5.3.1、 5.4.4、5.5.2、5.7和5.10八个项目中至少有三项应达到规定的一级技术要求;没分级的项目应为合格。 4.2.3 三级:表1中分级的项目应达到三级技术要求;没分级的项目应为合格。 5 评定项目和技术要求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的评定项目和技术要求,见表1. GB18565—2001的11.8.9和11.11.1( 11.8.9安全出口 11.8.9.1车长大于6m的客车,如车身右侧仅有一个乘客上下的车门时,应设置安全门或安全窗。卧铺客车应设置车顶安全出口。其卧铺布置为上、下双层时,侧窗布置应为上下双排。 使用安全门时应保证不用其他器具即可将其向外推开。安全出口的数量及位置应符合有关规定。 11.8.9.2安全门应满足下列要求a)安全门的净高不得小于1250mm,净宽不得小于550mm;b)门铰链应在门前端,向外开启角度应不小于100?,并且能在此角度下保持开启,同时设有开启报警装置;c)通向安全门的通道宽度应不小于300mm,不足300mm时,允许采用迅速翻转座椅等方法加宽通道;d)车内外应设应急开门把手,车外把手距地面高度应不大于1800mm;e)关闭时应能锁止;f)在安全门或安全窗处应有醒目的红色标志和操纵 安全出口a、安全带 方法,字体高度应不小于20mm. 11.8.9.3安全窗应满足下列要求a)安全窗和安全顶窗的面积应不小于3x105m?,且能内接一个400mmx600mm的椭圆;车辆后端面的安全窗的面积应不小于4x105m?,且能内接一个500mmx700mm胡的矩形;b)安全窗应易于向外推开或用手锤击破玻璃,在其附近应备有便于取用的击碎出口玻璃的专用工具。 11.11.1汽车安全带 11.11.1.1座位数小于或等于20(含驾驶员座椅,下同)或者车长小于或等于6m的载客汽车和最大车速大于100km/h的载货汽车和牵引车的前排座位必须装置汽车安全带。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的驾驶员座椅及前面没有座椅或护栏的座椅应安装汽车安全带。安全带应有认证标志。11.11.1.2卧铺客车的每个卧铺位均应安装两点式汽车安全带。 11.11.1.3汽车安全带应可靠有效,安装位置应合理,固定点应有足够的强度) GB18565—2001的11.8.3和11.8.15( 11.8.3货箱的栏板和地板应平整;客车车身与地板应密合,应有防止发动机废气进入车厢内部的有效措施。地板和座椅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座椅和扶手应安装牢固可靠。乘客座椅间距不得采用沿滑道纵向调整的结构。 11.8.15轿车应装有护轮板,挂车后轮应装有挡泥板,其他车辆的所有车轮均应有挡泥板) 微型车辆胎冠花纹深度不小于GB18565—2001 5.19 车轮、轮胎 3.2mm,其他车辆转向轮的胎冠花纹的11.9.1 深度不小于3.5mm,其余轮胎花纹深 度不小于2.5mm 5.1.7 5.1.8 车厢、地板、护轮板(挡泥板) (11.9.1车轮和轮胎 11.9.1.1轮胎的磨损:轿车和挂车胎冠上花纹深度不得小 于1.6mm;其他车辆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不得小于 3.2mm,其余轮胎胎冠花纹深度不得小于1.6mm。 11.9.1.2轮胎胎面不得有因局部磨损而暴露出轮胎帘布 层。轮胎的胎面和胎壁上不得有长度超过25mm或深度 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 11.9.1.3同一轴上轮胎规格和花纹应相同,轮胎规格应符 合车辆出厂时的规定,同一轴上轮胎外径的磨损程度应 大体一致 5.19 车轮、轮胎 11.9.1.4汽车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11.9.1.5汽车装用的轮胎应与其最大设计车速相适应。 11.9.1.6轮胎负荷不应超过该轮胎的额定负荷,轮胎的充 气压力应符合该轮胎承受负荷时规定的压力。 11.9.1.7最大设计车速超过120km/h的车辆,其车轮应 做动平衡,并应符合有关技术要求 11.9.1.8轮胎螺母和半轴螺母应完整齐全,并应按规定力 矩紧固。 11.9.1.9车辆总成的横向摆动量和径向跳动量:总质量小 于或等于4500kg的汽车不的大于5mm;其他车辆不得大 于8mm GB18565—2001的11.9.2、11.9.3和11.9.5 (11.9.2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和断片现象,其弹簧形式 5.1.10 悬架装置 和规定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应紧固 11.9.3减振器应齐全有效 11.9.5车桥与悬架之间的各种拉杆和导杆不得变形,各 接头和衬套不得松旷和移位) GB18565—2001的11.10和11.9.4 (11.10传动系11.10.1离合器踏板自由行程应符合原厂 规定的该车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 11.10.2离合器踏板力应不大于300N 11.10.3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工作时不得有异 响、抖动和不正常打滑现象 5.1.11 传动系、车桥 11.10.4变速器和分动器,换档时齿轮啮合灵便,互锁、 自锁、倒档锁装置有效,不得有乱档和自动跳档现象, 换档时变速杆不得与其他部件干涉。运行中无异响 11.10.5传动轴在运转时不得发生振抖和异响,中间轴承 和万向节不得有裂纹和松旷现象 11.10.6驱动桥工作应正常且无异响 11.9.4前、后桥不得有变形和裂纹。) 5.1.12 转向节及臂,横、直 拉杆及球销 GB18565—2001的7.11(转向节及臂,转向横、直拉杆及球销应无裂纹和损 伤,并且球销不得松旷。对车辆进 行改装或修理时,横直拉杆不得拼焊) GB18565—2001的8.4~8.13(8.4所有前照灯的近光都不 得眩目。8.5汽车和挂车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 位置、光色、最小几何可见角度等应符合GB4785的有关 规定。8.6全挂车应在挂车前部的左右各装一只红色标志 灯,其高度应比全挂车的前栏板高出30mm~400mm,距 车箱外侧应小于150mm。8.7车长大于10m的车辆应安装侧回复反射器,汽车列车应 装有侧回复反射器。回复反射器应能保证夜间在其正前 方150m处用汽车前照灯照射时,在照射位置就能确认 其反射光。8.8装有前照灯的车辆应有远近光变换装置, 并且当远光变为近光时,所有的远光应同时熄灭。同一 辆车上的前照灯不允许左、右的远、近灯光交叉开亮。 5.1.15 灯光数量、光色、位 置 8.9车辆的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挂车标志灯、牌照灯和仪表灯应同时启闭,当前 照灯关闭和发动机熄火时 仍能电亮。8.10空载高为3m8.11车辆应安装一只或两只后雾灯,只有当远光灯、近 光灯或前雾灯打开时,后雾灯才能打开。后雾灯可以独 立于任何其他灯而关闭。后雾灯可以连续工作,直至位 置灯关闭时为止,之后一直处于关闭状态,直至再次打 开,车辆(除挂车外)可以选装前雾灯。8.12车辆应装 有危险报警闪光灯,起操纵装置应不受电源总开关的控 制。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转向信号灯的闪光频率为1.5Hz ?0.5Hz;起动时间应不大于1.5s。8.13汽车及挂车均应 安装侧转向灯,若汽车前转向灯在侧面可见时则视为满 足要求。铰接式车辆每一刚性单元必须装有至少一对转 向灯。) 5.4 制动性 GB18565—2001的6.13.1.1和6.13.1.2(6.13.1.1汽车在 制动试验台上测出的制动力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台试制动力要求 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的百分比,%轴制动力与轴荷的 百分比,% 空载 满载 前轴 后轴 ?60 ?50 ?60 1) — 注:1)空载和满载状态下测试均应满足此要求 5.4.1 制动力 6.13.1.2台试时的制动气压和制动踏板力要求 a)满载检验时 气压制动系:气压表的指示气压?额定工作气压 液压制动系:踏板力,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的载客汽车 ?500N;其他车辆?700N。 b)空载检验时 气压制动系:气压表的指示气压?600kpa; 液压制动系:踏板力,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的载客汽车 ?400N;其他车辆?450N。 GB18565—2001 的6.13.1.3 (6.13.1.3制动力 平衡要求 在制动 力增长全过程中 同时测得的左右 轮制动力差的最 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大值,与全过程中 测得的该轴左右 5.4.2 制动力平衡 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与全过程轮最大制动力中中测得的该轴左右 轮最大制动力中大者之比,对前轴大者之比;对前轴不得大于16%,对不得大于20%;对 后轴不得大于20%;当后轴制动力小后轴;当后轴制动于后轴轴荷的60%时,在制动力增 长力大于或等于后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轴轴荷的60%时之差的最大值不得 大于后轴轴荷的不得大于24%;当5% 后轴制动力小于 后轴轴荷的60% 时,在制动力增长 全过程中同时测 得的左右轮制动 力差的最大值不 得大于后轴轴荷 的8%。) GB18565—2001的9.1.1.1表4 (9.1.1.1按GB18352通过型式认证的轻型汽车,应进行双怠速试验或加速模拟工况(ASM)试验。装配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辆双怠速试验按 12.7.1规定的方法进行,其排气污染物限值见表4。加速模拟工况试验按 5.7.2 汽油车双怠速污染 物排放 M1类 怠速: 12.7.2规定的方法进行,其排气污染CO?0.7%; HC物限值见表5。 ?135×10-6 表4 装配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辆双怠高怠速 速试验排气污染物限值 CO?0.25%; HC车辆类型 怠速 高怠速 ?90×10-6 CO,%HC,10-6 1)CO,%HC,10-61) N1类怠速: 2001年1月1日以后上牌照的M1 2CO?0.85%; HC类车辆 0.8 150 0.3 100 ?180×10-6 2002年1月1日以后上牌照的N1 3)高怠速 类车辆 1.0 200 0.5 150 CO?0.45%; HC注:1)HC容积浓度值按正己烷当量。 ?130×10-6 2)M1指车辆设计乘员数不超过6人,且车辆最大总质量不超过2500kg. 3)N1还包括设计上乘员数(含驾驶员)超过6人,或车辆最大总质量超过2500kg但不超过3500的M类车辆。 GB18565—2001的9.1.2.2表8 (9.1.2.2除9.1.2.1规定的其他装配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应按12.7.4.2进行自由加速烟度试验,自由加速烟度试验排放限值见表8。) 表8 装配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自由加速试验烟度排放限值 车辆类型 烟度值 Rb 1995年7月1日以前生产的在用汽车4.7 1995年7月1日起生产的在用汽车4.0 5.7.3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e Rb?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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