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

2017-09-19 3页 doc 18KB 27阅读

用户头像

is_751406

暂无简介

举报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条  管好用好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对于搞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成果,确保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落实,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根据《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鄂发[2002]10号)和省财政厅《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省对下转移支付办法》、《湖北省财政厅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主要包括:固定性转移支付、过渡性转移支付、政策性转移支付(国家对税费改革后新出台的影...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条  管好用好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对于搞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成果,确保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落实,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根据《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鄂发[2002]10号)和省财政厅《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省对下转移支付办法》、《湖北省财政厅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主要包括:固定性转移支付、过渡性转移支付、政策性转移支付(国家对税费改革后新出台的影响地方财力减收的政策给予的必要补助)、激励性转移支付(国家对乡镇机构改革、人员分流、转变政府职能等综合配套改革成绩显著的县、市、区给予的补助)和地方配套转移支付。  第三条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范原则。对现行乡镇开支项目和进行合理界定,选取相关客观因素,按照统一测算各乡镇标准支出需求。       (二)公正合理原则。根据各乡镇的财力结构和财政困难程度,合理确定对不同乡镇的补助力度。       (三)公开透明原则。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方案和考虑的客观因素公开,测算过程透明。       (四)适当照顾原则。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农民负担较重的粮棉主产区给予适当照顾。        第四条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必须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项调度。        第五条  农村税费改革固定性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解决调整机构和精简人员后仍无法解决的长期性减收,每年按固定数额予以补助。具体使用范围为:       (一)原由乡统筹开支的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乡村道路修建、民兵训练、血防经费等项目支出;  (二)原由村提留开支的村级基本支出,包括五保户补助支出。各地安排的村级转移支付资金要与农业税附加合并使用,确保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经费后,可用于偿还村级债务和公益建设支出;  (三)取消农村教育集资后农村中危房改造支出;  (四)弥补因屠宰税取消、农业特产税政策调整减收形成的财力缺口。      第六条  农村税费改革过渡性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机构改革没有到位而产生的临时性财政困难,过渡期为三年(2002—2004年)期满取消。具体用于乡镇精简机构、分流财政供养人员支出。      第七条  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性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     (一)弥补政府因农业特产税取消而形成的财力缺口;     (二)弥补政府因农业税税率降低后形成的财力缺口;     (三)弥补农村义务教育“一费制”地区公用经费不足; (四)国有农场政企分开、社会职能剥离、农村税费等综合改革支出。      第八条  农村税费改革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奖励精简机构、分流人员、转变政府职能等综合配套改革成绩显著的县(市、区)。      第九条  农村税费改革地方配套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市级配套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和县(市、区)配套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弥补 乡镇固定性、过渡性转移支付规定的支出项目缺口和村主职干部(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的岗位津贴。  第一十条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应按以下标准安排使用:      (一)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县(市、区)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固定性转移支付资金的60%。其中,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支出部分不得少于10%。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总额不能低于改革前乡统筹中的农村教育费附加、经国家批准的农村教育集资以及财政正常投入的总体水平,并逐年有所增长。       (二)优抚经费。主要包括现役军人优待和在乡伤残、复员、退伍军人优待两项。现役军人优待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农民家庭纯收入水平,在乡伤残、复员、退伍军人优待标准应达到当地农民家庭纯收入的三分之一。       (三)村级基本经费支出。以县(市、区)为单位,村平不低于1.5万元。       (四)五保户补助支出。集中供养的五保户按人平1200元的标准安排,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按人平800-1000元的标准安排。       (五)村干岗位津贴。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发放岗位津贴的》(荆政发[2002]26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应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将上级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便于预算执行中接受检查和监督。其中:固定性转移支付和政策性转移支付, 按照上年补助数在年初预算时与地方财政收入统筹安排,用于满足干部教师工资发放、民政优抚(含五保户供养)、中小学危房改造、基层政权运转等公共财政支出需要;过渡性转移支付、激励性转移支付、地方配套转移支付的支出安排应按照追加预算的程序,及时报同级政府、人大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月足额将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拨付到位,严禁滞拨。县、乡财政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改革资金支付方式,实现资金直达,确保转移支付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项目或人头。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其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和检查,严禁将转移支付资金挪作他用。财政部门应重点加强预算执行中转移支付资金落实到位情况的检查;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  违反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滞拨转移支付资金的。     (二)不按规定标准安排转移支付资金的。      (三)不按要求对转移支付资金实行管理,造成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不落实的。      (四)不按规定范围使用的。  (五)用转移支付资金抵缴税款,造成乡村两极组织运转困难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县(市、区)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固定性转移支付资金的60%。其中,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支出部分不得少于10%。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总额不能低于改革前乡统筹中的农村教育费附加、经国家批准的农村教育集资以及财政正常投入的总体水平,并逐年有所增长。      (二)优抚经费。主要包括现役军人优待和在乡伤残、复员、退伍军人优待两项。现役军人优待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农民家庭纯收入水平,在乡伤残、复员、退伍军人优待标准应达到当地农民家庭纯收入的三分之一。      (三)村级基本经费支出。以县(市、区)为单位,村平不低于1.5万元。      (四)五保户补助支出。集中供养的五保户按人平1200元的标准安排,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按人平800-1000元的标准安排。
/
本文档为【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