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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结构化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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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结构化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结构化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结构化融资业 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商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结构化融资业务的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贷款通则》、《??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农村信用社财富管理业务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结构化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结构化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结构化融资业 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商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结构化融资业务的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贷款通则》、《??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农村信用社财富管理业务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结构化融资业务~是指为满足优质客户多元化融资需求~以融资人未来现金流或相关资产为投资标的~以客户信用为基础的准信贷业务~即成员行社通过安排自有资金和对外定向募集资金等多元化渠道~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 第三条 开展结构化融资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政策~遵循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争取收益最大化。 第四条 结构化融资业务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 2 - ,一,成员行社自有资金投资, ,二,发行理财产品募集, ,三,机构投资者定向募集, ,四,法律法规、相关监管机构许可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五条 结构化融资业务基础资产的具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委托贷款、资产受,收,益权、债权受,收,益权和股权受,收,益权等。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成员行社开展的结构化融资业务。 第二章 业务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七条 结构化融资业务对象,以下简称“融资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合法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八条 融资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结构化融资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 ,二,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法人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连续办理了年检手续,事业法人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已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或备案,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 - 3 -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融资资金使用能产生经济效益并按期偿还本息, ,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必须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贷款卡等, ,五,企业法人申办业务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董事会,股东会,授权或决议, ,六,融资人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自有流动资金原则上不低于35%~并具有补充流动资金的能力~且应提供符合条件的保证人、抵押物或质押物~确保抵质押担保的足值、有效, ,七,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融资人为自然人的~申办结构化融资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身份证件,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资信良好~有稳定的收入或资产~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且应提供符合条件的保证人、抵押物或质押物~确保抵质押担保的足值、有效, ,四,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与成员行社合作开展结构化融资业务的机构主要包括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上述机构原则上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4 - ,一,依法成立~实力较强~经营正常~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二,净资本及相关风险控制指标等符合监管要求。 ,三,具有两年以上相关业务经验~业绩良好。 ,四,公司及其负责人在近两年内未受到监管部门的公开处罚~同时不存在与银行合作的不良信用记录。 ,五,无整顿、关闭或破产清算的风险~无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无挪用资金、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尽职调查 第十一条 成员行社负责组织尽职调查团队~或向省联社提出申请~由省联社组织尽职调查团队协助成员行社进行项目实地调查。尽职调查团队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2名。尽职调查团队按照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结构化融资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 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融资人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融资人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二,调查融资人及保证人征信、资产、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前景情况等, ,三,调查实际控制人及主要高管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是否存在不良记录等, ,四,调查认证融资人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足~第二还款来源是否足值有效, - 5 - 第十三条 尽职调查以控制风险、节约成本为前提~进行交易结构设计。 第十四条 成员行社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并对尽职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尽职调查报告应包含交易参与主体情况、交易结构、法律合规分析、风险分析及风险防范措施、调查结论等内容。具体包括: ,一,结构化融资的额度、用途、期限、利率及担保方式等, ,二,融资人的经营情况、资本实力、信用状况等, ,三,结构化融资的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担保能力评价, ,四,初步拟定的资金募集来源、合作机构基本情况, ,五,已经办理的结构化融资业务情况, ,六,其他需要调查说明的情况, ,七,尽职调查结论。 第十五条 尽职调查收集的资料参照《??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融资人申请办理贷款业务需提供的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建立档案。 第四章 咨询备案 第十六条 成员行社开展结构化融资业务履行事前咨询和事后备案制度。 向成员行社推介销售的产品一律实行事前咨询~向其他机构或社会公众销售的产品参照贷款授权额度规定进行事- 6 - 前咨询。 结构化融资业务项目实施后~需向省联社进行事后备案。 第十七条 事前咨询包括项目立项时咨询和尽职调查后咨询。 项目立项时咨询是指成员行社在获得项目基本要素时~以邮件或电话方式向省联社进行项目咨询。 尽职调查后咨询是指成员行社在完成项目尽职调查~对可行项目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后~以书面形式向省联社进行项目咨询~咨询需提供《尽职调查报告》。 第十八条 省联社将根据项目相关情况组织由省联社和成员行社专业人员组成的咨询团队对项目出具咨询意见。咨询意见供成员行社决策参考~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成员行社可自主决定是否采纳咨询意见。 第十九条 事后备案是指成员行社所运作的结构化融资项目~在项目实施后~将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向省联社备案~以利于全省财富管理业务的汇总统计、业务分析及项目跟踪管理。 第五章 审查审批 第二十条 成员行社财富管理业务审查部门对业务进行风险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基本要素的审查。融资人及担保人有关资料是否齐备~贷款调查资料是否齐全, - 7 - ,二,主体资格的审查。融资人及担保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融资人及担保人组织机构是否合理~产权关系是否明晰~融资人及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部门负责人有无不良记录, ,三,融资政策的审查。融资用途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 ,四,风险的审查。审查尽职调查报告的风险分析是否充分~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完善。 ,五,交易结构的审查。审查交易结构是否符合项目当时的监管政策~是否有效地控制了操作风险。 第二十一条 在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项目~审查结束后出具审查意见~并提交有权决策机构进行审议。 第二十二条 决策机构审议主要内容为风险是否可控、风险收益是否匹配、交易结构是否合理。 第二十三条 审议结束后出具审批意见~并制作会议纪要~作为项目后续实施依据。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 签署。根据审批意见~组织做好合同签署工作~与业务有关、涉及成员行社权益的各项合同~成员行社应参与面签~确保合同签署的真实性。 第二十五条 业务合作的金融机构与融资人、担保人等签署的合同原则上要求公证~通过公证程序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于合同签署后~收集经公证的合同原件一份。 - 8 - 第二十六条 抵质押办理。合同签署完毕后~成员行社应派专人监督并参与合作机构办理抵质押手续。 第二十七条 资金募集。成员行社根据产品做好资金安排和募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投资安排。在完成所有合同签署及抵质押手续后~将所募集的资金~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进度安排。 第二十九条 资金划付。成员行社根据审批意见和合同约定组织做好资金汇划工作~并实时跟踪资金到账情况~督促合作机构实时地将资金划入融资人账户。 第三十条 托管管理。成员行社通过理财资金投资~需按监管要求落实托管银行~签署托管协议~并根据合同约定办理划款指令的审核、资金划拨、会计核算等工作。 第七章 存续期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存续期管理是从项目资金投放后直到本息收回全过程的业务管理行为的总和~由成员行社参照贷后管理的要求进行存续期管理~并编写存续期管理报告。 第三十二条 存续期管理工作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用于融资合同约定的用途。 ,二,监督还款资金的到位情况~确保还款资金安全~按期支付本息。融资到期前3个月~成员行社须督促融资人落实融资到期还款资金的偿付安排。融资到期前1个月成员 - 9 - 行社须跟踪了解融资人融资还款落实情况。融资到期前1周~融资人融资还款计划尚未落实或预期难以落实的~成员行社需采取相应对策~启动相应的管理和清收程序。 ,三,融资到期还款时~成员行社应监督融资人、合作机构等按照合同约定~将本金和利息及时足额划入相关资金账户。 ,四,做好后续检查和风险预警~将检查情况纳入存续期管理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融资人目前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或项目进展情况,、财务状况、资金使用情况、资金账户监管情况、融资和对外担保情况、担保分析、还款能力分析、业务后续管理方案及审批要求落实情况、风险因素分析、结论及工作措施建议等。如融资融资人发生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重大不利事件~应按贷后管理规定进行风险预警处理。 ,五,成员行社应加强与合作机构的沟通、协调~要求合作机构定期提供管理报告等文件。 ,六,制作结构化融资项目管理台账。 第三十三条 。成员行社应参照成员行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结构化融资业务的档案进行管理, 归类整理尽职调查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基础资料~并保留以成员行社名义签署的所有协议~对于成员行社不作为签约方签署的协议~应保留协议的扫描件或复印件。 第三十四条 成员行社应建立结构融资业务的突发事件- 10 - 处理机制~对可能产生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事项~快速反应~及时处理。 第八章 风险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实际承担项目风险的成员行社~须按业务流程进行尽职调查、咨询备案、审查审批、存续期管理~落实风险管理责任。 第三十六条 风险管理责任根据项目风险实际承担原则进行落实承担。 ,一,成员行社以设区市农商行为运营平台运作项目的~风险责任由项目管理成员行社承担, ,二,以设区市农商行为增信机构运作项目的~设区市农商行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实行结构化融资业务责任人制度。在结构化融资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风险控制等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调查、审查、风险控制的业务人员为经办责任人。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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