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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

2013-02-20 3页 doc 29KB 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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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商标申请(以下简称商标网上申请)的有关程序和要求,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制定的商标网上申请流程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 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应当通过中国商标网(http://www.ctmo.gov.cn)以商标局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提交申请文件。 第四条 提交商标...
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
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商标申请(以下简称商标网上申请)的有关程序和要求,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制定的商标网上申请流程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 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应当通过中国商标网(http://www.ctmo.gov.cn)以商标局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提交申请文件。 第四条 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填写申请信息。 第五条 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申请信息以商标局的数据库为准。 第六条 商标申请人可以直接提交商标网上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通过商标代理组织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视为商标申请人与商标代理组织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第七条 直接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申请人,应当符合《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不违反《商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并具备在线支付商标申请费的技术条件。 代理商标网上申请的商标代理组织,应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并在商标局备案。 第二章 商标网上申请 第八条 由于技术原因,商标申请人或商标代理组织不得提交下列情形的网上申请: (一) 商标局公布的《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所规范的商标注册申请; (二) 有优先权诉求的商标注册申请; (三) 人物肖像的商标注册申请; (四)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 (五) 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没有列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商标注册申请; (六)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作为商标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未委托商标代理组织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商标申请人参照本项规定办理。 (七) 其它暂不宜采用网上申请的商标注册申请。 第九条 商标申请人直接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应当在提交商标网上申请时,使用本人或其委托的付款人的银行卡立即在线足额支付商标规费;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商标网上申请的,应当足额预付商标规费。 商标局对付款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商标申请人直接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商标局收到符合要求的电子申请数据和足额缴纳商标申请费的信息视为该申请提交成功;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商标网上申请的,商标局收到符合要求的电子申请书数据视为该申请提交成功。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视为申请人或受其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未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商标申请人或商标代理组织可以登录中国商标网对其提交的商标申请进行查询。 第十一条 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商标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提交成功的电子申请书数据的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 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后,除商标网上申请是在试用过渡期内提交的或商标局规定应当递交相关书面申请材料的外,商标申请人或受其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无需再就同一件商标申请向商标局递交书面申请书和其他书面申请材料,否则,视为另一件商标申请。 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后,商标网上申请是在试用过渡期内提交的或商标局规定应当递交相关书面申请材料的,商标申请人或受其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应当按商标网上申请流程的要求办理。《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递交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递交期限没有规定的,商标申请人或受其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应当按商标网上申请流程的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代理商标网上申请的商标代理组织,应当妥善保存委托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委托书原件,有关书件应当经委托人签章。商标注册与管理工作需要时,商标代理组织应当自接到商标局之日起15日内递交。 第十四条 商标网上申请的接收时间为法定工作日的 8:00至16:30。但因故临时调整的,将在中国商标网予以公告,并以公告中标明的时间为准。 商标网上申请的接收时间以外提交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因所提交的申请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不准确所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严禁向商标局的商标网上申请系统发送计算机病毒或以任何手段进行网络攻击。因发送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造成后果的,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商标局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商标局将暂停其使用商标网上申请系统: (一) 违反本办法第四、六、七、九、十三、十四条规定的; (二)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未按期向商标局递交相关纸质申请材料或者递交的纸质申请材料与商标局的要求不一致的; (三) 提交的商标网上申请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的; (四)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因拖欠商标申请费用导致商标申请被不予受理的; (五) 具有不诚信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的; (六) 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上述暂停使用商标网上申请系统的情形妥善解决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使用。但是,暂停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商标局将停止其使用商标网上申请系统: (一) 连续2年内被暂停使用商标网上申请系统三次(含)以上的; (二) 具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商标网上申请系统受理的业务类型和商标申请人直接提交网上申请的具体事宜由商标局另行公告。 第二十条 在商标网上申请试用期间,商标局采用对试用单位日申请量适度限制的做法,并根据实际运行情况逐步放开限制。具体事宜另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商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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