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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价外费用会计处理探析

2017-12-01 6页 doc 18KB 1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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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价外费用会计处理探析增值税价外费用会计处理探析 一、税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新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按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
增值税价外费用会计处理探析
增值税价外费用会计处理探析 一、税法的相关 根据新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按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需要注意的是,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对价外费用的规定增加了两项,分别是滞纳金和赔偿金。由于增值税价外费用的规定主要是为了堵塞税收征管中可能出现的逃税避税漏洞,因此其中企业收取的代垫款项、代收款项的规定在现实执行中存在一定的争议。 二、增值税价外费用的核算 由于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中关于价外费用的规定属于税法的特殊规定,因此销售单位收取价外费用时一定要将其合并在应税销售额中计算销项税,并在计算销项税时(未明确 1 说明是不含税价格时)一律将其视为含税收入,先换算,再计算税款,但在其会计处理上价外费用不一定要确认会计收入 收取价外费用时,其账务处理一般为: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相关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应付款”、“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同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而言,可以分为以下八种情形: (1)收取手续费、包装物租金时的会计处理为:贷方对应的科目是“其他业务收入”,即账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相关科目)”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因为手续费是企业在提供一定服务的基础上收取的,包装物的租金都是企业转让了资产的使用权才取得的,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它们都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2)收取奖励费、优质费、返还利润时的会计处理为:贷方对应的科目是“主营业务收入”,即账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相关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因为在销售商品的同时收取的奖励费、优质费、返还利润,具有价上加价的性质,因而会计上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2 (3)收取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补贴的会计处理为:贷方对应的科目是“营业外收入”,即账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相关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因为根据会计准则分析,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补贴进入记入营业外收入中的补贴收入科目。 (4)收取基金、集资款的会计处理为:贷方对应的科目是“其他应付款”,即账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相关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因为企业按规定收取的基金、集资费具有专款专用性质,所以一般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5)收取购货方延期付款利息的会计处理为:贷方对应的科目是“财务费用”,即账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相关科目)”,贷记“财务费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因为收取购货方延期付款利息是企业收取的利息收入,应冲减财务费用。 (6)收取包装费、运输装卸费、储备费的会计处理为:贷方对应的科目是“销售费用”,即账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相关科目)”,贷记“销售费用”科目,同时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因为企业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运输装卸费、储备费, 3 是作为产品销售费用的,因而企业收取的包装费、运输装卸费、储备费应冲销产品销售费用。 (7)收取代垫款项的会计处理为:贷方对应的科目是“其他应收款”,即账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相关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因为代垫款项代垫款项是企业已支付但不应由企业承担的费用。 (8)收取代收款项的会计处理为:贷方对应的科目是“其他应付款”,即账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相关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因为代收款项是企业为第三方收取的,并不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增加,因而不能作为收入核算。 ,例,,甲公司于2010年3月1日收到客户预付部分货款10000元,4月1日甲公司发出货物,该批货物成本20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000元,同时代客户支付代垫杂费1000元,5月1日甲公司收到客户货款及代垫杂费1000元。假,甲公司为一般纳,人,增值,,率为17,。 解析:在销售产品同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代垫费用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范围,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除外:(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因此本例中代垫杂费属于 4 价外费用范围,需要缴纳增值税。 3月1日银行预收货款: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预收账款 10000 4月1日,收回货款,计算应交增值税为5245.3元,30000×17%+1000/(1+17%)×17%,, 借:预收账款10000 应收账款25100 其他应收款――代垫杂费 1145.3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 应交,费――应交增值,(销项税额) 5245.3 银行存款1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 贷:库存商品20000 5月1日 借:银行存款26100 贷:应收账款25100 其他应收款――代垫杂费1000 借:营业外支出145.3 贷:其他应收款――代垫杂费 145.3 ,例,,A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2月1日销售产品100件,每件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元,成本为80 5 元,同时代当地地方政府收取代收款项1000元,款项已收到。2010年2月15日A厂将代收款项1000元交给地方政府,取得地方政府开具的收据后进行会计处理。 解析:在销售产品同时收取的代收款项为价外费用,但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外,因为本例中企业仅取得地方政府开具的普通收据(现实中企业甚至可能仅收到地方政府开具的收条,无法满足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价外费用例外情形),因此其收取的代收款项仍属于价外费用的范围,需要征收增值税。 2月1日银行收款,计算应交增值税额(销项税额)为1845.3 元,30000×17%+1000?(1+17%)×17%,,。 借:银行存款 12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其他应付款 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45.3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 贷:库存商品8000 2月15日,将代收款交地方政府: 借:其他应付款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借:营业外支出 145.3 6 贷:其他应付款 145.3 从以上两例可以看出,根据税法增值税价外费用的规定,企业代垫费用、代收费用不属于自身销售商品、进口商品、提供加工或修理修配劳务的收入,但需要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承担的这部分增值税最终进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这与增值税是价外税,其征税标的是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增值部分的税收立法原理相悖,因为企业代收、代垫款项并不属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增值部分。其次,关于这部分增值税最终是否进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在实践中也有争议。因为这部分增值税不可能进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因此一般都进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进行核算,而企业会计准则指南中对“营业外支出”的描述是: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从以上描述并不能看出代垫、代收款项的增值税销项税额通过“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最终进入“营业外支出”科目的依据。因此,无论是从增值税立法原则的角度还是会计准则处理的角度,增值税价外费用中代垫费用、代收费用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规定都应予以删除。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 7 2006年版。 ,2,王伶:《快速掌握2006年企业会计具体准则》,中 信出版社2007年版。 (编辑袁露芬)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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