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信用卡
目录
一、恶意透支信用卡的界定„„„„„„„„„„„„„„„„„„„„„„„„1 二、恶意透支信用卡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2 (一)“黑卡”透支„„„„„„„„„„„„„„„„„„„„„„„„„„„2 (二)“骗卡型”透支„„„„„„„„„„„„„„„„„„„„„„„„„„2 (三)“私相接受型”透支„„„„„„„„„„„„„„„„„„„„„„„„3 (四)“积少成多型”透支„„„„„„„„„„„„„„„„„„„„„„„„4 三、消除恶意透支信用卡犯罪行为的对策„„„„„„„„„„„„„„„„„„4 (一)建议银行工作人员的第二次催缴交由法院发出„„„„„„„„„„„„„4 (二)加大信用卡发卡银行的责任„„„„„„„„„„„„„„„„„„„„„4 (三)规定免于起诉恶意透支人的情况„„„„„„„„„„„„„„„„„„„5 (四)发卡行必须尽到明确的提示义务„„„„„„„„„„„„„„„„„„„5 (五)银行应该加强自身的管理„„„„„„„„„„„„„„„„„„„„„„5 (六)明确单位可以成恶意透支信用卡犯罪的主体„„„„„„„„„„„„„„5 (七)将“恶意透支”行为与信用卡诈骗罪分开,单独设立“恶意透支”犯罪
或滥用信用卡犯罪„„„„„„„„„„„„„„„„„„„„„„„„„6 参考文献„„„„„„„„„„„„„„„„„„„„„„„„„„„„„„„„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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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恶意透支信用卡犯罪的表现及对策
摘要:在我国刑法中,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的常见表现方式之一。其特殊之处在于恶意透支: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须具备超过规定的额度、期限、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这三要件。具体表现六种:“骗卡型”透支、“黑卡”透支、“积少成多型”透支、“私相授受型”透支、“交叉投保型”透支、“拆东墙补西墙型”透支。唯有明确特殊之处和具体表现,才能完善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立法。恶意透支诈骗犯罪已经成为信用卡业务面对的一种严重风险,而且作为信用卡犯罪的一种,其特征相对其他信用卡犯罪有特殊之处,准确界定和理解恶意透支,对司法实践和犯罪构成理论都有积极的意义。本文拟对恶意透支信用卡犯罪的表现及立法完善做一些探讨。
关键词:恶意透支 信用卡犯罪 表现 对策
信用卡诈骗犯罪中,恶意透支是最常见的一种,它不但破坏了金融秩序,而且直接侵害了发卡人的合法利益。根据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犯罪行为的规定,构成恶意透支犯罪,主观上必须以非法占有目的为要件,客观方面必须有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的行为。规定限额和规定期限的认定应当以发卡机构与持卡人之间的约定为
,“催收不还”不应成为认定恶意透支的必备要件,对于透支后逃避追查的持卡人,在认定其恶意透支时可单独定罪。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因恶意透支而损失的财产达数十亿元。恶意透支诈骗犯罪已经成为信用卡业务面对的一种严重风险,而且作为信用卡犯罪的一种,其特征相对其他信用卡犯罪有特殊之处,准确界定和理解恶意透支,对司法实践和犯罪构成理论都有积极的意义。本文拟对恶意透支信用卡犯罪的表现及立法完善做一些探讨。
一、恶意透支信用卡的界定
所谓信用卡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发卡行账户上已经没有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发卡协议或者经银行批准,允许其超过现有资金额度支取现金或者持卡消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为客户提供的短期信贷,透支功能也是信用卡区别与其他金融凭证的最明显特征。信用卡透支建立在持卡人良好的资信基础上,因此,透支人仅限于合法持卡人,非合法持卡人利用所持信用卡进行透支的,不能认定为信用卡透支。透支可以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透支实质上是银行为客户提供的短期信贷,透支功能也是信用卡区别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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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金融凭证的最明显特征。区分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主要标准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人认为,善意透支可分为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和善意的不当透支两种情况,而后者为其主要表现形式。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指持卡人完全遵循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在约定或规定的额度、期限内行使透支权,并如期归还的行为。善意的不当透支,是指持卡人虽然超越了信用卡章程及有关协议规定的限额或期限透支,但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银行催收后,能及时归还透支款项和透支利息的行为。完全合法的善意与善意的不当透支的相同之处是行为人均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界限在于,是否遵守了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不管是修正案以前的刑法还是修正案以后的刑法,对恶意透支的规定都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善意透支的持卡除了按照规定和协议加倍赔偿利息以外,无须承担任何刑事上的责任。恶意透支分为违法型和犯罪型两种情形。违法型恶意透支和犯罪型恶意透支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他们之间的不同在于是否达到了犯罪程度,实践中以是否达到了司法解释的数额为标准。
笔者认为,违法型恶意透支所界定的行为与不当的善意透支实质相同,两者都不宜称之为恶意透支。对情节轻微的恶意透支,也不宜以犯罪论。
二、恶意透支信用卡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
(一)“黑卡”透支
即合法持卡人利用无效真卡异地巨额透支。对合法持卡人利用无效真卡异地巨额透支能否认定为“恶意透支”,目前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对于合法持卡利用无效真卡异地巨额透支的行为,基于信用卡因超额使用等原因,已被发卡银行列入止付名单而成为黑卡,这时的原合法持卡人的异地巨额透支行为无非是利用了目前通讯设备还相对落后、信息不灵通的弱点,抢在止付名单到达外地特约商户前而实施的,这实质上是属于原合法持卡人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因而应将这种情形视为《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笔者同意这一观点。笔者认为,将合法持卡人利用无效真卡异地巨额透支视为《刑法》第196条第4项规定的“恶意透支”的观点,显然没有注意到恶意透支时所利用的信用卡须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这一特征。
(二)“骗卡型”透支
所谓骗领信用卡,是指行为人在办理信用卡申领手续时,采取弄虚作假,伪造证明、证件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印章、证件等欺诈手法,骗取银行信任,从而领取并持有信用卡的行为。对于骗领信用卡透支诈骗行为能否认定为“恶意透支”,实践中主要存在二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骗领信用卡进行大量透支的也是恶意透支的一种形式。因为采取提供假证明,假身份证的欺诈骗方法办理信用卡,然后进行大量透支,其行为本身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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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以证明是进行恶意透支。第二种观点认为,它不属于恶意透支行为,因为主体不符。恶意透支是指合法持卡人的超额消费行为。骗领信用卡、持卡人的身份是非法的。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在刑法修正案颁布以前,关于信用卡犯罪的条文中没有对骗领信用卡进行具体规定,尽管学界对骗领信用卡进行大量透支是否属于恶意透支意见不太一致,但大多数学者都认为骗领信用卡进行大量透支也是恶意透支的一种形式。笔者认为,在刑法修正案没有颁布以前,由于没有一个比较明确的规定而做这样的理解是可以的,但是修正案颁布以后,我们可以明确的看到:在刑法第196条第一款“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后面加了一句“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这就说明立法者有意将骗领信用卡进行的犯罪加以规定,并与以往的“使用伪造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设于同一款中。显而易见,就是要把使用骗领信用卡进行的犯罪与使用伪造信用卡、作废信用卡、冒用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信用卡犯罪做同样的对待,从而把骗领信用卡的主体从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持卡人”中分离了出来。“骗卡型”透支,虽然所申领的信用卡是真实的信用卡,但持卡人并非是合法的持卡人,因为行为人所持信用卡是彩诈骗的方式申领取得的,行为人不具备申领卡的实质要件,其使用卡进行透支是一种非法的行为。恶意透支相对于善意透支,是具有透支权的合法持卡人违法使用信用卡的一种行为。骗领信用卡者不是合法的持卡人,不是有透支权、恶意透支一说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因此,笔者认为,恶意透支信用卡犯罪中的“持卡人”只能是合法持卡人,而不包括骗领信用卡的人。
(三)“私相接受型”透支
“私相接受型”透支,即合法持卡人与他人合伙利用真卡异地恶意透支。所谓私相接受,是指犯罪团伙其中一个申领到信用卡后,交由同伙到异地形成巨额透支,当交易信息传达时,持卡人提供没有到过该地的证据拒绝归还透支款,企图掩盖欺骗性。由于持卡人单独恶意透支,无论利用有效卡还是无效卡都易被查获,于是不法分子采取所谓“私相接受”的结伴方式恶意透支。具体表现为合法持卡人将信用卡交与同伙,由同伙在外地疯狂购物消费,大肆恶意透支。当签购账单寄达合法持卡人时,合法持卡人提出本人没有异地消费的证明,向发卡人报称帐项出错,拒绝承担该笔费用。由于凭借具卡异地购物时账单签名与卡上纪录相符,发卡人较难查到合法持卡人与他人串通恶意透支的依据。因此,这种恶意透支的手段比较狡猾,危害较大。当合法持卡人与非法持卡人通谋采取“私相接受”方式恶意透支的,二者则构成不纯正和纯正的恶意透支人,属于共同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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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积少成多型”透支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有效真卡进行恶意透支。这些不良持卡人往往是避开银行授权程序,短时间内在信用额度内频繁取现或消费,最终形成巨额透支。然后想方设法逃避债务,使银行蒙受损失。其特点是:表面符合法律、章程的规定,实质上隐瞒事实真相,本质在于欺骗银行,达到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不良持卡人利用我国银行结算系统结算手段还比较落后,无法及时发现透支账户,以及信用卡的重复使用性和各特约商户之间的相对独立性,特约商户在受理限额内交易时只能鉴别信用卡和签字是否真实有效而对持卡人的守约信誉和交易次数无法鉴别这一技术缺陷,透过在限额内重复使用达到大量透支的目的。
三、消除恶意透支信用卡犯罪行为的对策
笔者认为,为了做到既维护金融系统的安全,又能减少因恶意透支构成的信用卡诈骗罪行为的发生,立法或司法解释对于恶意透支行为的认定亟需完善。为此,可以从以下角度着手:
(一)建议银行工作人员的第二次催缴交由法院发出
即将通过法院的催缴通知(支付令)作为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前置程序。法院经银行委托,发出的催缴通知,具有较强的公信力。避免了银行工作人员恶劣的工作态度引起的信用卡客户与银行的矛盾,造成信用卡使用者因透支引起的犯罪行为,从而减少犯罪行为发生,使信用卡透支制度既能使银行获利,又能维护金融安全,还能维护信用卡透支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一举三得之效。
(二)加大信用卡发卡银行的责任
现在之所以出现大量的恶意透支现象,也与银行只顾追求经济效益,追求发卡数量、盲目发卡所致。因此,根据权责利相统一的法理原则,银行在允许引用卡透支,谋取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应适度分担管理审查不严的不利后果,而只采取严刑重罚的惩治措施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
。即发卡行应该认真审查使用者的信用和资质,例如,将信用卡盲目发给一些没有经济偿还能力或偿还能力比较弱的大学生,本身就存在大量的透支风险。因此,我们虽然要考虑金融安全,但是,也不应忽视金融部门的责任,不应忽视金融业的高风险与高利润并存的性质。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钟伟就指出,解决恶意透支现象频发问题的当务之急是建立更加严格的审查制度,银行必须从源头上就控制,才能把这种恶意透支的行为降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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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定免于起诉恶意透支人的情况
经过法院催缴仍然不能或不偿还透支款,发卡行报案,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刑拘后,看守所应建议持卡人及其亲属进行还款,透支款、透支利率和滞纳金在规定期限还清后,检察机关应免于起诉恶意透支人。毕竟,将恶意透支者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主要目的在于将款项追回,而不在于惩罚透支人。社会主义法律要以人为本,要考虑到社会和谐,考虑到人性化,不能动辄入罪,刑事罪名要慎用。如果持卡者出现恶意透支并经历刑拘情形的,应将其记入征信档案,持卡行应主动禁止向透支者再次发卡或有条件发卡,而不应只为追求经济利益,盲目发卡。
(四)发卡行必须尽到明确的提示义务
信用卡领用时,发卡行要尽到明确的提示义务,尤其应在明显的位置标注恶意透支的法律责任。透支人在原本具有还款能力,但是,出现经济情势急剧变化不能还款之时,应及时向发卡行告知。例如,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了情势变更时,
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因此,那些原本通过透支信用卡以促成一笔交易,但是,交易过程中发生了情势变更,信用卡透支者不能还款的,依照现在的司法解释可以推定为恶意透支明显不公平,也有与合同法的本条司法解释有冲突之嫌。为此,应该对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推定应该加以限制,而不能一律适用严格归责原则。对于确实没有恶意透支情形的透支者或者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者,只应该追究其民事责任,同时,透支利率和滞纳金均应停止征收,而只应对于像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以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情形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追究刑事责任。
(五)银行应该加强自身的管理
银行应该加强自身的管理,转变催收款项的工作人员工作作风,全面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应建立信用卡客户对于催收人员的评价机制,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并公示,建立银行与信用卡客户的良好互动机制、反馈机制和监督机制。对于信用卡使用者出现透支情形的,银行应及时向透支者提供对账单,履行通知义务,及时催缴,不能等到透支利率和滞纳金巨大之时,再去向透支人催缴。
(六)明确单位可以成恶意透支信用卡犯罪的主体
现行刑法规定恶意透支犯罪行为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而不包括单位在内。对现实中存在的单位犯罪行为,不能追究单位信用卡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也不能追究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信用卡诈骗罪的刑事责任,而只能按一般的民事案件处理。本人认为,应规定单位可以构成恶意透支犯罪行为的主体。首先,单位恶意透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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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是客观存在的。其次,单位恶意透支行为相对于自然人恶意透支而言,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为单位可透支额度更大。最后,对单位恶意透支行为予以犯罪化可以更好地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
“无法律即无犯罪,无犯罪即无刑罚”,罪刑法定主义是相对于罪刑擅断而言的,该原则的确立具有重大意义,它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也有利于限制公权、保障人权。我国刑法在总则中对这一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所以,对自然人、单位追究责任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在某些信用卡犯罪中,追究单位责任于现行刑法无据,导致对单位实施的信用卡有关犯罪不能追究。例如:刑法第177条明确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范围比较适当。然而,具有类似性质的信用卡诈骗罪则没有指明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为此,笔者建议,刑法在修订时,应规定所有的信用卡犯罪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构成。
(七)将“恶意透支”行为与信用卡诈骗罪分开,单独设立“恶意透支”犯罪或滥用信用卡犯罪
在理论界,有的学者建议将恶意透支行为独立成罪,以与采取其他方式所为的信用卡诈骗罪相区别,但立法者并未采纳该建议,而将恶意透支行为作为信用卡诈骗罪的表现方式之一。与一般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并不相同,恶意透支犯罪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所为的信用卡诈骗罪确有不同之处,后者是典型的诈骗行为,而恶意透支具有一定的背信性质。“恶意透支”行为从根本上是对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的极度危害,并非一定是具有诈骗的意图。“恶意透支”可以分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恶意透支”和“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后者的恶意并非体现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体现于对持卡人和发卡行之间信用的权度损害。从国外的刑法理论和立法体例来看,许多国家刑法将 种恶意透支性质的滥用信用卡(即恶意透支信用卡犯罪)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加以规定的。如德国刑法典第266b条将有权利的所有人滥用支票卡和信用卡的行为独立定罪。之所以将其独立定罪,是因为这种使用信用卡的情形“既非诈骗又非背信”,之所以被安排在“背信罪”之后,是因为与第266条的背信罪相同的是,当行为人超过合法的范围使用信用卡,从而超越了在信用卡中规定的相互关系,即合法的许可的范围时,行为人就滥用了允许他通过信用卡而获得的促使签发人支持的可能性,如果持卡人不能按期将欠款补足,就会造成签发人的损失。由此可见,国外立法是把滥用信用卡的行为作为特殊的背信行为处理的。德国刑法将滥用信用卡(与我国刑法中的恶意透支相同)的行为独立规定的理由具有普遍性,这种做法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认同。笔者认为,鉴于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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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诈骗的区别,可以参照德国的做法将“恶意透支”行为与其他信用卡诈骗行为在定罪上分开,增设“滥用信用卡罪”或者“恶意透支罪”,这样将使得犯罪定性更加准确稳健。
参考文献:
[1]韩良著:《银行法前沿问题案例研究》[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第2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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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冯涛:《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及立法完善》[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1期第49页
[5]冯涛:《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及立法完善》[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1期第51页
[6]王世渊:《德国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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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部书记在乡镇会议上的汇报发言
各位领导,同志们:
我叫XXXX,是XXX村村支部书记。能够在今天的会议上发言,我深感荣幸,这是乡党委、政府及管理区领导对XXX村“两委”工作的肯定,也是对我们珍惜荣誉、发扬成绩、戒骄戒躁、再创佳绩的鼓励。
XXX村有6个自然村,8个村民组,1500口人,村域面积9600亩,而耕地面积仅有1370亩。与杨庄管理区大部分村一样,距XXX街较远,自然条件较差,山多地少,人均不足一亩地。
2005年,我接任村支书时,全村还有贫困人口520人,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十分落后,也没有什么产业,村里大部分劳力外出打工,留下老弱病残,在家靠天吃饭。
为了甩掉贫穷落后的“帽子”,村两委做了很多难,也出了很大力。俗话说,要想富,先修路。不走泥巴路也是全村男女老少多年来的期盼,于是,新一届村两委班子将修路确定为全村头等大事。通过跑项目、要指标,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在07年修通了新东、新西、河西三个组至四柳路的1.9公里村村通道路,08年又修成石东、石西两个组的2.3公里村村通道路。截止目前,全村六个自然村全部通上水泥路,其中XXX、河西两个村民组已经达到了“户户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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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好了路,群众们走亲串友方便了,上街买东西方便了,脸上的笑容也多了,几个村干部觉得跑腿流汗都值了。但是,我们又发现了新的问题,群众腰包不鼓、兜里没钱,依然是饱一顿饥一顿,甚至有些困难户吃了上顿没下顿,咋办,经过村两委班子多次商议,一致认为要发展一个产业,要有特色,要有高效益。结合村情,我们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决定组织群众沿北部山区,大力发展以薄皮核桃种植为主的特色林果业。说了就算,想了就干,经过做群众工作,甚至是村干部带头种植,如今,全村已经发展薄皮核桃2000余亩,建成苗圃园两个、占地150多亩,成立种植专业合作社4个、养殖合作社1个,已经有一部分群众得到了实惠。
近年来,国家对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相当重视,我们村两委班子也做了不少努力,村容村貌有了很大改善,虽不能与平原地区相比,但在山区农村也称得上亮点。尤其是去年以来,我们村被乡党委、政府确定为美丽乡村建设试点村,在上级的支持和全村群众的努力下,试点XXX组完成路面硬化、修补300余米,整理边沟280米,铺设道沿石100多米,种植绿化树木312棵,粉刷墙壁600余平,初步实现了污水不乱流、垃圾不乱到,村容村貌焕然一新。
可以说,一直以来,村两委班子总是在千方百计带领群众发展产业,总是在想方设法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水平,也取得了一些成效,得到了上级领导和绝大部分群众的认可。我们也很知足,但并不是满足,更不会骄傲。下一步,我们还要牢记乡党委、政府的嘱托和全村群众的期望,继续发展特色产业,尤其是薄皮核桃种植,力争今年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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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亩,发动更多的群众参与,把产业做大做强,让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在美丽乡村建设上,进一步解决XXX组试点的污水和垃圾处理问题,加强对群众良好生活习惯的培养,将XXX组打造成居住环境优美、群众精神风貌焕然一新的“美丽乡村”。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向其余村民组辐射,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不负领导和群众期望,让XXX村成为一个产业结构明晰、基础设施完善、村容村貌优美、社会治安良好的美丽乡村。
县委第一责任人组织落实巡视反馈意见情况报告
根据XX省委巡视统一部署,XX年4月24日至5月23日,省委县(市、区)巡视一组对XX县进行了巡视。8月18日,省委县(市、区)巡视一组向XX县委反馈了巡视意见。按照党务公开原则和巡视工作有关要求,现将巡视整改情况予以公布。
一、切实把巡视整改工作作为政治任务抓紧抓好
XX县委高度重视省委县(市、区)巡视一组反馈意见,坚决把整改工作抓严抓实抓到位,切实承担起巡视整改的主体责任。县委书记张镇城同志为第一责任人,积极主动对照反馈意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坚决把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一)统一思想认识,认真领会省委要求和巡视组反馈意见
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张镇城同志立即主持召开县委常委会,专题学习省委重要指示,领会把握巡视组反馈意见。通过学习,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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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认识到省委县(市、区)巡视一组代表省委到XX开展巡视工作,对于我县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营造良好的从政环境、构建良好的政治生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巡视组提出的整改要求和各项意见,明确具体,针对性、指导性、操作性都很强,完全符合XX实际,充分体现了对XX工作的关心支持,体现了对XX广大党员干部的警示和爱护,是县委总结反思、改进工作的重要契机。为此,县委要求全县各级党委(党组)和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此次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为动力,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省委对县(市、区)巡视工作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担当。
(二)加强组织领导,层层传导压力推动整改落实
县委对巡视整改工作负主体责任,纪委承担监督责任。整改工作在县委常委会集体领导下开展,建立牵头挂项机制,由张镇城同志总体负责整改落实工作,其他班子成员和相关领导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根据职责分工相互配合抓好各项整改任务的落实。张镇城同志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亲力亲为抓部署、抓推动、抓督导,先后主持召开县委常委会议和专题会议,对落实巡视整改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在赴XX中央党校学习期间,还多次打电话了解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国庆长假回XX期间,专门听取整改情况汇报,召集相关领导进一步研究,督促落实跟进措施,推动整改落实。县长何德发等领导对照整改问题,牵头制定分管联系领域内问题整改推进措施,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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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县直部门和乡镇推动整改落实向基层延伸;全县各级党委(党组)积极对照整改任务,各负其责、抓好整改;县委办、政府办、纪委认真做好协调、推进、督办等工作,推动形成上下联动、合力整改的工作格局。
(三)明确责任分工,从严从实开展各项整改工作
县委针对巡视组反馈的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作风建设、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选人用人和执行民主集中制等四方面8项内容,研究制定《关于落实省委县(市、区)巡视一组〈关于对XX县巡视情况的反馈意见〉的整改任务与分解方案》,细化分解成19项整改任务,每项整改事项都确定了牵头领导、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明确了整改时限和目标要求,使责任更加明晰、措施更加具体,保证了整改事项“件件有方案、事事有人抓”。张镇城同志在统筹协调抓好整改落实各项工作同时,带头领办具体整改事项,担任3项整改事项的牵头领导,其他常委也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领办整改事项,一个问题一个问题深入研究,一个步骤一个步骤推进整改。同时,坚持把整改落实与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相结合,与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相结合,以巡视反馈问题的整改推动作风持续转变。
二、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
省委县(市、区)巡视一组向我县反馈了在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作风建设、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选人用人和执行民主集中制等四方面存在的问题。截止10月15日,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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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个具体问题,已经整改完成14个,正在整改5个;移交初信初访件44件,已核查结束37件,正在办理7件;对相关责任人88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及科级领导干部39人,其中,进行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辞退等57人次,立案查处31人,已给予党政纪处分26人。具体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如下:
(一)党风廉政建设方面
1.“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
一是着力落实“两个责任”。县委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省委对巡视整改工作的重要部署,制定出台《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XX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文件制度,进一步明确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和责任追究的情形、方式、程序及结果运用,促进责任落实具体化,督促党委领导班子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扎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协助县委加强党风建设,推动各级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纪律审查力度,进一步严明纪律,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查处以招商引资为名公款吃喝、公款旅游的案件,并及时给予问责和曝光,努力形成高压态势。2015年1-9月,全县共新立案79件,办结65件,党政纪处分65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人,挽回经济损失300多万元。同时,强化自身建设,建立纪检监察干部业务培训常态化机制,提升纪检监察干部履职能力和水平,今年共组织纪检监察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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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综合业务培训班3期培训230人次,选派县乡纪检监察干部参加中央、省、市纪检监察业务培训25人次。
二是强化干部监督管理。不断强化“全面”和“从严”意识及措施,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制约,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纪律保障。抓常态,把严格执行和落实好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函询、重大事项报告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干部监督制度作为一项常态化的工作来抓,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以良好的党风政风带民风社风。今年来共有178名拟提拔或调整的领导干部提交了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科级干部报告婚丧喜庆等个人重大事项28人次。抓重点,加大对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干部的监督,特别是单位“一把手”和领导班子,对他们在政治立场、民主决策、廉洁自律和班子建设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督。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把好选人用人关口,今年共对6批160名转任或拟提拔对象进行任前公示,组织2批15名拟提拔科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参加任职前廉政法规知识测试。落实领导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大对领导干部特别是重要岗位领导遵守财经纪律等情况的监督力度,今年共
对18个单位的主要领导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已经完成10个,在审3个。抓问责,严格执行“一案双查”制度,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坚持把责任追究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关键环节,今年已查处责任追究案件19起,问责科级领导干部35人,其中,立案调查17人,给予党纪处分13人,诫勉谈话9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9人。
三是认真办理巡视组移交事项。首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及时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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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省委巡视组移交的信访件和问题线索。要求纪委对巡视组交办的信访件和问题线索162件,其中:业务内信访件84件(初信初访件44件),业务外信访件78件(已转相关部门办理),建立工作台账,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由县纪委常委带队,进行调查核实。加大查办案件力度,在梳理排查问题线索的基础上,对可查性强、时机成熟的适时启动立案程序。截止10月15日,44件初信初访件中,37件已核查结束,7件正在办理。其中:查实转立案12件15人,已给予党纪处分15人;部分属实7件,已整改到位3件,建议提起诉讼1件,给予诫勉谈话1件,正在落实整改2件;失实了结15件;直接了结3件。对巡视期间,西潭乡党委副书记李南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大操大办丧事,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县纪委及时立案调查,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其次,着力做好日常信访举报工作。及时处置新受理的信访件,做到当周签批交办,限时办结。今年1-9月,新受理检控类初信初访103件,逐件进行核实,从中发现问题线索并转立案39件,有效减少信访存量、遏制信访增量,努力做到信访件“零暂存”。
2.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存在的问题
责令相关单位、部门进行自查清理,逐个问题抓好整改落实,出台《XX县加强和规范财政性资金对外借款行为管理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文件制度,加强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的廉政风险防控。
(1)关于有的BT项目建设不规范问题
?厦深高铁XX站站前广场及道路建设BT项目。县城投公司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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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审核调查,强化整改落实。一是强化BT项目财政审核和政府项目工程审计结算工作。9月17日,县审计局已对该项目进行审计。二是站前广场及道路建设BT项目建安费下浮1.5%。三是启动追责程序,县纪委对时任城投公司总经理林光荣、副总经理林镇国分别进行党纪立案调查,县城投公司对财务部负责人许隽生进行效能告诫,并通报批评。四是建立健全制度,印发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制定小额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加强对业务人员招投标政策法规和BT项目知识的培训教育。
?XX县中医院搬迁(含瑞康医院)建设BT项目。一是建安费下浮比例按3 % 进行结算。二是对未能认真把关项目建安费下浮比例等问题的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县卫计局分别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中医院副院长沈永义效能告诫、直接责任人基建科科长沈汉乾行政警告处分。
?南湖公园片区及配套用地建设项目。加强对南湖公园片区及配套用地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县城建局责令业主单位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对其进行约谈和通报批评,给予相关责任人XX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总经理沈少山行政警告处分。同时,采取了三项整改措施:一是终止该项目土地一级开发合同条款,并终止土地挂牌出让净收益的30 % 分成的合同条款,另按合理的回报支付投资人的投资收益。二是403.69亩土地由政府方面统一收购储备挂牌出让,所得土地出让金偿还上述投资款及收益。三是对于项目未约定回购期问题,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正在施工方协商合同条款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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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有的工程项目以时间紧、要求高为由规避公开招投标问题
?XX工业园区绿化项目规避招投标问题。县纪委责令XX工业园区分管建设工作的党工委委员杨云飞、土地规划建设局局长沈仕超作出书面检查。目前,工业园区已建立健全园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决策、实施机制,规范建设项目的运作流程,建设发展公司年初按照规划提出项目盘子,制定年度投资计划,明确项目负责人和完成时限,报园区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再按计划、按程序实施项目,避免随意性。
?金都工业集中区绿化项目规避招投标问题。金都工业集中区要求市政公司、招投标工程领导小组、财税管理局等多部门联动,组织人员开展工程项目清理。县纪委对时任金都工业集中区市政工程建设公司经理肖华顺进行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金星乡规避招投标问题。2011年7月,乡政府将总价25万余元的办公楼主楼铝合金窗项目发包给无施工资质的个人,用现金结算并多付2万元,现已收回多付铝合金窗项目款19031.9元。关于2012年10月至2013年2月间,将总造价78.82万元的绿化配套工程分为3个项目实施,以及计生服务所业务用房大楼1台电梯工程(造价22.9万元)未经政府集中采购等问题,金星乡于8月31日召开专题会议,乡党委书记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省委巡视组反馈的问题向班子会作检讨,深刻反省,并制定整改方案,具体到责任人、责任单位,形成专题会议纪要。县纪委对时任金星乡党委书记李保芳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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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党纪立案调查。
?一些重点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方的选择,没有按规定进行招标,而是采用邀标或比选方式问题。加强县污水厂扩建及管道配套工程、站前广场、连站大道拓宽工程等项目的监督管理,制定工程招投标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应招标的工程项目百分之百招标,确保招投标工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3)关于部分工程项目随意增加工程量、提高工程造价问题
?县城投公司擅自同意施工方因取土点改变增加项目工程费用问题。县城投公司及时成立调查组,对巡视组反馈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梳理,深入分析研判。一是强化BT项目财政审核和政府项目工程审计结算工作。9月17日,县审计局已对该项目进行审计,确保国有资金不流失。二是暂停支付第二、三期70%回购款。三是施工方同意分担业主因取土点变更重新租地、赔青、坟墓迁移等费用110万元。四是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县纪委对时任城投公司总经理林光荣、副总经理林镇国分别进行党纪立案调查。县城投公司对项目现场负责人沈洪辉进行辞退处理;对项目现场管理人员许松琛、沈晓三、沈森鑫等3人,因现场监管不力问题,进行调离岗位处理,并通报批评。
?县南环城路及玉峰南路道路工程项目调整中标价问题。县城投公司把该工程相关资料文件及省巡视组对该项目巡视提出的问题一并报送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由审计部门根据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核定,公司与施工单位的结算最终以审计结算价进行结算。同时,县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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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对时任城投公司总经理林光荣、副总经理林镇国分别进行党纪立案调查,城投公司对该项目工程部负责人许晓东进行效能告诫,并通报批评。
(4)关于违规用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问题
?桥东镇。2012年1月至2014年8月,桥东镇政府有14个工程项目以收款收据做账。桥东镇要求相关施工单位补开具正式发票入账,目前已补开发票的工程13项,总金额125.1015万元;未补开发票的工程1项,金额1.18万元。鉴于时任党委书记沈瑞强违纪被开除党籍,县纪委对时任镇长沈晓文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责令财务人员作出书面检查。
?深桥镇。2011年3至2014年11月,深桥镇政府有23个2-21万元不等的工程项目以现金结算方式支付,总金额85.39万元,并以收款收据做账。深桥镇要求23个工程项目负责人补开税务发票重新登帐,已全部整改到位。县纪委已责令有关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将结合有关问题线索进行问责。
(5)关于违规出借国有资金、出租(售)国有资产问题
?深桥镇违规出借公款问题。经查,深桥镇2007年1月至2014年12月间共出借国有资金32笔给9家民营企业,尚有部分资金未收回。深桥镇加大整改力度,约谈业主,制定催讨计划。县纪委已成立调查组对此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严肃追究责任。同时,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财政性资金非公务借款清理专项行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财政性资金对外借款行为管理意见》,规范财政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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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局违规出租挖掘机、交管站站房等国有资产问题。县交通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会议研究并作出整改。一是现四都、三角点、太平三处交管站房结欠租金均已入库,原出租协议不再延续,交管站房原租用者已撤离。二是挖掘机原租用者已于9月3日交回机械及随机附件,租赁协议也随之解除,挖掘机结欠租金已追缴到位,挖掘机已入库管理。三是交通局日前已按规范程序向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交管站房等国资出租(处置)报批手续的程序。四是对时任人秘股股长沈俊光未能及时报告上述国有资产出租协议到期(或应解除协议)时间,延误单位按规范程序办理公开出租(处置)报批手续时间等问题,县纪委对沈俊光进行党纪立案调查,责令交通局局长张育纯作出书面检查。
?XX工业园区将新城花园店面低价出售问题。经查阅相关资料,XX工业园区出售的新城花园17间店面中,时任班子成员均无购买,个别领导的亲戚、身边工作人员是否有购买正在进一步核实。
3.少数基层干部在土地征收流转中以权谋私,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时有发生
一是严格监督。县委、县政府把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主要领导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主体作用,县民政、财政、人社、国土、城建、农业、卫计、税务以及基层执法、监管、公共服务等窗口行业涉及到的部门,既各负其责、主动履职,又加强联动、形成合力,着力整治行业、系统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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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和腐败问题。二是严肃执纪。纪检监察机关把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列入纪律审查重点,作为纪律处分的重要内容。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大力加强土地廉政风险防控,开展打击非法买卖土地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非法倒卖土地行为,去年以来,查处了党员干部非法买卖土地窝串案,涉案56人,立案24人(其中科级8人),移送司法机关16人,涉案金额460多万元。同时,坚持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查处医疗领域、惠民资金拨付中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今年来,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28件,党政纪立案28件,现已党纪处分25人。其中,医疗卫生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4件,惠农强农资金拨付中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10件,基层干部吃拿卡要的案件1件,查处基层行政执法乱作为案件5件。三是严加防范。相继出台《关于建立惠农资金落实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强农惠农资金公开公示制度》、《关于开展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制度,规范惠农强农资金使用;印发《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土地专项行动方案》,严肃查处土地流转中侵害群众利益案件。
(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作风建设方面
4.公务用车费用支出偏高问题
一是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县委办、政府办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费用支出管理的通知》,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坚持总量控制、规范管理、厉行节约。严格控制车辆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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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预算支出,以前三年的平均数下调10%为基数,科学设定单位公车运行费用限额。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派车制度,实行定点维修制度,严禁以收款收据报销车辆维修费用。严格落实公务用车“一车一卡”加油制度,实行定额用油、一车一卡、专卡专用制度,从源头上加强对公务用车燃油费的监控管理。二是开展燃油补贴清退工作。检查发现部分单位存在违规发放交通燃油费补贴,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县整体公务用车费用支出偏高问题。为严肃财经纪律,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由县政府办下发《关于清退违规发放交通燃油费补贴的通知》,要求全县各单位自查清退2013年7月1日以来违规发放交通燃油费补贴。截止10月15日,全县共清退违规发放的交通燃油费补贴121.44万元。三是强化公务用车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全县公务用车费用支出的全方位监督检查,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县效能办采取巡查、暗访、督办等方式,不打招呼、不定时间、不限地点对全县公务用车油卡使用、定点停放、派车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是加大惩处力度。今年来,共查处违规使用公务用车、违规报支私车费用和违规发放交通燃油费补贴等问题7起13人,如查处了梅岭镇违规发放交通燃油费补贴问题,对梅岭镇原党委书记陈金平、原纪委书记杨立辉进行党纪立案,对时任镇长沈来龙、现任镇长陈三武进行诫勉谈话;县国土资源局秀篆国土所所长陈武元公车私用问题,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桥东镇原党委委员XX顺违规报支私车费用问题,给予XX顺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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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务接待管理不严、财务报支不规范问题
一是认真核实整改。针对县林业局等10个单位公务接待管理不严、财务报支不规范等问题,县纪委已组织人员进一步调查核实,督促相关单位整改到位,并对违反规定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关于县林业局公务接待和招商引资接待开支票据不规范问题,经核实,县纪委对县林业局负责食堂接待的人秘财务股股长沈金辉、副股长陈镇林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县林业局局长胡平忠作出书面检查。?关于县公安局公务接待和招商引资接待开支票据不规范问题,经核实,对县公安局负责公务接待工作的时任警务保障室主任李小明进行诫勉谈话,责令食堂管理员沈玉龙作出书面检查。?关于XX工业园区公务接待和招商引资接待开支票据不规范问题,经核实,县纪委对园区分管办公室的党工委副书记叶斌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园区副主任王雪芳、财税局局长林荣治、经发局局长吴丽萍等7人作出书面检查,责令退缴未注明接待事由、对象、人数标准等内容的已报销票据7张金额计5250元。?关于金星乡同城接待、异地接待问题,经核实,县纪委对分管党政办的时任金星乡副乡长沈宝川进行诫勉谈话,责令金星乡党委书记陈燕贞、财政所所长陈永林、党政办副主任林炎钦等4人作出书面检查。?关于县发改局同城接待、异地接待和用公款购买土特产品问题,责令县发改局副局长许旭松、时任办公室主任叶和泉等3人作出书面检查,责令退缴违规购买土特产品金额计1.15万元。?关于交通局等单位同城接待、异地接待问题,经核实,县纪委对经办人员沈舜平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沈彩明进行约谈,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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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局退缴“2015年1至3月异地接待开支”金额计5022元,责令交通局局长张育纯作出书面检查。?关于霞葛镇以收款收据报支接待费和公款购买土特产品问题,经核实,县纪委已责令霞葛镇进行整改,对时任镇长陈敏聪、现任镇长吕自信、时任党政办主任张文培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党委书记沈林松进行诫勉谈话。?关于深桥镇用公款购买土特产品问题,县纪委对深桥镇时任组织委员兼党政办主任吴志斌、工作人员吴激进行约谈,案件在进一步调查中。?关于白洋乡用公款购买土特产品问题,经核实,县纪委对白洋乡时任乡长许仲岚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纪委书记田元斌、分管公务接待工作的时任党委委员林惠丹、时任党政办主任李煜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党委书记沈东生、乡长吕新国进行诫勉谈话,责令白洋乡党委宣传委员黄瑞麟、财政所所长许朝辉等13人作出书面检查,同时,白洋乡党委研究决定将财政所所长许朝辉降职改任财政所副所长,将总务陈志明调离党政办,给予白洋乡党政办通报批评,并撤销党政办“总务”岗位。?关于四都镇公务接待和招商引资接待开支票据不规范和大额办公用品未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问题,经核实,县纪委对四都镇分管党政办的党委组织委员沈一娟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责令时任镇长蔡祥瑞、党政办主任张文艺等7人作出书面检查。二是健全完善制度。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先后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XX县推行财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XX县县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文件,进一步规范财务报销,压缩“三公”经费支出;出台《XX县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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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对公务接待范围、接待标准、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作出明确规定。三是加大查处力度。在五一端午、中秋国庆期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活动,由县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带队,抽调乡镇纪委书记、县直纪检组长、财政局、公安局等部门人员,组成5个督查小组,对48个乡镇(区)、县直单位和旅游景点,开展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三公”经费支出等情况,发现疑似线索37条,调查核实4条,转党政纪立案3件。今年来,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19起68人,立案调查18人、给予党政纪处分17人,诫勉谈话12人、书面检查37人、责令辞退1人,点名道姓通报4起5人。
6.干部“庸政、懒政、怠政”现象
一是强化干部思想教育。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发挥乌山红色革命教育基地作用,加强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党性原则,明确干事创业的行为
,不断强化党员干部“忠诚、干净、担当”意识。二是深化机关效能建设。贯彻落实《XX县深化“马上就办”行动、优化发展软环境的实施方案》,围绕纪律作风开展督查,针对可能存在的一些干部纪律松懈、庸懒散拖以及群众办事“三难”等现象,综合运用经常性、随机性抽查、明察暗访等形式督查。出台《2015年度绩效考评工作方案》,促进转变作风、高效履职、优化服务。三是完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紧盯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省、市“三比一看”、“三个年活动”和“大干六个月”等活动的部署要求,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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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干部到重点项目、征地拆迁一线锻炼,提高干部担当意识和执行力。修订完善《注重工作实绩推荐选拨干部考评办法》,积极探索干部“能上能下”机制,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用人导向。同时,把监督干部同信任干部、保护干部、激励干部统一起来,支持干部锐意改革、大胆创新,激发干部知难而进、干事创业。
(三)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
7.对上级的决策部署监督不力、执行不到位问题
一是抓好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引导党员干部着力增强宗旨观念、提高实践能力、强化责任意识、树立正确政绩观和利益观、增强党纪观念。二是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开展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政府一系列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印发《关于2015年中秋国庆期间开展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不断巩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严防“四风”问题反弹。三是严肃查处对上级的决策部署监督不力、执行不到位等行为,特别是未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具体措施,以招商引资为名、白条开支等形式搞变通、应付等问题,加大问责力度,严肃查处了梅岭镇违规发放交通燃油费补贴问题,林业局等单位公务接待管理不严、财务报支不规范问题,白洋乡、霞葛镇等用公款购买土特产品问题。
(四)选人用人和执行民主集中制方面
8.个别单位存在“近亲繁殖”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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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摸清底数,强化整改。经摸排,县法院、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局、林业局、农机站等6个单位,在同单位工作有亲属关系的公务员或事业(参公)干部共51人,其中违反《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的16人。截止10月15日,违反回避规定的16人中,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管干部存在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1对夫妻和1对兄妹已在巡视期间分别将其中1人调离原单位,其他在同一单位双方属同一领导分管的有亲属关系的12人,均对其中一方进行适当的岗位调整。二是建章立制,源头防范。县人社局参照《公务员法》有关回避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出台制定岗位和工作回避规定,坚决从制度层面杜绝“近亲繁殖”现象。同时,加大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法》等有关干部政策法规的学习培训力度,督促各级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严格按照政策法规办事。
三、持续巩固和深化整改工作成果
经过两个月的集中整改,我县的整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县委清醒地认识到,整改工作离省委的要求和干部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党风廉政建设仍然任重道远。下一步,县委将严格对照巡视反馈意见要求,举一反三,标本兼治,抓常抓严抓实,坚持不懈抓好整改落实工作,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抓好专项整治。坚持目标不变、力度不减,对巡视整改工作紧抓不放,督促各级党组织加强对整改工作的领导,坚持问题导向,大力发扬“钉钉子”精神,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解决突出问题,坚定不移地向老大难问题开刀,做到敢碰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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啃“硬骨头”。
二是层层传导压力抓好责任落实。严格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切实督促各级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负起全面领导责任,特别是抓牢抓实党委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凝聚形成抓整改的强大合力。支持各级纪委聚焦中心任务,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监督,切实履行好党内监督职责,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
三是强化堵塞漏洞抓好建章立制。把显性问题整改与隐性问题查找统一起来,把立行立改与完善长效机制结合起来,以落实整改为契机,进一步建章立制,扎好制度的篱笆,坚持用制度管事管人,深入推进作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以正风肃纪、高压反腐的有力举措,逐步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良性体制,促进全县广大干部廉洁从政,汇聚起深化改革发展、建设美丽XX的正能量。
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对巡视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联系方式:电话XX;邮政信箱:XX县县委大楼四楼县纪委党风室;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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