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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黑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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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黑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人力资源黑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黑 龙 江 省 卫 生 厅 文 件 黑 龙 江 省 教 育 厅 黑卫妇社发„2011?488号 关于下发黑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 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卫生局: 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预防减少疾病的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和卫生部、教育部联合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黑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人力资源黑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人力资源黑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黑 龙 江 省 卫 生 厅 文 件 黑 龙 江 省 教 育 厅 黑卫妇社发„2011?488号 关于下发黑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 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卫生局: 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预防减少疾病的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和卫生部、教育部联合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黑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黑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预防减少疾病的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和卫生部、教育部联合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托幼机构应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本实施细则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幼机构。 第二章 卫生保健要求 第四条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取得卫生行政部门 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臵应当符合保健室设臵基本要求。 第五条 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第六条 托幼机构聘用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七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 托幼机构从事饮食工作的人员应接受有关儿童营养及食品卫生方面的专门培训。 第八条托幼机构应加强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卫生部、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规定的内容~进行健康检查~体检合格者~签发卫生部统一监制的《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能上岗工作。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第九条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一,根据全园所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 加强膳食管理~科学制定适合儿童生理需要的营养膳食食谱~保证膳食平衡, ,三, 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四, 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儿童多发病、常见病的防治工作~发现问及时处理。 ,五, 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为儿童创造安全、整洁和优美的生活环境, ,六,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加强饮食卫生管理~避免发生食物中毒及食源性疾病, ,七, 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八, 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营养不良、贫血等体弱儿以及肥胖儿童进行专案管理,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 ,九, 建立卫生安全~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十,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加强与家长的联系~共同对儿童进行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 ,十一, 建立各项登记、统计制度~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第十条 托幼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进行报告~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环 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园所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指定的医疗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填写“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 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 托幼机构招收儿童~应当查验“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儿童保健手册”、“预防接种证”。 托幼机构发现在园,所,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 通知其监护人离园,所,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时 凭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返回园,所,。 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幼机构。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 第三章 卫生保健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负责组织本实施细则的实施和监督管理。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监测、评估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省妇幼保健院负责全省省级示范园的卫生。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儿童保健、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综合执法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实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制度。 凡开办托幼机构~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黑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服务申请表”~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托幼机构卫生保 健工作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卫生评价报告~合格者颁发由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的“黑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黑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有效期三年~每年由签发单位校验一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第十七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实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技术合格证制度。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经考核合格者颁发由省卫生厅印制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技术合格证书”。合格证有效期三年~每年由签发单位校验一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相关管理人员及师资培训。 第十八条 “黑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及“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技术合格证书”的颁发和校验~均应同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市,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于每年十月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黑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技术合格证书”的颁发和校验以及相关的培训情况分别报省卫生监督所和省妇幼保健院。 第二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全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抽样检查、评估~检查和评估结果作为考核各市,地,卫生行政部门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质量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园所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认真执行本实施细则~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和“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按卫生部、教育部第76号令执行~式样附后。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黑龙江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原《黑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黑卫基妇发„2001?57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 2.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 3.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4.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5、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服务申请书 附件1 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既往病史 1.先天性心脏病 2.癫痫 3.高热惊厥 4.哮喘 5.其他 过敏史 儿童家长确认签名 体重 kg 评价 身长(高) cm 评价 皮肤 左 左 左 牙齿数 体眼 视力 耳 口腔 右 右 右 龋齿数 格 检 头颅 胸廓 脊柱四肢 咽部 查 心肺 肝脾 外生殖器 其他 辅 血红蛋白(Hb)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助 检 其他 查 (ALT) 检查结果 医生意见 医生签名: 检查单位: 体检日期: 年 月 日 (检查单位盖章) 附件2 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 (留存单) 儿童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离园日期 转入新园名称 既往病史 目前健康状况 家长签名 卫生保健人员签名: 转出单位: 日 期: 年 月 日 (转出单位盖章) 备注:自儿童离园之日起有效期3个月。 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 儿童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离园日期 转入新园名称 既往病史 目前健康状况 家长签名 卫生保健人员签名: 转出单位: 日 期: 年 月 日 (转出单位盖章) 备注:自儿童离园之日起有效期3个月。 附件3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婚否 编号 单位 岗位 民族 照 1.肝炎 2.结核 3.皮肤病 4. 性传播性疾病 片 既往史 5. 精神病 6.其他 受检者确认签字: 身份证号 体血压 心肺 肝脾 格 检皮肤 五官 其他 查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滴 虫 (ALT) 化 验 淋球菌 梅毒螺旋体 检 查 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 其他 (念珠菌) 胸片检查 其他检查 检查结果 医生意见 医生签名: 检查单位: 体检日期: 年 月 日 (检查单位盖章) 备注:1.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指妇科检查项目。 2.胸片检查只限于上岗前及上岗后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 3.凡体检合格者,由健康检查单位签发健康合格证。 附件4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一、《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使用期3年~每年经体检合格后~由检查机构签发1次。 二、《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应重新检查~并申请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监制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姓名 性别 照 年龄 婚否 岗位 民族 片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年度 年度 体检结果 体检结果 医生签名 医生签名 年 月 年 月 日 日 检查单位盖章 检查单位盖章 年度 年度 体检结果 体检结果 医生签名 医生签名 年 月 年 月 日 日 检查单位盖章 检查单位盖章 附件5: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服务 申请书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黑龙江省卫生厅制 申请单位 园所性质 事业、企业、集体、个人、其他 单位负责人 园所类别 一级、二级、三级、级外园 法定代表人 制 式 寄宿制(全托)、全日制(日托) 单位地址 班 型(个) 大班 中班 小班 、混合班 联系电话 固定资产 职工人数 使用面积 教师人数 操场面积 从事卫生 保健技术 保健室使用面积 人 员 数 拟招收 卫生室使用面积 儿童数 原卫生保健 厨房使用面积 合格证号 申请许可项目:儿童卫生保健技术服务 申报材料: 份 保密要求: 收到日期: 编 号 材 料 名 称 页 数 1、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技术服务许可书面申请 2、符合教委托幼机构设置规划,同意筹建的批件 3、托幼机构平面布局简图 4、有关保健医(员)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 《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黑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 及学历证书(毕业证)或人事部门承认的同等学历证明 5、托幼机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6、卫生消毒制度 7、保健室基本设备、医疗用品、常用药品一览表 8、从业人员一览表 9、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书 10、其他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现场 审查 负责人章 意见 年 月 日 卫生 评价 负责人章 意见 年 月 日 卫生 行政 部门 主管 负责人章 处室 年 月 日 意见 卫生 行政 部门负责人章 (公章) 意见 年 月 日 批准文号: 许可许可证号: 证号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及有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效期 限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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