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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击与暴力行为之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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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击与暴力行为之指标攻击与暴力行为之指标(一)青少年暴力行为的特征      由于社会变迁日益迅速,青少年在世代交替的过程中,对自我认同的追寻常感到困惑,所以时下的青少年正处于「狂飙期」,且更由于学校升学考试压力之沉重,很多青少年在学校中自我认同的追求常出现挫折,在苦于无处可发泄的情境下,暴力行为于是产生。现在青少年的暴力行为已不同于以往,近年来在学校校园内的学生暴力事件与行为,似具有下列之特征倾向:1.手段残暴  在过去青少年的一些暴力行为,如打架,皆只是以扫帚或桌...
攻击与暴力行为之指标
攻击与暴力行为之指标(一)青少年暴力行为的特征      由于社会变迁日益迅速,青少年在世代交替的过程中,对自我认同的追寻常感到困惑,所以时下的青少年正处于「狂飙期」,且更由于学校升学考试压力之沉重,很多青少年在学校中自我认同的追求常出现挫折,在苦于无处可发泄的情境下,暴力行为于是产生。现在青少年的暴力行为已不同于以往,近年来在学校校园内的学生暴力事件与行为,似具有下列之特征倾向:1.手段残暴  在过去青少年的一些暴力行为,如打架,皆只是以扫帚或桌椅为工具,然而现代的青少年常配戴着扁钻、西瓜刀等易致人于死地的工具。且在校园中群殴、恐吓等案件时有所闻,也可说是社会案件的翻版。2.学生暴力事件有集体性之特性   以前的暴力行为常是一对一方式,然而最近的青少年暴力行为常是以集体方式出现,例如:打群架、集体飚车……等。3.在校园中,被施暴的对象除了学生,还有老师   以前的暴力行为,其施暴的对象常是仅限于学生而已,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价值观念的改变,老师常常成为受害者,而校园中的尊师观念也日渐淡薄。4.校园学生暴力行为常发生于校园之空间治安死角   校园暴力行为之发生以空室、体育馆、楼梯间、厕所、运动场及其它视觉上死角处,并且在上下学途中最有可能发生,惟少数学生基于逞强斗狠、展现其「英勇」的一面,公然地对老师或学生加以羞辱或伤害,此一现象有增加之趋势。(二)施暴者与被害人的特质1.施暴学生根据研究显示,暴力行为者通常具有以下之特征:     (1)个性上较冲动、自我控制能力较差。     (2)自卑、消极,缺乏挫折忍受力。     (3)缺乏合群性与自主性。     (4)过于敏感且主观性较强,自我中心的行为,罪恶感淡薄。     (5)低学业成就。     (6)常有反抗权威、逃学及奇装异服之行为。     (7)人际关系较差。2.被害学生      根据被害者之研究,校园暴力之被害人亦有一些特征而较易成为被害之对象,例如:(1).经常逃课或逃学;(2).在校德育、智育成绩较差;(3).较具强权取巧、冲动善变、寻求刺激、受害恐惧感、缺乏信任感等特质;(4).零用钱较多又喜欢炫耀之学生;(5).来自父母经常吵架的家庭;(6).放学经常流连于不当场所之学生;(7).经常与有犯罪习性者交往;(8).居家附近环境较为复杂之学生。      此外,日本学者山畸森将校园暴行的被害学生分为三类。第一类的学生会引发行为人施虐,此类学生多半孱弱,施虐者可以从暴行中转移自己的挫折,获得补偿;第二类的学生会引发行为人攻击,此类被害人所占比率最多,其个性与行为人相似,均暴躁难以自制,遂易引发暴力冲突;第三类学生引发行为人的自卑感而受攻击,因为这类学生功课与家世均不错,深受老师及异性同学的喜爱,使人产生自卑感而对之施加暴行。3.被害老师       老师易成为被害者,亦有下列三类心理特质之分析:第一类属严苛型,此类被害之老师比率最高,其特征为刻板无通融性,唠叨喜欢挑毛病,对犯小过错的学生亦不放过,惩戒方式过于严厉难以令学生接受;第二类为歧视型,此类老师对成绩不好的学生常加以歧视,冷嘲热讽,造成学生自尊心丧失,而有严重的自卑感与敌对感;第三类则为过度放緃学生或是过度体罚学生的老师。 暴力行为的成因与理论(一)生物攻击本能论          人类的生理机制,常影响个人的行为。而有部分观点,也相信暴力的高危险群学生,是受到攻击本  能的引发而造成此行为。如Freud认为死之本能影响了人类行为中的破坏、攻击等行为。当个人的生活环  境中缺少良好的教育、或是和外界缺乏良好连结时,就有较大的可能促使个人采取暴力的行为。而动物  行为学家Lorenz则认为,不论是人类或是禽兽,都受到动物本能中「攻击」的影响。这项行为是为维护  生命所必须的本能之一,因此,人类天生具有这样的特质,它虽然具有生存价值,但若在成长过程中,  无法将攻击以有或是实用的方式展现的话,很有可能造成个人以暴力的方式,在社会上呈现。          除此之外,贺尔蒙分泌、脑伤、或是酒精与其它药物,也都可能对于学生的攻击行为有所影响。如  脑部的杏仁核,将会影响到攻击行为,因此,在生物观点,不得不衡量学生暴力行为的起因是否有其生  物的基础。再者,男性贺尔蒙也影响了暴力行为;因此,在实务上男性采取攻击的比率也高于女性;睪  丸酮素的分泌确实也造成学生攻击的可能之一。最后,酒精、药物也影响到攻击的可能;此类物质使人  的自制力减低,当社会控制力减弱时,攻击的可能性也同时升高。          基因与体态的遗传也影响到暴力与攻击行为。Sheldon将体型分为中胚、外胚与内胚。而中胚者,也     称为肌肉型,和偏差行为具有特定的关连。 (二)挫折攻搫理论           此理论认为当人类受到挫折时,即会产生攻击行为,暴力行为则是人类攻击行为的主要方式之一。   而挫折的产生主要是由于(1)个体需求获得满足的情境受到阻碍;(2)个体动机受阻后所产生不愉快或困扰   的状态。          Dollard等人(1939)认为攻击行为的产生是由于个人追求目标的动机性行为受到挫折所导致的一种强烈   反应;换句话说,个人追求目标未能满足时,会引发不愉快的情绪,进而以表现出攻击行为来减低忿怒   焦虑的情绪,因此,任何挫折事件均会引发攻击,但是个体会因害怕惩罚或报复行为而压抑攻击的可能   表现,所以挫折是攻击行为的必要条件。有时,攻击的发生是因为个体预想着挫折的存在,例如有些学   生意识到自己可能因成绩不好而被取笑,就采取警告、威胁,甚至暴力相向…等先发制人的手段;而挫   折的存在也常导致某种方式的攻击,例如学生被教师责骂,以踢破水桶消气。            Miller(1941)也认为攻击行为必由挫折所引起的,但挫折不一定会引起攻击行为,攻击行为只是其中   一种。也就是说,挫折可产生许多不同反应的激动状况,如自卑、无助、哭泣、抱怨、攻击等等,如果   学生在受挫时,其它反应的倾向强过于攻击的倾向,个体便可能不会表现出可观察的攻击行为。           Berkowitz(1965)则认为由挫折所引起的愤怒等的情绪反应,不一定导致攻击行为,它只造成攻击行为   准备状态,而且即使是处于攻击的准备状态,也不一定会发生攻击行为,除非由适当的线索得知攻击行   为会带来正面的报酬或奖赏,才会引起攻击行为。           另外,Merton的压力理论认为由于社会结构的不良,使得社会的某些成员无法经由服从社会规范,   达到社会所推崇的理想或成功的目标,所以会有挫折感和不满产生。为了减少这种因结构而产生的压力   ,有些成员就转而认同不法的方法,例如暴力或犯罪等行为,以期能达到成功的目标。 (三)社会学习理论          Bandura认为攻击行为的学习,主要是透过观察、模仿的过程而获得的,他认为个人会经由观察楷  模人物的行为所受到的赏罚结果,来决定自己的行为表现。      1、行为示范与暴力学习           在一般个人观察别人的行为时,若此种行为原为自己所无。则这种行为便对观察者构成示范作用      。暴力行为便是一种示范学习的结果。经由Bandrua&Walters的实验证实。而Scott从事动物研究发现:      恐惧或攻击行为非人类的基本能力。动物或小孩子的恐惧或攻击行为乃儿童与同侪交互作用的学习结      果,或是借着关查获模仿成人的行为而产生。              社会学习论者的各项实验普遍证实暴力行为即由观察而来。Bandrua认为个体从观察他人的攻击行      为后,自己表现攻击行为,需有三项必要条件:            (1)   有一个表现攻击行为的模式。               (2)   此一模式的攻击行为被判断为『合理』。            (3)   观察者处在与表现此一模式的攻击行为相同的情境中。       另外还有三项非必要但却是充分的条件:            (1)   观察者有足够动机去注意攻击行为的模式及当时的场地刺激。               (2)   模式的反应及所有有关刺激,必须储存于观察者的记忆系统中。            (3)   观察者有能力执行被观察的行为序列中的关键反应。      由社会学习论者提出的暴力行为即由观察而来可得知家庭因素会是影响青少年有攻击行为重要因素。因为家庭是个人最早接触的社会环境,家庭团体所表现的各种行为类型、价值观念、道德规范及行为模式都成为家庭成员的学习度向。McCord认为反社会行为的的青少年。通常来自较多攻击楷模的家庭,父母倾向以攻击行为解决问题。Lefkowilz指出管教态度席于体罚的父母常提供儿童如法炮制的楷模。       而青少年在校园中也容易受到同侪的次文化的影响,当有同学因攻击行为而得到特定地位时,其它的青少年会经由观察学习到攻击行为是可以得到某种好处的,因而使本来没有攻击行为或是攻击行为并不常见的青少年会学习,使得攻击行为更加的泛滥。       另外,大众传播媒体由于较强调犯罪之严重程度与对读者之吸引力,且常因新闻本身对文章简洁、择要取材的原则,很难避免主观及片段、不完整的流弊,因此其新闻报导内容是否与真实犯罪情况相符不无疑问。许多研究指出,暴力犯罪(如杀人、伤害、掳人勒赎、抢劫等)在新闻上有过度渲染、夸大报导现象,而财产性犯罪(如窃盗)则有被低调处理之情形,而这些报导经常与官方之犯罪统计大相径庭。因此大众传播媒体使得青少年在接受信息的过程中学习到有关暴力的使用,成为青少年学习、模仿的对象。2、正负增强与暴力反应      依据社会学习论的观点而言,挫折反应之性质与过去社会训练有关,既它是基于先前经过的学习增强及示范模式,而在这个历程中,增强是很重要的中介变相,与学习效果有密切相关。(1)正增强与暴力行为       个人的行为中,若对某种攻击性予与正增强,如言语的赞许、实物的酬赏、宽容的态度、放任,都会增加攻击行为。在Bandrua&Walters的研究(1959)中也证实了父母对儿童训练方式若是采取鼓励并关容的态度,儿童的攻击行为有显著增加的情况。在不同的学者研究中可知,若父母对子女所表现的攻击行为采取放任、容忍、甚至鼓励的态度、或是夺取他人财物获得报酬,接对青少年的攻击行为有助长的作用。(2)负增强与暴力行为       负增强包括了体罚与言责,会对攻击行为有吓阻作用,但过度的惩罚会让青少年在被惩处之后,对施训者固然是噤若寒蝉,但却使得青少年产生痛苦而构成挫折,进而引发其攻击行为的反应。例如青少年在被父母亲管教后,不敢对父母展现攻击行为,但却对其同伴或是家庭外的成员,表现高度的攻击行为。(四)社会控制理论       社会控制理论是犯罪学上一个很重要的理论。社会控制理论认为人和社会的连结力量不够,即社会控制力量太弱,是导致偏差犯罪行为的主因。此理论主张人性是追求利益和立即快乐,而犯罪行为通常可带来利益或立即快乐,所以犯罪是自然而不需解释的,反而服从社会规范的行为需要解释。赫胥(Hirschi,1969)认为当个人与社会的连结力变弱时,社会对其成员的约束力量变少,犯罪就可能因此产生。他提出四个连结要素:涉入或承诺(commitment)、参与(involvement)、信念(belief)以及依附(attachment)。其中,依附指个体对他人意见的敏感和重视程度。个体愈重视他人的期望和意见,则犯罪的倾向愈小,因为社会规范是多数人的看法和期望。赫胥认为一个人之所以成为道德人是因为其为社会人,一个人若不重视他人的意见和看法,便能为所欲为。因此,根据此项理论,暴力行为的发生则是因为与家庭和学校中的重要他人,如父母、朋友、角色模仿对象或是机构,如学校、社团之间的依附程度小,不重视他人的意见和看法,不想符合他人的期待等所造成。辅导谘商介入策略   第一级预防策略(一)改善校园物理环境    1.加强校园巡逻:      组织「安全防护网」,安装监视系统,将学校分区,凡楼梯、楼顶、厕所、空教室及各处死角,均纳入防护巡查之重点。   2.建立外在访客的程序:要挂上识别证,抵押证件,登记姓名及来校事由,入校与离校时间。(二)增进师生、家长对暴力行为的认知   1.课程中纳入关于「暴力行为」的单元课程:      辅导老师在课程中带领学生讨论:什么是暴力行为、造成暴力行为的原因是什么、攻击别人和受害者的感觉如何、暴力行为对受害者和攻击者的影响是什么,以及要如何因应暴力行为,藉由讨论和讲授的方式让学生对于暴力行为有一基本认识,也懂得如何去因应暴力行为。   2.提升教师专业辅导能力:      多办理进修活动,关于处理暴力问题的法律常识、对暴力行为的认识、及危机处理方式,可聘请专家莅校演讲、校内举办辅导知能研讨会、提供相关辅导信息的刊物等,使教师有专业能力预防及辅导暴力行为的学生。   3.鼓励学生主动参与安全:      透过校园安全周,让学生参与拟定如何减少暴力行为发生的计划;或是举办有奖征答活动,让学生从活动中多了解暴力行为;也可以进行法律大会考,让学生从中获得关于触犯法律的一些行为,会有何种后果。   4.加强亲职教育:       筛选可能发生暴力行为学生的家长,举办家长座谈会、亲职教育工作坊,协助家长认识暴力行为,也可透过信函、宣传单张、刊物、制作信息及建议手册给家长,供家长学习。(三)教导学生适当的社交技巧       人际间发生冲突是自然现象之一,学生必须学习应对与他人产生纷争的关系。首先要能敏于觉察周围环境是否将对他造成不利的后果,其次能用适当的表达方式来化解纠纷,最重要的是要避免在不自觉中去挑起他人愤怒的情绪等等。(四)愤怒管理训练      教导学生使用五种方法去反应自己受到诱发的愤怒情绪,其顺序依序如下:1.确认内在与外在的导火线;2.确认自己身体会显示愤怒的线索;3.以能对抗引起愤怒的导火线的自我语言来降低愤怒的强度;4.采用各种方式以进一步减少愤怒,例如深呼吸、想象平静的景象、以及去专注因愤怒所引起的行为长期后果;5.对自己的表现进行评估,若有好的学习则予以奖励。(五)订定明确的规则及处分:   1.施暴者要得到处罚是必要的,警惕暴力行为要出昂贵的代价:      校方软弱的态度或是低调处理只是在默许暴力行为的发生,因此学校必须有一套明文规定处理施暴学生的校规,并公开执行,有杀鸡儆猴之意。   2.旁观者的处置:      旁观者虽然没有施暴行为,但是观看他人暴力行为,而不加以制止,也等于是默许暴力行为的发生,也需要依校规加以处理,不可姑息。   3.司法的介入:      当严重的伤害、勒索、恐吓发生时,并须适时让司法介入处理,才能遏止此种严重暴力行为继续发生,相关人员就必须懂得如何运用司法及公权力。(六)建立学生自尊自信是预防(减少)暴力行为的基础:       青少年最易受同侪影响,如果他们自信不足,很容易交上损友,健康的自尊能支持他们力稳脚步,不受同侪左右。在课程中,可以设计帮学生找出自己的优点,让他不需藉由欺负人来建立自信,也可以提供机会,像是让学生当干部,协助班上事务,让学生体会成功与失败的滋味,从中建立自信。(七)潜在受害者的辨识与教导面对暴力的因应方式:       以下这些讯息不见得表示学生是受害者,但是是需要加以留意的:1.原因不明的瘀伤、刮伤,或衣服无故破损;2.出现不寻常举动;3.突然发脾气;4.缺课次数增加;5.害怕上学。家长与老师必须要教导学生面对暴力的因应方式,可以先模拟在面对恶霸的情形下,该如何反应,进而修正其运用的方法,建立自信,让他们在遇到暴力行为时,不再束手无策。(八)结合小区力量:       跟小区建立合作关系,一是学校与警察机关形成服务网络,请警察机构提供协助和资源;二是与精神医疗系统有良好的联系,有非心理因素的暴力行为个案时,可以适时转介。   二级预防     在我们针对学生群体做了最广泛与最初级的处理后,可以更积极的去发现具有更高危险程度的学生;无论是针对将来可能使用暴力的学生、抑或是针对可能成为被害者的学生,都应该给予更进一步的关注。而各科老师及导师则在过程中扮演了主动搜寻危险群的角色,如:课业成就低落、同侪关系不佳、交友状况复杂(甚至有参与帮派、黑道)、暴力家庭等相关背景的学生,发现并加以观察、辅导,甚至运用转介方式降低其危险性。(一)及早辨识施暴者及留意非心理成因之暴力者    1.督导已知的犯罪者,并提供协助:   对于已知的犯罪者,针对其成因加以诊断,提供辅导策略,改善其暴力行为的发生。    2.持续做犯罪及追踪:   对于施暴者在经由辅导之后,要持续加以追踪,观察其暴力行为的改善情况,并做成报告。    3.转介医疗单位:   对于非心理因素所造成的施暴者,要转介给医疗单位,如精神科,加以诊断以及服用药物,持续治疗。(二)针对暴力危险学生:   1.给予责任感以及参与感,安排干部职务或是担任小老师等工作;藉此得到荣誉。   2.设立情绪控制或相关管理之小团体。   3.了解其挫折及个别状况,并协助问题解决;排除外在因素。   4.提供社会机构等资源,协助学生能解决原生家庭或生存环境间的困扰,避免受害者转成加害者。   5.个别了解学生情绪(或是行为)控制的困难;依状况加以不同处遇。生理因素部分可求助医疗。   6.师长与同学投以关怀增加学生对校园的向心力。   7.安排个别谘商,让学生找到自己的力量与控制感,积极让他辨明使用暴力的危险性、以及了解除了使     用暴力,可以有何种方式抒解自己的情绪。   8.协助学生探寻自己的未来目标与达到目标的条件。(三)针对其家长:   1.了解其背景与社经地位。   2.了解家长对子女态度,调整学校方面可能给予的协助与策略。   3.告知家长学生的状况与困难,增加双方沟通。   4.告知家长学生相关危险行为之危机,增强家庭方面对学校的支持。   5.提供校园与学生导师联络方式,必要时刻让家长能联络校方。   6.增加家长对学生可能加害他人行为的危机,充分告知他们,子女若伤害他人,可能需担负的相关责任。(四)针对受害危险学生:   1.提供校园内的资源,让学生在必要时刻能找到协助与投诉对象。   2.设立小团体,特别着重安排自我保护策略。   3.个别谘商中协助学生检视自己可能受威胁的危险因素;并加以改进。   4.教导学生在危机当时的处理策略。   5.教导学生告知受威胁情形,设置安全投诉管道以避免加害者寻仇的可能性。   6.确保学生的心理安全,减低其恐慌。   7.协助建立其人际网络,增加同学间相互的关怀与保护功能。   8.告知学生紧急危险时,可得到协助的机构与求助方法。(五)针对受害危险家长:     当学生有实际危机的可能时,除学校尽到保护责任外,尽可能让家长得知其危机;增加双方戒备。        三级预防(一)危机发生时时立即处理。   1.了解现场状况,找出事端的学生,并初步分析发生冲突的原因。    2.采取适当的行动,阻止冲突再度扩大,并安抚情绪高昂的学生,必要时请同学协助劝阻。    3.对于受伤的学生,了解受伤的程度及部位,运用各种急救方法,暂时控制伤势恶化,并立即送医。    4.对于攻击他人的学生,尽量安抚其情绪,避免再度受到刺激,引发更严重的事情。    5.紧急联络支持的人或单位,由发现的教师在现场处理,设法由学生帮忙协助联络、寻求其它老师或训       导处人员,到达现场。    6.    7.(二)对校园危机处理通报流程的清楚掌握。(三)行为问题之辅导转介与行为追踪。            对施报个案进行个别谘商,对受害个案追踪辅导,进行身心复健;对相关师生加强心理建设。必要   时寻求辅导、医疗机构协助。(四)严重违法行为之送警法办。          若事态过于严重,有必要报请警察单位处理,则配合警方或检方协助对于案情的厘清,并以法律途径  解决。(五)事件发生后之心理复健及团体辅导。(六)结合小区资源网络,加强联系并落实通报系统。    1.发生事件后或于获知事件发生后,立即以传真及电话方式通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之通报作业。    2.若涉及他校学生,必须迅速通知该校相关人员,必要时可请地方仕绅或民意代表协助调解。  五、相关法律与责任       校园暴力可能触法的类型有:(一)打架:同学间因细故看不顺眼,挑衅生口角、辱骂、互欧等行为。可能触犯之法律有:枪炮弹药刀           械管制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社会秩序维护法(六十四条、八十七条、八十九条)、少              年事件处理法、杀人(第二百七十一条)、伤害(第二百七十七条)、重伤害(第二百七十八条)              、聚众斗欧(第二百八十三条)、妨害自由(第三百零二条)、强制罪(第三百零四条)、恐吓              (第三百零五条)、公然侮辱(第三百零九条)。(二)群欧:学生因故发生冲突,一方或二方向校内或校外同学亲友寻求支持,而以「警告」、「教训」           、「出气」、「报复」为名,发生数人围欧一人,双方打群架或校外不良人士侵入校园「教训」           学生之情事。可能触犯之法律有: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社会秩序维护           法(六十四条、六十八条、七十二条、八十七条、八十九条)、少年事件处理法、妨害公务(第一           百三十五条)、伤害(第二百七十七条)、聚众斗殴(第二百八十三条)、妨害自由(第三百零二           条)、强制罪(第三百零四条)、恐吓(第三百零五条)、公然侮辱(第三百零九条)。 (三)勒索或强取财物:用恫吓的方式,以「借钱」、「保护」为名,向同学勒索。可能触犯之法律有:惩         治盗匪条例(第五条第一项)、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第十二、十三条)、社会秩序维护法(六十         四条、六十八条、七十二条、八十九条)、妨害公务(第一百三十五条)、伤害(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自由(第三百零二条)、强制罪(第三百零四条)、恐吓(第三百零五条)、公然侮辱(第三         百零九条)、强夺罪(第三百二十五条)、强盗(第三百二十八条)、恐吓取财罪(第三百四十六          条)。 (四)破坏公物:学生伙同同侪或校外人灴,到校破坏公物。可能触犯之法律为毁损公物罪。 (五)学生顶撞犯上:学生辱骂、欧打师长,或结伙唆使校外人士「教训」师长。可能触犯之法律有:妨害        公务(第一百三十五条)、伤害(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自由(第三百零二条)、强制罪(第三百       零四条)、恐吓(第三百零五条)、公然侮辱(第三百零九条)、社会秩序维护法(六十四条、六十       八条、七十二条、八十九条)。 (六)学生家长或亲属、不良分子或精神异常者到校伤害师生:如家长以自己的孩子在校内遭受学生欺侮或        老师的不当处分为由,而到校兴师问罪。可能触犯之法律有:妨害公务(第一百三十五条)、伤害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自由(第三百零二条)、强制罪(第三百零四条)、恐吓(第三百零五        条)、公然侮辱(第三百零九条)、社会秩序维护法(六十四条、六十八条、七十二条、八十五条、        八十六条、八十九条)。        另外,学生暴力行为之法律责任,也可以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二方面来做进一步的探讨。(一)刑事责任:           学生间之暴力行为有时难免会有伤害,应负普通伤害罪或过失伤害罪,均应依事实由法院裁判认定   。刑事责任之负担,依我国刑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行为非出于故意或过失者不罚。」又依刑法第十八   条第一项之规定:「未满十四岁人之行为不罚」,同条第二项规定:「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人之行为   得减轻其刑」。但是,普通伤害罪与过失伤害罪,依刑法第二八七条之规定为告诉乃论之罪,当事人之   间可以和解而不必提起告诉。如果未达到刑法之处分者,亦可依少年事件处理法移送法院处理。少   年事件处理法第一条规定:「少年管训处分及少年刑事案件之处理,依本法之规定;本法未规定者,适   用其它法律。」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称少年者谓十二岁以上十八岁未满之人。」以上各条文之规定   可供参考。(二)民事责任:           民法第一八四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同法第一八   七条第一项规定:「无行为能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以行为时有识别能力为限   ,与法定代理人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又依同法第一○八六条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   理人。」依此规定,无行为能力人(即民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之未满七岁之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   能力人(同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之满七岁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为能力)为侵权行为时,(1)若   具有识别能力,由父母与学生(行为人)应连带负责任赔偿。(2)若无识别能力,由父母单独负责任    赔偿,假使父母之监督并未疏懈,或纵加以相当之监督而仍不免发生损失者不负赔偿责任(民法第一八    七条第二项)。(3)同法第三项规定:「如被害人不能依前二项规定受损害者赔偿时,法院因被害人     之声请,得斟酌行为人与被害人之经济状况,另行为人为全部或依部之损害赔偿。」从以上民法之规定     ,父母对自己的子女在外之侵权行为应负损害赔偿之责任十分明确。 参考目王淑女(民84)。校园暴力行为之社会学分析。学生辅导通讯,37,50-59。札苏(民84)。校园暴力──别让孩子成为沉默的受害者。台北市:远流出版社。包瑛子(民86)。青少年暴力行为的成因与辅导。辅导与谘商,137,20-23。吴武典(民81)。校园暴力行为防治与辅导。现代教育,7,27-34。林文正(民76)。暴力少年犯的人格特质。台北市:五南图书出版公司。林进财(民82)。狂飙少年时──青少年暴力行为探讨。师友,332,74-77。洪丽瑜、邬佩丽(民85)。校园暴力行为之预防、诊断及处理策略模式研究。台北市:行政院教育改革审              议委员会。侯世昌、蔡文杰(民87)。校园危机急转弯。台北市:幼狮文化公司。高金桂(民84)。暴力行为之法律上意义及其违法性。学生辅导通讯,37,20-27。刘明秋(民85)。从早期预防观点谈青少年暴力行为问题之辅导。辅导与测验,136,2799-2801。蔡德辉杨士隆(民85)。学生暴力行为之分析与防治对策。教师天地,82,9-14。郑惠雵(民84)。简介暴力行为之处置方法。学生辅导通讯,37,6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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