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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之源螺旋藻片和胶囊是海南海之源螺旋藻有限公司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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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之源螺旋藻片和胶囊是海南海之源螺旋藻有限公司生产海之源螺旋藻片和胶囊是海南海之源螺旋藻有限公司生产 ICS 67.230 X 83 Q/HYSP 海南海之源螺旋藻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HYSP 0001S-2009 代替Q/HYSP01-2007 海 之 源 螺 旋 藻 2009-11-02发布 2009-11-08实施 发布海南海之源螺旋藻有限公司 附 录 N Q/HYSP0001S-2009 前 言 海之源螺旋藻片和胶囊是海南海之源螺旋藻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由于该产品没有相应的国家、行 业标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之源螺旋藻片和胶囊是海南海之源螺旋藻有限公司生产
海之源螺旋藻片和胶囊是海南海之源螺旋藻有限公司生产 ICS 67.230 X 83 Q/HYSP 海南海之源螺旋藻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HYSP 0001S-2009 代替Q/HYSP01-2007 海 之 源 螺 旋 藻 2009-11-02发布 2009-11-08实施 发布海南海之源螺旋藻有限公司 附 录 N Q/HYSP0001S-2009 前 言 海之源螺旋藻片和胶囊是海南海之源螺旋藻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由于该产品没有相应的国家、行 业标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T 1.1—1993 《标准化工作导则和GB16740《保建(功能)食品通用标准》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Q/HYSP01-2007《海之源螺旋藻》。 本标准与Q/HYSP01-2007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按照GB/T 1.1-2000对标准格式进行修改; ——对所有引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最新版本的检索,并增加了新的引用文件; ——增加了产品分类章; ——增加产品分类中产品的全部辅料的名称; ——对 “微生物要求”指标的计量单位规范标示,增加保健食品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β,胡萝卜素根据实际测得积累数据由“180”修订为“106 mg/100g”; ——增加检验规则中的抽样量。 本标准由海南海之源螺旋藻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海南海之源螺旋藻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人:于志龙、王艺蓉、胡俊斌。 本标准所代替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HYSP01-1997、Q/HYSP01-2001、Q/HYSP01-2004、Q/HYSP01-2007。 I Q/HYSP0001S-2009 海 之 源 螺 旋 藻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之源螺旋藻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检验 规则和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第3章规定的产品的生产控制、检验和销售等环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T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检验 GB/T 4789.1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T 4789.1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4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T 5009.5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83 食品中胡萝卜素的测定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16740 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 GB17405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GB/T 16919 食用螺旋藻粉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YBB00122002 口服固体药用高密度聚乙烯瓶(试行) YBB00132002 药品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试行) YBB00262002 口服固体药用聚酯瓶(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007)102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产品分类 1 Q/HYSP0001S-2009 3.1 海之源螺旋藻片 以螺旋藻粉为主要原料,微晶纤维素、硬脂酸镁为辅料经干燥、混合、过筛、压片、包装等工序加 工而成的海之源螺旋藻片。 3.2 海之源螺旋藻胶囊 以螺旋藻为主要原料,硬脂酸镁辅料经干燥、混合、过筛、填充、包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海之源螺 旋藻胶囊。 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螺旋藻粉 符合GB/ T16919要求。 4.1.2 微晶纤维素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要求。 4.1.3 硬脂酸镁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要求。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1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要求 项 目 螺旋藻片 螺旋藻胶囊 色 泽 深绿色 内容物深绿色 气味、滋味 微腥的鲜藻味,无异味 微腥的鲜藻味,无异味 性 状 为圆片状 内容物为粉未状,无粘连 杂 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指标 项目 螺旋藻片 螺旋藻胶囊 水分/(g/100g) ? 8.0 灰分/(g/100g) ? 8.0 蛋白质/(g/100g) ? 55.0 β,胡萝卜素/(mg/100g) ? 106 铅(以Pb计)/(mg/kg) ? 2.0 总砷(以As计)/(mg/kg) ? 0.5 总汞(以Hg计)/(mg/kg) ? 0.05 2 Q/HYSP0001S-2009 镉(以Cd计)/mg/kg ? 0.2 崩解时限/(min) ? 60 30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指标 菌落总数/(CFU/g) ? 10000 大肠菌群/(MPN/100g) ? 60 霉菌/( CFU /g) ? 25 酵母菌/( CFU /g) ? 25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不得检出 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 4.5 净含量 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5.1 螺旋藻片 符合GB 17405《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规定。 5.2 螺旋藻胶囊 符合GB 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 将试样倒在洁白的纸上,对色泽,形态,杂质进行目测;对滋味,气味凭器官鉴定。 6.2 水分 按GB/T 5009.3的规定执行。 6.3 灰分 按GB/T 5009.4的规定执行。 6.4 蛋白质 按GB/T 5009.5的规定执行。 6.5 β—胡萝卜素 按GB/T 5009.83的规定执行。 6.6 铅 按GB/T 5009.12的规定执行。 6.7 总砷 按GB/T 5009.11的规定执行。 6.8 总汞 按GB/T 5009.17的规定执行。 6.9 镉 3 Q/HYSP0001S-2009 按GB/T 5009.15的规定执行。 6.10 崩解时限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附录? A 崩解时限检查法的规定执行。 6.11 菌落总数 按GB/T 4789.2的规定执行。 6.12 大肠菌群 按GB/T 4789.3的规定执行。 6.13 酵母菌、霉菌 按GB/T 4789.15的规定执行。 6.14 致病菌 按GB/T 4789.4、GB/T4789.5、GB/T 4789.10、GB/T 4789.11的规定执行。 6.15 净含量 按JJF1070的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生产产品,干燥条件相同,包装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批次。 7.2 抽样 每批产品随机取样10瓶或30小盒(不少于400g),作为检样和留样备查。 7.3 检验类别 7.3.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须经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并签发合格证、注明生产日期、检验员代号等方可出厂。出厂 检验项目:感官、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水分、灰分、包装和净含量。 7.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正常生产时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料来源变动较大,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d 7.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7.4.2 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 7.4.3 除微生物指标外,其它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抽样复检一次, 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后仍有一项不符合标准,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8.1 标志 8.1.1 产品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007)102号《食品标识 管理规定》规定,保健食品应同时符合GB 16740的规定。 8.1.2 外包装应按 GB/T 191 的规定执行外,还应注明产品名称、企业名称、生产日期、净含量、防 日晒、防碎和向上等标志。 8.2 包装 4 Q/HYSP0001S-2009 8.2.1 采用聚酯瓶、高密度聚乙烯瓶或复合膜袋(PET+PET/AL+PE)包装,每瓶装480片或每瓶装280片或每袋装8片;外包装采用纸盒包装,每盒装1瓶,内带有说明书。 8.2.2 产品包装箱必须牢固,与所装内容尺寸要匹配.胶封、捆扎结实。 8.2.3 产品包装用聚酯瓶符合YBB00262002要求;高密度聚乙烯瓶符合YBB00122002要求;复合膜袋符合YBB00132002要求。 8.3 运输 运输工具及车辆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等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物品混装、混运。产品运输过程时,车、船应遮盖,应保持清洁卫生和干燥,应防雨淋,防日晒、防潮湿,同时要小心轻放,避免生物挤压、撞击、剧烈震动。运输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品及包装的损坏。 8.4 贮存 产品要存放在清洁卫生、通风良好、保持干燥的场所、防日晒,不得与有毒、有害、潮湿、有异味的物品等的物品堆放在一起,并具有防止外物侵害和污染设施的专用成品仓库内。堆放时与周围墙壁隔离20cm以外,离地面10cm以上,堆放层数以不使产品包装变形、损坏为限。 9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保质期为24个月。 5 Q/HYSP0001S-2009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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