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办法》
民政部
总政治部 文件
政联[200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
现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
》(中办发[2004]2号)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国家和军队建设大局,维护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力求简便快捷。
第三条 民政部、总政治部组织领导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置部门和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负责交接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交接事项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干部部门和县级以上政府安置部门共同承办。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接工作的协调事宜。
第四条 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和军队各级政治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的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确
置交接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安置计划
第五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去向的审定条件,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年度安置去向审定的范围和人数,由总政治部干部根据待移交离休退休干部的人数、住房落实情况,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六条 安置去向审定工作按照军队审核、地方审定的方式进行,由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和省级政府安置部门组织承办。
第七条 年度安置去向审核工作在第一季度进行。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干部部门组织填写《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审定表》,经离休退休干部本人签字后,录入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计划审定人员数据库,由军级(含独立师级)单位干部部门负责审核,报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审批。
第八条 部队各级干部部门在汇总、上报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去向审定人数、名单时,应当抄送同级财务和基建营房部门,由其分别组织审核住房补贴和审批住房保障方式。
第九条 民政部和总政治部依据军区级单位上报的安置去向审核情况,下达年度安置去向审定通知。
第十条 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在向省级政府安置部门送交《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审定表》时,应当提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本人的离休退休审批报告表、最后一次任免晋级报告表复印件及符合安置去向审定条件的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投靠配偶或子女或父母的,须提供有关人员的户籍证明;
(二)回入伍地安置的,须提供入伍登记表;
(三)因伤病残退休的,须提供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批意见;
(四)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等工作,到安置地省会或地级市安置需要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省级政府安置部门根据安置去向审定任务和要求,统筹安排审定日程,与有关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进行审定。省级政府安置部门和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按照规定时间分别向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和总政治部干部部上报安置去向审定人员数据资料。
第十二条 总政治部干部部会同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汇总、核实安置去向审定人数,编制年度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计划,由民政部、总政治部下达,作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交接的依据。
第十三条 接收地政府安置部门根据省级政府安置部门审定的人数,统筹规划服务管理机构,编制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项目,由省级安置部门汇总上报民政部优抚安置局。
第三章 交接准备
第十四条 部队在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年度安置计划要求,落实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及物业管理,结算个人住房补贴。
(二)整理个人档案,完善有关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入伍登记表(入伍批准
);
2、入党志愿书;
3、干部履历书;
4、离休退休审批报告表;
5、历次任职、晋级、晋衔报告表;
6、历次调整工资、离休退休费及有关待遇审批表;
7、立功受奖登记表;
8、伤病残评定等级审批报告表;
9、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等涉及调整生活待遇的相关证明;
10、家属随军审批表;
11、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三)核准个人离休退休费
。
(四)核实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
(五)组织开展有关政策宣传和学习教育,做好离休退休干部的思想工作。
(六)妥善解决离休退休干部个人提出的其他问题。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年度安置计划做好以下工作:
(一)省级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民政部、总政治部下达的年度安置计划,及时将接收人数、人员名单、具体住址等下达接收地政府安置部门,明确接收工作的任务和要求。
(二)接收地政府安置部门根据年度安置计划,结合当地服务管理工作实际,合理设置或调整服务管理机构,选调或招聘工作人员,配置工作用车,并对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培训。
(三)配合部队做好离休退休干部安置交接工作中的思想工作。
第四章 交接程序
第十六条 交接工作按照年度安置计划执行,每年办理交接手续的起止时间为2月至10月。
省级政府安置部门对具备接收条件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及时通知接收地政府安置部门与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组织交接。
第十七条 交接手续由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干部部门与接收地政府安置部门承办。在移交部队、接收地政府安置部门及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共同协商之后,采取集中办理与个别办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集中办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交接手续的具体时间及有关事宜,由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干部部门与接收地政府安置部门共同商定。
个别办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交接手续的具体时间及有关事宜,由所在部队干部部门与接收地政府安置部门联系确定。
第十八条 办理交接手续时,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干部部门应当向接收地政府安置部门提交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下列材料:
(一)安置介绍信;
(二)个人档案材料;
(三)个人供给关系介绍信;
(四)个人组织关系介绍信;
(五)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办理交接手续时,部队应当提供下列经费:
(一)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本人当年剩余月份的离休费或退休费;
(二)民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规定的有关公务事业费。
第二十条 军队退休干部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的转移办法,按照总后勤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军地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办法的通知》([2000]后财字第184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交接手续办理后,接收地政府安置部门根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协助离休退休干部办理医疗、落户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在办理移交手续前,所在单位应当组织欢送。集中移交的可邀请当地政府安置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三条 接收地政府安置部门应当对新接收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组织欢迎活动。
第二十四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个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交接手续的,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军队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从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由所在部队商接收地政府安置部门同意后进行移交。
第二十五条 年度交接工作结束后,接收地政府安置部门和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干部部门,对交接的人员数据及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介绍信回执单逐级汇总后,由省级政府安置部门和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于12月1日前上报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和总政治部干部。
第二十六条 省级政府安置部门和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于12月底前将年度安置交接工作情况分别以书面形式报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和总政治部干部部。未完成年度交接任务的,应当说明原因,明确交接时限。
民政部、总政治部对年度交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退休士官的安置交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武警部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和总政治部干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