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ll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解析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解析
主讲人: 李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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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材料之一讲解提纲讲解提纲
1.计算公式
2.主要原则
3.收入总额
4.不征税收入
5.免税收入
6.各项扣除
7.资产的税务处理
8.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计算公式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税法第5条)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国税发【2008】101号、国税函【2008】1081号)
原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
(国税发【2006】56号)
主要原则主要原则一、纳税调整原则(税法优先原则)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税法第21条)
2.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遵循会计准则与惯例。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要建立在会计核算基础上(也是申报纳税的基本
,申报表
:会计利润±纳税调整)
二、权责发生制原则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主要原则主要原则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条例第9条)
所谓权责发生制,是指以实际收取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责任的发生为标志来确认当期的收入、费用及债权、债务。它是和收付实现制相对应的。
1.“属于当期”: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时点应当以与之相关的经济权利和义务是否发生为判断依据。
2. “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只是为了与收付实现制区别,但有时现金的收付与权责的发生是同步的,也不能认为不按现金的收付确认收入和费用就是权责发生制。
3.交易事项发生后,与其相关因素均应在当期确认,否则不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事项必须有明确规定。主要原则主要原则4.要正确区分预提费用和准备金的区别。预提费用是与已确认收入相关联的:如,产品保修费等;准备金是与资产负债表日资产状况相关联的:如,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
三、真实性原则
1.真实性原则是与权责发生制密切相关的原则。
2.企业应当提供证明收入、费用实际已经发生的合法有效凭据。
3.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9】114号)
4. 合法有效的凭据包括发票、财政票据、自制凭证等。
5.发票是收付款的凭据=收付实现制,与企业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配比费用可能存在时间差。实际发生≠实际主要原则主要原则支付;应当确认≠取得发票
6.企业有的业务存在无法取得发票或不需要发票的情况。比如,从集贸市场采购餐饮物资。
7.与其他单位共用发票的处理。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企便函【2009】33号)
8.对应取得发票的事项,必须取得真实有效的发票。
国税发【2008】40号: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主要原则主要原则国税发【2008】80号: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9.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支出,必须是真实的支出。企业虚列的支出,即使取得了正式发票,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收入总额收入总额一、收入总额的框架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税法第6条)
1.税法的收入总额,包括会计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等所有形式的收入,包括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在内,但不包括会计在资产持有期间确认的收入。
2.税法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收入总额收入总额3.税法的收入总额是基于资产负债观的收入总额。
收入或所得=期末净资产-期初净资产+分配-投资
(1)收入或所得是一定纳期期间经济利益的流入:净资产增加
(2)收入包括各种来源和各种方式:销售商品,劳务,甚至捐赠;境内外;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
(3)净资产增加而又不属于收入的:投资
(4)不征税或免税收入要法律列明。
4.货币性收入主要是以公允价值计价的金融资产;非货币性收入要求以公允价值计价。
二、税收与会计处理的差异
(一)确认收入差异(主要是视同销售收入)
收入总额收入总额视同销售收入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按照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的应税收入。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例第25条)
关于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国税函【2008】828号)
1.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收入总额收入总额(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范围: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增值税规定:
要视同销售货物的情形: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值税细则第4条)
与增值税的区别:
(1)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范围小于增值税,增值税不仅包括了所有权转移的视同销售,还包括了不转移所有权的视同销售,如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收入总额收入总额(2)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增值税处理是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而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如果发生所有权转移则要视同销售,以购买价格作为应纳税收入。
(3)无法确定销售额的,增值税以换出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而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应当以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营业税规定:纳税人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或者自建建筑物出售,在营业税上才可以视同销售,其他资产则无此规定。(营业税细则第5条)
土地增值税规定:赠与方式无偿转让行为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细则第2条)
收入总额收入总额与会计处理的差异:
1.企业会计
只对将自产产品用于利润分配的视同销售行为确认为收入实现。
2.新准则已经将以下等视同销售的行为确认为收入核算:
(1)企业以自产产品抵偿债务;
(2)企业以存货对外投资;
(3)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福利;
(4)企业以存货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下)。
关于视同销售收入价格的确定:
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如,从超市购买了10万元的毛毛熊,赠送给顾客,不能认为发生了视同销售行为,就要加成本利润率来进行征税。在这种情形下,市场公允价值依然为10万元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购入价格确认销售收入。
申报表将视同销售收入分为:
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关于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税收与会计处理的差异:
会计: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补价低于25%)
(1)具有商业实质、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会计准则与税收处理相同
(2)不具有商业实质、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会计处
收入总额收入总额理为: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无论是否支付补价,均不确认损益。
收到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支付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税收规定:
应当视同销售,仍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例1:(无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甲企业以成本价2.5万元的A产品换取乙企业的B产品。乙企业B产品的成本价为3万元。甲企业换入的B产品作为固定资产使用,乙企业换入
收入总额收入总额的A产品作为库存商品处理。二者的公允价值均为6万元,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增值税率17%。假设上述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甲企业和乙企业都没有对上述商品提取减值准备。除增值税外,不考虑其他税费。试析甲企业的会计和税收处理的差异。
会计处理:
换入的固定资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2.5+6×17%=3.52万元
借:固定资产—B产品 3.52
贷:库存商品—A产品 2.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
收入总额收入总额税收处理:
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6万元,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成本2.5万元。
例2:(有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 A企业以其库存商品设备换入汽车一辆。库存商品账面价值12万元,公允价值15万元。换入汽车的公允价值为13万元,该企业取得2万元的补价收入。增值税税率为17%。
会计处理:
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率=2/15=13%(小于25%,为非货币性交易)
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2/15)×12]=0.4万元
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借:固定资产 12.95
银行存款 2
贷:库存商品 1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
营业外收入 0.4
税收处理:
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4.6万元(15-0.4)万元,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成本12万元。
视同销售收入对税收的影响:
实质是时间性差异,对总的应纳税所得没有影响,如果不考虑税率变动因素,影响的只是税款的入库时间。
收入总额收入总额(二)确认条件的差异
税收规定: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并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确认收入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国税函【2008】875号)收入总额收入总额会计规定:
新会计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与计量除包括以上条件外,还包括“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是指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即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超过50%。
税收与会计的差异:
企业发出库存商品后在会计上认为“经济利益不是很可能流入企业”时不确认收入,而按税法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所得税申报时对收入及成本作调整处理,以后会计上对该收入确认时,税收申报时再作相反调整处理。
收入总额收入总额例3:甲企业2009年12月10日发出商品给乙企业市价1000万元,成本800万元,合同规定发货当天付款,如果乙企业2009年12月10日发生火灾,损失严重程度甲企业不得而知,可以判断在近半年无法收回货款。
会计处理: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可以暂时不确认收入。
借:发出商品 800
贷:库存商品 800
税收处理:确认销售收入1000万元,作纳税调增;确认销售成本800万元,作纳税调减。
注:增值税对发出商品确认收入同样不考虑经济利益流入因素,如发货数大于开票数,一般按发货数确认销售收入。
收入总额收入总额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的税收确认条件: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国税发【2009】31号)(有关差异详见09年度汇缴培训资料之三房地产所得税的处理)
(三)具体收入处理的差异
1.销售商品货物收入
关于确认收入时间的差异:
通常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或交付实物后,可以认为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应当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采取下列商品销售结算方式的,所得税处理、增值税处理和会计处理存在以下异同:
null收入总额收入总额例4:(分期收款)2009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大型设备一套,合同约定售价1亿,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2000万,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售价8000万元。假定不考虑增值税,甲公司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
根据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该设备的公允价值为8000万元,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计算出折现率为7.93%,每期冲减财务费用如下:
收入总额收入总额会计处理:
1.2009年1月1日销售实现时:
借:长期应收款 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2000
2.2009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长期应收款 2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634
贷:财务费用 634
税收处理:
收入总额收入总额税收规定,以分期收款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2009年度只确认计税收入2000万元,纳税调减6000万元,但以后每年调增收入2000万元。同时,由于税法没有未确认融资收益及摊销概念,第1年年末会计未确认融资收益摊销冲减财务费用而增加的利润634万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纳税调减。第2年至第5年年末处理同第1年年末。
2.提供劳务收入
税收规定(所得税):
(1)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收入总额收入总额(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国税函【2008】875号)
营业税规定: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营业税条例第12条)
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营业税细则第24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营业税细则第25条)
与会计处理的差异:
提供长期建造合同的工程或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企业所得税与会计规定一致。
对于不能可靠估计的,会计处理为:已发生成本能够收回,收入总额收入总额按成本确认收入,不产生利润;
已发生成本预计无法收回的,不确认收入,形成损失
例5:2008年底,A建筑公司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1000万元的房屋建造固定造价合同。工程已于2009年1月初开工,合同约定于2010年10月份完工,预计工程总成本为800万元,假设该公司同时预收工程款1000万元。截至2009年12月31日,该项目已经发生的成本为500万元。试析A公司2009年如何进行税收处理?
所得税: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如果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该项工程的完工进度为:500万÷800万=62.5%,确认收入:1000×62.5%=625万。
收入总额收入总额营业税:在2009年2月份申报缴纳营业税1000×3%=300万元,同时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将缴纳的营业税额187.5万元 (300×62.5%)列入成本。
3.其他收入
税收对于收入的确认一般贯彻权责发生制原则,但考虑到纳税资金能力的需要,以下收入的确认贯彻合同约定的时间:
(1)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2)利息收入和股息收入
(3)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等
null收入总额收入总额(1)利息收入
例6:2009年1月3日,甲公司支付价款1000万元(含交易费用)从活跃市场上购入乙公司面值为1250万元、票面利率为4.72%、期限为5年的债券,合同约定于最终到期日2014年1月2日支付本金和利息。试
会计和税收处理的差异。
会计处理:
通过插值法计算出该债券的实际利率为9.05%。
2009年购入时: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1250
贷:银行存款 1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250收入总额收入总额2009年底确认实际利息收入时: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 59(1250×4.72%)
-利息调整 31.5
贷:投资收益 90.5
2010年-2013年处理同2009年
税收处理:2009年-2013年对会计确认的当期利息收入分别进行调减,2013年确认利息收入295万元。
差异:会计按期确认收入,税法按合同约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税收不承认实际利率法,财税【2007】80号作废 )
(2)租金收入
例7:A企业将空闲的房产出租给B企业,租期三年,每年租金10万元;由于经营的需要,A企业可以在租赁合同内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分别约定三种由收款方式:1.第一年一次性收取租金30万元;2.每年收取租金10万;3.第三年末一次性收取租金30万元。
分析:
会计核算时,无论何种收款方式,由于其未超过正常信用期,每年确认收入10万元。
税收规定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除第二种方式外,均与会计核算产生差异。
税法规定又与收付实现制出现差异,即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无论款项是否收到,均需确认为收入。
营业税规定: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
当天,即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营业税实施收入总额收入总额细则第24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营业税实施细则第25条)
房产税相关政策衔接: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财税【2009】128号 )
注: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
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国税函【2009】98号 )
(3)捐赠收入
收入总额收入总额会计制度将捐赠收入计入资本公积核算,与税收处理存在差异;新会计准则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与税收规定无差异。
(4)债务重组收入: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以资产清偿债务(货币):
会计处理:会计制度,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会计准则,差额核算为营业外收入 。
例8:2009年4月10日,华光公司销售一批产品给海天公司,不含税价万元,增值税税率17%。6月20日,海天公司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发生财务困难,无法按合同偿还债务,经双方协议,华光公司同意减免海天公司3万元债务,余额用现金立即偿还。假设海天公司执行会计制度,试析海天公司的会计处理和税收的差异。
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 23.4
贷:银行存款 20.4
资本公积 3
税收处理(一般性处理):
确认视同销售收入3万元。
以资产清偿债务(非货币性资产):
会计处理:会计制度,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
收入总额收入总额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会计准则,抵债资产为存货的,应按公允价确认为商品销售收入,并结转成本;抵债资产为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核算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抵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核算为投资收益。
例9:2009年6月1日,华光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海天公司,含税价10.5万元。2010年12月1日,海天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按合同规定偿还债务,经双方协议,华光公司同意海天公司用产品抵偿该应收账款。该产品市价(即公允价值)为8万元,增值税税率17%,产品成本7万元。
试析:会计制度中海天公司的会计处理及相应的税务处理。
收入总额收入总额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华光公司 10.5
贷:库存商品 7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
资本公积 2.14
税务处理(一般性税务处理):
确认抵债资产的视同销售所得=8-7=1万元
确认债务重组所得=10.5-(8+1.36)=1.14万元
以上两项均应调增所得。
注:债务重组收入的其他形式以及特殊性税务处理详见2009年度汇缴培训材料之四企业重组与清算的处理。
收入总额收入总额(5)补贴收入(政府补助收入)
会计处理:
政府补助收入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与资产相关或与以后期间收益相关的,先计入“递延收益”科目,然后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税收规定:政府补助除有明确规定不征税的,均应按应税收入处理。
例10:A公司计划修建一座污水处理厂,根据地方政府补助政策的有关规定,公司可以从当地政府获得200万元人
收入总额收入总额民币的政府补助(不属于政府投资),该笔款项已于2009年1月收到。该工厂于2010年1月1日建成,总成本800万元。工厂预计使用寿命20年,以直线法折旧,预计没有残值。
会计处理:
2009年1月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 200
贷:递延收益 200
2010年1月1日建成时:
借:固定资产 800
贷:在建工程 800
从2010年末开始摊销20年递延收益: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借:递延收益 10
贷:营业外收入 10
税务处理:
2009年1月收到政府补助200万元时,根据税收规定,应全额一次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以后年度作相应调减。
注:与以后期间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收入,税法与会计处理趋同。
国税函【2009】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未来煤矿开采期间因增加排水或防止浸没支出等而获得的收入总额收入总额补偿款,应确认为递延收益,按直线法在取得补偿款当年及以后的10年内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如实际开采年限短于10年,应在最后一个开采年度将尚未计入应纳税所得的赔偿款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
关于各种税收退税的处理(不包括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财政性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
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税【2008】151号)
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的处理:
根据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因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取得的限额增值税退税,应当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具体规定有待省局进一步明确)
4.特殊销售方式的处理
null收入总额收入总额(1)售后回购
例11:某房地产企业于2009年1月份将一幢已开发完成的房产销售给乙企业,售价为900万元。合同规定,2年后A企业将这幢房产重新购回,回购价为1000万元。试析会计处理与税收的差异。
分析:
由于回购价已在合同中订明,表明商品价格变动产生的风险和报酬均归卖方所有,与买方无关,且卖方仍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因此这种销售回购本质上不是一种销售,而是一项融资协议,整个交易不确认收入。这种交易实际上是房地产企业将房产作抵押,向乙企业借款900万元,借款期为2年,应支付利息(1000-900=100万元)。
会计处理:收入总额收入总额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900万 贷:应付账款--B企业 900万(确认负债)
2009年12月31日应预计利息费用50万元
借:财务费用 50万 贷:应付账款--B企业 50万
2010年12月31日应预计利息费用50万元
借:财务费用 50万 贷:应付账款-B企业 50万
2011年1月回购时
借:应付账款--B企业1000万 贷:银行存款 1000万收入总额收入总额税务处理:
1.年度汇算清缴时,所得税不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2008年以前要),但如果财务费用超过同期银行利率要调增。
2. 2009年度1月份和回购年度2011年1月份必须缴纳营业税。缴两次税。
关于售后回租:
虽然税收没有明确规定售后回租的处理,但是如果售后回租形成融资租赁的情形,认为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保留了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并实施了有效控制。因此不符合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可以按照会计准则进行税务处理,不确认收入。
收入总额收入总额营业税规定:
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购房回租”等形式,进行促销经营活动(即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将商品房卖给购房者;同时,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在一定时期后,又将该商品房购回),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购房者均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国税函【1999】144号)
(2)买一赠一
与会计处理的差异:对于将外购的商品用于赠送,会计按购入成本作为销售费用或成本处理,不作收入。税收按公允价值比例分摊确认销售收入。
例12:某超市决定在某一时期内对消费者购买甲商品赠送乙商品活动。甲商品售价702元(进价210.6元),乙商品售价234元(进价70.2元),以上均为含税价 ,增值税税率为17%。试析企业会计处理与税收的差异。
收入总额收入总额会计处理:
借:库存现金 702
贷:主营业务收入-甲商品 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
借:主营业务成本-甲商品 180
贷:库存商品-甲商品 180
借:主营业务成本-乙商品 60
贷:库存商品-乙商品 60
税收处理:
借:库存现金 702 贷:主营业务收入-甲商品 450(600×600/800)
-乙商品 150(600×200/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
收入总额收入总额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
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实施条例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2】629号)
关于销售购物卡等方式销售货物:
所得税规定:由于已经发生和即将发生的成本不能够得到可靠的计量,不确认为收入。与会计处理一致。
增值税规定: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在销售购物卡并收取货款的同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3)商业折扣
所得税规定: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商业折扣不再强调要在同一张发票上,不管发票如何开具,都按折扣后的金额确定收入计算所得税(国税函【1997】472号文件作废)。
增值税规定:
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增值税实施细则第11条)
收入总额收入总额营业税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营业税实施细则第15条)
(4)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发生在销售之后,属于融资性质的理财行为,在计算增值税时,折扣不能也从销售额中扣除。因此在确认收入方面,所得税与增值税相一致。但计算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额随扣除财务费用而减少,缩小了税基。
关于扣除凭据的问
:现金折扣是没有专用发票的,并且也不能开出收据(因为没有收到钱),所以只能根据当时收入总额收入总额签署的合同、具体收款的时间、以及企业内部自制的审批单据作为依据了。(真实性原则)
5.递延收入或收益的处理(税收规定)
(1)国税函【2009】98号:
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即,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财税【2009】59号
收入总额收入总额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债务重组所得:
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3)国税函【2009】118号
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文件规定处理。
(4)财税【2009】87号
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
收入总额收入总额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减计收入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税法第33条)
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条例第99条)
收入总额收入总额财税【2008】117号:明确了优惠目录
符合条件:
(1)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2)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财税【2008】47号)
(3)应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2008年1月1日之前取得的,应重新办理认定)(国税函【2009】185号)收入总额收入总额(4)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办理备案手续。
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一、关于不征税收入
税法中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概念,不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这些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这些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我国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其主要目的是对非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从应税总收入中排除。
二、范围
企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税法第7条,条例第26条)
二、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财税【2008】151号)
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三、关于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财税【2009】87号)
免税收入免税收入一、范围
1.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
个人所得税规定: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税法第26条,条例第82、83、84条)免税收入免税收入二、关于非营利组织
财税【2009】123号:明确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管理办法。
财税【2009】122号:明确了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的范围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条例第85条)
关于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需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进行列明。
2.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不允许扣除,免税收入形成的支出可以扣除。
各项扣除各项扣除一、总体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法第8条)
二、税前扣除的框架
1.一般扣除规则(对税前扣除进行总体上的肯定性概括处理 )
2.禁止扣除规则(特定的禁止扣除的规定 )
3.特殊扣除规则(允许税前扣除的特别规则 )
三者关系:一般扣除规则服从于禁止扣除规则,同时禁止扣除规则又让位于特殊扣除规则。
三、税前扣除原则各项扣除各项扣除1.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
相关性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性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2.合法性原则
非法支出不能扣除
3.配比原则
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各项扣除各项扣除4.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5.不得重复扣除原则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四、具体扣除项目
(一)工资薪金支出:
1.工资薪金的概念: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各项扣除各项扣除(1)关于任职与受雇的对象:
任职:法人代表
雇佣关系条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报劳动部门备案。
(2)关于临时工:
所谓任职或者雇用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所谓连续性服务并不排除临时工的使用,临时工可能是由于季节性经营活动需要雇佣的,虽然对某些临时工的使用是一次性的,但从企业经营活动的整体需要看又具有周期性,服务的连续性应足以对提供劳动的人确定计时或者计件工资,应足以与个人劳务支出相区别。
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的区别:
各项扣除各项扣除①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是基于雇佣被雇佣关系(连续的任职或雇用关系),工资的发放基于雇员的提供的劳动,劳务报酬不存在这种雇佣关系。
②工资薪金由本单位发放,在数量上往往与员工职责内工作绩效相关。
③对于临时工的界定,可参考是否签订劳务协议、为其缴纳社保费用等。
④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是非独立劳务(不产生独立损益,劳动过程的非独立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是独立劳务。
⑤工资薪金所得遵循收入实现制,与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有所区别。
(3)关于退休人员:各项扣除各项扣除退休人员的退休工资和发放的补助不得税前扣除(企便函【2009】33号)
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
①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税(税法第4条)
②按规定标准领取的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不是人人都有),不征税。(国税发【1994】89号、国税发【1995】82号)
③企业向职工发放的交通补贴,按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应税收入;通讯补贴按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应税收入。 (企便函【2009】33号)
④离退休人员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国税函【2008】723号)
各项扣除各项扣除⑤年终一次性奖金和双薪制的计算:对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国税发【2005】9号、国税发【2009】121号)
⑥ 内部退养的计算:对取得一次性收入,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 ,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国税发【1999】58号)
⑦一次性补偿金的计算:国有企业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税;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对于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以其各项扣除各项扣除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并按规定纳税。(国税发【2000】77号、财税【2001】157号)
⑧供销人员业务费的计算:个人不再单位报销费用的,可在承包收入的50%内确定扣除费用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苏地税发【2005】239号)
2.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1)关于实际发生: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发放且属于汇算清缴年度应负担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工资薪金支出所属纳税年度可以税前扣除。
(2)关于合理的工资薪金:
各项扣除各项扣除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3)合理性确认原则(5条):
①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②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③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
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④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⑤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国税函【2009】3号)
各项扣除各项扣除3.关于一次性补偿金:
可以税前扣除(企便函【2009】33号)
4.关于股份支付:
(1)基本概念
所谓股份支付,是“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的简称,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如股份期权、股票等。
股份支付主要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两种方式。
(2)股份支付价值的确认
各项扣除各项扣除权益结算:应按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现金结算:应按资产负债表日当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确认成本费用和相应的应付职工薪酬,每期权益工具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3)税前准予扣除规定
对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不允许税前扣除;对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行权时允许扣除。
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股权激励):
股票期权所得:授权日不征;行权日按差额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行权后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票的,按差额作为
各项扣除各项扣除财产转让所得征收;因拥有股权而获取的利润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财税【2005】35号、国税函【2006】902号)
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按照股票期权所得征收(财税【2009】5号、国税函【2009】461号)
注:从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 (财税【2009】167号)
4.关于工资薪金总额: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各项扣除各项扣除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税函【2009】3号)
5.重复扣除规定:
(1)基本规定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税法第30条)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条例第96条)
各项扣除各项扣除(2)加计扣除的条件:
①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②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③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④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各项扣除各项扣除⑤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注: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3)加计扣除的时间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财税【2009】70号)
6.税务机关审核工资薪金支出要点:
企业人员是否存在任职与受雇关系;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实际发生;税前支出的工资薪金是否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数据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工资薪金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虚列人员、增加工资费用支出;加计扣除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等情况。
各项扣除各项扣除(二)五险一金: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条例第35条)
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企业财务通则第43条)
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标准: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建金管【2005】5号)各项扣除各项扣除关于商业保险: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条例第36条)
企便函【2009】33号: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如为从事高危工种职工投保的工伤保险、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
个人所得税规定:
“三险一金”:企业按规定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规定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各项扣除各项扣除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财税【2006】10号)
生育保险: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2008年3月7日起执行。
(财税【2008】8号)
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
各项扣除各项扣除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5】318号)
(三)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1.税收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条例第35条)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