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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信访听证会程序

2017-10-14 4页 doc 14KB 13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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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信访听证会程序[生活]信访听证会程序 信访听证会程序 第一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核对信访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二)听证主持人公布听证事由及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并询问信访人及相关人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三)听证主持人向听证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宣布听证权利义务及听证会纪律; (四)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信访事项陈述并提供相关证据; (五)原信访事项承办人提出处理信访问题的事实、证据和使用政策法规的依据及处理建议; (六)信访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原信...
[生活]信访听证会程序
[生活]信访听证会程序 信访听证会程序 第一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核对信访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二)听证主持人公布听证事由及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并询问信访人及相关人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三)听证主持人向听证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宣布听证权利义务及听证会纪律; (四)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信访事项陈述并提供相关证据; (五)原信访事项承办人提出处理信访问题的事实、证据和使用政策法规的依据及处理建议; (六)信访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原信访事项承办人就有争议的事实、依据、处理建议进行答辩; (八)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九)原信访事项承办人作最后陈述; (十)原信访事项承办人及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暂时退场。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员就听证事实和证据,以及使用政策、法规等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发表听证意见,经评议、合议后形成听证结论; (十一)原信访事项承办人及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入场。由听证员代表按照合议后形成的结论发表意见,最后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论 并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条 (听证主持人告知)信访人有如下听证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申请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即信访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口头或面方式申请上述人员进行回避: 1、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是信访事项的当事人或信访事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 2、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信访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 3、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信访事项的有关人员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信访听证会公正进行的; 信访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听证会开始前提出;回避事由在听证会开始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听证结论作出前提出。回避由举行听证的受理机关做出决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举行听证的受理机关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有关听证会的工作;举行听证的受理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四十八小时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做出决定; (二)有权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依据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有权对信访事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四)如实陈述信访事项的事实并回答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提问; (五)遵守听证会场纪律。 第三条 听证参加人及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害听证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听证区; (三)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随意退出听证会,信访人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四)任何人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不得发言、提问; (五)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在听证会上进行录音、录像、照相; (六)当事人发言时,应当坚持摆事实、讲道理,注意文明礼貌,不准攻击、辱骂他人; (七)不准吸烟,嚼槟榔、口香糖,保持室内卫生; (八)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 (九)违反上述纪律的,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对被责令退场的信访人视为撤销听证资格。 第四条 听证结论为本级处理终结意见,并由举行听证部门或单位将听证结论在15日内送达信访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做出中止听证的决定: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证据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二)信访人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的。 第六条 听证完毕应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有信访人及委托代理人、原承办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等人签名。拒绝签名的,笔录中应予以载明。听证资料(包括听证笔录、录音、照片、录像、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及信访人提供的有关证据)由举行听证的部门或单位立卷归档。 第七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负责提交听证报告,交单位负责人审定,并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简要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单位、住址等); (三)听证时间、地点; (四)听证的简要经过; (五)事实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听证结论;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信访人对听证结论不服,又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而再次信访申诉的,本级和上级机关及信访工作机构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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